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監獄行刑中的改革和完善
李彩華
摘 要:行刑,即刑罰執行,是整個刑事司法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及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刑罰實現的關鍵性環節。人們在長期以來的刑罰理論研究和刑事司法實踐中,往往重視制刑、求刑、量刑,而忽視行刑,即只重視前期的定罪量刑而往往不夠重視后續的實際行刑狀況,由此,導致我國行刑理論研究嚴重滯后,行刑實踐效果大受影響。本文試圖分析影響監獄行刑的主要問題,并思考行刑改革、完善的路徑。
關鍵詞:監獄行刑 存在問題 完善措施
一、提高行刑效率
行刑,作為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環節,既是對偵察、起訴和審判的總結,又是對前面程序的進一步深化。行刑作為刑事訴訟的最后的環節,也是關鍵性的環節,不僅是偵察、起訴、審判等環節所追求的正義、效率目標一定程度上有賴于行刑才能最終實現,而且行刑本身還有其獨立的正義、效率價值要求。當前,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時期,改造工作難度加大而要求不斷提高的新形勢。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更加要注重行刑的效率,不論是通過縮減成本的方式還是通過優化行刑資源的方式,或是兩種方式兼而有之,只要是能提高行刑效率,我們都應盡可能地進行利用。
(一)影響我國行刑效率的因素
綜觀我國的刑罰執行情況,影響我國行刑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三方面:
1.首先是刑罰量的投入,所謂刑罰量“是指對刑罰圈范圍內的犯罪行為適用的刑罰的數量和強度,具體表現為對具體犯罪行為規定、判處和執行的刑罰種類和程度。”面對日益嚴峻的犯罪形勢,我們通過大量刑罰量的投入,尤其是行刑成本的投入,卻既沒有提高刑罰的一般預防作用,也未能提高改造質量,更好得發揮刑罰的特殊預防作用,故我國的行刑效率有待提高。
2.隨著犯罪數量的增長和質量的提高,必然會導致在監獄服刑人數的增長,使監獄負擔越來越重;犯罪惡性程度加大,導致長刑犯增多,這必引起監獄總人口的增長;另一個是重監禁刑輕非監禁刑,導致監禁刑罰方式過度使用。
3.行刑資源的的配置和行刑權力的運用。行政資源的配置不僅指行刑權利由誰來掌管,還包括確保行刑權利有效運用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等資源的配置問題。法律賦予監獄以懲罰性權力、報償性權力和制約性權力為內容的行刑權力資源。監獄有責任運用法律所予的權力將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二)提高行刑效率的措施
1.首先我們應當完善行刑立法。我國1954年由當時的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勞動改造條例》和1994年12月31日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這兩部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規范我國的刑罰執行,尤其是監獄行刑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就行刑效率的角度來看,存在幾方面的缺陷與不足:(1)其調整范圍有限(2)規范的程度不夠(3)調整的力度不足。目前的形勢是現行監獄法的立法規模無法與刑法和訴訟法相提并論,而且部門立法過多突出部門利益。
2.其次應當改革和完善行刑機制。改革行刑體制包括改革現有行刑權力過于分散和監、企、社高度合一的外部、內部體制。(1)在國家經濟好轉的情況下,要加大國家的財政投入,逐步形成監獄經費的國家保障體制。(2)完善行刑機制也就是要建立依法、科學、文明、公正的行刑權力分配機制。 二、監獄行刑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一)在收押罪犯中存在的問題
在應不應拒收方面。由于法律規定太過原則性,故不好具體操作,而監獄和公安部門看法不一,法院在判決生效時對罪犯執行問題又無明確裁定,因而,出現了以下幾種情況:1、不應拒收而拒收2、應該拒收而無法拒收3、法律文書不健全。
(二)在保外就醫方面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保外就醫的標準過于嚴格,致使一些罪犯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醫治;其次是保外就醫后會出現脫管失控,罪犯下落不明,監獄及時收監存在實際困難的現象。基于現實,現今流動人口管理存在漏洞的問題使有些情況下監獄機關不能有效地監督保外就醫的罪犯,多種原因致使保外就醫比較難實行。
(三)減刑假釋方面的問題
減刑、假釋作為激勵罪犯改造的有效手段,各監獄都有權運用,但在具體實施上,監獄和看守所之間,監獄與監獄之間,掌握的減刑假釋的尺度不一,標準相差很大,形成了執法不統一;對《刑法》、《監獄法》規定的立功條件執行不一;假釋批準時間與罪犯釋放時間不一致。現實操作中還出現個別人民法院不能嚴肅地進行減刑、假釋,個別檢察院越權辦理假釋等,這些不良現象嚴重淡化了行刑的統一性與嚴肅性。
三、提高行刑效率和罪犯改造質量的思考
上述監獄行刑具體問題不僅影響監獄監管職能作用的發揮,而且關系到我國社會的穩定,是執法中出現問題的隱患,我們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來進行完善。
第一,進一步完善各個執行環節。首先科學界定《監獄法》的條文含義,這樣才不會出現理解上的偏差,不致出現歧義;要明確執行標準,如保外、拒收中疾病標準、假釋的比例、減刑的間隔等;還要規范執法程序,罪犯的體檢結果在前,收押、拒收在后 ,程序不能顛倒;罪犯的收押、拒收、轉監必須經省監獄局批準同意,有詳細的報批手續 。
第二,要保障監獄改造經費的有效投入。一要明確財政投入的標準,認真貫徹執行;二要探索實行監企分離的運行模式,讓監獄財政投入到位而不至于制約行刑的正常進行。
第三,要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嚴肅執法;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監管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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