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電影作品的著作權問題
張耀華
一、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并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些侵犯著作權情形中與視聽作品有關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即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因此,電視臺的電影頻道同樣不可以隨意轉播已經公開播放過的電影,而必須視具體情況而定。判斷一部電影是否可以不征得電影著作權人的同意而播放時,必須先判定這部電影是否已經自其首次播放以來已經超過50年,進入了公有領域。如果這部電影尚在《著作權法》保護的期眼內,則必須征得電影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二)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這里要注意,正當我們對盜版光盤深惡痛絕而又無可奈何之際,比光盤盜版更具殺傷力的網絡盜版又“異軍突起”,當不計其數的觀眾在網上收看盜版電影時電影投資人的收益卻為零!網絡電影盜版現象已發展為世界性問題,嚴重阻礙了電影業的健康發展,整治網絡盜版現象勢在必行。 二、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第一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并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單位有本決定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處罰。 所以,廣播影視系統各作品的創作者和使用者,在創作作品后要依本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使用(復制發行、銷售等)他人作品時,一要取得他人許可;二要在銷售他人作品的復制品時,弄清該復制品是否為侵權制品,如屬侵權復制品就拒絕進貨、銷售,以免給單位和主管領導以及直接責任人帶來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另外,外國電影、電視和錄像作品的著作權人可以授權我國任何人公開表演其作品。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司法解釋降低了侵犯著作權罪定罪標準。根據新出臺的司法解釋,以營利為目的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均可定為侵犯著作權罪。 作品的著作權人,要理直氣壯地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電視臺(站)、電影廠、音像出版單位,既是作品的使用者,在某些情況下也是作品的作者。只要我們創作了作品或依法獲得了作品的著作權,那么,我們就能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依法維護自己的著作權。例如: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電視臺(站)制作廣播電視節目,電影制片廠拍攝電影,音像出版單位制作音像作品,按著作權法律規定,就依法享有著作權,未經許可,他人不得使用。根據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電影制片廠對其制作、拍攝的電影作品,除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外,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均由其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