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產業協調發展的經濟學分析
張利 張鴻 周宏山
論文關鍵詞:電信產業協調發展利益分配
論文摘要:基于劇烈變革的電信產業,認為合作利益分配是產業協調發展的核心問題。通過基于收益共享合同的一個實例分析,證實存在由批發價和分享比率共同作用的契約安排,能夠實現利潤一定程度的任意分配,同時具有可操作性。任意分配利潤是契約的理想狀態,而執行該類契約往往會增加各種各樣的管理成本,因此,實踐中的方案往往是兩者之間的折衷。
一、電信產業的協調發展問題
在國際上,電信產業的激烈變革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隨著美國貝爾公司的拆分,英國和日本隨之跟進,電信產業由壟斷進入了競爭時代(Haus-man, 1993)。打破壟斷帶來的直接后果是傳統垂直一體化的設備制造、網絡運營、最終客戶的三段式電信產業價值鏈模型不再具有實踐意義,應運而生的是新的價值鏈模型(Fransman,2001):設備及軟件、網絡層、鏈接層、導航和中間件層、應用層(包括內容)和客戶。Fransman的研究表明了電信產業的不斷復雜化趨勢,這種復雜性源于打破壟斷、解除管制后的自由化趨勢,以及降低進入的技術障礙。具體表現是市場的不斷分化,使企業戰略、商業模式等都呈多樣化發展。
電信產業正經歷著激烈的變革,機遇與挑戰并存,已有的價值鏈正在分崩離析,產業結構正在重新架構,新進入者力量強大。迅速發展的技術和不斷增加的市場紊亂使得本來就很復雜的狀況又增加變數。許多嘗試過的商業模式,連同相關的框架、工具和技術,已經成為障礙。價值鏈正在迅速進化成價值網絡(FLi和J Whalley, 2002),具有了多元的進出點。他們闡述了電信價值鏈和市場結構的演進,探尋變化的基本理論和實踐因緣,對各交易主體都有戰略指導意義。當前的電信產業在某些方面的變革是相當激烈的,所有的交易主體都需要重新評估他們的市場定位和戰略,并且對下一步的走向做出艱難的抉擇。
本文的“協調發展”是指產業成員之間的一種均衡狀態。成員之間進行交易時關于數量和價格的最優決策不應違背整個產業發展的最優。電信產業的激烈變革給協調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在壟斷時代高度垂直一體化市場結構下,可以通過命令控制等非市場措施以犧牲局部利益為代價保證產業整體的最佳利益。而價值鏈的網絡化趨勢使得交易主體的數量急劇膨脹,通過傳統的交叉補貼、命令控制等顯性方式協調整個產業發展不再奏效,甚至通過簡單的市場機制、以單純價格為紐帶的契約安排也無法達到協調發展(ZhengHuili,2004)。電信產業協調發展需要合理的契約安排。
二、電信產業協調發展的契約安排
電信產業協調發展依賴于各成員的協同努力,要使他們有積極性參與產業網絡的建設與發展,就必須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使其感覺到參與產業網絡建設比脫離產業網絡建設能得到更多利益,并且在產業網絡里面會受到公平對待。如果合作利益得不到合理、公正的分配,則產業網絡中企業間就難以形成穩定、長久的合作關系,甚至使整個產業網絡崩潰。由此可見,合作利益分配問題是產業協調發展的核心問題。
合作利益分配問題的契約安排要解決兩個問題,即何種契約能夠實現利潤的任意分配;何種契約的實施成本較低。利潤的任意分配是指通過調整合同條款,特別是合同參數,可以實現利潤在產業網絡中各獨立企業之間的不同分配,從而使契約具有較好的穩定性。任意分配利潤是契約的理想狀態,而執行該類契約往往增加各種各樣的管理成本,因此制定合同應考慮管理成本與預期收益之間的比較,這也是現實中常見的契約從形式上來講都比較簡單的重要原因。發展協調的契約意味著產業網絡中各獨立企業均采用實現整個系統最優的行動,也就是最優的行動是納什均衡。
在電信產業成員間正式契約中的合同包括線性定價合同(Wholesale Price-only Contract)、回購合同(Return Contract or Buy-back Contract)、彈性數量合同(Flexibility-quantity Contract)、期權彈性數量合同(Flexibility-quantity Contract with Options)、備貨合同(Backup Agreement)、數量折扣合同(Quantity-dis-count Contract)、收益共享合同(Revenue-sharing Con-tract)、利潤共享合同(Profit-sharing Contract)、返利合同(Sales-Rebates Contract)、價格折扣合同(Price-discount sharing Contract)、最低購買數量合同(Min-imumPurchase Contract)、削價合同(Markdown contractorPrice Protection Contract)以及生產能力預留合同(Capacity Reservation Agreement)等。其中,以線性定價合同、收益共享合同最為多見。
線性定價合同指供應商以相同的市場批發價w將產品銷售給經銷商,此時供應商的利潤為:πm=∑(w-ci)qi。其中,ci為供應商單位成本;qi為均衡狀態的銷售數量。供應商會獲得確定性利潤,市場需求不確定風險全部轉嫁給經銷商。線性定價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十分常見,但該合同不能實現供應鏈協調,Spengler (1950)首先由此發現了“雙重邊際”現象,指出了導致“雙重邊際”的原因在于經銷商的邊際成本不同于整個供應鏈的邊際成本。雖然線性定價合同不能實現供應鏈的協調,但由于執行難度小、實施成本低、供應商獲得無風險利潤,而受到供應商的青睞。
收益共享合同規定:期初,經銷商以批發價w(通常低于成本)從供應商處訂購,再將一定比例的收入于期末返還給供應商。收入共享合同實現了風險共擔機制,有利于產業網絡成員間的合作與共贏。目前的研究也表明,此類合同可以實現電信產業的協調發展。
三、基于收益共享合同的實例分析
假設一個簡單的電信服務生產系統由一個基礎網絡運營商和兩個電信服務轉售商組成,基礎網絡運營商同時服務于轉售商和最終用戶。隨機變量X、Y、Z分別代表他們面臨的需求,通常X、Y、Z是相關的,因此客戶的總需求可表征為三位隨機變量(X,Y,Z)。令F(x,y,z)(x≥0,y≥0,z≥0)為需求分布函數,F(x,y,z)關于x、y、z可微;f(x,y,z)為密度函數。關于X、Y、Z的密度函數和邊際分布函數分別為fx(x)、Fx(x)、fY(y)、FY(y)、fz(z)、Fz(z),其他參數和變量定義如表1:
根據以上假設,運營商、轉售商、整個生產服務系統的總收益可分別表征為:
Ω1(q1,q2,q3)=TA+TB+p1S1(q1)-c0(q1+q2+q3)-c1q1(1)
Ω2(q2)=p2S2(q2)-TA-c2q2(2)
Ω3(q3)=p3S3(q3)-TB-c3q3(3)
Ω1(q1,q2,q3)=p1S1(q1)+p2S2(q2)+p3S3(q3)-c0(q1+q2+q3)-c1q1-c2q2-c3q3(4)
其中:
S1(q1)=E[min(q1,X)]=q1-φq10∫FX(x)dx(5)
S2(q2)=E[min(q2,X)]=q2-φq20∫FY(y)dy(6)
S3(q3)=E[min(q3,X)]=q3-φq30∫FZ(z)dz (7)
假設采用收入共享合同進行系統協調,批發價為w(w>0),轉售商付給運營商的共享比例為(1-φ),則轉售商對運營商的支付分別為:
TA=wq2+(1-φ)p2S2(q2)
TB=wq3+(1-φ)p3S3(q3) (8) 將(5)、(6)、(7)、(8)式代入(4)式,分別對q1,q2,q3求偏導并令偏導為零,求得系統最優條件下的最優決策產量:
將(5)、(8)式代入(1)式,分別對q1,q2,q3求偏導并令偏導為零,求得運營商最優條件下的最優決策產量:
分別將(6)、(8)式代入(2),(7)式、(8)式代入(3)式,分別對q2,q3求偏導并令偏導為零,求得轉售商最優條件下的最優決策產量:
根據本文的定義,產業協調發展須滿足條件:
由(12)式我們可以看出,當w=c0、φ=1時,收入共享合同退化為線性批發價合同,此時供應商獲得確定性但不高于成本的收入(系統協調的要求),風險全部轉嫁到轉售商,同時轉售商獲得全部利潤,系統協調較為困難。當w=0、φ=(c2+c3)/(2c0+c2+c3)時,雙方完全共擔風險,根據成本結構共享收入,形同一個整體,但由于成本結構信息的不對稱性,實施難度較大。實踐中的方案往往是兩者的折衷。
四、結論
本文基于劇烈變革的電信產業,認為合作利益分配問題是產業協調發展的核心問題。合作利益分配問題的契約安排要解決兩個問題,即何種契約能夠實現利潤在產業網絡成員之間的任意分配和低的實施成本。任意分配利潤是契約的理想狀態,而執行該類契約往往增加各種各樣的管理成本,因此制定合同應考慮管理成本與預期收益之間的比較,是兩者之間的折衷。本文通過基于收益共享合同的一個實例分析,證實存在由批發價和分享比率共同作用的契約安排,能夠實現利潤一定程度的任意分配,同時具有可操作性。
[1]Hausman J A·The Bell Operating Companies and AT&TVentureAbroad while BritishTelecommunications and others come to theUnited States[M]·Boston: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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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ZHENGHuili, DAQingli, CAOAihong·Research onTelecom-munication Resale Service Supply Chain Coordination with Rev-enue Sharing Contract[J]·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2004, 20 (1):11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