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體制改革中堅持、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
聶福如
回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歷程,我們感到:政治體制改革必須堅持、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在政治體制改革中趟出一條新路子。
一
中國問題的關鍵在于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關鍵在于堅持、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指出:“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實現這次大會確定的任務,把我們的事業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關鍵在于堅持、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
政治體制改革的社會主義性質必須依靠黨的領導來保證。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我們所進行的政治體制改革是為了完善我國的政治制度,而絕不是要改變其社會主義的性質。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是同人民的要求相符的,也是同國家的發展要求相適應的。但是,黨和國家現行的一些具體領導制度、組織形式和工作方式還存在一些弊端,阻礙著我們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的解放。堅持政治體制改革的社會主義性質就是在大力克服這些弊端的同時,堅定不移地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度和政治協商制度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但是,政治體制改革以來,在我們堅持政治體制改革的社會主義性質的主旋律下也時時飄蕩著兩種不和諧的音符:一種是“左”,即以僵化的態度對待我國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一種是“右”,即夸大我國具體政治制度中的弊端,否定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們在政治體制改革中既要反“左”,又要反“右”。要堅持政治體制改革的社會主義性質,關鍵在于要有黨的領導作保證。自把改革引入政治體制以來,雖然經常有來自“左”和“右”的錯誤思想的影響,有時這些錯誤思想甚至就來自黨內,但我們的黨總能成功地排除錯誤思想的干擾,堅持政治體制改革的社會主義性質,把改革不斷引向深入。沒有黨的堅強領導,要保證政治體制改革的社會主義性質是困難的。
政治體制改革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靠強有力的黨的領導來推動。政治體制改革的復雜性主要表現在:一是政治體制改革在社會主義國家雖有一些先行者,但他們的摸索實踐證明都不成功,有的甚至完全失敗。而我國政治體制改革開始的時間不長,經驗也不多,而且還遇到過一些挫折。可以說,政治體制改革在我國還是一項嶄新的事業,它既不能在馬克思主義的經典著作中找到現成答案,也不能在其它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體制改革實踐中找到可循的先例,具有很強的開拓性,需要巨大的理論勇氣和實踐膽略,在紛紜復雜的情況下開拓出一條新路;二是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是發展社會主義的民主政治,而在我們這樣一個有12億人口的東方大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它需要具備強大的社會經濟基礎,需要全社會精神文明建設水平的高度發展;三是政治是經濟的集中體現,政治體制的改革必然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的調整,這也就必然要遇到來自各方面的阻力。小平同志講得好,政治體制改革“這個問題太困難,每項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廣泛,很深刻,觸及許多人的利益,會遇到很多的阻礙”。(《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176 頁)這種復雜性要求政治體制改革必須依靠強有力的黨的領導來推動。堅持黨的領導,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我們就一定能在政治體制改革中找到一條成功的道路。
要消除政治體制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政治不穩定傾向,就必須使政治體制改革在黨的領導下有步驟、有秩序地推進。穩定壓倒一切,政治穩定的一個層次就是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雖然政治穩定并不排斥政治體制的改革和完善,但是政治體制改革必須把握一定的“度”,超過了這個“度”,則容易導致政治不穩定。政治體制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政治不穩定傾向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從根本上否定國家基本政治制度,造成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發生改變而導致的政治不穩定;一種是雖然肯定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但在推進過程中不分主次、不講策略,造成民眾政治參與“爆炸”而導致的政治不穩定。政治體制改革堅持在黨的領導下有步驟、有秩序地推進就能成功地消除這些不穩定傾向。從實踐來看,雖然我們在政治體制改革過程中也出現過風波,但總的來講,我們的政治體制改革在宣傳上是謹慎的,在實踐上是努力的,做了許多實事,同時也克服了政治不穩定傾向。可以說,堅持在黨的領導下有步驟、有秩序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是正確處理政治體制改革與政治穩定關系的關鍵。
堅持、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是三位一體,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強調政治體制改革要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并不意味著不要改善黨的領導,相反,政治體制的改革能否成功恰恰取決于能否真正改善黨的領導。而且,只有改善了黨的領導,才能在一個更高的水平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由于內容安排的關系,這里將在政治體制改革中如何改善黨的領導的問題放在第二部分論述。
二
政治體制改革是黨領導下的一項事業,但政治體制改革推動之后又具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它反過來要求對黨的領導體制、組織形式和領導方式進行調整。在這種調整過程中,黨的領導難免要有一段適應期。這在一些人看來,似乎是削弱了黨的領導,于是就要求放棄政治體制改革,恢復黨原有的領導體制、組織形式和領導方式。殊不知,社會發展了,黨所處的環境、形勢和任務都發生了變化,再死抱住黨原有的領導體制、組織形式和領導方式不放,不僅不能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相反只能是削弱黨的領導。況且,政治體制改革一經推動就具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它對民眾的發動強化了人們對政治體制改革的呼聲,而民意的力量是十分巨大的。因此,政治體制改革必須繼續推進,黨的領導必須根據新的形勢加以改善,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也必須在政治體制改革的過程中進行。一句話,黨的領導必須在政治體制改革的過程中趟出一條新路子。
黨的十五大報告將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確定為:“進一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探索黨的領導的新路子就要圍繞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進行。總的講,政治體制改革對黨的領導的總要求就是要實現治國方略的轉變,即是要把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見黨的十五大報告)實現這一治國方略的轉變,要求黨從過去主要依靠政策手段進行管理轉變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進行管理;從過去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直接管理轉變為善于充分發揮各級國家政權機關的作用來管理。當然,這種黨的領導的改善并不是對依法治國的簡單適應,而是著眼于堅持和加強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國家各項事務的領導。雖然總的講,“依法治國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從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保證黨始終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見黨的十五大報告)但這畢竟是黨的領導的一場深刻的變革,黨的領導要完全適應這場治國方略的轉變還需要一個過程,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就當前來說,主要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全體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要樹立起依法治國的思想觀念。毋庸置疑,我國的傳統政治文化中,“人治”思想是占主導地位的。建國后,由于長期實行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凡事按政策和領導人意見辦的習慣比較嚴重,依法治國的思想觀念比較淡薄。要樹立依法治國的思想觀念,必須明確:1.憲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黨的主張和國家意志的體現,任何人和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黨的領導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要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法大于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黨是依法治國的領導核心,但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民群眾,依法治國的宗旨是保證國家的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為此,黨在管理國家的各項事務中,必須注意進一步擴大基層民主,推進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切實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3.各級國家政權機關是依法治國的具體執行者,它們受人民的委托依法管理國家各項事務。雖然它們是在黨的領導下建立起來的,但它們畢竟有著各自的職能。因此,黨對國家各項事務的管理不是直接發號施令,而是要通過一定的途徑和程序,把黨的主張上升為國家的意志,從而化為廣大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
二、大力推進依法治國進程。黨的領導要適應依法治國的需要,但這種適應不是亦步亦趨的線性適應,而是一個動態的適應過程。是一個由適應到不適應,再由不適應到適應的過程。從當前情況看,應主要采取大力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辦法來促進黨的領導的改善。因為黨的領導體制、組織形式和工作方式的改變涉及的問題更多,難度更大,也更敏感,稍有閃失給黨和人民帶來的損失更大。對此,應審時從事。因此,要促進黨的領導對依法治國的適應,當務之急是大力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為此,廣大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要認真學法、懂法,努力提高依法治國的水平。
三、要注重制度創新,確保黨的領導在依法治國諸環節上的體現。依法治國后,黨對國家各項事務的管理主要是通過各級國家政權機關的的立法、執法、司法和普法諸環節上體現出來。為確保黨的領導在依法治國諸環節上的體現,我們必須建立一整套的相應制度。1.關于立法方面。黨必須高度重視立法工作,必須領導和參與立法。具體地說,要建立有立法權限的各級人大和政府的立法規則和立法計劃必須報同級黨委批準的制度;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政府組成人員中的黨員在參與立法的過程中必須向黨的組織匯報的制度;在具體立法過程中出現矛盾,需要協調時,同級黨委可派人參與的制度;立法草案在提交討論前必須報同級黨委批準,法律、法規通過后必須報同級黨委備案的制度等。2.關于執法和司法方面。黨對執法和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黨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將黨的主張上升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從而規范執法和司法行為。二是黨通過向執法和司法機關推薦重要干部以及通過執法和司法機關中的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的模范作用來引導執法和司法行為。三是黨依靠人民的力量來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維護國家法律統一。加強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貫徹的監督,保證政令的暢通。加強對各級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的監督,防止濫用權力,嚴懲執法犯法、貪贓枉法。3.關于普法方面。我們已建立起了普法制度,今后,還應進一步探索,不斷完善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