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溢油鑒定在海事行政執法中的法律適用
未知
摘要:本文主要論述了溢油鑒定結論的合法性條件,溢油鑒定在海事行政執法中的適用等問題,提出了確立海事部門溢油鑒定機構合法地位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溢油 鑒定結論 法律適用
Abstract The legal conditions of oil spill identification and how it is applicable in maritime administration is discussed, and establishing oil spill identification organ in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are proposed. Keyword oil spill identification conclusion legal applicability
一、前言 隨著我國海上油類運輸的發展,海上船舶油污染事故呈上升趨勢,為調查處理這些事故,海事主管機關常運用多種調查手段,其中,溢油鑒定是一項重要科技手段。由此,有關溢油鑒定結論的合法性條件、溢油鑒定在我國海事行政執法中的法律適用、溢油鑒定機構的法律地位等問題日益為海事執法人員所關注。本文結合我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溢油鑒定現狀,從法律角度作粗淺論證,并提出海事執法中溢油鑒定工作的幾點建議,希望對溢油鑒定工作的開展有所借鑒。 二、溢油鑒定的概念及作用 1、溢油鑒定的概念及其發展 石油是由上千種不同濃度的有機化合物組成。這些有機物是在不同地質條件下,經過長期的物化作用演變而成,因此,不同條件或環境下產出的油品具有明顯不同的化學特征,其光譜、色譜圖因此而不同。同時,因制造、儲存、運輸、使用的環節不同,更增加了油品光譜、色譜圖的復雜性。油品光譜、色譜圖的復雜性如同人類指紋一樣具有唯一性,因此,人們把油品的光譜、色譜圖稱為“油指紋”。我們通過對海面溢油和溢油源油樣的“油指紋” 進行比對鑒定來確認溢油源,這種方法即溢油鑒定。 溢油鑒定廣泛應用于溢油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中。70年代中期,美國海岸警備隊就研究掌握了油指紋分析的多種方法,成立了油品鑒別中心(COIL),將溢油鑒定應用于海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日本海上保安廳同樣設有海上保安實驗中心及海洋污染調查室,開展溢油鑒定和監測工作。我國海事系統自80年代初期,就開始了采用溢油鑒定協助查找溢油源的研究和實踐,并首先在煙臺港務監督建立了溢油鑒定實驗室,開展溢油鑒定工作。 2、溢油鑒定在海事行政執法中的作用 溢油鑒定是確定船舶溢油事故污染源的重要的科技手段之一,在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① 溢油鑒定能為事故調查處理提供科學有力的證據支持 以往海上發生船舶溢油事故,主管機關為查找肇事船,一般采用詢問嫌疑船舶有關當事人、勘查船舶管系和溢油現場、分析風流對溢油流向的影響、排除其它嫌疑溢油源等方法確定肇事船舶。但通過這些方法獲取證據存在著隨意性,不科學,不確切,易失真,證據證明力度不夠等問題,尤其是船舶操作性溢油,現場證據易人為破壞,事故調查困難。運用溢油鑒定,由于技術鑒定本身具有的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和合法等特點,可有效彌補其它調查手段的不足,保證事故認定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同時也為事故的進一步處理和索賠,提供了合法有力的證據支持。實際工作中,在事發地距鑒定機構較遠,船期緊張的情況下,調查人員可先展開初步調查,收集有關書證、物證等證據,然后對全部嫌疑船舶采樣,將樣品送往鑒定機構進行全面的技術鑒定,根據鑒定結論,并輔以其它證據最終確定肇事船舶。 ② 溢油鑒定對污染事故調查具有指導作用 一般港口、碼頭發生污染事故時,經常有多艘船舶同時在港,調查范圍廣,難度大,但有溢油鑒定作技術指導,卻能迅速確定肇事船,主要表現在:一是污染事故發生后,調查人員對全部嫌疑船舶同時采樣,迅速送往鑒定機構,通過鑒定排除其它船舶,縮小嫌疑范圍,然后集中力量對嫌疑船舶展開調查。如2000年9月6日,煙臺港發生了一起溢油污染事故,經海事執法人員初步調查,認為A輪肇事嫌疑較大。執法人員現場全面采樣后送交煙臺港務監督水域環境監測站,進行油樣比對鑒定,發現A輪的所有油樣指紋特征均與海面溢油樣品不一致。根據這一結論,海事執法人員再次對在港船舶進行排查,并對已離港一天的B輪取樣。經鑒定,得出“海面溢油與B輪機艙污油油指紋特征一致”的結論。據此,海事執法人員開展了針對性的調查,通過鑒定結論等多種有力證據證實了B輪是此次污染事故的肇事船。二是利用鑒定技術能迅速確定溢油來源和種類,并據此開展有針對性的調查,從而提高調查效率,最大限度地減少船舶滯港時間。 三、溢油鑒定結論的合法性 從法理上講,溢油鑒定結論是鑒定結論的一種,是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和訴訟程序中關鍵證據之一,其合法性應滿足必要的條件。 1、溢油鑒定結論的法理分析 行政行為合法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是先取證、后裁決,即行政機關在做出裁決前,應當充分收集證據,然后根據事實對照法律做出裁決,而不能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做出行政行為。為此,行政機關必須在具體行政行為做出前,搜集并掌握足夠的事實根據,而一旦該具體行政行為進入行政訴訟階段,行政機關對于案件事實的調查必須足以支持其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否則將導致不利結果。在行政執法實際操作中,一般可分為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其中,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利用專門的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溢油鑒定是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中,確定污染源的重要手段之一,溢油鑒定結論是做出行政處罰,提起訴訟的根本證據之一,從理論上講,這種結論應屬于鑒定結論。 溢油鑒定結論作為一種特殊的證據形式,與其他證據相比,有著鮮明的特點,可以歸納為兩句話:科學性和法律性的統一;客觀性和主觀性的統一,主要分析如下: A、科學性和法律性的統一是指溢油鑒定是純粹的科學推理、分析和概括,不允許摻雜其他內容,而這種科學性有必須通過法定的形式表現出來,并按照法律的要求取得,且最后要運用與法律活動之中。科學性是這種證據形式的基礎,而法律性則是這種證據形式得以發揮證明作用的有力保障。 溢油鑒定的科學性主要表現在:①鑒定的目的和意義在于,運用科學技術手段發現或確定一般人的常識和海事執法人員的一般知識所難以發現或確定的事實真相。②鑒定人一旦接受鑒定任務以后,便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按照科學的要求獨立操作,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擾。③鑒定人鑒定過程所使用的手段、方法,是科學的、規范的。④鑒定結論的內容僅僅是對案件事實中的某些專門性的問題的科學抽象的概括,并不直接涉及對案件事實的法律評價問題,本質上鑒定工作是一種科學研究活動。因此,溢油鑒定結論一般用“XX樣品與XX樣品油指紋特征一致”語句說明海面溢油與與肇事嫌疑船舶油樣的一致,而不能直接說明“XX輪即為XX污染事故肇事船”。 溢油鑒定的法律性主要表現在:①鑒定人必須由海事執法機關認可,只有具有專業技術知識并經執法機關認可的鑒定人才能進行鑒定工作。②鑒定人從事鑒定工作,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規范進行。③鑒定的結果,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做出書面的結論,并由鑒定人簽名。④鑒定的科學成果,要運用于法律事務——海事行政執法或進一步的訴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