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創立少年法院的設想
佚名
摘要 本文通過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探討,從世界法制國家的發展趨勢,我國現有的經驗及人才及必要的依據、基礎、輿論等方面大膽的提出了創立少年法庭的設想。全文分成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回顧。 第二部分是創設少年法院的必要性與可行性??v觀困擾世界各國的未成年人犯罪,從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少年犯罪是少年司法制度產生和發展的內在驅動力、現行的少年法庭不適應少年審判工作的需要、建立少年法院是世界上法制國家的發展趨勢四個方面進行了詳細客觀的論述。 第三部分從內部結構和外部結構兩個方面詳細的介紹了未來少年法院的模式,同時從三個方面了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圍,即涉少刑事案件、少年觀護案件、少年權益保護案件。 第四部分從五個方面說明建立“少年法院”的預期效果。即:1、審理未成年人案件高度集中。2、有利于對未成年人的量刑平衡和司法公正。3、有利于對少年犯進行全方位幫教,以達到最佳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4、有利于審判經驗,提高未成人案件的辦案質量和執法水平。5、有利于少年審判機構和人員的穩定,培養專家型審判人才。
關鍵詞:創立 少年法庭 設想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發展迅速,為創設少年法院提供了必要性與可行性的條件。創設少年法院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是日益嚴重的少年犯罪是建立少年法院的內在驅動力,是現行的少年法庭不適應少年審判工作的需要,是世界上法制國家的發展趨勢;我國已經具備了充分的法律依據,積累了必要的經驗和人才,擁有了必要的經濟基礎、社會輿論背景,創設“少年法院”是絕對可行的??梢灶A見我國建立“少年法院”的前景一片光明。 一、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歷史回顧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力增強、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青少年犯罪問題也日益嚴重地顯現出來,特別是其中的未成人犯罪問題,不但數量大增,而且犯罪的性質和后果越加嚴重,低齡化趨勢也越來越明顯。青少年犯罪已成為繼環境污染、吸毒販毒之后的第三大社會“公害”,為全社會關注。面對如此嚴峻的社會問題,許多有識之士在痛心疾首的同時,也在苦苦思索治理的良策,在加強全民普法宣傳的同時,盡快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的具有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以解決這一社會問題。 綜觀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雖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創立了我國第一個專門審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合議庭,即少年法庭。少年法庭針對未成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特點進行審判活動,在對未成年罪犯的矯治方面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和指導下,少年法庭的經驗、作法迅速在全國推廣。 1988年,全國建立了100多個少年法庭;1990年6月份達成862個; 截止今年6月份,全國已建立少年法庭2763個,共有7049名審判人員和11008名特邀陪審員在從事少年法庭的工作?;旧蠈崿F了所有未成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審理。1991年初,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統一規定,它是我國少年法庭工作規范化的重要標志。目前,有的法院在審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基礎上,成立了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各類案件的審判組織,以便更好的對未成年人實施全面的司法保護。 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產和國未成人保護法》經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并于1992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未成年人指定的法律。該法系統地規定了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等工作,并對違反該法,不履行保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規定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該法體現了國家對未成年人實施全國保護的立法宗旨,標志著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在該法頒布的前夕,即1991年8月22日,我國第一個對未成年人實施全面司法保護的機構——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審判庭宣告成立。該審判庭的誕生,開創了我國少年司法對未成年人由單純的刑事保護轉為全面司法保護的先河。這一創舉具有劃的意 義,不僅標志著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從此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而且也大大的縮短了我國少年司法同世界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的差距,為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手段在調整少年社會生活、保護少年健康成長中的作用提供了可靠保證。但由于其只是法院的一個內設機構,還無法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社會協調的作用,而且在與法院內的其他庭室之間有關協調方面受到不小的制肘,其應有的作用難以全面發揮。 隨著形勢的發展,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在地區分布和時間分布上出現了較大的差異。原來普遍設立的少年法庭出現了忙閑不均,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加之,由于法院受理案件量的總體大幅增加,一些法院對受理少年犯罪案件較少的少年法庭開始冷落,有的人員被抽調,有的將“非少”案件交由少年法庭辦理,少年法庭的非專業化傾向越來越明顯。為了進一步深化少年法庭工作,保持少年法庭的專業化特色,同時發揮出集約化效益,1998年5月,連云港市率先在全國試行對少年犯罪案件實行集中指定管轄。所謂集中指定管轄,即是在設區的市將少年案件集中到工作基礎比較好、知名度比較高、少年法庭機構比較健全的法院進行審理。這種大膽的嘗試,較好地解決了少年法庭長期存在的審判力量與少年案件數量之間的矛盾,易產生“規模效益”,是完善少年司法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措施。 當然,指定管轄在探索過程中也暴露出許多先天不足。由于主要在少年刑事案件方面進行指定管轄,沒能體會出少年的全面司法保護,因此,其與當前國家立法的總趨勢存在差異,只能被看作為向建立少年法院過渡的中間階段,而非終極目標。 二、創設少年法院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從對我國少年司法發展的歷史回顧中可以看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已經經歷了少年犯罪合議庭——少年案件審判庭——少年案件集中指定管轄的發展階段,而每一發展階段,由于主客觀條件的限制,都有其不完善之處,無法擔當起時代賦予人民法院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任。通過借鑒國外少年司法的成功經驗,綜合國情,只有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少年法院,并以此為龍頭,帶動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才是貫徹執行好《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人犯罪法》,切實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進而保障和促進全社會少年兒童健康成長的一條切實可行的途徑。 (一)創設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1、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少年法庭的存在和發展,需要與之配套的法律和少年偵察、少年檢察、少年矯治、少年法律援助等機構。我國除少數地方外,從總體上說,這些都還是缺乏的。創設少年法院可以促使這些法律和機構的出臺和設立,形成公、檢、法、司配套的工作機制,理順人民法院與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組織這間的關系,完善矯治、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社會幫教綜合治理。這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少年法庭在十幾年的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也需要對少年法庭為主體的少年司法制度進行改革。中國青少年學會會長、著名清少年犯罪專家徐建教師這樣評價少年法院的創設:它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走向健全法制化的關鍵一步,是一種對新的法律框架的追求和對成人司法模式的突破,是在原有的框架基礎上的重要飛躍,是少年司法制度發展中的一個新階段的開始。建立少年法院在實踐上能為解決目前少年司法實踐中產生的矛盾創造根本條件,提供情況、數據、經驗,也是從立法上、上有效加快少年司法制度的法制化、科學化的重要實際步驟。 2、日益嚴重的少年犯罪是建立“少年法院”的內在驅動力。少年犯罪是少年司法制度產生和發展的內在驅動力。世界各國少年司法體制的建立和發展無不與少年犯罪的嚴重程度密切相關,無不以嚴重的少年犯罪為背景,當然我國也不例外。建國初期,少年犯罪并不嚴重,因此當時并無建立少年司法體制的必要?!拔母铩苯Y束后,新一輪犯罪高峰肆虐我國,其中尤以少年犯罪的激增最為突出。在20世紀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僅占整個少年犯罪總數的20%至30%左右;而據1985年的統計,少年犯罪已超過60%,一些大中城市更達到70%在這樣的背景下,以少年法庭建立為標志的少年司法制度應運而生。20年的實踐證明:少年法庭在治理少年犯罪中的貢獻是巨大而不可抹殺的。但是,我國當前少年犯罪還相當嚴重。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輯的《司法統計歷史資料匯編》提供的數據,連續20年來少年犯罪在刑事案件總數中的比例一直在10%左右徘徊。目前的少年犯罪還出現了暴力化、成人化、低齡化、智能化、團伙化等特征,社會危害十分嚴重。少年犯罪在發展變化,少年司法制度也應隨之發展變化。仍然十分嚴重的少年犯罪,對少年司法制度的專業化、科學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少年法庭發展到少年法院勢在必行。 3、現行的少年法庭不適應少年審判工作的需要。近年來,隨著社會形勢的不斷發展,少年法庭的發展也遇到一些障礙。主要表現在: 一是獨立建制少年法庭案源嚴重不足。據統計,自1998年以來,河南省185個法院平均每個法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0件左右,某縣法院1998年甚至只有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為解決少年法庭案源不足問題,各地法院做了大量的探索工作,有的法院擴大少年法庭的收案范圍,將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少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也劃歸少年法庭審理;有的法院增加少年法庭的調研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還有一些法院將自訴案件也交給少年法庭審理。這些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少年法庭的案件數量和工作量,但是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少年法庭案源不足的問題。特別是自訴案件數量多,審理難度大,將自訴案件劃歸少年法庭審理,沖淡了少年法庭、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工作特色,使少年法庭名不副實。 二是少年案件合議庭形同虛設。大多數法院考慮到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數量少,沒有建立獨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或者建立后又予撤消,在刑事審判庭內建立了少年案件合議庭。這種非獨立建制的少年案件合議庭,說其有就有,說其無就無,人員很難固定。把未成人刑事案件等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很難體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點和少年法庭的工作特色。 三、是對未成年人案件實行指定管轄,因缺乏充分的法律上的根據,公、檢、司等機關很難協調,實施起來也存在諸多弊病,只能是權宜之計,在全國普遍推廣實施是不可能的。 四、是人民法院現行的目標管理制度不盡合理,少年審判工作的發展。一些法院往往忽視少年法庭工作的特點和少年刑事案件與普通案件工作量上的差異,將二者同等看待,規定相同的辦案數量,影響了少審干警開展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工作的積極性,能簡則簡,工作不深入,質量不高。 4、建立少年法院是世界上法制國家的發展趨勢。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是困擾世界各國普遍性社會問題,許多國家早已建立并完善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如美國1899年就設立了少年法院,日本設有家庭裁判所等。我國先后加入了《公民權利與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即《北京規則》)《北京規則》規定“應努力在每個國家司法管轄范圍內制定一套專門適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規則和規定,并建立受權實施少年司法的機構和機關?!蔽覈鳛榫喖s國,應該無條件地遵守上述國際條約的規定,承擔國際義務,順應世界潮流,盡快建立少年法院,只有這樣,才能做到與國際接軌,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的交流與合作,共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全面保護未成人的合法權益。 (二)創設少年法院的可行性 1、創設“少年法院”具備充分的法律依據 設立少年法院需要具備充分而有力的法律依據,而目前我國有關設立少年法院的法律依據雖不是十分完備,但相對于當年創設少年法庭來說,要齊全得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第12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9年7月1日通過,1983年9月2日修正)第2章第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權由以下人民法院行駛(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9月4日)第40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并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指定專人辦理。” (4)《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即《北京規則》,我國于1985年11月29日批準加入)第2.3條規定:“應努力在每個國家司法管轄權范圍內制定一套專門適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規則和規定,并建立授權實施少年司法的機構和機關?!?200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機構改革意見》申指出:“因特殊需要設置人民法院,由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有關部門同意后,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這實際上又明確了創設少年法院的審判程序。
資料: 1、參見田幸:《建立少年法院的幾點設想》,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1年第4期,第12頁; 2、參見韓軒、李璞榮:《論我國建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載《青少年犯罪》2001年第4期第51-53頁; 3、參見盧路生:《對未來少年法院受案范圍的構想》,載《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6期,第76-80頁; 4、參見王伯勛:《關于設立少年法院的設想》,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1年第5期,第22頁; 5、參見張鶯:《論少年法院的創建模式》,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1年第4期,第26頁; 6、參見姚建龍:《從“少年家庭”到“少年法院”》,載《中國青年研究》2001年第6期,第38-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