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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試議發展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治理價值

楊嶸均 趙春雷

論文摘要:目前,我圈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發育遲緩,制度不健全,組織運轉形式不夠規范,穩定性較差,嚴重影響了“三農”的發展,這必然制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為此,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時期,要遵循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的特點,注重其在鄉村治理中的功能,按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充分發揮其在農村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作用,積極培育和推動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和完善。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治理價值

一、我國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的形成和發展現狀

社會中介組織可以定義為:依照法律規定或根據政府委托,遵循獨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在社會生活中發揮服務、溝通、協調、監督、鑒定、公證、評估等中介作用的社會組織。關于什么是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個層面來理解:狹義上說,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可以簡單地理解為農村社會中的中介組織。從社會空間的角度來看,社會中介組織包括兩大類:一類是農民在農村建立的社會中介組織,而另一類是城市市民在城市建立的社會中介組織。而從廣義上說,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可以理解為涉農的社會中介組織,也就是說,不管這些社會中介組織在空間上在不在農村,只要它們所提供的服務直接與農業、農村和農民有關,就可以稱為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因此,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可以定義為連接農戶與農戶、農戶與市場、農戶與政府、企事業單位,并按照法律規定或根據政府委托,遵循獨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的社會組織。

在中華民國之前的傳統中同,各朝各代一般實行“皇權止于縣”,鄉村社會主要是靠血緣和地緣認同而產生的民間組織治理。中華人民共和囤成立以后,曾經一度由于政府權力的極度膨脹而幾乎窒息了民間組織的發展。而具有現代意義的農村社會中介組織開始出現于20世紀70年代末。

在這一時期出現農村社會中介組織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特定社會背景的。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我國開啟改革開放的關鍵時期。而改革開放則加速了中國社會的分化與轉型,也催生了社會組織的產生和發展。在廣大農村地區,由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農民開始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加之市場化的經濟改革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使得農產品市場化進程加快,農業生產率大幅度提高,政府行政干預則逐漸弱化;而隨著農民民主和自治程度的不斷提高以及國家高度集中的縱向農業生產管理和服務部門的功能逐步弱化,農村社區出現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短缺現象。在這樣的背景下,廣大農民為了解決農村生產生活所面臨的問題,建立了一大批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型社會中介組織。最早現的農村中介組織是農業專業技術協會。在這些農業專業技術協會中,20世紀70年代末在安徽省天長成立的農民科學種田技術協會是中國最早的,而第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則是1983年在河北省望都縣誕生的辣椒干生產服務合作社,緊隨其后出現的有河北省清苑縣郝莊木器加工合作社、望都縣紙盒加工合作社等。農村的行業協會也隨后出現,如1984年、1985年在河北正定先后誕生的瓜菜、食用菌、林果等行業協會,浙江甌海誕生的茶山鄉鞋業協會,已經具有“三跨”(跨區域、跨行業、跨所有制)的特點和自我管理的職能。全國范匍的農產品行業協會則是在80年代中后期政府機構改革中不斷產生的,如1988年9月成立的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

根據我國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形成和發育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特征,大致可以將之劃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數量擴張階段(1978~1991年)。這一階段是圍繞著建立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而展開的。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積極倡導和大力支持下,各地政府部門特別是科技、農業、供銷等涉農部門和共青團、婦聯等組織積極參與,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在數量上迅速擴張。以農民專業技術協會為例,截止到1991年底,全國共有12萬個,平均每年新增1萬個。

第二階段為鞏固提高階段(1992~1999年)。這一階段,農村中介組織開始圍繞著農業產業化經營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形成了“龍頭企業+中介組織+農戶”的運作模式。一些專業技術協會在服務過程中逐步辦成了技術經濟實體,走上自我發展、自我服務的道路。這一時期,農村社會中介組織雖然在數量上增長不快,但通過興辦經濟實體,立章建制,整合資源,一批比較規范的農村社會中介組織涌現出來。

第三階段為規范發展階段(2000年至今)。這一階段,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視。2002年12月28日,全國九屆人大修訂通過的《農業法》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專門的法律關系主體,進一步明確了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民政部于2003年10月印發了《關于加強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培育發展和登記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浙江、山東、湖北和北京等省(市)先后制定了扶持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文件;農業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印發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認定了一批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試點單位或示范組織;一些地方政府也下發了專門文件,在資金、信貸、稅收等方面扶持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發展。而這一時期,對于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發展具有標志意義的事件,則是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6年10月31日通過并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這表明,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代表的農村社會組織開始進入了專門立法的軌道。

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中介組織有了比較大的發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在我國加入W TO后,全國各個地方為了調整產業結構,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和在市場上的競爭力,應對國內外更加激烈的競爭和進一步開拓市場,各地相繼成立和組建了一批專業生產合作社、專業生產經濟合作組織、農民聯合體、經營大戶牽頭聯辦的互助合作經濟組織以及企業或科研單位牽頭的產供銷服務的經濟組織等,同時還涌現出專門從事農副產品營銷的專業戶或經紀人。這些組織雖然名稱各異、形式不、功能不同,但都具有社會中介組織的性質一一社會性、服務性、市場性等。它們在幫助農民進入市場、緩解產銷矛盾、提高產品質量、促進農民增加收入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成為我國農村有效治理的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

我國各個地方的農村社會中介組織雖然有了比較大的發展,但總體發展水平相對落后。相比較而言,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作用的發揮上,農村社會中介組織與城鎮的社會中介組織都有比較大的差距。而另一方面,這些形式各異的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在我國發展也是不均衡的。具體來說。在空間上,我國東南沿海及中部農業發達的省、市發展較快,而西部或中部農業生產落后的省份,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發展則相對不夠成熟和完善;在類型上,農村社會中介組織以市場和要素服務型為主,其它類型則相對不夠完善;從領域上來說,農業生產領域的中介組織發展較快,而農村生活領域的中介組織發展則相對落后。因此,從總體來說,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仍處于初始階段,需要政府以及社會各界大力扶持。

二、我國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的特點和在鄉村治理中的基本功能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轉型,在原有的農村社會組織逐漸分化、衰敗和解體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新的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具有自發性、民間性、專業性、服務性、中介性、公共性、現代性等特點。

(1)自發性。改革開放以前,農村社會組織大多是政府主導下的強制變遷的結果,它們受政府的支配,具有強烈的行政色彩,甚至是政府的附屬機構。而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社會組織的發育雖然離不開政府的扶持,但其產生的動因是民間主體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自發組織起來的,帶有強烈的內生性和自發性特點。

(2)民間性。當前,農村社會中介組織是農民出于經濟、社會和道德等多種原因而自愿成立的自組織。它誕生于農村基層禮會,在民間風土人情基礎上通過不斷吸收民間風俗的有利因素而不斷成長,具有強烈的非政治化和非官方化的色彩。它在體制上獨立-t=政府組織,在經費、人員、活動等方面具有很強的自愿性特征。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實行自我管理,不受制于政府和其它組織。當然,農村社會組織必須也應該接受政府的監督與管理,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自律誠信地開展有利于社會的活動,在必要情況下也可以接受政府的資助,吸收政府官員參加活動,同時對政府行為進行監督。

(3)專業性。對于農村社會中介組織來說,它在特定的領域內活動,是一種智力性勞動,只有具備符合社會需要的專業知識或技能,才能夠進行有效的供給,例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民經紀人以及農村社會中介服務組織等都需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如果農村社會中介組織不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它就難以有效地發揮自身的作用。

(4)服務性。在現代社會中,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的基本價值就是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因而,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無論它是經營什么項目,也無論它地處何處,都是為農民、農業、農村服務的組織。目前,大部分農村社會中介組織還處于政府主管與市場運營相結合的準政府狀態,主要承擔政府在改革過程中逐步分離出來的一部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農村社會中介組織通過自身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來實現對社會的管理和服務。

(5)中介性。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的中介性是由其本質決定的,它介于政府與農村社會、政府和市場、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著承上啟下的中觀控制作用。在農民向公民不斷轉化的農村社會,比較完善的社會結構應該是一種一位一體的結構形式,即政府作為最高的權力主體,當然應該處于最高位置,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市場主體是經濟活動和經濟體系的基礎,處于最微觀的層面,發揮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而農村社會中組織則處于宏觀和微觀之間,發揮承上啟下、整合農村社會體系的作用,使整個農村社會形成一個完整的整體。此外,農村社會組織還要承擔著溝通農村和城市(鎮)的作用,為農村的建設爭取有利的外部環境。

(6)公共性。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往往表現為群眾團體,代表著一定的社會公民或者某一類社會組織的利益,具有較為廣泛的神會聯系,它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政府所不能承擔的社會公共職能。因此,從其職能的角度來看,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具有公共性的特點,它代表組織成員的利益進行活動。

(7)現代性。農村社會中介組織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不斷發展起來的,與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傳統農村社會組織有著本質的不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在產生時“應該具有產權清晰、責權明確的制度安排;它應該建立在契約關系基礎之上,而不是以宗族血緣關系為紐帶;組織內部運行依據理性的制度和規則,具有科學合理的內部治理結構和科層制度;組織成員之間人格地位平等,不分尊卑貴賤,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組織成員崇尚法制、民主、自由、平等和開放的價值目標,具有競爭、服務、效率等的現代理念。”

農村社會中介組織作為我國社會中介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可以而且能夠發揮重要功能。社會中介組織是一種非政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承擔一部分政府和市場無法承擔的社會性、公益性、事務性的公共服務職能,以溝通政府與社會之間的聯系,為社會、經濟生活提供廣泛的服務。具體而言,我國社會中介組織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主要發揮四個方面的功能:①介于政府與市場之間,協助政府實現經濟調節功能;②介于政府與社會之間,實現政府與民眾之間的協調溝通,以及社會穩定與民主管理功能;③社會中介組織通過各種方式帶動社會自律,在某些方面能夠替代政府獨立地進行公共管理;④在社會管理民主化、公共服務社會化的發展趨勢下,社會中介組織以其特有的優勢,在許多領域承擔著提供公共服務的功能。同樣,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在農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也發揮著重要功能,這些功能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彌補“市場失靈”的功能。經濟學理論表明,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方式也會失靈。在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由于適應農村的風土人情和行為習慣,在解決農村特定的問題時,往往比通過市場方式來解決更加有效。如農戶可以通過互助組織,相互幫忙,來解決農忙時勞動力不足的問題。二是糾正“政府失靈”的功能。農村問題錯綜復雜,政府如果過多地介入農村社會,管了不該管、也管不好的問題,則往往會導致政府職能錯位、越位、缺位,這時政府就會出現失靈。而農村社會中介組織解決這些問題,可能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具體而言,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的主要功臺琶有: (1)民主自治功能。農村社會中介組織作為政治表達型的中介組織,既能夠承擔政府與農戶之間“上傳下達”的政治表達功能,為農戶提供利益的訴求和表達渠道,又能夠達到自我管理目的,實現自我發展和自我監督的目標。農村豐十會中介組織,以通過民主協商參與農村社區的管理,決定社區內部事務;也可以通過參與農村社區政治活動和重大事件的決策,從而影響政府農村政策的制定和維護農民自身的權益。

(2)經濟服務功能。農村社會中介組織作為市場服務型中介組織和要素服務型中介組織,能夠發揮著協調生產、技術指導、市場信息服務、資金籌措與調配、購銷政策及價格保護以及農業保險等功能,從而滿足農村居民的生產生活需求。

(3)人文教化功能。在現代社會中,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社會交往的間接化,人際關系也越來越趨向于淡化。在農村社會,特別是在改革開放以后,隨著農村社會轉型的加快,農民之間的聯系也越來越少,這不僅不利于農民之間、農戶之間相互聯系和增進感情,也不利于他們之間加深了解和溝通、創造m一種親善、和諧的氛同。農村社會中介組織不僅能夠在農民與農戶之間架起情感溝通和社會交往的橋梁,而且還可以對農村社區居民產生一定的約束作用,使其日常行為成為一種自律行為。

(4)社會協調互助功能。農村社會中介組織作為社區服務型中介組織,它是社會新的結構性因素。公益性互益組織和文化娛樂組織將承擔起大量的、政府行政組織難以有效提供、市場贏利組織不愿提供的公共服務,諸如文化、教育、體育等公益性的社會事務,解決人們的各類難和問題,滿足農村社區居民的多方面、多層次的需求。

三、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對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治理價值

鄉村治理的目標是實現農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有效提供農村社會生產生活所需要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保障農村社會的繁榮與穩定。當前,農村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主要是由政府提供的。然而,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能力是有限的,因而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和完善為農村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提供了有益的選擇。它不僅有利于完善我國農村公共服務體系,而且有利于實現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價值具體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農村社會中介組織有利于發展農村經濟、增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經濟基礎。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為農戶進入市場架起了橋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農戶作為市場的主體,既是生產者,又是經營者,更是一個理性“經濟人”。因此,農戶不僅要考慮如何把農作物種好,有一個好的收成,更要考慮到種植何種作物才能適銷對路,賺取更多的錢。但是,這種“原子化”的分散經營模式不利于在市場競爭中獲益。而農戶通過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可以以集團化、合作制的形式組織起來,掌握新技術,獲取新信息,了解市場需求.銷售農副產品,從容應對市場變化,有利于農戶增產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

農村中介組織推動和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主要表現在:第一,推動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的建立,將原先分散經營的農戶在不同程度上組織起來,進行專業化經營,并能根據市場的需要及時調整自己的農產品生產和供給,有利于農業生產結構走向合理化。第二,促進了農業科技的進步。科技型的農村中介組織擁有一定的科技人員,他們負責農業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并向農民提供技術支持,這就加快了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推廣應用步伐。第三,加快了農業產業化進程。企業一農戶型中介組織把龍頭企業、基地、農戶有機地聯系了起來,使得產供銷各個環節環環相扣,形成一條比較完整的產業鏈,這有利于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

(2)農村社會中介組織有利于創新農村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基層政府機構。健全社會組織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必然要求。創薪農村社會管理體制的關鍵就是在完善現有組織的基礎上培育和發展新型社會組織。農村現存的組織資源已經很難滿足鄉村治理的需要,因而構建農村黨組織、群眾自治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合作治理機制是創新農村社會管理體制的內在要求。農村社會中介組織是現有的農村治理組織的有益補充,它為農民發展農業生產、提高生活水平和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有效服務。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完善和成熟,政府結構也隨之進行了一系列變革,政府的角色定位由原先的“全能政府”轉變為“有限政府”,大量的公共服務職能及公共物品不再由政府去生產和提供,而是把這些公共職能轉交由社會來承擔,而社會中介組織就是這些公共職能的主要載體,也就是說,政府機構改革所拋棄的職能基本上由社會中介組織承擔了,沒有社會中介組織,政府拋棄的這些職能就沒有承擔者,政府機構改革也就難以進行下去。因此,社會中介組織的完善和成熟是我國基層政府機構改革順利進行的社會基礎和前提條件之一因此,我國農村社會中介組織,是政府放權于社會的橋梁[6],其完善和成熟為我國基層政府機構改革提供了條件和開辟了道路。

(3)農村社會中介組織有利于提高農村社會公共服務水平、促進農村社會全面進步。當前,農民非常渴望通過民間互助來解決他們生產、生活、就業等一系列困難。這種狀況就給農村社會組織提供生長和發揮作用的社會空間。例如,在農村勞動力流動方面,長期以來,農村勞動力向外地輸出一直處于自發、零散和無序狀態,許多農民只能通過親緣和地緣關系獲得用工信息,外出打工。而城市勞動中介組織由于時常發生坑害農民工事件而遭遇信任危L;而在農村內部也存在著對勞動力的季節性需求。因此,培育真正為農民服務的專業化勞動中介組織就顯得十分必要。

此外,在諸如土地流轉、農村財務、農村市場和科技信息等方面,也需要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發揮作用。

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為城鄉之問架起了一座溝通的橋梁,有利于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實現城鄉共同發展。這有利于城市的科技人員、新技術、新產品等生產要素進入到農村,促進傳統農村生產生活方式向現代轉型;有利于進一步增強農村與城市的聯系,加快城鄉間信息的交流和溝通;有利于廣大農民更方便地接收新思想和新觀念,更好地利用這些新思想、新觀念與農村實際結合起來進行創新,促進了農村各個方面的發展。

(4)農村社會中介組織有利于農村社會結構的整合和鄉村民主政治的發展。我國農村社會現在正處于急劇分化和轉型時期,使得農村社會的異質性程度不斷加深、社會整合不斷加快。實際上,社會轉型就是分化——整合——再分化——再整合的循環往復。在我國,農村社會整合的力量雖然有多種,但是農村中介組織的作用不能替代。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在國家與分散的農民之間形成了一個中介力量,一方面,代表農民群體的利益將下情上達;另一方面,也能以橋梁紐帶身份把上情下傳,還能居中進行不同群體的利益協調和對話,形成政府和農民矛盾的緩沖帶。借助這個緩沖帶,政府就可以調動多種整合力量,對社會結結構進行必要的整合。

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在本質上是一種排斥國家公共權力介入過多的社會組織狀態,其獨立性、自發性、志愿性的特征,決定了它們的民主精神。”農村社會中介組織由于能夠代表特定群體的利益,因而能夠以其“集體行動”實現對政治社會生活的有效參與,形成與國家和社區公權力集體談判的博弈能力,引發國家和社區對公權力的再分配。這樣,農民群體就能夠更多地參與國家和社區政治生活,參與國家和社區社會政策的制定,整個國家以及鄉村社會的政治民主化進程將會大大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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