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土社會村規民約的“法制化”博弈 李竹 上海大學上海美術學院; 上海200042 摘要:鄉土社會中的村規民約由“契約”到“規范”的這一“法制化”狀態,呈現了博弈的民間主體,即“同意權力”與“橫暴權力”之間[1](59~60)“自治—控制—平衡”的關系特征,民間意志所形成的村規民約與國家意志所形成的制定法之間應保持“回應與互動”的狀態。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北方民族大學學報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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