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虛假學歷的性質與法律效果——評上海冠龍公司訴唐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摘要:一般認為虛假學歷構成勞動合同法上的學歷欺詐,進而適用《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39條之規定,這意味著因為虛假學歷而入職之勞動者的勞動就業會長期處于潛在的危機之下,得不到任何的解雇保護。公報案例上海冠龍公司訴唐某勞動合同糾紛案正是如此。但是,秉承勞動法保護就業、保護勞動者之理念,不僅應該在虛假學歷構成學歷欺詐的認定上應要求用人單位明示學歷要求、學歷要求與工作崗位有內在的聯系外,而且在學歷欺詐的解雇上也應該修正絕對無效之觀點;應借鑒民法之可撤銷理論,通過期限制度來限制用人單位假借虛假學歷之口實而行任意解雇或要挾勞動者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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