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泛珠三角區域旅游環境保護法律問題探析
張智群 丘杰
論文摘要 在旅游資源的開發、建設過程中過分追求經濟效益,致使旅游環境遭到破壞。本文在分析泛珠三角區域在旅游環境保護法律問題的基礎上,從完善旅游環境保護立法思想、健全法律制度和增強環保意識的角度提出建議,促進旅游環境的有效保護。
論文關鍵詞 旅游環境 環境保護 法律對策 生態評估
一、泛珠三角區域內的旅游環境保護現狀
(一)旅游環境的定義 旅游環境是指在旅游活動特定的區域范圍內由地質地貌、水文景觀、動植物群落以及人為活動等各種因素的存在狀況和綜合作用形成的系統。豍旅游環境可以分為旅游自然環境和旅游人文環境,本文研究對象重點放在旅游自然環境。 (二)泛珠三角旅游環境的概況 泛珠三角區域旅游資源豐富,各具特色,是自然資源和人文景觀的富集地。 粵港澳三地構成的大珠三角地區經濟繁榮,旅游開發良好。香港的海洋公園、迪士尼樂園、購物場所、美食吸引了眾多游客;澳門的媽祖廟、大三巴等世界遺產頗具歷史色彩。廣東四大名山優美秀麗,四大名園盡顯嶺南風情。福建的鼓浪嶼、武夷山等自然風光綺麗;廣西的桂林山水名譽天下,山美水秀;湖南不僅有風景明珠武陵源風景區、南岳衡山,還有毛澤東、劉少奇故居等歷史遺跡;江西是紅色旅游勝地。云南的路南石林、大理、西雙版納、三江并流、麗江玉龍雪山,都是國家級重點風景名勝區;貴州省旅游資源除富有特色的地域文化、民族民俗風情外,以山石風景、河湖水晶、喀斯特洞景、森林風光等為特點的自然景觀也相當多;四川省的世界遺產和自然保護區等著名景區廣受海內外游人的關注。豎海南島熱帶風情濃厚,海濱風光旖旎,東寨紅樹林、東郊椰樹林、東山嶺南灣獼猴島、大東海、天涯海角、大小洞天等旅游勝地,每年吸引百萬游客。 然而,近年來泛珠三角地區的旅游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旅游區水環境、土壤、大氣、固體廢棄物、噪音等污染嚴重,應得到人們的高度重視。
二、泛珠三角旅游環境保護法律現狀及問題
(一)適用于泛珠三角區域旅游環境保護的立法概況 1.憲法及環境保護基本法 旅游環境是環境的一種,理應適用《憲法》有關資源和環境保護的規定。《憲法》第9條強調了對自然資源要嚴格保護、合理利用,防止不合理開發利用對自然資源造成破壞,198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作為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規定了一系列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這些基本原則、制度和具體的法律規定,對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發揮著重要作用。 2.泛珠三角區域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 除香港、澳門外,泛珠三角區域內的9個省制定了綜合性地方旅游法規,這些法規不同程度提到了旅游環境保護的問題。例如,《廣東省旅游管理條例》第1條指出:“為了保護、開發和利用旅游資源,加強旅游管理,規范旅游經營行為,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又如,《云南省旅游條例》第3條規定:“發展旅游業應當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保護與合理開發相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促進旅游業可持續發展”。這充分體現了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部分城市也制定了綜合性旅游法規,如《廣州市旅游管理條例》、《成都市旅游管理條例》。除了綜合性旅游法規外,還有大量單行法規、規章,如《廣西壯族自治區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昆明旅游業監察條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發展條例》,《三亞市水上旅游管理暫行辦法》、《柳州市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改善區域空氣質量工作方案》等等。 總的來說,泛珠三角區域內關于旅游、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數量眾多,涉及的領域比較寬泛。然而,部分法規規章沒有突出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也缺乏科學的環境保護立法指導思想;就旅游環境保護而言,這些法規規章欠缺對旅游生態環境綜合性、整體性的考慮,專項旅游環境的法規還是空白,因此針對性不強,難以有效解決旅游環境保護問題。 (二)泛珠三角旅游環境保護法律問題 1.旅游環境保護立法滯后 (1)部分法律缺乏科學的立法指導思想。可持續發展是20世紀80年代提出的一個新的發展觀,然而,我國目前在旅游生態環境的相關立法中并沒有全面確立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科學的立法指導思想的缺失,影響了立法整體的科學性。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突出旅游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特殊地位,也沒有明確將“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納入到立法中,這無疑是不利于環境保護的。我國應在環境立法中突出保護的功能,確立可持續發展指導思想的戰略高度。 (2)缺乏專門的統一性立法。旅游環境的保護具有整體性、綜合性的特征,要求有綜合性的旅游環境保護法來對其加以調整,而目前泛珠三角區域的旅游環境保護的的立法非常零散,多散見于各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里,這造成區域內的法規、規章缺乏整體性、系統性和協調性。各地在制定自身法規時,往往都是從本行政區劃的情況出發,鮮少對整個泛珠三角地區情況進行考量,更極少就區域旅游環境保護問題進行綜合平衡,使得法律法規之間不能很好地協調。顯然,這種立法模式不能滿足旅游環境保護統一管理的需要。
2.旅游環境保護管理體制不健全 在旅游環境保護管理中,泛珠三角區域沒有建立統一的指揮部門,不能有效管理。雖然現在推進無界限旅游,但在管理上尚未突破地域限制。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三個問題:一是在管理上存在多部門管理,管理混亂;二是職能缺位,無人管理。區域合作中,無人管理的現象也非常明顯,各行政區劃單位多只關注本區劃利益,甚少在顧全大局的基礎上制定相應政策、措施。三是存在同一部門既是旅游業的開發者又是旅游管理者,這使得管理體制混亂,職責不清,難以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 3.旅游環境保護執法不力 良好的法律只有通過有效的執行才能最終體現法的效力。然而目前我國很多領域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環境保護領域也不例外。現實執法過程中,執法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的現象大量存在,這就使得違法者有機可乘,規避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嚴格執法,才能保證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才能真正將環境保護落實到實處。
三、泛珠三角旅游環境保護的法律對策
(一)確立科學的旅游環境保護指導思想 在旅游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時,應當樹立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強調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可持續發展是科學的發展觀,是人類對環境、經濟和社會三者之間的關系處理方法的變革。可持續發展觀要求人與生態環境平等,人類應當尊重生態環境中其他主體的存在和發展的權利,生態環境的主體地位不容忽視,旅游生態環境在旅游環境法律中的地位也應當得到合理定位。應在憲法中確立可持續發展,以提高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法律地位;應在法律、法規中全面確立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 (二)建立健全旅游環境保護法律制度 我國旅游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制度體系還不夠完善,珠三角地區的旅游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也是如此。泛珠三角區域在制定旅游環境保護法律時,應考慮以下五個制度: 1.生態旅游認證制度 目前我國需健全一套完整的生態旅游認證標準,它至少應該包括四個方面:對當地居民和生態旅游資源之間聯系的評估;對當地居民和旅游業之間關系的評估;對旅游業和生態旅游資源之間關系的評估;對規劃和管理有效性的評估。豏旅游評估程序應進一步完善,并在調研、評估的基礎上,及時發現、處理問題,吸取教訓,以評估帶動建設、以評估促改革,實現旅游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2.旅游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豐在旅游環境建設活動中,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通過對旅游開發項目可能給環境帶來的影響做事先評價,據此做出環境影響分析并提出預防方案后,經由主管部門批準才能進行旅游建設。就旅游開發建設而言,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包括旅游模型分析、旅游區環境承載力分析、旅游過程對環境的影響分析、開發活動對環境的影響識別等。 3.環境行政許可制度 環境行政許可制度是指環保行政機關對從事可能造成環境不良影響活動的開發、建設或經營者提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者確認該申請方從事該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豑環境行政許可制度是國家環保部門對環境保護實施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環保部門能在事先對環境開發利用進行審查,也能在環境開發利用過程中實行監管控制,還有助于在事后進行救濟。 (三)增強旅游環境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 旅游環境保護需要全民參與,提高國民的環境保護意識、強化法制觀念是保護旅游環境的重要途徑。首先,要樹立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環保觀念。環境保護重在預防,旅游開發者、管理者應當有樹立這種觀念,所有的工作人員應經過系統的旅游生態教育,并切實以這種思想觀念為指導,做好具體的環境保護工作。其次,要加強游客的環境保護意識。生態教育和生態道德教育應是國家教育的內容之一,在小學、中學和大學等教育階段都應當增設這方面的教育內容。最后,要強化環保法制觀念。有關旅游環境保護的法制法規應當通過法制宣傳平臺加以宣傳,讓大家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