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高等林業院校林業法律教育問題的探討
劉一弘 丁智
論文關鍵詞:高等林業教育林業法律教育生態法制建設人才培養
論文摘要:該文在闡述高等林業院校林業法律教育的發展歷程和現狀的基拙上,論證了高等林業院校加強林業法律教育的必要性,指出林業發展的歷史性轉變和生態法制建設對林業專門人才的培養提出了新的要求。該文提出,高等林業院校應加強林業法律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準確定位,分層次、多形式地提供林業法律教育;與實踐相結合,促進林業法律教育內涵和外延的發展;落實具體措施,保證林業法律教育的課堂教學質量。
現代化建設有賴于科技的高度發展,而科技發展的基礎是人才。新時期的林業要想得到長足的發展,必須走“人才強林”之路,所以培養博而專的林業人才是高等林業教育面臨的日趨緊迫的任務。同時,隨著“依法治國”戰略被確定為國家基本的治國方略,法律也成為普通公民必備的工具性知識,所以林業專門人才掌握必要的林業法律法規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強林業法律教育成為深化高等林業院校教育教學改革的重要方面。
當前,我國的林業發展正處于千載難逢的機遇期。在法治化的大背景下,探討如何依法治林、依法護林、依法興林是林業發展現階段所面臨的重要課題之一,思考如何培養具有現代法律意識的林業專門人才亦是具有前瞻性眼光的表現之一。筆者認為,在林業歷史性轉變和生態法制建設的關鍵時期,高等林業院校有必要加強對林業法律教育問題的探討,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以推動高等林業教育的長足發展。
一、高等林業院校林業法律教育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我國高等林業教育起步較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全國尚無一所高等林業院校,只在21所大學或農學院中設立了森林系。1952年,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原林業部成立了北京林學院、東北林學院、南京林學院,并在13所農學院中保留或增設了森林系?!拔母铩币院?,教育逐漸被放到國家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林業教育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九五”期間,按照國務院關于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共建、調整、合作、合并”的方針,全國高等林業院校進行了管理體制改革,高等林業院校在全國范圍內的布局得到了優化。進人21世紀,林業迎來了實現跨越式發展的歷史機遇,高等林業教育亦由此進人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同樣,林業法律教育也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其主要特點是底子薄、發展慢。以北京林業大學為例,在1986-1989年,除了少量、零星的非林業專業開設了相關的法律課程以外,林業的相關專業并未開設任何法律課程(見表1)。
20世紀90年代以來,高等院校普遍開設了“法律概論”(或稱“法律基礎”)必修課。與此同時,林業相關專業也相繼開設了“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以北京林業大學森保專業為例,在1988-1989學年為85級學生開設了“林業政策與法規”選修課程,課時為30學時,并于下一學年將該課程轉為必修課,此后該課程的開設得到了延續(見表2)。從整體上看,當時林業法律教育的開展情況并不太樂觀,存在中斷的問題。當然,這與當時所處的時代背景有極大的關系。
目前,高等林業院校的法律教育已具雛形,大致可分為3類:(1)一般的法律教育。20世紀90年代,國家提出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按照教育部的規定,包括高等林業院校在內的各高等院校統一開設了“法律基礎”課程(現改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作為必修課,向大學生普及憲法、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其他基本法律的知識。另外,有些高校還開設了“現代生活與法律”之類的全校通選
課,旨在提高學生對法律的認知,增強其法律意識。(2)專門的林業政策與法規教育。部分林業院校開設了林業法律法規類課程,如北京林業大學開設的“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這類課程著重介紹我國一般性法律法規中涉及林業的內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章第六節中的相關內容;以及我國在林業方面專門的法律法規,如《森林法》、《種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3)與資源、環境有關的法律教育。隨著高等林業院校管理體制改革的深人,一些高等林業院校重新調整了原有的辦學方向,如北京林業大學定位為“以林學、生物學、林業工程學為特色,農、理、工、管、經、文、法、哲、教相結合的多科性協調的全國重點大學”,并在原有的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新設立了法律系和法律專業。北京林業大學為法律專業學生和環境科學、水土保持、環境規劃等非法律專業的學生開設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課程。有些高等林業院校還單獨成立了法學院。例如,中南林業科技大學以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教學科研為辦學特色,設立了環境法研究所,開設了環境法學、林業法學、環境刑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特色課程。
二、加強高等林業院校林業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一)林業發展的歷史性轉變對林業人才培養的要求
建國初期,由于國民經濟建設急需大量木材,我國林業建設主要以木材采伐、加工利用、跡地更新為主。為了適應這種以木材生產為主體的林業建設需要,我國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前的高等林業教育在學科、專業和課程設置上均以森林工程和營林為主。但是,進人21世紀以來,在全球性資源耗竭和環境狀況不斷惡化的背景下,我國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日益嚴重的資源與環境問題。
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指出,加強生態建設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而林業則被賦予首要地位。林業工作的重心由原來以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以生態建設為主,林業的性質由原來主要為社會提供木材和林產品轉變為提供生態效益和生態服務,國家和社會對林業價值的認識由原來單純的注重經濟價值轉變為經濟價值與生態價值、精神價值并舉的局面。林業的概念也得到了全新的表述,即“不僅是指森林的經營,還包括了林產品的加工、分配和市場,林地資源與水資源的利用與保護,以及與林產品生產有關的自然、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林業發展的歷史性轉變對高等林業教育的人才培養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與生態文明建設相結合成為21世紀高等林業院校人才培養新的發展方向。
首先,高等林業院校人才培養的目標應從培養傳統的以營林、造林為主的行業性高級專門技術人才轉變為培養既具備林業科技知識又具備一定的環境科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國際關系與貿易學、法學等方面知識的現代化復合型人才閉。
其次,高等林業院校人才培養的方式將打破原有的文理分隔的專業設置模式,在綜合性學科體系的建構下創建人才培養的新模式。在高等林業院校這一新的人才培養模式中,林業法律教育無疑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以生態環境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依法治林、依法護林、依法興林是加快林業發展的必由之路。因此,林業法律教育不僅要提供一般性的法律基礎教育,更要注重培養學生掌握有關環境與資源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技能,以適應未來林業發展的需要。 (二)生態法制建設對林業人才培養的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長基本是以環境破壞和資源消耗為代價。時至今日,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已受到生態瓶頸的嚴重制約。從20世紀70-80年代開始,我國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防止污染、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法律法規,并逐漸形成了一個新興的獨立法律門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與此同時,對這一部門法的理論研究也逐步形成了一個獨立的法學分支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隨著國家對林業的日益重視,傳統林業開始向生態環境建設轉變。整合與林業有關的法律規范,組成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并將其納人環境與資源法體系之下的理論設想,引起了不少學者的關注。無論是環境與資源法還是林業法,這類新興法的主要特點是滲透的領域越來越廣,涉及的學科越來越雜,從業者越來越多。究其原因在于,生態環境問題在根本上是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解決生態環境問題需要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等多學科的支持。自然科學如生物學、生態學、地質學、物理學、化學等,可以幫助人類認識環境、了解環境惡化的原因以及提供補救的方法;而社會科學如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則可以將這些解決辦法置于人類社會之中,協調好其與人類的關系。其中,法學是這一系列學科鏈的最后一環,可以將決策者所采取的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的辦法以法律的形式表達出來。
環境與資源法、林業法所具有的學科邊緣性、交叉性特點,決定了法學院式的傳統的人才培養模式已不能滿足生態法制建設的需要。因此,在一種新的文理綜合的教育機制尚未建立之前,傳統的高等理工類院校,包括高等林業院校,應在自身專業優勢的基礎上,加強林業法律教育,為社會培養急需的生態法制建設人才。
三、高等林業院校進一步加強林業法律教育的措施
生態文明建設離不開林業建設,林業要實現跨越式發展必須依靠林業專門人才。在現代社會法治化的框架中,培養具有現代法律意識的林業專門人才是生態文明建設和現代林業發展的要求。因此,將林業法律教育納入整個高等林業教育體系,使之成為高等林業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一個值得研究探討的課題。
(一)加強林業法律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是高等林業院校加強林業法律教育的重要保證。近年來,我國高等林業院校的師資力量得到了較快發展,特別是林業院校的辦學目標由單科性大學調整為綜合性大學以后,各類具有非林業專業背景的高學歷教師進人了高等林業院校。從加強林業法律教育的角度來看,高等林業院校除了要引進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高學歷、高素質的師資力量之外,還要著重培養這些教師的科研和教學能力,提高和完善教師的整體素質。
首先,高等林業院校應為教師提供進一步拓寬視野的平臺,鼓勵學科間的交叉融合,增加跨學科的合作性研究活動。例如,組成跨學科的科研團隊,積極爭取國家在林業、環保和法律領域的重大科研項目,以適應現代林業科研創新的要求。再如,在校級科研項目的安排上,應適當地向林業法律方面傾斜,幫助和扶持現階段還處于成長中的林業法律教師隊伍的自身建設。
其次,高等林業院校應為林業法律教師提供多樣化的培訓機會,鼓勵教師不斷更新教學內容,以適應林業和相關法律領域的動態發展。
最后,高等林業院校應通過建立和完善科學的評估體系,激勵林業法律教師不斷提高自身的科研和教學能力。
(二)準確定位,分層次、多形式地提供林業法律教育
現階段,從橫向上看,高等林業院校林業法律教育的對象主要可分為2個主體:一是高等林業院校中的非法律專業學生,二是高等林業院校中的法律專業學生。從縱向上看,林業法律教育的對象可分為研究生、本科生、自考生、成教生或林業職業培訓生等不同的層次和類型。筆者認為,高等林業院校可以以后一種劃分為出發點,對不同層次和類型的林業法律教育對象提出不同的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
高等林業院校研究生教育旨在培養現代林業建設的高級人才,所以研究生的林業法律教育應包括更多、更系統的法律內容;在課程設置上,應開設“環境與資源法”必修課,以及“環境法的基本理論”、“自然資源法”、“林業法”、“國際環境法”等選修課。
高等林業院校本科教育旨在培養適應生態文明建設和法治社會的林業復合型人才,所以本科生的林業法律教育應注重加強學生人文素質的培養,努力拓寬學生的專業面;在法律課程設置方面,除了開設具有普及性的“法律基礎”課程之外,還應為林學、環境科學、法學等專業的本科生提供更專門的林業法律課程,如開設“環境與資源法”作為專業必修課,開設“林業法”作為選修課。
對各類林業職業培訓生,林業法律教育的重點則在于培養學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和專門的林業法律知識;在課程設置上,應開設“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和“林業法”必修課。
此外,高等林業院校還應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林業法律教育。例如,在面向全校開設的“森林與資源導論”必修課中適當增加林業法律教育方面的內容,使林業法律教育逐步滲透進林業教育中。
(三)與實戲相結合,促進林業法律教育內涵和外延的發展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所以高等林業院校的林業法律教育必須與我國當前的生態法制建設、與林業變革的偉大實踐相結合。只有這樣,林業法律教育的內涵和外延才能得到同步發展。環境與資源法、林業法等是新興的法學學科分支,學理建構尚不充分,理論體系有待完善。因此,從事林業法律教育的廣大教師應勇于實踐、敢于創新,以自己的科研成果服務于生態法制建設和林業法制建設,進而推動學科理論的發展。
在人才培養方式上,高等林業院校的林業法律教育應更加注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例如,可以將暑期實習作為一門理論聯系實際的主課,引導學生積極走出課堂,調查生態法制建設的現狀和林業改革中出現的相關法律問題,并對形成的案例進行分析和提出處理方案。此外,還可以嘗試多種形式的合作教育,開門辦學。例如,與林業行政部門或林業企業合作,開辦各類林業法律培訓班,以拓展林業法律教育的外延。
(四)落實具體措施,保證林業法律教育的課堂教學質量
首先,明確林業法律教育的主要內容。林業法律教育的課堂講授內容主要包括一般法律教育和專門法律教育2部分,即除了一般的憲法、民法、行政法等橫向內容外,還包括與林業相關的法律等縱向內容。此外,根據我國國情的要求和時代的發展,還要適當增加一些國家制定的林業政策等方面的內容,從而構建比較完善的林業法律教育內容體系。
其次,基于上述所確定的林業法律教育內容,高等林業院校必須保證林業法律教育課程至少有30學時以上的教學時間。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教師能夠講授完整的林業法律體系,同時也便于學生充分理解相關知識。
第三,根據教學經驗,建議林業法律課程最好在大學一年級下學期或者二年級上學期開設。這是因為:一方面,學生在第一學期學習了林業的相關知識,如學習了“森林與資源導論”課程,在對林業知識有所了解的基礎上再學習林業法律知識,有利于學生的理解;另一方面,通過大學前期對相關法律的學習,學生在以后的專業課程學習或實踐中如果遇到林業法律問題,就可以把所學的法律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去,從而進一步培養獨立解決相關法律問題的能力。
總之,隨著林業發展的歷史性轉變和生態法制建設步伐的加快,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開展林業法律教育的緊迫性和重要性,明確林業法律教育是高等林業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高等林業院校應充分發揮其在林業法律教育中的領頭人作用,為我國的生態文明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為現代林業的轉型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和精神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