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擔與補償模式構建
未知
[摘要]科學界定研究生教育性質,理性分析研究生成本分擔的各因素以及確立補償原則,對于研究生教育健康發展十分重要。而研究生獎學金制度的實施對于完善研究生資助制度和順利推進研究生成本分擔改革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關鍵詞]研究生 教育成本 獎學金 一、研究生教育的性質界定 要進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擔與補償就必須先弄清楚研究生教育所提供的服務屬于哪類性質的社會產品。社會產品被分為三大類: 純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私人產品。從定義上來說,由于教育產品兼具內化效應特性與外化效應特性的雙重性,教育產品應更確切地被稱為“準公共產品”。因為,從個人及家庭對教育的消費來看,它具有競爭性,但教育產品的供給又有排他性和受益不均衡性兩大特性,這表現為當受教育者也是納稅人時,直接受教育者的收益遠遠高于間接受教育者。教育產品把收益向直接受教育者內化的這一特點決定了教育的“私人產品”特征。但我們也不能忽視教育的另一特性,即教育的外化效應特性。因為, 教育的成敗與否不僅僅對受教育者自身產生微觀的內化效應,同時也對教育外部,即整個群體、整個社會、整個國家產生正負兩方面的外化效應。根據“公共產品”定義來看,教育也兼備“公共產品”的屬性特征。 其次,不同層次的教育中內化與外化效應特性所占的比例也不同,“公共產品”化的程度也大相徑庭。總的來說,教育層次越高其“公共產品”的特征也就越不明顯;反之,其“私人產品”的特征就會越突出。以我國研究生教育為例, 可以發現,我國研究生教育中“公共產品”特性明顯弱于“私人產品”特性而更偏重于個人消費形式,有強烈的排他性和不均衡性。我國的九年義務教育更偏向于“公共產品”,具有共享性。 二、影響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擔的因素分析 1.市場調節與政府干預的必要性 研究生教育的“準公共產品”性質是政府和市場共同參與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擔和補償的第一要素,其性質決定了作為“準公共產品”的研究生教育不得不由政府出面干預,這樣才能保證宏觀上滿足整個國家的需求和就業平衡;但也正是由于其“準公共產品”的特征,研究生教育在微觀方面又受市場的影響,過去, 研究生教育因受計劃經濟的影響,曾一度出現“統包統分”、“管得過死”、“一刀切”的現象。以教育經費投入為例,隨著經濟的發展,對人才的需要也以市場需求為準繩,社會上需要具有何種知識結構的人才,學校就應該培養何種類型的研究生,無論是政府還是社會各用人單位,乃至享受研究生教育的個人都會在選擇投入經費的時候考慮市場指向,遵從市場調節。所以,在成本分擔和補償中, 市場調節和政府干預相輔相成。 2.市場經濟條件下研究生教育中各分擔主體應承擔的責任 現階段,研究生教育成本中各分擔主體主要為國家政府、社會用人單位、高校、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個人與家庭四方面。 (1) 從國家政府的角度來講,其依然是肩負政策制定和執行的主體。無論何時國家和政府都從宏觀角度出發,以整個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速度需要和人才培養結構需求為依據,以市場為“風向標”制定相關政策、做好對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擔與補償工作的宣傳及動員,以確保研究生教育質量。 (2) 從社會各用人單位的角度來講,它是承擔和補償研究生教育成本的新興生力軍。近年來隨著對非義務教育“誰收益,誰付錢”理念的積極推廣,社會各用人單位明確了對研究生培養的投入態度,研究生畢業后又流回用人單位并為其創造更多的社會價值這一事實使用人單位對教育成本做出積極的分擔與補償,并保證了單位委培研究生畢業后的待遇。 (3) 從高校的角度來講,它是研究生的主要培養場所,擔負著根據國家指導和市場需要,培養各種專業人才的責任。本著對社會和國家負責的態度,高校應采取嚴格的把關政策,負責提高研究生的質量以配合國家的發展。在成本分擔過程中,高校的責任主要是顯性的、外化的;在補償研究生教育方面,學校還應開辟更多有效的資助途徑,如: 提供更多的助學崗位或科研項目使研究生受益。 (4) 從個人與家庭的角度來講,其逐步成為成本分擔的中堅力量。我國市場經濟活躍后,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根據馬斯洛的需求理論,人在滿足了基本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之后進一步追求尊重需要和自我實現需要。因此個人與家庭都非常舍得對高等教育投入。從經濟學角度講,當前的教育消費其實是一種長線投資,它會在將來獲得高額的收益。因此,個人或家庭樂于追加對教育的投資并成為研究生教育成本承擔者中最穩固的力量。 三、研究生成本補償及資助政策改革的具體建議和初步設想 研究生資助政策與成本補償政策必須同時施行,如果資助政策不能與配套成本補償政策同步,則應在資助政策可以落實時再進行收費制度的改革。為了使學生選擇教育時進行更合理的判斷,招生計劃、收費信息和資助信息應同時發布。 1.關于收費標準 研究生收費的確定要考慮四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研究生教育的生均培養成本;二是畢業研究生在勞動力市場上的供求和預期收益;三學生的負擔能力;四是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依據公共產品和成本補償理論,研究生收費應由受教育者分擔一部分培養成本,這就要求對生均培養成本有一個估算。在此基礎上,依據不同學科和專業的特點進行調整。調節的因素除反映學生培養成本外,還應體現勞動力市場需求和預期收入等。如對于勞動力市場需求高、預期收入高的學科和專業,可依據生源情況適當提高收費標準;對于個人預期收入低、但社會效益高的基礎學科、邊緣學科、小語種等,可適當降低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