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檢察機關民事訴訟的思考
佚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訴訟的任務、適用范圍、基本原則作了具體規定。它主要適用于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引起的民事糾紛。近年來,我國由于國有資產流失、環境污染、政府行政行為等給國家和公眾、公共利益造成較大侵害的案件時有發生,但因這類案件無合適的訴訟主體,或有關主體無力起訴、起訴不力,致使案件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司法干預。為保護國家和公眾、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已在代表國家和公眾、公共利益提起訴訟或支持起訴方面作了有益探索。但在實踐中對此認識不一。在此筆者試圖就檢察機關提起或支持民事訴訟談幾點膚淺的看法。
一、檢察機關的性質及其代表國家提起民事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檢察機關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是由我國主義制度特別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決定的。列寧在十月革命勝利后,一再強調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并指出檢察機關的惟一職權就是監督整個國家對法制的真正了解,保障遵守統一的法律規定。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檢察機關還擔負著查辦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的職責。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和《行政訴訟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則是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民事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的直接的法律依據。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民事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在形式上它是除上訴或申請再審之外的又一道司法救濟程序,其目的是追求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這說明檢察機關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法律監督是其一切職權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
(二)上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的情況
1、國外歷史上的有關情況
檢察機關參加民事訴訟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從歷史上可追溯到十八世紀的法國,她最早把參加民事訴訟作為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從1806年法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后,各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建立了檢察機關參加民事訴訟制度。前蘇聯1928年制定的《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典》第二條明文規定:“檢察長認為對保護國家或勞動人民的利益有必要的時候,可以提起訴訟或隨時參加訴訟。”現在世界上仍有美國、日本等許多國家同樣賦予檢察部門對民事或公益訴訟的起訴權。
2、我國的歷史情況
在宣統元年,我國法院編制法關于檢察事務的規定的第九十條規定檢察官的職權包括“遵照民事訴訟及其它法令所定為訴訟當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實行特定事宜”。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第三條規定檢察署的職權第六項為“代表國家參與有關全國社會和勞動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訴訟”。檢察院的這一項重要職權,在“文化大革命”后被取消了,后來的法律只原則規定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監督,而且主要是通過對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由法院通過再審糾正錯誤裁判來進行的,除此之外再沒有任何其他的監督權利。這種被稱之為“事后監督”的監督方式,反映了現行立法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所作規定的局限性,應當說是立法上的一大疏漏。
二、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或支持民事訴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當前形勢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以前占主導地位的國有經濟在不斷轉化成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態勢。在轉型過程中,一些單位和個人利用手中掌管國有資產的權力,以所謂的合法民事行為手段非法廉價出售、轉讓、出租國有資產或在改制中弄虛作假,或因過失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嚴重流失。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的進步,法制建設的完善,人們對公共、公眾利益的關注也在不斷地提升。目前某些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為追求自身利益違規排放污水、廢氣等,或因過失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財產損失的案件也在不斷上升。在我國還有許多公共事業是由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壟斷經營的,如鐵路、電力、電信、郵政、燃氣、自來水及保險等,這些行業部門因壟斷行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時有發生,如近些年因幾角錢或幾元錢提起的訴訟,其中有些訴訟令司法界無所適從。從感情上,法官支持他們;但從法律上,有的起訴只能被駁回,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現行的訴訟法規定只有與被訴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才有起訴的權利。所以,對于有關公眾、公共利益,受害人難以通過訴訟來維護權利。
針對上述情況,全國檢察機關從維護國家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積極參與到這些案件的訴訟中。目前檢察機關采取的主要形式是通過履行檢察職責,對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加大打擊力度,同時盡可能地追回或收繳犯罪分子侵吞或以非法手段占有的國有資產;再有就是以提起民事訴訟或支持起訴的形式參加到這些案件中。檢察機關對這些訴訟活動的介入,確實對維護國家和公共、公眾的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挽回了許多損失,因而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可和支持。
(二)法律上的目的意義和依據
法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我國是一個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法要維護國家的利益,也要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隨著社會的進步發展,法制建設也在不斷地完善。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據此,針對國有資產的民事訴訟保護,也只能通過其主管或組織及其主管部門起訴來實現,人民檢察院沒有這種訴權。但是,如果這些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怠于保護國有資產或者私吞國有資產,應該由誰來監督呢?以往檢察機關也只能在國有資產被揮霍流失之后,才對責任人進行追究。這種事后追究的做法不利于保護國有資產和廣大人民利益。但要建立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制度,目前在社會上還有許許多多的爭議。有人認為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由其提起民事訴訟與監督的職責有悖;再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社會上呼聲最高的就是“平等保護”,就是要不分國有企業還是私有企業、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等,都要一視同仁。對此,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作為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檢察機關也并不享有實體上的權利,經法院判決作出物質賠償等歸國家或受害人所有,檢察機關只是作為程序法意義上的原告,而出現在法庭上。例如,1997年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檢察院以原告身份對方城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湯衛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撤銷二被告之間所訂立的國有房屋的買賣契約。此案經法院審理后,判決被訴買賣房屋契約無效。再如,1999年河南省平輿縣檢察院以監督機關的身份,支持平輿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將被告平輿縣古槐鎮平東居委會及代鐵鋼等告上了法庭,以被告間非法轉讓國有土地為由要求法院判決被告間所訂的協議無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間的協議無效。近日,重慶市巴南區檢察院支持區財政局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被告重慶市東泉絲綢廠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低價出售國有資產一案。法院審查后判決被告的廠房買賣合同無效。由這些案例可以看出,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仍屬于法律監督的性質。再有對于“平等保護”的,這種觀點是正確的,也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法制建設的一個基本要求。因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涉及到全社會的共同利益,涉及到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問題。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國有經濟仍占主要地位,因其目前在改制及經營上的監管無力而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權益受侵害時缺少主張的情況存在,我們現在指的加強保護,是要加強對其管理,并非是法律政策對其傾斜。所以,我們現在強調對國有資產的保護與法律意義上對國企、私企、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