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從一起海事欺詐案談倒簽提單的法律問題
夏帆
[摘要]倒簽提單是航運賈易中常見的一種海事欺作行為。本文試從一海事欺作案入手,綜合運用法理學的研究方法,探求倒簽提單的法律性質;在此基礎上剖析了與倒簽提單緊密相關的海運保函的性質和法律效力;最后,從實務的角度出發,提出了防范海事欺作的現實對策,以期有利于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海運貧易的健康蓬勃發展。
【關鍵詞〕倒簽提單 海事欺作 保函 風險預防
被告:新加坡遠洋運輸公司(以下簡稱新加坡運輸公司)被告:日本三井物產公司(以下簡稱日本公司)1994年8月1日,廣州公司與日本公司簽訂了進口1儀幻噸木材的買賣合同,商品單價為每噸8以)關元,合同總金額為80萬美元。合同價格術語為CIF廣州港,付款方式為信用證。貨物裝船日期為10月25日一加日,信用證有效期為n月巧日,信用證受益人是日本公司。8月巧日廣州公司正式開出了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
貨物由新加坡運輸公司承運,船名是“寰宇”輪。該輪ro月29日才從某港起航,11月4日抵達日本大阪港,11月5日才將貨物裝船,并于11月6日開始駛向廣州港口。
“寰宇”輪駛達廣州港口后,廣州公司收到承運人簽發的空白抬頭提單卻證明,原告的貨物已經于10月30日裝上“寰宇”輪。這樣被倒簽了5日的提單日期才剛好與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相符。11月12日,新加坡運輸公司把“寰宇”輪到港的信息通知到原告。根據提單的簽發日期和貨輪到港的時間,原告已經確實認定被告倒簽了提單。
于是原告連續三日傳真電告日本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倒簽提單,由于市場行情下跌,要求降價50美元/噸,否則拒收貨物。H月巧日,日方不但未回答中方的要求,反而向日本議付銀行遞交了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證。中國銀行于11月22日收到了日本委托議付銀行寄來的正式單據,遂于12月20日把貨款付出,并通知原告即時扣劃了原告在銀行保證金帳戶的外匯存款。12月25日,原告為了防止擴大損失;從中國銀行贖回了正本提單,馬上到海關辦理了正式報告手續,把貨物運出港區。由于市場不好,木材價格日趨下跌,原告在五天內就把貨物全部降價甩賣脫手。為此原告共計損失100萬元人民幣。12月30日,原告向廣州海事法院遞交了起訴狀,并同時向法院申請扣押“寰宇”輪,廣州海事法院準許了申請,裁定并扣押了“寰宇”輪。
廣州公司起訴認為:日本公司沒有按照購銷合同約定的期限裝運貨物,而是在貨物實際裝船日期晚于信用證所規定的裝船日期的情況下,為了順利結匯要求承運人在提單上填上符合信用證規定的簽單日期,以逃避責任。新加坡運輸公司應日方的請求,倒簽提單,兩者合謀欺詐廣州公司,致使廣州公司產生嚴重的經濟損失,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的貨物降價損失、利息、各種費用共人民幣100萬元。
新加坡運輸公司答辯認為:1.原告對被告沒有訴訟權利,因為原告與被告沒有契約關系。本案買賣雙方的糾紛,與承運人無關。2.被告的船舶耽誤了船期,是由于天氣惡劣,屬不可抗力。由于日本公司出具了保函后才倒簽了提單,不是事先惡意串通,不構成侵權之債。
某海事法院經調查和審理判決如下:一、兩被告在交貨裝船上存在著倒簽提單這樣惡意串通的欺詐行為,而這種欺詐行為直接侵害了買方的商業利益,包括現實的和預期的商業利益,因而構成對買方的侵權行為。二、被告賠償被告提單項下的貨物銷售損失印萬元,港口倉租滯期費3萬元,利息損失5萬元,共計人民幣68萬元。三、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3萬元,原告承擔1萬元。本案的判決宜告后,原告和被告均表示不上訴。本案判決法律文書生效后,雙方各自均履行完畢。本案涉及到的倒簽提單的法律問題較具典型意義。
一、從本案看倒簽提單的概念和性質所謂倒簽提單(為石一山t司B/L),一般是指提單簽發日期早于貨物裝畢日期的提單。當前國際貿易普遍采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Q芍(X))的有關規定,賣方提交銀行的必須是已裝船提單,以證明貨物已如期發出。如果貨物實際裝船日期晚于信用證所規定的裝船日期,托運人為了順利結匯,往往會要求承運人在提單上填上符合信用證規定的簽單日期,以逃避違約責任。這種提單因將裝船日期倒簽,故稱、為倒簽提單川。倒簽提單主要涉及三方當事人(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
它的法律性質,則非三言兩語就能道明,一是因為目前學術上各持已見,尚存分歧;二是由于現存的法律規范對其尚無明確界定。
持違約論者認為:提單是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這只是相對于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而言,而對于運輸合同當事人之外的提單關系人(例如收貨人),除了提單上載明的事項外,他對合同內容一無所知,在這種情況下,提單即構成了運輸合同本身[zJ。國際公約和許多國內法都規定了提單的這種性質。例如1885年英國(提單法》第一條規定:“在提單中注明的第一位的收貨人以及接受提單中記載的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每一位提單的被背書人,根據這種交付或背書,應該象提單中所包含的合同當時曾與他本人簽訂的一樣得到并擁有全部訴權,同時受與這些貨物有關的責任約束?!?望趁年新提單法做了更寬松的規定,將提單的“轉讓與背書”與貨物主權移交的聯系取消了。現在只要是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即可成為提單合約的一方,取得對承運人的訴權,這實質上是對古老的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重要修改。既然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當事人一方又有違反合同裝運期的約定,則另一方就可基于合同提起違約之訴,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持侵權論者認為倒簽提單是侵權行為[s]。在我國,根據《民法通則》第1偽條規定,“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但法律特別規定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也屬侵權行為?!庇纱?,我們一般將民事侵權行為分成兩類,一類是一般民事侵權,另一類是特殊民事侵權。特殊民事侵權是指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他人的損害確系與行為人有關的行為、事件或特別原因所致,因而適用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的規定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顯然,倒簽提單的行為不屬于這一范疇,不是特殊民事侵權,那是否是一般民事侵權呢?考察民法通則相關規定,一般民事侵權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一、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二、行為人實施的致害行為具有違法性;三、行為人已經給受害人造成財產上或人身上的損害;四、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前已述及,倒簽提單是承運人故意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
此外,倒簽提單還會產生一定的損害后果。在國際商業實踐中,采用信用證付款時,一般都附有一定的付款條件,倒簽提單的簽發便是為了滿足這一條件,其結果是使信用證得以順利結匯。但是,收貨人的合法權益卻因承運人倒簽提單的行為受到侵害,其中最直接地是導致收貨人拒付的權利、解除買賣合同的權利難以實現。此外,由于倒簽提單致使收貨人可能無法如期得到貨物,造成收貨人一定的經濟損失,如市價跌落、貸款利息損失等。我們不難發現,承運人倒簽提單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正是由于承運人倒簽提單的行為,直接導致收貨人無法拒收單據、無法拒絕付款、無法解除買賣合同,使收貨人處于被動地位,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因此,倒簽提單的行為滿足一般民事侵權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侵權行為的一種,具備侵權的一般特性。
其實,大多數學者都持這樣一個觀點,即本案的事實既可識別為違約糾紛,也可以識別為侵權糾紛,是一個違約和侵權競合的實例閣。首先,就合同違約而言,理由在于,賣方沒按期交貨裝船,承運人倒簽提單違背其提單合同義務圈,都導致貨物交付延遲,最終造成原告在貨物買賣合同上的根本目的無法實現,都構成根本違約,理應由賣方或承運人賠償損失;其次,就侵權糾紛而言,理由在于賣方和承運人在交貨裝船上存在著倒簽提單這樣惡意串通的欺詐行為,而這種欺詐行為直接侵害了買方的商業利益,包括現實的和預期的商業利益,因而構成對買方的侵權行為。因此,本案中的原告既可以對賣方和承運人分別提起違約之訴,也可以對賣方和承運人提出共同侵權之訴,還可以分別對賣方和承運人提起侵權之訴。相比較而言,原告提起侵權之訴比較有利,因為提起侵僅之訴可以加重被告貴任,排除責任限制從而擴大賠償范圍,適用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權與準據法等。而且如果是單獨提起侵權之訴的的話,宜起訴承運人,因為承運人有可扣押的船舶,有利于判決的執行。本案中,原告選擇對賣方和承運人提起共同侵權之訴,而海事司法實踐中,海事法院傾向于認為倒簽提單行為是侵權行為,承運人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tJ。本案法院持這種觀點,將該案識別為侵權糾紛,這無疑是恰當的。
二、倒簽提單行為中出具保函的法律問題在國際貨物貿易中,賣方為了順利交單結匯,往往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以換取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這已成為航運界的常見做法。
和本案一樣,在很多倒簽提單的案例中,賣方為了說服承運人倒簽提單,都會向承運人提供保函,對承運人予以保證。但這種保函是否具備合法效力是有爭議的,很多學者認為此種保函由于具有欺詐的意圖,應認定為無效,而也有學者認為此種保函并非全都無效,需要個別分析。
《漢堡規則》第一次對保函的效力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保函對受讓提單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對于托運人來說是有效的;如果承運人接受保函而簽發提單的行為屬于有意的欺詐,則保函無效,承運人不僅無權從托運人處取得賠償,而且要對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的損失承擔無限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漢堡規則》將換取清潔提單的保函分為兩類來確定其效力:一類是有欺詐意圖的保函無效;一類是對第三方無欺詐意圖的保函有效。這一規定,一方面使得保函得到合法化,另一方面也加重了承運人的貴任。即他對收貨人賠償后無法對托運人追償。這種規定使得承運人在接受保函時必須謹慎處理,客觀上起了抑制保函的作用。我國未加人《漢堡規則》,而且《海商法》沒有對保函問題作出規定,所以在審查保函的效力問題上應該適用《民法通則》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與否的標準:(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認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在判斷其效力時,應重點審查保函是否符合第三條的規定。因為保函在設立時容易出現“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具體表現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本案中賣方向承運人為了順利交單結匯而要求承運人倒簽提單,并出具保函,而承運人又接受的話,由于賣方與承運人的這種行為不符合誠信原則,具有對第三方欺詐的故意,因此此種保函應認定為無效,承運人不僅無權從賣方處取得賠償,而且要對第三人的損失承擔共同侵權的無限連帶責任。
總而言之,海運保函的產生和廣泛使用是有其實務上的經濟原因的,保函各方都可以從善意保函中獲得較大利益而承擔較小的風險或損失,保函的積極作用也正是在于對國際貿易交易速度的提高,加快資金的融通,使物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然而,海運保函也破壞了原有國際貿易的各種安全措施,尤其是難以擺脫欺詐的陰影,使提單等重要單據的信用降低,直接損害了貿易信任的基礎,因而后果也十分嚴重。所以,絕對地肯定或否定海運保函都是不正確的。建立在正確區分善意和惡意保函基礎上,尋求保函問題的解決途徑,最好的辦法仍在于個案具體分析。
三、提單欺詐的風險預防
倒簽提單具有國際性、復雜性和敏感性[sl。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增強防范意識,完善預防措施仍是我們的當務之急[92:第一,重視資信調查,掌握和了解客戶的資信情況是防止上當受騙的最根本措施。千萬不可以在這個問題上掉以輕心,尤其是不能被運價低,批量大,金額高的表面現象所吸引,而忽略了這一重要問題;第二,爭取我方派船。研究國際上的案例,尤其是大案,絕大部分發生在對方派船的情況下,因為這是詐編犯最好利用,也是他們慣于利用的機會,一旦發生詐騙很難彌補和挽救,所以簽定合同時盡量爭取我方派船;第三,嚴格審查單證。付款前買方一定要嚴格審查議付單證,對貿易合同、運輸合同及各種單證要嚴格把關,不要放過任何可疑之處;第四,在實際的業務中,我們必須提高反欺詐的意識,具體可通過專業培訓或以實例進行宜傳教育,使大家了解到當前的貿易市場充滿了信用和風險的危機。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和業務素質,提高自我管理和識別欺詐行為的能力。
第五,我們還必須從觀念認識上和機制運行上進行徹底的更新。建立一套自己的有效信息情報網絡,切實重視對信息情報的投資,以利于我們快速應變。第六,在合同條款上要嚴格保險條款、索賠條款及法律適用條款,尤其是法律適用條款。在實際運作中,盡量減少中間環節,中間商一多,成分復雜,欺詐分子很容易混水摸魚,從中作案。
最后,加強國際合作是防范海事欺詐的一種必要手段〔l0J。我們還應加強這方面的國際合作,積極參與制定防止海運欺詐的國際公約,為在這一領域實行有效的國際合作,最終形成有機的全球海運欺詐防范體系,發揮自己的作用。
【1」邢海寶.海商提單法【M].法律出版社,l望珍年版.
〔2」管敏正.國際貨運與海商法〔M].上海譯文出版社,1創滅i年版.
〔3」彭萬林主編.民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卯4年版.
〔4〕參見張新寶,中國侄權行為法〔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卯8年第2版.
〔5」王利明.論違約責任和慢權責任的競合【J].法學評論,1988年第四期.
〔61沈木珠著.海商法比較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卯8年4月第1版.
【7」王孝春.論倒簽提單行為的法律性質〔J].中國海商法年刊,1卯1第2卷.
〔s]劉波.國際貧易欺作及其防范〔M〕.法律出版社,1卯6年版.
〔9〕孟于群,陳震英.中國海商法年刊【C〕.大連海運學院出版社,199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