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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法治化基本原則探討

佚名

()【摘要】網絡時代的公民都依法享有網絡政治參與權。要促進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發展,就需將公民網絡政治參與行為法治化,以實現對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權利的規范與保障。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法治化的基本原則包括:依法保障公民網絡參政權原則、網絡言論自由原則、依法參與原則、禁止傳播有害信息原則、適度管制原則,這些原則為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法的立法、執法、司法救濟提供了基本的價值判斷準則。

【關鍵詞】網絡政治參與權利保障基本原則

【中圖分類號】F328 【文獻標識碼】A

網絡政治參與主要是指在網絡時代,發生在網絡空間,目標指向現實社會政治體系,并以網絡為載體和途徑參與社會政治生活的一切行為,特指利用互聯網進行網絡選舉、網絡對話和討論,與政黨、政界人士和政府進行政治接觸以及網絡政治動員等一系列政治參與活動。①網絡時代的每個公民都依法享有網絡政治參與權,而要促進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發展,就必需對公民網絡政治參與進行法治化,這涉及到政治參與法治化建設的必然性與原則、具體措施等諸多問題。本文主要探討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法治化的基本原則。

依法保障公民網絡參政權原則

廣泛的公民政治參與體現了參與式民主的要求,可以促使公務人員按照民意約束自己的行為,有助于保證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實現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因此公民政治參與是現代民主政治的核心與基礎。要實現公民政治參與,就要在法律上賦予公民政治參與權。公民參與權是公民一項基本人權,是指公民通過國家創造的各種合法途徑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公民參與權是一類權利的總稱,主要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擔任公職權、參加聽證、參與民意調查、提出意見、建議權等等。②

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有必要對公民政治參與權的新形式即公民的網絡參政權作出規范與保障。保障公民網絡參與權的必要性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體現了人民主權的憲法原則。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障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權的行使,就是維護落實人民主權的憲法原則。二是政治文明建設的應有之意。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提出推動政治文明的發展,而現代政治文明的本質特征包括了公民廣泛、自覺的政治參與。民主法治建設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之一,政治參與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促進政治文明建設的歷程中,將發揮重要作用。在網民激增與公民意識覺醒的今天,網絡政治參與權作為公民政治參與權的新形式必然要受到高度重視。

為加強對公民網絡參政的保護,應完善公民政治參與權法律法規保障的不足之處。現行法律有關公民政治參與權保障的不足之處較多,如憲法并沒有集中、明確地規定參與權,在有關政治參與的條文明確性方面,憲法的規定尚顯不足: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但該條沒有明確公民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時間是在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的行為實施之前、之中還是之后,因為這種批評、建議若僅在行為實施之后提出,就僅僅起到事后監督作用,不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又如對公民參與權的保障機制缺乏剛性規定。當前有很多法律法規規定了各種公眾參與的形式,但是其規定普遍缺乏強制性,因此公眾參與往往被作為制度創新大力宣傳,卻難于以制度化形式存在。拿聽證來說,《立法法》等僅規定有關機關作出決議、聽取意見“可以”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而對上述形式缺少硬性規定,因此立法應補充規定聽證會代表如何遴選、聽證意見如何處理等操作規程、不進行聽證的法律責任,否則聽證程序將成為隨意取舍的環節。

上述有關公民政治參與權保障的法律法規規定不足之處說明保障公民網絡參政權需要從各方面完善立法,不僅要針對有關公民網絡參政的各種問題進行專門立法,而且也應完善其他法律中有關公民政治參與的規定。

網絡言論自由原則

我國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在網上發表言論,而言論自由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自由發表言論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有效形式,因此我國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法治化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網絡言論自由原則。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的自由。言論自由原則有利于推動社會觀念的發展進步。目前網絡上言論自由權利的濫用現象比較嚴重,這使人們認識到對于網絡上言論自由原則的運用必須有所限制,公民網絡參政立法需要對網絡政治參與言論自由劃定一個合理邊界。在我國,確定言論自由合理界限的基本依據是《憲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因此,公民進行網絡政治參與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整體利益、其他公民與組織的合法民事權利。由于現實生活中常常有國家機關利用“國家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等詞語的具體含義不清晰、有爭議的特點,以“國家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等名義進行損害公民合法利益的行為,因此公民網絡參政立法需要對“國家利益”、“社會整體利益”這兩個較有彈性的概念進行界定,以劃定網絡言論自由權利行使的合理邊界,防止國家機關濫用“國家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的名義侵害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權利。

近年來,有一些不法分子出于各種目的在網上散布各種謠言。網絡謠言包括網絡政治參與的謠言,傳播快,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網絡謠言自然不屬于網絡言論自由的保護對象,完善對其的司法懲處措施非常必要。2013年9月頒布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處理網絡謠言上升到刑法層面,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明確細化的規定,例如對相關犯罪情節輕重作出區分,提出明確的量化標準;提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區分標準,從而為用刑罰手段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標尺。根據《解釋》等刑法相關規定的反面解釋可知,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絡上發布、轉發,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損害,也不構成犯罪。如此則《解釋》有助于厘清公民信息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邊界,有效保障了公民的表達權和監督權。

總之,《解釋》的頒布實施有利于規范網絡秩序、凈化網絡環境,也有利于促進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健康發展,最終促進社會與國家的進步。《解釋》的不足之處在于:《解釋》目前尚屬于司法解釋層面,立法層次較低,立法機關可根據《解釋》適用的實際情況,擇時將相關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以增強相關規定的權威性。同時未來立法也應針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非法政治參與而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行為作出明確規定,以適應社會形勢的發展。

依法參與原則

依法參與原則是指公民在網上進行政治參與活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原則。人們在網絡上的一切行為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公民行使網絡政治參與權不得違法侵害法律保護的利益。

完善網絡政治參與立法是公民依法參與網絡政治的前提。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各種網絡新事物如微博、博客等不斷出現,依托網絡技術發展的網絡政治參與方式與規模也日新月異,而我國關于網絡政治參與的法律法規目前還基本處于空白狀態,這使得我國網絡和網絡政治參與的立法明顯滯后于技術發展和時代進步。由于缺失相關法律法規,我國公民的網絡政治參與一直處于無序的發展狀態,網民政治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切實保障,因此加快建立健全我國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法律法規是我國立法機關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落實公民依法進行網絡政治參與原則的前提。

擬制定的網絡政治參與法律應是符合網絡空間特點的一部專門網絡法律。立法應與網絡經營方式、管理方式的特點相適應,應適應網絡政治參與現狀,適時調整各類法律關系,最終為網絡民主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要加強網絡政治參與的制度化建設,必須立法規定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內容、范圍、渠道、方法等內容。根據政治學相關原理,網絡政治參與內容可主要包括決策參與、立法參與、執法參與、爭議裁決參與、監督參與等內容;在政治參與的渠道、方式上,網絡政治參與法律可建立網絡投票、網絡政治辯論等新型的政治參與形式;立法亦應完善相關的司法救濟程序,尤其要針對網絡自身特點創設符合網絡空間環境特點的、具有現實操作性的司法救濟措施。應注意的是,網絡政治參與的法律法規既要規范網絡秩序,更要注意保護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自由,要在規范網絡秩序與保護公民網絡政治參與自由之間尋求平衡點。

禁止傳播有害信息原則

對網絡政治參與的媒介—網絡媒體的政府管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管制有害信息。有害信息是指違反現行法律法規、違背精神文明建設要求、違背中華民族傳統道德以及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各類信息,包括文字、音頻、視頻等形式。互聯網的開放性為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利益的政治參與活動的發生提供了新型土壤,導致一些試圖損害國家利益、破壞我國民主政治發展的違法分子散播的有害信息在網上傳播。網絡有害信息傳播危害了網絡社會中相當一部分網絡政治參與者的實際利益,擾亂了網絡社會正常秩序,因此有必要對有害信息等進行網絡管制以禁止其傳播。

禁止有害信息傳播原則與網絡言論自由原則并不沖突。任何國家均沒有絕對的網絡言論自由,其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均受到法律限制。因此,網絡政治參與立法既要注意保護網絡政治參與者的言論自由,同時也要對有害的網絡政治參與信息加以限制或禁止傳播。但是對網絡政治參與有害信息的內涵界定需要非常謹慎,因為如果界定的范圍過大,就會損害網絡言論自由原則,而如果界定的范圍過小,就會使禁止有害信息傳播的立法目的落空,因此立法要慎重地合理劃定有害信息與無害信息的界限。

適度管制原則

隨著互聯網的出現,一些負面的行為,如在網上煽動分裂祖國、散播政治謠言等違法行為也隨之而來,它們讓人們感受到了網絡民主帶來的負面影響。為減少網絡民主的負作用,最可行的方法就是對網絡政治參與行為實施適度管制。

第一,網絡政治參與的無序性、非理性等消極特點決定了有必要對網絡政治參與實施科學而合理的管制。有序而適度的公民政治參與是網絡民主發展的基本目標,也是現代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在網絡社會中,公民可以選擇多種政治參與方式,再加上網絡控制的難度較大,極易可能使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要求超越當前國家政治與經濟的發展水平,對政治體系穩定形成新的挑戰。同時,網絡的虛擬性加上網絡政治參與人數多、網絡結構復雜決定了對網絡的管理困難。由于網絡信息的交流和傳遞是在自由和缺少管制下進行的,任何人都可追逐極端的個人自由,隨心所欲任意發表言論、進行活動,因此網絡政治參與中容易出現網民大量的“非理性”參與行為。上述民眾網絡政治參與的無序且非理性特點容易導致社會成員的政治認同危機,易引發社會動亂,破壞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有必要對民眾網絡政治參與實施科學而合理的管制。

第二,需要通過適度管制消除網絡空間信息資源在不同網絡政治參與主體間的不平等分配帶來的負面影響。網絡空間信息資源在不同網絡政治參與主體間是不平等分配的,能夠左右網絡信息資源分配獲取的“信息強者”往往侵害處于弱勢地位的廣大網民的信息權利,此種現狀決定了有必要在網絡空間中實施管制。通過管制規范“信息強者”的行為,使其網絡行為能合法合理,注意保護“信息弱者”的利益,實現網民政治參與權由形式平等到實質平等的嬗變,從而最大限度實現網民間平等的觀點交流,實現對話平等,促進網絡民主的發展。

對網絡的管制不能“為管制而管制”,網絡需要適度而有效的管制,而不是過度的管制。網絡管制需要標準和限度,需要遵循適度原則,把握好管制力度。網絡管制過弱會使網絡處于無政府狀態而損害社會利益,而網絡管制過強會壓制網民參與政治的活力與熱情,同樣也會損害國家與社會利益。因此,進行網絡管制時必須平衡國家、集體與個人三方面的利益,把握好網絡管制的尺度、力度與具體措施,應以既可防止網絡違法行為、又不至于侵害網民政治參與權利為標準。在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中,“適度”是一個高度抽象的、彈性的標準,需要立法者高度重視與謹慎界定。

結語

依法保障公民網絡參政權原則、網絡言論自由原則是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法治化各個基本原則的核心,是在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法治化過程中首先需要貫徹的原則,因為在我國這樣一個民主制度尚在完善之中的國家,市民社會不發達而政治國家很強大,政治國家侵害公民權利的事件屢屢發生。為了促進公民網絡政治參與與民主政治的發展,必須首先明確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法是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權利保障法,因此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法必須首先依法保障公民網絡參政權與言論自由權。基于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與個人權利平衡的需要,在保障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權利的同時,需要貫徹依法參與原則、禁止傳播有害信息原則,從而依法加強對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權利行使的合理限制與依法規范,但對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權利的種種限制也必須適度,以防止對公民正當行使網絡政治參與權利造成妨害,因此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法治化過程中必須貫徹適度管制原則。公民網絡政治參與法治化的各個基本原則互相聯系、制約,立法者必須注意如何在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立法中平衡各個基本原則的關系。(來源:人民論壇 文/葛峰 金博;編選: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注釋】

①李祥:“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影響及對策”,《行政論壇》,2009年第1期。

②黃學賢,齊建東:“試論公民參與權的法律保障”,《甘肅行政學院學報》,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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