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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刑事訴訟法學的特色與貢獻

陳衛東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訴訟法學專業方向,源于20世紀50年代法律系成立的審判法教研室(1955年以前與刑法教研室合在一起), 1980年正式改為訴訟法教研室。刑事訴訟法學方向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擁有被譽為“八大金剛”[1]的八位知名教授,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重鎮。現在,本學科由長江學者特聘教授陳衛東博士擔任學科負責人。本學科自創立以來,一貫注重組建創新團隊,建設學術梯隊以及對青年教師、博士后、博士生、碩士生等創新人才的發現與培養,形成了鮮明的特色,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科的創建與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一、開刑訴法學科先河

1950—1955年,刑事訴訟法學科依托刑法教研室開展教學和科研活動。1955年法律系成立了審判法教研室,由刑法教研室的刑事訴訟、法院組織法、民法教研室的民事訴訟這三個研究方向組成,專門負責司法制度、法院組織法、訴訟法的教學和研究。當時,由蘇聯專家編寫講義,指定蘇聯的大學教材,講授蘇聯刑事訴訟法學的相關知識,由翻譯人員翻譯,[2]教研室教師記錄下來,據此準備講稿,然后再向學生講授。教學內容以蘇聯刑事訴訟法為主,先后翻譯出版了《蘇維埃刑事訴訟》(實物教材表冊),[3]《蘇維埃刑事訴訟教學大綱》,[4]《蘇維埃刑事訴訟中法庭審理的準備工作》,[5]《蘇維埃刑事訴訟中的提起刑事案件》,[6]《蘇維埃刑事訴訟中的上訴審和監督審程序》(增訂第二版)[7]等教材。

在學習和介紹蘇聯刑事訴訟法的同時,從1952年起開始收集和整理新中國成立后發布的司法文件,編輯出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訴訟程序參考資料》,[8]先后共六輯。“大躍進”時期,審判法教研室師生合作編寫了《人民司法工作是無產階級專政的銳利武器》,[9]因為本書,審判法教研室當時被評為人民大學科研先進單位。這些資料,對于研究新中國初期的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彌足珍貴,也為文革后刑事訴訟法教科書的編寫和刑事訴訟法學體系的形成提供了大量寶貴的經驗素材。

在編寫教材和培養政法師資的同時,老師們還對刑訴法的基礎理論問題,如被害人的地位(如程榮斌教授在《法學》1957年第5期發表的《試論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一文),辯護人的作用(如程榮斌教授在《法學》1958年第2期發表的《辯護人必須為社會主義法制服務》一文)等進行了研究。這些教學和科研活動為新中國刑訴法學科的創立作出了重要貢獻。

二、學科研究體系完整

本學科學術體系完整,涵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刑事訴訟制度、刑事訴訟程序、證據制度、司法制度、律師制度等全部領域。例舉如下: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這是刑事訴訟理論中一個重大而又帶有根本性的問題。它不僅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而且直接體現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階級實質和指導思想,制約著整個刑訴法的解釋和應用,是整個刑訴法賴以產生和實施的根本出發點。深入進行刑訴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不僅能夠使刑事訴訟理論日臻完善,而且有利于指導司法機關及時準確地查明案件事實,打擊犯罪,保護無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10]這些研究在后來得以深化,體現為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則和控審分離原則。關于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則,認為它是憲法性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上的直接體現。該原則的憲法根基在兩大法系分別為正當程序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該原則在我國未得到充分實現:法定程序得不到有效執行;隱形程序、潛規則大行其道;各地推出的許多改革措施突破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該原則僅適用于公權力主體,一個重要例外是權利受處分人的同意。該原則與司法審查原則、比例原則關系密切。[11]關于控審分離原則,認為其主要價值在于保障裁判者的中立。在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配合”原則的影響下,我國刑事訴訟立法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控審不分現象極其普遍,應當通過程序的完善和司法體制的改革,對中國刑事訴訟中的控審不分進行矯正。[12]

刑事證據理論。刑事證據理論是刑事訴訟理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本學科對證據的性質、基本特征、分類,基本原則,證明對象,證明責任及其分配等爭議問題,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研究。[13]首先對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作了概括性總結,即“循法求實”,要求從實際出發,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查清案件真實情況;重證據、輕口供、嚴禁刑訊逼供;要求主觀正確反映客觀,符合案件事實真相。[14]對證據的基本特征,主張三性說,認為合法性是刑事證據必不可少的一個特征。它是刑事證據形成的前提條件和真實的保證。在證據的分類問題上,探討了證據分類和證據種類的關系,得出應該在統一證據分類概念的基礎上按科學的分類標準劃分。[15]其次對證人資格尤其是同案被告人是否具有證人資格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區分了三種不同情況:具有共犯關系的同案被告人不具有證人資格;不具有共犯關系,但在犯罪中僅系牽連關系的同案被告人具有證人資格;雖有共犯關系,但已分離審判或已先行結案的同案被告人有證人資格。[16]這種具體分析、區別對待的解決問題的態度是科學的,得到了學界的認可。

律師制度。伴隨律師制度的恢復,辯護律師的重要訴訟職能越來越受重視。1979年刑事訴訟法未頒布以前,就開始探索辯護制度。提出被告人所享有的合法權益和國家與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并且是不可分割地交織在一起,都是受國家法制嚴格保護的。所以辯護人為被告人進行辯護乃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一種手段,他所保護的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相一致。[17]1979年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的權利作了很大的限制。本學科的學者明確提出要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在立法上進一步完善辯護制度。[18]如要明確辯護律師的訴訟地位和權利;擴大律師進行辯護的范圍,允許律師從偵查或起訴階段就參加訴訟,訴訟文書應反映律師辯護的主要內容,從法律上保障律師的訴訟權利。同時提出辯護律師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既不從屬于被告人,也不從屬于公訴人和審判人。律師不受公訴人意見的約束,不受被告人無理要求的約束,不受審判人員意見的影響。[19]1996年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使得程序虛置的觀念有了很大的扭轉,但“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依然根深蒂固,尚未真正革除。對此,本學科研究人員發表多篇文章,系統地論述了在控辯式訴訟下加強律師辯護職能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從立法上完善律師的辯護職能。[20]

三、搭建學術研究平臺

1998年,本學科創辦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本中心創立十余年來,每年都有二十余名研究人員從事與刑事訴訟法有關的教學、科研活動。在長期的教學科研活動中,本學科在指導教學方面逐漸摸索出來一套以科研項目促進學生成材的培養模式,將研究生引入到國際項目的研究過程中,通過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以理論指導實踐、實踐反饋理論的方式培養其興趣、充實其知識、鍛煉其能力,在成果頻出的同時還增強了其實踐動手能力、把握實踐問題的能力。

本中心自設立之時起,就致力于完善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和推動中國司法改革進程。本中心現已發展成為中國刑事司法領域里一支以實證研究與國際交流為特色的新生力量。其合作伙伴基本上涵蓋了在華的所有資助機構與國際交流機構,包括歐盟駐華代表團、英國使館文化委員會、英中協會、美國使館、福特基金會、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美國律師協會、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英國埃塞克斯大學法學院、荷蘭馬斯特里赫特大學法學院等。本中心承擔并實施了二十余項國際、國內重大研究課題和國際合作項目,如與歐盟駐華代表團合作開展了“遏制酷刑”重大項目,與美國大使館合作開展了“羈押制度與人權保障”項目,與美國律師協會合作開展了“重罪案件庭審演示”項目等,項目經費累計超過1200萬元人民幣,出版研究成果近二十部。本中心已成為國內領先、國際知名的刑事司法研究機構,目前正在努力打造成為學術研究、人才培養、國際交流的全新平臺。

四、推動人權保障事業

伴隨著我國法治建設事業的發展,尊重和保障人權已成為時代的強音。2004年我國憲法第四次修正案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如何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在部門法中予以貫徹和落實,成為我國人權保障事業發展的重大課題。素有“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在憲法人權保障原則的實施中首當其沖。從司法實踐看,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違法搜查、扣押等諸多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權的現象十分突出。本中心自成立以來,一直致力于促進中國訴訟制度改革和人權保障事業的發展,在該領域進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研究,先后出版了《刑事審前程序研究》、《羈押制度與人權保障》、《刑事審前程序與人權保障》等多部著作,發表了一系列研究論文,專門就刑事程序中人權保障的理論、原則和制度進行了系統和深入的研究。

在歐洲實地考察中,本中心總結了英國、匈牙利、立陶宛三國的反酷刑經驗。在對這些域外經驗辨別與歸納的基礎上,明確了我國進一步推進反酷刑工作的方向。提出要明確反酷刑的范圍,酷刑不僅局限于刑訊逼供,還要擴大禁止酷刑的法律規范的范圍;提高對反酷刑公約價值的認識,在立法與執法領域推進公約的落實與貫徹;要從遏制酷刑的系統論視角出發,建立并完善各種配套機制;要積極穩妥地探索司法程序之外的各種監督、預防酷刑行為的有效機制,提出在我國建立定期探訪制度。通過建立獨立的機構對羈押場所進行隨機、定期的訪問與查看,記錄并反饋相關酷刑存在情形,以督促監管部門增強對反酷刑義務的履行程度。[21]

推進反酷刑工作,首先要界定清楚何為酷刑。在此基礎上,結合域內外反酷刑的經驗及實踐,探討反酷刑的路徑選擇問題。通過分析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等法律職業共同體在遏制酷刑中的作用和有效舉措,提出反酷刑應實體與程序并重——從程序法上以完善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斷絕酷刑實施者的動機,從實體法上給酷刑實施者以相應的責任;程序內與程序外并舉——從程序內落實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律師的幫助權、職務犯罪訊問錄音錄像制度等,從程序外動員社會的力量,建立獨立的遏制酷刑機構。[22]

在遏制酷刑問題的研究上,取得了一項重大突破:首次將遏制酷刑的著眼點由查處酷刑轉變為預防酷刑,并圍繞著《聯合國反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的批準問題,對羈押巡視制度進行了深入細致的研究。羈押巡視制度的研究使用了全新的實證研究方法——實驗法,通過在吉林省遼源市看守所試行羈押巡視制度,用實證數據表明了此類羈押巡視制度的功用。[23]羈押巡視制度的推行在中國首次向公眾打開塵封多年的看守所,公眾監督的陽光第一次照射在看守所這一長期與世隔絕的場所。羈押巡視制度的試點推動了中國看守所對社會公眾開放的步伐,目前公安部正在全國推行看守所開放日活動,羈押巡視制度帶來的一絲清風正在推動著觀念的更新與制度的改變。

2010年初,本中心針對中國看守所頻發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就看守所法律修改這一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召開了國內首次有關看守所立法的專家研討會。來自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領導同志與學術界專家齊聚一堂,通過對話的方式就看守所改革與立法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目前本中心正在積極推進看守所問題的研究,試圖彌補長期以來學術研究的這一盲區,提高酷刑預防與查處的有效性。

五、國際交流合作頻繁

本學科在已有的國際合作項目、交流項目基礎上,加強推進對外法學交流。首先,針對國內出現的熱點問題,邀請一批在國際學術界有影響力的專家、學者到國內開展講學、講座等學術活動,提高了學術交流的實效性和針對性,從而拓寬了國內研究的視野。為了真切地了解域外的經驗,本學科組織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實務部門的負責人以及專家、學者、律師分別于2002年10月、2004年6月、2006年10月、2008年8月、2010年5月、2010年10月六次赴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比利時、荷蘭、匈牙利、立陶宛、瑞士、丹麥、韓國、俄羅斯、美國等國家進行了保釋、刑事訴訟法修改、反酷刑、量刑程序等方面的考察,了解兩大法系刑事司法制度的最新進展。通過這些頻繁的國際學術交流,使我們的眼界更為寬廣、視野更為開闊。其次,把友好訪問與專題考察結合起來,把比較研究和立法、司法實踐結合起來,在對國外的相關制度進行專題研究后,思考其本土化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利用同國外學者交流的機會,介紹中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取得的進步和成就,以及中國刑事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標,增強溝通,減少誤解,為國際間的平等交流創造了良好的氛圍。

從2000年至今,本學科以本中心為平臺,承擔了一系列重大的國際科研項目,召開了二十余次大型的國際學術研討會,在國內外引起了極大的反響。聯合國際知名機構和國內高層機關,如最高法、最高檢等,就死刑復核程序、律師權利與司法公正、刑事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和原則、現代公訴制度等重大問題展開研討,得到了司法界的廣泛關注。同時,與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實務部門合作,主持召開了關于審判、檢察、公安、律師等方面的專題研討會,引起了立法、司法機關的極大重視,受到高度好評。如2005年在北京舉辦“模范刑事訴訟法典論證國際研討會”、“死刑復核程序完善專題國際研討會”; 2006年在云南麗江召開“刑事法律援助培訓研討會”; 2007年和美國律師協會在廈門、駐馬店、西寧舉辦“重罪案件庭審演示研討會”; 2008年和歐盟駐華代表團、英中協會在遼源舉辦了“中歐遏制刑訊逼供合作項目結項暨遼源羈押巡視制度試點總結研討會”。

在這些國際學術會議上,國內外專家同仁深刻地研討了司法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有力地推動了司法改革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掌握了國內外最新的學術動態和立法、司法資料。在研討會的基礎上,出版了一批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和律師辯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保釋制度和取保候審》,《“3R”視角下的律師法制建設》,《抗制酷刑——法官及檢察官手冊》,《中歐遏制酷刑比較研究》,《規范取證行為、遏制刑訊逼供——警察培訓手冊》等。

六、實踐實證研究方法

自1999年在訴訟法學界開創調查研究的風氣開始,本學科每年暑假均組織研究團隊赴全國各地實施各種調研活動。2000年實施了“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調研與對策”的研究,課題組成員到深圳、煙臺等地進行實地調研,廣泛聽取公、檢、法、司等部門實務工作者對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存在問題的意見和改革建議。通過實地考察和跟蹤研究,出版了《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調研報告》、《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對策研究》,這兩本書深入系統地歸納、總結了刑事訴訟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對策,這可以視作我們在實證研究與法理研究的結合上邁出的第一步。

2002年,針對刑事訴訟法修正后出現的辯護難問題,本學科課題組成員赴山東壽光人民法院進行實地調研,了解證據開示在基層法院的運作情況,并成功進行了為期四年的證據開示試點。2003年,本學科教師與博士生赴大連、煙臺進行實地調研。2004年,部分師生赴上海、重慶等地進行調研。2006年,本學科組織教師以及博士研究生前往全國十五個省、市、區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檢察機關就刑事二審開庭情況進行大規模調研,并出版了《刑事二審開庭程序研究》一書。針對2007年死刑復核權收回后的相關問題,本中心研究人員奔赴各地進行各種形式的調研活動,最后經過細致的整理分析,形成了書面調查報告,并結集出版了《死刑復核程序專題研究》一書。2008年,本中心與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合作開展了“羈押場所巡視制度”試點,在歷時一年的試點工作中,遼源市共選聘了20名羈押場所監督巡視員,組織其到市看守所進行巡視21次,訪談在押人員32人,并查看了看守所的主要工作區域,向看守所反饋了審訊室不規范等6個方面的問題和建議,在規范羈押場所管理、提高在押人員基本待遇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遼源試點后,在全國范圍內,羈押場所分多批開始面向社會開放,提高了羈押管理的透明性,提升了民眾的信任感。

在從事大量實證研究項目的同時,本學科的老師、博士生開始思考實證研究方法論方面的基本問題。近年來,本學科陸續派出年輕教師、博士生赴美接受哈佛大學組織的實證研究方法培訓班,專門學習、研究實證研究方法的設計與實施,與國外同行交流,溝通實證研究方法的相關問題與研究進展。本中心在實證研究方法的運用上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研究方法也從簡單的調研向更為全面的多種類實證方法綜合運用的方向發展。在近期進行的蕪湖量刑程序試點項目中,本學科師生已經開始熟練使用以實驗法為核心的多種實證方法,包括科學地設置實驗組與對比組案件,觀察、調取司法統計數字、問卷、個別訪談、閱卷等。陳衛東教授在2009年第6期《法學研究》上發表了長達2萬多字的羈押巡視制度實證研究報告,其中關于實證研究方法的展示引起了學術界、實務界的較大反響,對于推動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轉型產生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七、積極參與國家立法

1979年,陳一云和張鳳桐兩位教授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起草,并參加了當時中央政法小組主持的草案修改稿的討論。該法經全國人大通過并公布后,陳一云、孔慶云、程榮斌三位教授寫了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在《人民日報》上刊登。[24]刊登以后,湖北人民出版社集合出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名詞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25]一書。此外,本學科研究人員還出版了一批關于刑事訴訟法學的教材、講義,如《刑事訴訟法講稿》,[2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明教程》,[27]《刑事訴訟法學》,[28]這些教材的出版,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普及和刑事訴訟法學教育貢獻了一份力量。

從1993年開始,陳衛東教授作為刑事訴訟法修改專家組六名成員之一,全程參與了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從2003年刑事訴訟訴法再修改啟動時起,陳衛東教授作為再修改專家組成員多次參與立法論證。2004年3月,在歐盟主任機動基金的資助下,本中心啟動了“刑事訴訟法再修改”項目的研究。同年6月,本中心組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家學者赴歐洲五國考察。在細致的國內調研與歐洲訪問基礎上,本中心擬制、出版了國內第一部《模范刑事訴訟法典》,[29]共662條, 85000字左右,為我國未來幾十年持續完善刑事訴訟法樹立了一座航標,亦成為國際友人了解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窗口。

八、獻計改革服務實踐

本學科一方面從學術研究的角度為司法改革提供理論支持;另一方面深入司法實際,推動司法實踐的完善。

司法改革理論研究。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作為新階段司法改革的目標已然確立。從制度層面建構公正的司法制度,是確保制度公正的核心問題;要實現高效就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而建設權威制度,則需要進一步強調嚴格依法辦案,保證所有的司法行為都是以法律為準繩展開,都在制度框架下進行。[30]要實現這樣的目的,必須正確處理好政體與司法體制、司法體制與司法運作機制、整體規劃與局部推進、司法改革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借鑒外國經驗與符合我國國情這五對關系。[31]

檢察權基本定位研究。檢察權的基本定位就是公訴權,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公訴,應該按照檢察機關就是公訴機關的思路改革檢察制度。針對我國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關系不順的現狀,應當提高檢察機關在刑事審前程序中的主導地位,賦予檢察機關指揮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權力;改革現行的逮捕和其他偵查措施的審查批準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審前程序的司法控制,凡是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的適用,均應由法官裁決并發布許可令狀,以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32]

司法權力和訴訟權利關系研究。司法權力如果不受法律約束,只能導致司法專制和司法腐敗,訴訟權利如果不受法律約束,只能導致無政府主義。因此必須重視刑事訴訟程序。[33]關于刑事訴訟程序,本學科從權力屬性分析入手,從法哲學、法社會學和法理學的角度深入地分析警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公訴權、司法權和辯護權的性質和特征,從而給刑事訴訟中的各種權力(權利)以準確的定性,以此為理論依據合理配置各種權力(權利)。[34]

同時,本學科積極投身于司法實踐,為我國司法實踐服務。在完成本職科研工作的情況下,本學科研究人員長期堅持為全國各級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授課、講座,為全國高、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進修班、全國公安廳、局長講授刑事訴訟法學課程,期望能以實際行動為提升司法隊伍的綜合素質貢獻出一份力量,推動刑事司法實踐走向良性發展的道路。在云南、貴州、四川、寧夏等中西部地區積極開展針對律師的培訓工作,從根本上促進律師群體職業素質的提高,并爭取逐步將培訓的范圍延伸擴大,使更多的律師可以接受先進的法學教育。

本學科今后要在這些活動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實證研究的力度、深度和廣度,通過不斷地試點、召開研討會、擴大培訓范圍等形式參與到司法實踐中去,將實踐中的問題反饋到理論研究中去,并在立法中提出解決方案,為解決這些實際問題提供可行的思路和對策。

注釋:

[1]“八大金剛”包括吳磊、陳一云、程榮斌、孔慶云、張鳳桐、周亨元、陳啟武、陳士正八位教授。

[2] 當時的專職翻譯人員有王更生、盧佑先等人。

[3] [蘇]卡列夫(Д?С?Карев)、列維娜(М?М?Левина)編:《蘇維埃刑事訴訟》(實物教材表冊),周亨元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5年版。當時的專職翻譯人員有王更生、盧佑先等人。

[4] 蘇聯高等教育部大學、高等經濟和高等法律學校總管理局審定:《蘇維埃刑事訴訟教學大綱》,周亨元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6年版。

[5] [蘇]別爾洛夫(И?Д?Прлов):《蘇維埃刑事訴訟中法庭審理的準備工作》,王更生等譯,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

[6] [蘇]拉胡諾夫(Р?Д?Рахунов):《蘇維埃刑事訴訟中的提起刑事案件》,王更生譯,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

[7][蘇]格羅津斯基(М?М?Гродзинский):《蘇維埃刑事訴訟中的上訴審和監督審程序》(增訂第二版),王更生、盧佑先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7年版。

[8]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民法教研室、審判法教研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訴訟程序參考資料》(1-6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2—1957年版。

[9]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審判法教研室編著:《人民司法工作是無產階級專政的銳利武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年版。

[10]參見吳磊:《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1]參見陳衛東、程雷:《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則論綱》,載《法律科學》2004年第1期。

[12]參見陳衛東、李奮飛:《刑事訴訟中的控審不分問題》,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2期。

[13]參見陳一云主編:《證據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14]吳磊:《關于刑事證據若干理論問題》,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88年第6期。

[15]吳磊:《關于證據分類問題》,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89年第6期。

[16]陳衛東:《試論證人資格》,載《學習與探索》1985年第2期;陳衛東:《同案被告人是否具有證人資格應區分情況》,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87年第5期。

[17]參見程榮斌:《辯護人必須為社會主義法制服務》,載《法學》1958年第2期。

[18]參見程榮斌主編:《中國律師制度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9]參見程榮斌:《辯護律師的訴訟職能和訴訟地位》,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87年第1期。

[20]參見陳衛東、張桂勇:《論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載《法學家》1996年第5期;陳衛東:《中國刑事審判制度的發展與完善》,載《中國律師》2000年第2期;陳衛東、石獻智:《刑事訴訟律師代理之探討》,載《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

[21]參見陳衛東、劉計劃、程雷:《歐洲三國反酷刑的經驗及其啟示》,載《人民檢察》2007年第15期。

[22]參見陳衛東、李偉、王靜:《對酷刑“酷”起來——“反酷刑公約及附加議定書”國際研討會述要》,載《人民檢察》2006年第10期。

[23]參見陳衛東:《羈押場所巡視制度研究報告》,載《法學研究》2009年第6期。

[24]參見陳一云:《我是人民大學培養的教師》,載《法制日報》, 2010年6月23日。

[25]湖北人民出版社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名詞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湖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26]陳一云、張鳳桐、嚴端:《刑事訴訟法講授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

[27]張鳳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明教程》,山東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8]吳磊:《刑事訴訟法學》,文化藝術出版社1987年版。

[29]陳衛東主編:《模范刑事訴訟法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0]參見陳衛東:《論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9年第6期。

[31]參見王新清:《論司法改革需要處理好的幾個關系》,載《南都學壇》2010年第3期。

[32]參見陳衛東、郝銀鐘:《偵檢一體化模式研究》,載《法學研究》1999年第1期;陳衛東、郝銀鐘:《我國公訴方式的結構性缺陷及其矯正》,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4期。

[33]程榮斌:《論刑事訴訟中的司法權力和訴訟權利》,載《法學家》1998年第4期。

[34]參見陳衛東:《我國檢察權的反思與重構——以公訴權為核心的分析》,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2期;陳衛東、劉計劃:《論集中審理原則與合議庭功能的強化——兼評〈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載《中國法學》2003年第1期;陳衛東、劉計劃:《公訴人的訴訟地位探析——兼評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審判監督》,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3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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