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者自負”的適用邏輯與金融消費關系的“不平等”
摘要:“買者自負”作為市場經濟中一項不言自明的交易風險分配原則,形成于簡單商品買賣的交易關系,交易雙方不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并在近代西方自由主義和個人理性主義的浪潮下得以確立和鞏固。但是,在現代商品交易中,尤其是金融商品的復雜化使得買賣雙方實際經濟地位、磋商能力出現明顯的不平等,打破了傳統交易關系的假設。隨著社會理念由形式理性轉向實質理性,“買者自負”不再是無條件適用的交易風險分配原則。司法實踐中對金融消費關系中“買者自負”的適用應轉向“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倡導“金融消費者”理念,注重對金融商品銷售者受信義務和適合性義務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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