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要關注農民的生態權
伍慧玲,陸福興
農民權利保護已經進入有良知的學界,理論研究正在深入進行,黨和國家對農民權益的保護也日益重視,農民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權利的保障日益提高。但是,農民最基本也是日益顯得最重要的權利——生態權益還很少理論研究,國家對其重視也不夠。如果農民沒有生態權,農民的其他權利就得不到真正的保護,農村的生態建設和維護就缺失強有力的主體。生態權是現代文明社會里公民的基本權利,更是農民的最重要的權利,是生態農村建設的基礎。
生態權:農民的基本生存權
生態權是指生態系統中生物在所處系統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是農民的基本生存權。農民的生態權是農民在農村生態系統中對生態安全、生態利益、生態選擇、生態保護、生態發展等所擁有的各項權利總和。農民生存在農村生態系統中,是農村生態系統的擁有者、使用者、經營者和維護者,農民的衣、食、住、行都依賴于農村生態系統,生態權是農民在農村生存的基礎,是農民最基本的權利,農民沒有生態權,農民就不可能進行農業生產,農民的生態權遭受破壞,農民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
農民的生態權是農民享受政治、經濟、文化等權利的基礎,是農民的基本人權衍生的權利,農民在農村生態系統中生存,是整個生態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一個連接點,只有享有對生態系統的安全監督權、利益享受權、生態保護權、生態發展權和選擇生態系統的權利,才能夠在自己的生態系統中生存與發展下去。
農民生態權的內容非常廣泛,主要有其一,生態安全權。生態安全權是農民生態權的第一權利,農民世世代代生活在農業生態系統中間,農民的一切都必須依靠生態系統供給,生態安全是農民最重要的生態權。其二,生態利益權。生態利益權是農民對所處生態系統利益的享有權,是農民生存的物質基礎所在。其三是生態選擇權。農民對生態系統的依賴程度很高,生態系統的好壞直接關系到農民的生存狀況,因此,在合法的途徑和條件下,農民應該有對自己生態系統的選擇權利,就是農民自己為了生存,可以選擇哪個生態系統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其四,生態保護權。農民應該擁有對自己生態系統進行保護的權利,有權跟破壞自己生態系統的一切行為作斗爭,有權對破壞自己生態系統的行為請求賠償或補償。
生態權:新農村生態環境的保障
農民生態權是農民權益的基礎,是農民生存發展的保證,同時,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前提和基礎。社會主義新農村要求農村自然生態和諧,沒有生態權,農村的自然和諧環境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它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1、是新農村建設主體權利保障的要求。農民是農村生態建設和維護的主體,是農村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系統對其生存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農民生活在農村生態系統中,他們的權利衍生于生態權,沒有生態權,他們就不能生存,其他權利也不再存在。保障農民的權利,必須有生態權作為根據和基礎。農民居住在農村社會,農村的生態環境是他們最大和最親近的環境,生態變遷會影響農民的生存、發展,他們對所處的環境理當可以主張權利,只有這樣,他們才能有建設社會主義生態和諧的新農村之權利,有維護新農村生態平衡的力量。
2、是構建和諧生態農村的保證。生態和諧是生態平衡的重要特征,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之一。生態和諧是農民的夙愿,特別是在我國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和諧的農村生態環境顯得尤為重要。目前,人與自然的的關系日益顯得緊張,環境污染、人口問題、資源緊張、糧食短缺等問題嚴重存在,這些問題很大程度都與農村生態有關。而這些問題的產生主要是城鎮化的發展,是城市環境惡化向農村的轉嫁,這種轉嫁使農村生態環境更加惡化。嚴重影響了農村生態和諧的建設。因此,給農民以生態權,是農民有權利抵制城市生態惡化的擠壓,能夠使農村和諧協調發展,為構建農村生態和諧提供權利保證。
3、為解決新農村建設中的生態問題提供長效機制。新農村建設中必須解決當前日益嚴重的生態問題,農村生態問題不是農民本身造成的,也不是農民自己引起的,而是農民生態權缺失引起的。農民是農村生態保護的主體,也是生態環境的受益者,但是,由于我國農民至今生態權缺失,農民不能擁有保護農村生態的權利,眼見生態環境被破壞卻無能為力。當前,我國的環境保護權在國家,環境保護局代表國家行使生態保護權,環保局本身的權威有限,在加上其對農村的監管有限,還有許多破壞農村生態的行為都以城市建設為名,是國家重點保護的項目。因此,使農村生態環境的保護力量不足。只有賦予農民強有力的生態權,農民有權利保護自己的生態環境,才能抵制來自各方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才能建立起解決農村生態問題的長效機制。
4、為維護農村生態平衡增強主體力量。生態平衡是新農村建設的環境基礎,生態平衡不是政府單方的事情,也不是政府單方面能夠解決的問題,它是生態系統中所有組分的事情,也是整個社會的大事。維護生態平衡要調動社會各階層的力量,要動員全社會人員參與。農村生態的平衡是整個生態系統平衡的關鍵,因為農村是整個生態系統的大本營。當前,我國主要在環境保護基礎上促進生態平衡,進而保護生態系統,沒有賦予社會廣泛的生態保護權利,這就造成了生態保護的主體力量弱小的局面。特別是在農村,農民還沒有保護生態平衡的主體資格,沒有形成主體力量。因此,只有賦予農民保護生態的權利,使他們成為保護生態的主人,才能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增強生態保護的主體力量。
切實保障農民生態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1、創新環境保護的理念。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目標之一。我國現行環境保護體制是一種國家本位主義的環境保護理念,把環境保護的權利通歸國家所有,造成公民保護環境的權利缺位。農民對侵犯自己生態權的行為缺乏保護的主體根據,因此,當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自己沒有保護的力量。這種理念認為,環境保護是國家的重大事情,只能由國家統一行使保護職權。這種理念對我國環境保護具有重要意義,也收到了顯著的效果。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環境破壞主體的日益多樣化,僅僅由國家保護的機制也日益出現缺陷。因此,必須創新環境保護的理念,賦予公民自力保護環境的權利,讓社會所有公民形成環境保護的合力。創新農村環境保護的理念,賦予農民環境保護的權利,使農民能夠對自己的環境權利進行自力保護,維護農村生態環境健康發展,是保障新農村建設中生態環境的主要措施,這也是農民環境意識日益增強的要求,還是國際環境保護的發展趨勢。
2、增強農民保護生態的主體意識。我國過去在地大物博的環境觀念下,形成了一種自然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思想意識,特別是在農村,節約自然資源、保護自然環境的意識遠遠不夠,農民對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被錯誤的資源觀隱沒。在我國農村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的今天,增強農民保護生態的主體意識,特別是農民生態權利意識,是我國新農村環境建設中的首要問題。生態權是現代社會里日益重要的權利,對于當代農民,生態更加重要。我國農民保護生態權的主體意識逐漸覺醒,但是自主保護意識不夠強。生態權是一項隨著生態危機而發展和凸顯的權利,在以往的社會發展中,因為生態危機不嚴重,農村生態環境良好,農民的生態權也沒有覺醒。隨著農村生態環境的惡化,農業生產日益被生態危機影響,農民才意識到自己的生態權利的重要性。我國農民要求生態權的主體意識正在逐漸增強,生態維權意識急劇上升,有農民和政府要生態權的,有農民不準企業上馬的,不準企業開工的,但是,自主保護的能力和力度還是不夠,不能有效的維護自己的生態權。
3,完善農民生態權保護的法律,為農民生態權提供保障。我國現行的生態保護法律幾乎都存在于環境保護法律之中,可是環境保護法律還只是恢復性的保護,沒有建設性和超前性的生態保護。對于農民自主保護自己所處的生態環境還缺乏法律保障。近年來各種在農村的項目開發、工業事故等造成的農村環境問題,農民沒有相觀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自我保護,只能由國家進行行政處罰,并且對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也缺乏相關依據。因此,我國應該完善農村生態保護的有關法律,明確賦予農民自力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的權利,為農民生態權的行使提供平臺。
4、改革我國現行的資源管理和污染防治機制。我國自然資源管理體制上的種種弊病,不利于農民對自己生態環境權利的保護。如現行按環境要素(如水、土地、各類礦山等)實行部門分工負責的資源管理體系,難以對以整體性為特征的自然生態系統實施統一而有效的保護。首先,不利于對跨行業、跨流域和跨地區的生態問題進行有效的統一監督管理。其次,由于各部門交叉,遇到實際問題往往互相推諉,難以達成協調一致的意見,影響到對生態破壞進行及時、有效的控制。因此,必須在自然資源管理體制方面深化改革,以適應增強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同時,國家要采取有力措施,嚴格控制農業自身的點污染和面源污染。農民使用化肥過量或農藥過量造成污染,但因為存在外部不經濟性,他卻并沒有因此而支付給受害者應得的費用。其結果是不能從經濟上激勵農民采取保護環境的行動,也不能從經濟上遏止農民采取污染環境的行動。損害了許多無辜農民的生態權益。
總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一個重要的矛盾問題是要解決農村的生態問題,我國農村的生態生態環境脆弱,支撐新農村建設的環境危機日益嚴重。這一危機不是農民自己造成的,而是城鎮化推進中和工業化進程中的綜合癥。要根本解決農村生態問題,關鍵是賦予農民的生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