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環境保護中的政府責任現狀分析
李欣
論文摘要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但是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遭到越來越嚴重的破壞,其主要是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與環境的承載能力不協調引起的。政府在經濟發展的同時忽略了環境保護,并沒有真正履行自己的職責。如何有效的解決環境問題,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是世界政府面臨的重大問題。目前,環境保護已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生態環境法制建設也已經成為我國法制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政府應在環境保護中居于主導與核心的地位,在以市場為導向的指引下,加強環境保護法的實施和環境執法能力建設,沖破陳舊的觀念上的桎梏,進而發揮不可替代的關鍵作用。因此本文主要闡述了當前環境保護在立法、執法和司法上存在的問題及政府在環保工作中的缺陷,進而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措施。
論文關鍵詞 環境保護 政府責任 環境法制建設 具體措施
回顧中國經濟騰飛的歷程,我們不難看出:中國經濟的發展需要人與自然的和諧,需要在維持生態平衡、促進環境保護的基礎上形成一種好的發展趨勢。但是,中國經濟發展引起環境問題的速度遠遠超出其解決問題的速度,而政府在解決環境問題時,由于立法、執法、司法等方面的缺陷,使其職責很難實施到位。因此為了進一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和諧發展,發揮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導與核心作用已刻不容緩。為進一步研究環境保護中的政府責任現狀,本文采用了比較研究、實證分析的方法從四個部分逐一具體分析:第一部分是環境保護中政府責任的內涵界定,重點是對相關概念的分析及其重要性體現;第二部分是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責任現狀分析,分別從立法、執法、司法三個方面進行論述;第三部分是現今我國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改革方向,筆者對此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措施。
一、環境保護中政府責任的內涵界定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環境”一詞運用得十分廣泛,通常意義上的環境是指圍繞某一中心事物的外部條件的總和, 再加上不同的社會群體在思維、觀念上的差異促使其在環境保護上產生了不同的表現。因此,任何人類活動都有可能引起環境問題,尤其是在經濟高速發展、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我們更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環境壓力,保護環境已成為人類能否繼續生存與發展的關鍵性問題。環境保護,就是指采用經濟、行政、法律、科技和宣傳教育等多方面的手段,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使之更適合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也就是說,人類在實現自己經濟發展目標的同時,不能以破壞環境為代價,不能因人類生活、生產建設活動而使自然環境惡化,我們應尋求一種對環境污染和破壞進行控制、治理和消除的手段,進而努力改善環境、美化環境、保護環境,使之更好的適應人類生活和工作的需要。 自2009年12月哥本哈根大會上對《京都議定書》的商討可以表明,環境保護已經成為各國政府責任的一部分,對于全球因受污染與破壞的環境所造成的損失,中國政府就應在可持續發展的指導下,擁有保護環境的決心與責任,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強政府責任,維護生態環境的平衡。總的來說,這些責任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環境保護的執行責任,如高層政府相關政策、指令的下達,合理分配和利用環境保護的資金,進行環保的宣傳和教育等;第二,環保工作的監督和反饋責任。 尤其是近兩三年來,中國南方“冰凍”事件、北方暴雪災害以及全球性的沙塵天氣,對人類自身的生存和發展造成了不容忽視的危害,世界性的環境問題頻繁出現。為此,各國紛紛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行環境治理,環境保護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動和主要任務之一。我國則把環境保護制定為一項基本國策,并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以保證這一基本國策的貫徹執行。因為我國近20年來集中出現的環境問題,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是其在上百年的工業化進程中分階段出現的,這就說明了中國是受環境破壞和污染影響最大的國家之一,并且在未來幾十年里,中國人口、經濟、資源、能源等各方面都會持續增長,這就預示了我國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將會越來越大。
二、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責任現狀分析
環境、資源、健康被國際社會認為是世界經濟發展戰略中最值得關注的問題。但我國環境形勢嚴峻,如地方上環境保護認識不到位、環境保護機制不完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等,都體現出環保法律法規以及管理制度的不健全,發揮政府在保護環境中的積極作用已迫在眉睫。 (一)環境保護立法上的不完善 當今世界,環境保護已作為一種產業而發展起來,但無論是法律的規定還是政府的支持,都需要對這種新興的產業予以維護,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作為一種直接規范人類行為的強制性行為標準,對社會、經濟以及文化的發展具有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強制的作用, 但它的運行卻存在著許多漏洞,嚴重影響了環境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一,立法上的抽象性。因法律作為人們行為的準則,具有抽象性的特點,因此環保法律法規同樣具有了抽象性的特點,從而導致了其操作性不強,運用不靈活;第二,法規間的沖突性。目前,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與規章之間,基本法與單行法、單行法與實施細則、國家法與地方法、環境法與其它相關法之間不協調問題比較突出,甚至某些方面還存在著相互矛盾和沖突;第三,法條上的空白行。我國現行的環境立法,基本上覆蓋了整個環境保護的領域,但卻缺少了一部能夠真正與其他部門法相提并論的綜合性的基本法,而實際上在某些重要的領域尚存在著許多無法可依的狀態,給執法部門在實際執行時帶來了很大的局限性。
(二)環境保護執法上的不完善 眾所周知,由于我國環境保護執法主體的多元化和規范化建設之間缺乏協調與配合,并且現有環境立法所遵循的是“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從而使環境執法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弊端,嚴重影響了法律效力的發揮,這主要表現在管理體制不合理、領導機制不健全、執法力度不充分、履行職責不到位四個方面。因此在對《環境保護法》進行修改時,我們應正確處理地方政府領導對于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確定各級政府之間的職責并加強協調監督,從而確保環保部門的執行有法可保,有技術和經費可支持,進而強化政府職能,平衡各部門間的協調合作,用一套統一的、系統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保證政府責任的實施。 (三)環境保護司法上的不完善 一個有責任的政府,應當是個嚴格執法、對違法違章行為進行堅決查處的政府,我們應當建立一個公、檢、法三家共同參與的聯合機制,依法保障環境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同時督促行政機關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發揮人民司法的能動作用。 但現實中卻往往出現:首先,立案不及時,環保執行部門因其他部門拒絕履行非自我的責任而走到唱“獨角戲”的局面,不能及時得到協調配合而最終導致案件久拖不決,嚴重影響執法效果。其次,懲罰力度不夠,中國的環境保護“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究其原因在于中國的法律對于重污染企業的處罰力度不夠,處罰額較低,環境受破壞以后的量化標準很難掌握,從而使高額的損害無法獲得全面的賠償。再次,只判決不執行,由于中國特定歷史條件發展形成的“行政至上”的觀念,使人們往往信任自己區域內的地方政府的職責沒有錯誤,即使該地方政府與上級環保部門的職責相違背,這就是所謂的“地方政策”干預環境執法。 由此我們可以得知,環境保護涉及眾多相關領域和方面,如果單靠環保部門“赤手空拳”、“包打天下”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我們必須動員一切可以動員的力量,聯合起來一起保護環境,充分發揮各方力量的積極性,促進環保部門政策的貫徹執行與管理的協調配合,從根本上遏制立法、執法、司法上的不完善。對于法律法規的空白與漏洞予以及時補充,法律的沖突予以改變;對于管理體制和領導體制予以健全,執法力度與履行責任予以充分補充;對于突發事件應建立預警機制,不斷加強環境監管部門的監督職責,并建立懲罰性的賠償機制,從而使我國環境執法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三、具體措施
中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就應遵守世界范圍內掀起的環境保護運動的宗旨,適應紛繁變化的國際市場,尋求綠色經濟革命的標準。這就要求我們應在轉變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的同時,第一,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管理體制,從而改變執法部門“軟弱可欺”的形象,并不斷增強環保隊伍的技術含量和意識水平,進而強化行政管理。第二,加強環境法制建設,填補法律空白,進而提高環境立法質量,完善法律體系。第三,豐富環境執法方式,強化管理職能,完善執法體制,從而實現制度的透明化。第四,保證環保責任到位,強化決策實施,拒絕地方保護主義。第五,健全公眾參與機制,保障環境權益。
四、總結
對于環境保護,我國政府應當轉變政策實施的手段,從主要依靠行政方法的手段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社會、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方法解決環境問題。只有積極開展環境執法工作,提高環保部門執法人員的環保意識,建立起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各種管理與監督機制,努力運用科學技術手段武裝自己,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共參與機制的結合,才能不斷貫徹與執行我國的環保執法工作,建立一個新的、適應時代發展的新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