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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試析行刑執法銜接中檢察監督機制的構建

冼天平

論文摘要由于缺乏檢察監督,知識產權案件的行刑執法銜接未得到有效保障,“以罰代刑”的情形不斷出現。破解行刑執法銜接的關鍵是加強檢察法律監督,而此前提為確立“刑事優先原則”;在具體的制度構建中應當以信息共享平臺為主線,完善相關立法,并建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制度。

論文關鍵詞行刑執法銜接檢察監督刑事優先原則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軌制是我國特有的保護知識產權機制,在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上起著重要作用。但隨著實踐的發展,該機制行刑銜接問題日益突出。其原因復雜,對策也必定是多方面結合的,但筆者認為,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一、加強檢察法律監督的必要性分析

(一)檢察監督缺位導致的問題 1.監督沒有強制力保障導致“以罰代刑”。從立法角度來看,司法和行政機關間的關系必須由全國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進行調整才具有法理基礎,但目前我國關于行刑執法銜接機制的框架主要由“五大文件”?豍及單一行政法規、部級規章等層級較低的文件組成,局限性明顯。在眾多的法律法規中,大部分規定是對銜接機制所表現出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狀況的描述,回避了究竟怎樣才能達到此種效應。如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發現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是對如何移送、不移送的后果等卻未作任何規定,最終導致法律規定停留在紙面,或流于形式。 2.監督的被動導致監督不力。從實踐來看,行政執法機關查處案件的情況并不會及時、充分的公開,一般僅當事人和執法主體知情,檢察機關只能通過行政執法機關的通報和接受當事人的控告、舉報等途徑了解案情。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就局限于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后,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案件行政執法階段缺乏監督。 3.監督的不全面導致證據的鏈接不順暢。行政機關發現侵犯知識產權情形時,其注重的是行政層面的處罰,至于該侵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則由于并非本部門的職責所在,對影響犯罪構成的證據較少考慮。由于業務分工不同和專業素養不同,行政執法人員對犯罪構成的證明、證據標準的把握和罪與非罪的區別等方面的了解都相對薄弱,從而影響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質量,使某些本已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因為證據采集問題未能受到刑事追究。 (二)行刑執法銜接機制自身的需要 一般認為,行刑執法銜接機制發軔于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雙軌制”結構。?豎此種“雙軌制”的理論基礎在于,從調整對象來看,行政法與刑法存在交叉重合,實體上的重合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可避免地存在交織問題,當行政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并觸犯刑法時,行政違法行為就轉化為刑事違法行為,從而行政執法就過渡到刑事執法,兩者程序的有機協調與銜接,即可以避免出現訴訟結果的沖突,也有利于調整復雜的社會關系。這種“雙軌制”的方式,能盡最大范圍保護知識產權,但另一方面,從該銜接機制橫跨行政與司法兩大系統,行政執法權與刑事司法權在該機制中交叉運行,而權力必須被制衡、監督。而該銜接機制所涉及的部門中,法院作為審判者,是中立且被動的,并不主動發現案件、追訴嫌疑人。因此,最為重要的環節在于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之間的銜接。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經過多年的發展已趨于完善,而對于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律監督,長期以來幾乎是一片空白。在實際運作中,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首先進入的是行政執法程序,而作為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第一道防線的行政執法機關,如果沒有受到制約、監督,“以罰代刑”、移送案件不積極的現象自然層出不窮。 (三)檢察機關自身法律監督的特質 從檢察機關的監督與行政機關自身的監督來看,前者具有后者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在行政執法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從根本而言是自身監督自身,往往是執行不力,使制度流于形式。而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部門是不同的國家機關,因此可以防止內部監督中監督不力的問題。從刑事訴訟的角度看,檢察機關主要通過訴訟的形式實施法律監督,對立案、偵查、審判、執行這些訴訟必經的程序進行監督,檢察機關是唯一全程參與刑事訴訟的機關,因此,將檢察監督向訴前監督延伸,將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延伸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監督,與法律監督的本意是相一致的。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監督具有專門性、國家性和一定的強制性,該自身的特性決定了其作為監督主體的唯一適格性。

二、刑事優先原則的確立:加強檢察監督的前提

“刑事優先”原則是指在一切調查處理程序中發現有犯罪事實存在時應當首先由有權管轄該案件的偵查或者司法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追究。張智輝教授認為:確立“刑事優先”原則的必要性,從在價值選擇上來看,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往往是對整個社會具有重大影響或重要意義的利益,因此,刑事法律相對于除了憲法以外的其他任何法律、法規、紀律而言,應該說其所保護的利益是最重要的。在不同法律競合的情況下,優先適用刑事法律,對于保護社會利益無疑是最有效的。就調查手段而言,由于刑事犯罪的嚴重危害性,法律賦予刑事偵查部門各種有效的偵查手段,這些偵查手段是其他任何部門所不具有的。?豏筆者同意張智輝教授對于確立“刑事優先”原則必要性的分析,具體到本文所討論的行刑相銜接機制中,當某一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存在構成犯罪的可能性時,原則上應當先由司法機關審查其刑事方面的責任。 實踐中,案件首先進入的是行政執法程序,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為事后監督,這種監督是被動的、滯后的、形式化的,難有成效。并且,能進入事后監督視野的僅僅是行政執法活動的一小部分,大部分案件可能由于行政執法機關對法律的把握不準或者是存在利益關系而未移送,而檢察機關對這一部分的監督幾乎為零。而根據“刑事優先”原則,對于可能構成犯罪的案件由司法機關介入先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刑事犯罪的立案條件,對于構成犯罪的,應當啟動司法程序,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然后再由行政機關對行政責任部分做出處理。從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的需要上看,檢察機關的監督更不能僅僅限定在訴訟活動,其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應當對法律實施過程中一切違反法律的行為行使監督的權力。”?因此,在行刑相銜接機制中,確立“刑事優先”原則才能增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主動性,使日益膨脹的行政權得以制衡。從證據的銜接來看,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最高的,司法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行政機關具有當然的效力,但反過來則不然,刑事優先原則的確定,能保障司法機關及時介入案件的偵查,及時收集證據,確保證據銜接的流暢。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刑事優先原則的確立,應當貫穿于行刑相銜接機制中檢察監督的構建。

(一)構建信息共享平臺 為防止行政執法機關故意以罰代刑、不移送應該移送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必須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處罰情況保持足夠的了解。在信息共享平臺的構建中,應要求行政機關根據罪的構成要件信息填寫的完整性。以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為例,涉案物品的價格多少,往往成為犯罪與否的“分水嶺”。所以,涉案物品的數量、種類必須全面登記,價格鑒定應盡快作出。故意漏填、錯填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檢察機關通過對案件信息的掌握,對于認為涉嫌構成犯罪且應當移送給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提出監督指導的建議,從而確保行政機關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二)完善相關立法 完善行刑相銜接立法的關鍵在于提高立法階位,將行刑相銜接納入法律體系中去規范和調整。有學者建議,“由于行刑銜接跨越了行政與司法兩個權力領域,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對該事項只能制定法律,才能保證行刑銜接的法律效力”,因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涉及行刑銜接工作的法規規章進行清理整合,在此基礎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統的行刑銜接法律,規范行刑銜接的部門、工作機制、內容和監督制約方法”?豑是必要的。 筆者認為,在這一立法活動中,規定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律后果是最為重要的。由于立案監督的效力只針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而不能及于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案件活動,而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案,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因此,一旦行政執法機關不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針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就可能落空。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在法律上確立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活動實施監督的權力。?豒法律規范應當賦予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案件處理結果的調查權、對不移送理由的質詢權和對違法不移送的檢察建議等基本措施,并應明確實施監督程序及相應的處罰措施。 (三)建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制度 如上所述,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證據的收集一般歷經行政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三個階段,在行政處罰環節中,案件的相關證據未能從滿足后期偵查機關刑事追訴工作需要的角度進行收集,致使許多證據在檢察機關重新調查取證因時過境遷無法收集。筆者認為,應通過建立檢察機關對部分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提前介入配合規則予以解決。提前介入的啟動方式有兩種,一是檢察機關通過信息共享平臺,發現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主動提前介入,二是行政機關、公安機關要求檢察機關介入。提前介入的方式是多樣的,主要是對證據收集、固定提出建議,根據犯罪構成要件,對下一步偵查取證工作提出建議。同時,在提前介入中,應充分發揮法律督職能,綜合運用糾正行政機關違法違規行為、對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具體的監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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