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權力:一個社會學的闡明
朱國華
在西方,最遲從尼采開始,對權力的研究已經成為一門顯學。我們暫且不必說將權力普泛化的學術新貴福科,我們只要拈出兩個著名思想家的兩段話也許就足以說明問題了。羅素說:“在社會科學上權力是基本的概念,猶如在物理學上能是基本概念一樣。” 吉登斯說:“在社會科學中,不能把對權力的研究當成是次要的問題。可以說,我們不能等到社會科學中比較基本的觀念都一一闡述清楚之后,再來探討權力。沒有比權力更基本的概念了。” 我們不妨由此可以推論,文藝學作為社會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完全可以從權力的視點切入的。但令人多少感到有些遺憾的是,無論是韋伯、羅素、帕森斯等學術巨擘,還是米爾斯、馬丁、達爾、貝爾(Berle ,A.)、榮(Wrong,D.)、加爾布雷斯(Galbraith ,J.)等著名學者,盡管在論述權力時或許偶爾提及文學, 但總的說來,專從權力的角度來論述文學的較有影響的著作尚不多見。 一個耐人尋味的例子是,福科雖然多次強調權力與話語或知識的共生關系,但一旦涉及到文學問題,他就有些猶豫不決了,盡管文學顯然是一種重要的話語形式。在一次接受采訪時,他說:“對我來說,文學是我觀察的東西,不是我分析的對象或是借助用來分析的工具。文學只是一種休息,行路時的隨想,一枚徽章,一面旗幟。” 他一面強調人們注意文學的“不及物性”,一面又建議我們研究文學與大學、作家與教授之間的互動關系;在一個地方他說:“為了弄清楚什么是文學,我不會去研究它的內在結構。我更愿去了解某種被遺忘、被忽視的非文學的話語是怎樣通過一系列
的運動和過程進入到文學領域中去的。這里面發生了什么呢?什么東西被削除了?一種話語被認作是文學的時候,它受到了怎樣的修改?” 但在別的地方他又似乎強調了文學的自律性。他指出:文學是“處在一張紙的空白之上的語詞沉默、謹慎的沉積,在這里它既不擁有聲音,也不存在對話者;除了它喃喃自語外悄然無聲,除了它彰顯自身存在的光亮外寂然無為。” “我們可以說文學就是人不停的消亡并讓位給語言的那個場所,在‘語言說話’的地方,人就不再存在。” 事實上除了偶爾談論前衛作家,以及“作者之死”外,福科對文學本身談論得是非常稀少的。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在西方社會,文學很早就被賦予了一種不言而喻的神圣性:“早期詩人是教師、預言家、先知和傳統的保存者。他們的神圣職責部分地就是將統治者和國民一視同仁的加以告誡和警告,并將過去積累的智慧堅持下去。” 對于文學宗教般的頂禮膜拜,雪萊的這一段話可以說表達得最為集中:“詩人們,抑即想象并且表現著萬劫不毀的規則的人們,不僅創造了語言、音樂、舞蹈、建筑、雕塑和繪畫;他們也是法律的制定者,文明社會的創立者,人生百藝的發明者,他們更是導師,使得所謂宗教,這種對靈界神物只有一知半解的東西,多少接近于美與真。” 與黑格爾相反,當代哲學家們紛紛把對真理的熱情從宗教等等轉向文學藝術,文學藝術成了人類本真經驗的避難所,甚至是拯救人類靈魂的一塊凈土。當海德格爾把自己的哲學強加給荷爾德林的詩時,他并不是在對作品進行一種理性闡釋,他只是在含蓄地證明,好的文學與好的哲學一樣,是超越一切因而無法加以經驗分析的。在《藝術的規則》一書的序言中,布迪厄指出,對藝術的這一態度是人性自戀的結果。從哥白尼、達爾文到弗洛依德以后,藝術之戀變成了人類保存自己虛榮心的最后一個自戀情結。在這樣的語境下,把一般人認為是骯臟、卑鄙的權力和高尚、純潔的文學相提并論,似乎的確是勉為其難的。另一方面,文學的確也缺乏人們所熟知的權力表現形式,她似乎遠離刀槍劍戟的脅迫、黑衣法官的威嚴和金銀珠玉的眩目,而實際上從十九世紀才被建構起來的關于文學“為藝術而藝術”之類的觀念已經成為知識界的常識,并成功地掩蓋了文學在歷史上與權力的密切聯系。對于社會學家或政治學家,討論權力時把注意力投向政治、經濟和軍事而非與權力似乎距離甚遠的文學,顯然要簡便得多。大多數學者們,討論權力時,往往首先是政治權力。但我們認為,文學和權力在事實上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某種意義上,文學就是一種權力,盡管在現實語境中,是一種弱化的權力。但在我們論證這一點之前,先要闡明一下“權力”一詞的涵義。
幾乎每一個著名社會學家或政治學家都有關于權力的各種定義。其中一種觀點傾向于把權力視之為一種普遍能力。例如霍布斯認為:“人的權勢普遍講來就是一個人取得某種未來具體利益的現有手段。” 另一種觀點則是從關系的角度來理解權力。馬克斯·韋伯說:“權力意味著在一種社會關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志的任何機會,不管這種機會是建立在什么基礎之上。” 但盡管這個經典的定義得到了不少社會學家的響應, 卻在后來被命名為沖突論而受到批評。帕森斯提出了一個功能主義主張:“當根據各種義務與集體目標的關系而使這些義務合法化時,在如果遇到頑強抵抗就理所當然會有靠消極情境制裁去強制實行(無論這種強制機構可能是什么)的地方,權力是一種保證集體組織系統中各單位履行有約束力的義務的普遍化能力。” 韋伯強調個人、沖突和主觀意志,而帕森斯強調集體、一致性、合法性和系統的先在結構,但是,正如有的學人指出的:“‘沖突論’和‘一致論’這兩種方法都一樣有效,但都失之于偏頗,并且,它們絕無可能被整合起來。因為,圍繞著每個模式被組織起來的社會生活的諸原則是互不相容的。” 本文不打算冒險重新下個定義以圖超越兩者的對立。這倒不是已經有許多學者在這個方面已有不少徒勞的嘗試,主要是因為對某個大家熟知的術語下定義,除非像泰勒那樣對“文化”進行一種描述性的定義,往往容易變成由既定思想體系出發的一種本質主義的應用或圖解,并在突現自己片面的真理的同時,遮蔽了該術語本身所蘊含的多元性。因此,我們愿意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本文的需要,指出權力現象的兩個主要(而非全部)特點。
第一,權力作為一種影響能力,其基礎來源于對于不同資源的控制,即權力通常總是通過對某些資源的獎賞和剝奪來實現對別人行為的支配。柳存仁先生指出:“在先秦古籍中,權之一字涵義約可析為三義,即物質上之權,引申而為權輕重義。衍而為權勢,再衍而為權謀。” 物質上之權即指秤或秤錘。先秦的衡器,主要包含兩部分,其一為衡桿,其二為砝碼,即權。《漢書·律歷志》說:“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從漢字字源學上可以看出,“權”字從一開始就隱含著對利益的裁決和分配的可能性。 吉登斯把構成權力基礎的資源分成配置性資源和權威性資源, 布迪厄則將資源稱之為資本,他認為在諸資本中,文化資本、社會資本,尤其是經濟資本最為重要。 后來又將合法化資本稱為符號資本(Symbolic Capital ,或譯象征資本)。 本論文將吸納布迪厄的這些術語。此外,一般認為,權力常常借助于體制而發生作用,由于體制說到底仍然屬于資源的一種形式,因此,在本論文中,體制的概念也被整合到資本的范疇中。
第二,表現為諸如焚書坑儒、文字獄等暴力形式或任何明顯壓迫性形式乃是權力的最后狀態。漢娜·阿倫特指出:“權力是使公共領域得以存在的東西。這個詞本身——它在希臘語中的同義詞是dynamis,就像拉丁語中的potentia或德語中的Macht ——表明了它‘潛在的’特征。” 榮也指出:“權力有時被說成是潛在的而不是實際上的,是‘所擁有的’而非‘所實施的’:別人實現了權力擁有者的希望或意圖,而權力擁有者實際上并沒有對他們發布命令,或甚至還沒有與他們在傳達自己的目的時交換意見。” 具體地說,權力的實現常常借助于權力支配者與被權力支配者的不自覺同謀。當權力擁有者將符合自身利益或少數集團利益的觀念體制化的時候,那些處于被支配地位的人把這些觀念視之為體制自身本當具有的內在邏輯而加以遵守,正像米爾斯在討論權威的概念時所指出的,權力受眾基于服從是其責任的信念而自愿服從當權者的意志, 在這種幻覺之下,他們根本意識不到自己的意志已經受到了壓迫。布迪厄把這種信念稱之為“符號暴力”. 意識形態就是這種符號暴力的典型形式之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正如福科所揭示的那樣,權力是通過話語發生作用的:“話語傳遞著、產生著權力;它強化了權力,但也削弱了其基礎并暴露了它,使它變得脆弱并有可能遭到挫折。” 話語是權力得以實現的條件,這是因為:“通過話語和話語結構是我們把握現實的唯一途徑。在此把握過程中,我們根據適用于我們的結構,對經驗和事件進行分類和闡釋,并且在闡釋過程中,我們賦予這些結構以統一性和規范性:如果置身其外,我們就難以思考。” 權力的上述兩大特征實際上迫使我們向自己發問:第一,假如文學是一種權力,那么,構成其權力基礎的資本是什么?第二,文學是否構成一種符號權力或意識形態?但將這兩個問題分開來論述是非常困難的,因為我們將會在以后的論證
中看到,一般說來,與政治、經濟等能夠發生直接作用的權力形式不同,文學的文化資本正是由于它可以構成某種程度的符號權力這一事實所決定的。換言之,文學的文化資本正是來源于它可以通過體制的認同而成為一種符號權力或意識形態,在潛移默化中影響社會行動者。
那么,我們可以從資本的角度具體展開討論。對文學的占有,即對文學才能、文學產品、文學知識、文學地位等等的占有,是否就是意味著對一定的文化資本的占有?這個問題在現象層面并不難回答。眾所周知,在西方,荷馬、維吉爾、但丁、莎士比亞等等代表著文明史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最遲從《史記·司馬相如列傳》開始,二十四史中形形色色的《藝文志》或《文苑傳》把文學家的英名永久地載入史冊,僅僅是這些事實就足資證明文學作為文化資本的重要意義。但使得文學的文化資本成為可能的究竟是什么呢?限于篇幅,本文僅從文學文本的內部這一層面在理論上回答這一問題。在文學文本的范圍之內來尋找其文化資本的發生條件,這實際上也就是要求我們詢問:文學文本是否可能構成生產和實現權力的有效手段?文本與話語盡管在概念內涵上有一些微妙的區別,例如有的學人指出話語可以被視為在言者和聽者之間發生的語言交流,作為一項人際活動其形式受制于其社會效果,而文本作為語言交流則僅僅意味著被編碼的信息。 保羅·利科甚至認為文本就是“任何由書寫所固定下來的任何話語。” 但我們不妨暫時忽視這些對于本文無關宏旨的區別,將它們在“包含具有可詳細說明的交流功能的全部語言單位”的意義上視為同義詞, 由此,我們可以說,討論文學文本的權力,也就意味著討論文學話語的權力。
文學話語是如何可能擁有權力的呢?我們必須先回顧一下福科有關論述。福科曾經在《話語的秩序》中揭示了話語與權力的共生關系。他說:“我眼下以為,在任何社會里,話語在其產生的同時,就會依照一定數目的程序而被控制、選擇、組織和再分配,這些程序的作用在于轉移其權力和危險,對付偶然事件,并規避其笨重的、令人敬畏的物質性。” 他繼而具體論述了這些程序。其中包括“排斥程序”,即設置一些不能談及的言語禁區,例如性與政治;對話語進行一些區分,例如確認一些話語是理性的,另一些是非理性的;以及所謂求真意志,即對話語作出真偽的劃分。但福科認為這些只是影響話語的外部的程序系統,他還指出了從話語內部起區隔、限定或支配作用的另一組程序,即一,注解,這一實踐力圖不斷把所謂原始意義強加到話語上,例如歷代儒者對《四書》、《五經》的闡釋;二,稀少性原則,通過“作者”這一功能性標簽把一種虛構的統一性強加到話語上;三,學科性原則,即通過一些話語分類的規則來實施對話語的約束和控制。最后,福科還指出了進入話語的條件,例如言語的慣例或者說儀軌,創造或保存某種話語的話語社團,共同恪守某一話語信條的信仰群體,以及對話語的社會征用等等。
福科的上述觀點無疑是非常深刻的,并且在方法論上可以作為本論文的基本出發點。文學作為一種重要話語,它也以一種特有的方式組織、區分和解釋我們的經驗。因此,它也可以構成權力的媒介之一。但結合到我們所要解決的問題,我們對福科似乎還很難照單全收。這是因為,第一,當他提到話語的時候,他主要考慮的似乎是知識性話語,而文學顯然不能被視之為一種知識性話語。最明顯的情況是,作者作為一種功能性能指符號,在知識性話語和文學話語中意義完全不同,十七世紀以來,誰是某個科學話語的作者已經變得不那么重要,但在文學領域里剛好相反。 第二,福科有一種泛權力的傾向,話語的權力屬性何時較強,何時較弱,以及,各種形式的話語如何以各自特有的方式來構成權力的媒介,福科則明顯語焉不詳。要將其思想方法轉化為一種文學社會學的操作原則,我們還必須指出,文學話語實踐的有效性一方面固然受制于權力體制所強加的壓力,另一方面,文學話語又不能在任何語境下簡化為權力體制的圖解,我們必須結合文學領域自身的邏輯來理解其權力的特性。保羅·利科曾經描述了話語的兩個特征。即一方面,話語是一種說話的事件,即話語不僅僅關涉一定的語境,關涉言者和讀者或聽者,而且,話語總是關于某物的,可以說客觀上具有某種敘事性質。另一方面,全部話語又具有一定的意義。當話語作為一個事件來實現時,它同時就可以被理解為意義。 在話語直接或間接、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向我們強加以意義時,我們就可以認為話語具有話語權力;當這種話語權力被建基于一定的符號資本之上時,我們可以認為這種話語權力表現為一種符號權力;當這種話語權力依賴于權力體制的認同時,我們可以認為這種話語權力表現為一種意識形態。話語權力、符號權力或者意識形態其實是同義詞,使用這三個概念只是對同一概念的不同角度的強調而已。 具體地分析文學話語的話語權力,也許可以從文學話語的敘事特征開始展開。熱奈特指出了一般所說的敘事的三層含義:“敘事的第一層含義,如今通用的最明顯、最中心的含義,指的是承擔敘述一個或一系列事件的敘述陳述,口頭或書面的話語。”“敘事的第二層含義不大普遍,但為今天敘述方面的分析家和理論家所常用,它指的是真實或虛構的、作為話語對象的接連發生的時間,以及事件之間連貫、反襯、重復等等不同的關系。”“敘事的第三層含義看來最古老,指的仍然是一個事件,但不是人們講述的事件,而是某人講述某事(從敘述行為本身考慮)的事件。” 熱奈特分別用故事(所指或敘述內容)、敘事(能指或陳述、話語、敘述文本)、敘述(作為事件的敘事,即講述行為)來指代“敘事”一詞的這三種用法。對我們來說,重要的是前兩種。其中,作為所指的敘事為許多其他話語類型所共同擁有,例如,正像羅蘭·巴特所說的:“敘事存在于神話、寓言、童話、小說、史詩、歷史、悲劇、正劇、喜劇、啞劇、繪畫、彩繪玻璃畫、電影、連環畫、社會新聞中。而且,以這些幾乎無窮無盡的形式出現的敘事,存在于一切時代,一切地方,一切社會。” 實際上,當代學人談論起“敘事”一詞的時候,已超出了羅蘭·巴特的范圍,在諸如利奧塔爾等人的論著中,科學、哲學等等作為一種掌握世界的方式的文本單位,也是一種敘事,甚至一切話語都被認為是敘事性的。另一方面,作為陳述的敘事,也就是熱奈特更為關注的敘事話語,則規定著文學的文學性。我們認為,假如將這兩者結合起來考察,我們可以較為完整的得出文學話語的權力的性質及其特點。
首先,作為所指的敘事,文學話語確定著所敘之事的意義,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充當著符號權力或意識形態的功能。阿爾都塞說:“意識形態浸透一切人類活動,它和人類存在的‘體驗’本身是一致的:正因為如此,在偉大的小說里讓我們‘看到’的意識形態的形式,以個人‘體驗’作為它的內容。” 這就是說,文學敘事通過特定的敘事語態、敘事結構、敘事視角等敘事規則,通過對包含在敘事話語中的一些經驗、事件和人物關系的選擇、組織和書寫,通過個人化或主觀化的生命存在的體驗,通過在此過程中所體現出來的價值、信念和感覺,構建了一種對受眾而言具有影響力的觀物方式和體物方式。具體地說,在文學的閱讀經驗中,讀者被強加以做出善/ 惡、真/ 偽、美/ 丑、理想/ 現實等區分,并在實際上在接受善、真、美、理想的同時,也接受了建基于其上的意識形態假定,換言之,接受了其話語權力的支配,但自己卻渾然不覺。有必要強調指出,與歷史敘事、哲學敘事更多的隱蔽在真理的偽裝下不同,文學敘事則遁跡于語言和故事的虛構性和想象性中,似乎擺脫了它與特定意識形態的聯系,但正是因為這一點,才更讓人注意它與一定話語權力的關系:因為當意識形態假裝它不是如其所是的時候,符號權力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實現。順便指出,正如有關學人所揭示的那樣,文學話語的權力策略“可能是自覺的也可能是不自覺的。作為一種自覺的權力策略,它是敘述主體的權威性的體現;作為不自覺的話語,敘述主體被壓倒了,敘述語式不過是意識形態再生產的一種插入方式。” 從文學觀念在歷史語境中的演變的情況來看,文學話語與意識形態之間的聯系是越來越間接、越來越隱蔽了,而其權力策略的超主觀色彩也越來越明顯了,這一點我們在后文中還會提到。
但作為能指的敘事則又似乎總是傾向于瓦解著種種意識形態的可能性。意識形態通過將自身自然化為常識而不斷的自我復制,在此過程中,意識形態似乎失去了它與特殊觀念或利益的聯系,從而以普遍真理的面目封閉意義的多重指向。但文學所固有的虛構性、想象性、多義性,一言以蔽之,文學性,卻有利于文學行動者突破意識形態的獨白陷阱。眾所周知,文學的文學性是通過訴諸形式而得以實現的,正如馬拉美所說的:“詩不是用思想而是用詞句寫成的。”當文學家沉醉于對敘事話語本身的迷戀之中時,文學話語常常能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文學家本人有意識或無意識的意識形態預設。關于這一點,馬克思主義者早有非常精辟的見解。在那封著名的致哈克奈斯的信中,恩格斯指出,巴爾扎克“不得不違反自己的階級同情和政治偏見而行動”,其實正是“現實主義的最偉大勝利之一。” 法蘭克福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馬爾庫塞提出“形式的專制”的概念:“一出劇,一部小說,只有借助能‘融合’和升華‘素材’的形式,才能成為真正的藝術作品……在藝術作品中,這個‘素材’已脫離了它的直接性,稱為某種具有質的差異的東西……內容已被作品的整體改變了,它的原意,甚至會被轉化成相反的意味。這就是‘形式的專制’. ” 形式的專制對抗意識形態的專制,藝術通過服從自身的規則而從意識形態的包圍中突圍而出,并申說自己的真實。馬歇雷認為,與科學廢棄、消除意識形態不同,“文學通過運用意識形態而挑戰意識形態。”這是因為,在文學文本謀求表征自由和敘事真實的過程中,意識形態開始偏離自己原先的出發點,文本的矛盾、混亂和不協調,暴露了能指與所指的裂縫,這樣就導致了意識形態某種程度的沉默和不在場。用馬歇雷自己的話來說,就是:“日常言說所綁架的‘生命’——這一‘生命’可以在文學作品中找到其回聲——以其自身的非現實性(借助于現實性效果的生產而出場)與日常言說相對峙;而完成了的文學作品(因為沒有什么東西能被加諸其上)揭示著意識形態的諸多裂縫。” 當然,解構主義者為了顛覆文學的在場權力,傾向于夸大能指與所指之間的所謂延異!猧fference),他們從解構策略的立場出發,忽視了在較長時段的歷史語境中,能指與所指、意識形態與文學性之間客觀存在的同一性的可能性。但重要的是我們可以了解這兩者之間的張力關系。因為我們可以通過上述兩方面初步推論出文學與權力的辯證關系:一方面,文學作為一種重要的話語實踐,通過二元對立的敘事,通過作用于我們的感知、體驗和觀念,一言以蔽之,通過在人的意識或無意識層面上改變人們的信念,而使自己成為一種意識形態裝置,成為一種符號權力。但另一方面,文學對于自己審美形式的追求又可能會使自己成為特定意識形態的離心力量,文學話語的文學性可能會淘空、肢解和撕裂意識形態的整體性、具體性和連貫性,并導致它所由出發的符號權力遭到削弱,甚至歸于解體。也就是說,文學可以被確認為一種話語權力,一種符號權力或意識形態,但卻遠不是一種嚴密、穩定和完善的權力。 參考資料:
伯特蘭·羅素著,吳有三譯,《權力論:新社會分析》,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4 頁。
安東尼·吉登斯著,李康等譯,《社會的構成》,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410 頁。
例如貝爾曾經說過:“歷史地說,權力總是尋求藝術之助。”“權力結構的形式也許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導了當代文化——文學、藝術、交流。”一類的話。
參見Berle ,A.,Power ,(New York:Harcourt,Brace & World.Inc., 1969 ),第10頁、第57頁。
西方馬克思主義文論家們,例如阿爾都塞、馬歇雷、戈德曼以及法蘭克福學派諸子充分研究了文學與意識形態的關系,這構成了本論文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思想資源,但必須指出,從權力角度出發與從意識形態角度出發仍有不小的區別。權力說突出了權力,即對人的控制。意識形態突出了觀念的虛假性或非真理性。運用意識形態理論未必能夠解決全部的文學社會學問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一,假如文學是一種意識形態,那也是一種特殊形態的意識形態,可稱為邊緣性的意識形態。一方面,它固然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成為意識形態的載體,例如前現代社會的大多數文學作品;但另一方面,它自身又可能構成對意識形態的消解、對抗,現代主義文學就已經不再是一種完整意義上的意識形態,而在一定意義上可稱之為一種反意識形態。此點后文還會有更詳細的討論。二,要在一個更大范圍里展開,必須建立一個可供操作的分析框架,而通過研究諸資本的占有、流通、分配或轉讓就使這種微觀分析成為可能。三,還要注意文學內部的游戲規則,即相關分析應該能夠根據文學自身的邏輯展開。當然,我們這里陳說的是一種理想狀態。福科著,嚴鋒譯,《權力的眼睛:福科訪談錄》,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87頁。
《權力的眼睛:福科訪談錄》,第90、91頁。
Foucault,Michel, The Order of Things :An Archaeology of the Human Sciences ,(London,Tavistock and New York:Pantheon,1970),第300 頁。福科著,杜小真編選,《福科集》,上海遠東出版社,1998年版,第82頁。
參見第72頁。Morton W.Bloomfield and Charles W.Dunn,The Role of the Poet in Early Societies ,(Cambridge :D.S.Brewer,1989) , 第4 頁。
章安祺編訂,繆靈珠譯,《繆靈珠美學譯文集》,第三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 頁。
霍布斯著,黎思復等譯,《利維坦》,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62頁。類似的觀點如羅素說:“我們可以把權力解釋為若干預期結果的產生。”(《權力論:新社會分析》,第23頁。)
榮參照羅素下定義說:“權力是一些人產生有意的和預期的、針對別人的結果的能力。”Dennis H.Wrong,Power :Its Form,Basses and Uses ,(New York:Harper & Row,Publishers,1980),第2 頁。馬克斯·韋伯著,林榮遠譯,《經濟與社會》,上卷,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81頁。
例如,布勞說:“它(按指權力)是個人或集體將其意志強加于其他人的能力,盡管有反抗,這些個人或全體也可以通過威懾這樣做,威懾的形式是:撤銷有規律的被提供的報酬或懲罰,因為事實上前者和后者都構成了一種消極的制裁。”(彼德·布勞著,孫非等譯,《社會生活中的交換與權力》,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37 頁。)達爾說:“在最為一般的層面上,在現代社會科學里,權力這一術語是指諸社會單位之中的關系子集,在這些單位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單位的行為在一定情勢下依賴于另一些單位的行為。”見Shils , E.,(ed. ), International Encyclopa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 ,(Houndmills: Macmillan and Free Press ,1968),第407 頁。
拉斯韋爾、卡普蘭、達倫多夫等人也有類似見解。參見羅德里克·馬丁著,豐子義等譯,《權力社會學》,三聯書店,1992年版,第82、83頁。
《權力社會學》,第85、86頁。Holmwood,J.,et.al.,Explanation and Social Theroy ,(London:The Macmillan Press Ltd ,1993),第119 頁。
柳存仁著,《說權及儒之行權義》,載《中國文史研究通訊》,第九卷第一期,臺灣中央文史研究院文哲研究所印行,第127 頁。
陳平的一段軼事頗可說明這一點:“里中社平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曰:‘善,陳孺子之為宰!’平曰:‘嗟乎!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是肉矣。’”(《史記·陳丞相世家》,卷五十六。)
見《社會的構成》,第378 至383 頁。
布迪厄著,包亞明譯,《布爾迪厄訪談錄》,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89 至122 頁。
參見Pierre Bourdieu ,In Other Words,(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1990 )第123 至139 頁。
當然,基于符號資本的權力即符號權力。漢娜·阿倫特著,竺乾威等譯,《人的條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 頁。Power :Its Form,Basses and Uses ,第7 頁。
轉引自Power :Its Form,Basses and Uses ,第23頁。
布迪厄說:“符號暴力就是:在一個社會行動者本身合謀的基礎上,施加在他身上的暴力。”(布迪厄著,李猛等譯,《實踐與反思》,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年版,第221 頁。)在另一個地方他說得更清楚:“任何符號支配都預先假定,在受制于符號支配的社會行動者那里,存在某種形式的共謀關系,這種合謀關系既非被動的屈從于一種外在的約束,也不是自由地信奉某些價值……符號暴力的特殊性恰恰在于這樣一個事實,即它要求那些承受符號支配的人具有一種態度,這種態度使自由和約束之間那種尋常的對立站不住腳。”(同上書,第320 頁。)加爾布雷斯則將權力的這一性質稱之為“調控權力”(Conditioned power ),他說:“調控權力是通過改變信念來運作的。說服、教育或那些似乎自然、適當和正確的社會準則,使個人服從于他人的意志。這種服從反映了一種心甘情愿的過程,但人們并不承認服從這個事實。”(加爾布雷斯著,劉北成譯,《權力的剖析》,臺灣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9 頁。)福科著,張廷琛等譯,《性史》,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第99頁。Mills ,S.,Discourse :The New Critical Idiom,(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1997),第54頁。
Discourse :The New Critical Idiom,第4 頁。
有的學人說得更明確:“文本可能是被書寫出來的,而有的話語是被說出來的,文本可能是非互動的,而話語是互動的,……文本可能或長或短,而話語總意味著一定的長度,并且文本可能擁有表層的一致性,而話語則也許擁有一個更深層的一致性。”出處同上。保羅·利科爾著,陶遠華等譯,《解釋學與人文學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 頁。
參見Discourse :The New Critical Idiom,第3 頁。換句話說,我們把文本的涵義擴大到口傳領域。Foucault,M.,The Discourse on language ,in Adams,H.& Searle,L.,(eds ),Critical Theory Since 1965,(Tallahassee :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86),第149 頁。
以下的有關討論均可參見此文。參見福科著,《作者是什么?》,載王潮選編,《后現代主義的突破》,敦煌文藝出版社,1996年版,第271-291 頁。
參見《解釋學與人文學科》,第136 頁。熱奈特著,王文融譯,《敘事話語 新敘事話語》,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6 頁。
羅蘭·巴特著,董學文等譯,《符號學美學》,遼寧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8 頁。
董學文主編,《西方馬克思主義美學的新維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61 頁。
陳曉明著,《解構的蹤跡:歷史、話語與主體》,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75頁。
馬克思、恩格斯著,《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中央編譯局譯,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第684 頁。馬爾庫塞著,《審美之維——馬爾庫塞美學論著集》,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235 頁。
Macherey,P.,A Theory of Literary Production ,(London,Henley & Boston :Routledge & Kegan Paul,1978),第6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