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自然權利”到環境倫理的反思
金海濤
論文關鍵詞:自然權利 環境 大地倫理
論文摘要:人類對自然的認識是一個逐步深入,范圍不斷擴大的過程;從“狹隘人類中心主義”到“大地倫理”,使人類逐步認識到了人與自然萬物同屬于一個“生命共同體”。從而人類對“自然權利”有了更明確的解析;在“自然權利”運動的推動下,“自然權利”的內涵得到前所未有的豐富和發展,它對于今天指導人類進行環境保護,維護生態平衡有重大現實意義。
當前,加強環境保護,注重生態平衡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為了實現本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所關注的重大問題,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也是人類社會追求的最終目標。而今天,為什么要保護自然,又何以能實現,其實這是一個歷史的話題。今天,追本溯源,從歷史的角度來反思環境保護的淵源,對實現環境發展的可持續性,從而實現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1“自然權利”說的起源及基本內涵
.“自然權利”這一專業術語是隨著人類對自然的認識的發展而發展的。人類認識發展的漸進性決定了不同時期人們對“自然權利”釋義的不同。提到“權利”一詞時,它總是與人或人類社會聯系在一起的,即有它的特殊的規定性和特定的使用范疇。因此,在以后的很長一段時間里,無論是作為一個社會法律關系,還是作為道德關系范疇,特別是就“權利”與“義務”的相互關系來考慮時,權利只能局限于人類或人類社會領域。
1. 1“夭賦權利”的最初途釋
“天賦權利”或“天賦人權”是17世紀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英國的哲學家洛克為了反對封建專制,倡導人權解放運動首先提出的,它的基本含義是人生來就是平等的,擁有平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這也就證實了最早的“權利”一詞指的就是人權,即人類的認識只是局限于“人類中心主義”的思維。其實早在公元三四世紀時,古希臘和古羅馬的哲學家就認識到這樣的哲理:人是先于政府或其他文明秩序而存在的,這種原始的自然狀態是根據某些基于存在和生存的生物學意義上的原則組織起來的。他們把這種原則稱之為“自然法”。
3世紀時,羅馬的法學家烏爾比安就提出“動物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因為自然法包括了自然傳授給所有動物的生存法則;羅馬人也由此推出,假定存在著(除人類以外的)另一種道德體系,即‘動物法’,也是合乎邏輯的[[2]。上面所說的“自然法”或道德體系,也就是處于朦朧狀態的“動物權利”意識,只不過直至后來出現了“人權”的思想,才有了更明晰的解釋.另外,雖然這里只是提到了把動物包括進這種“公正”的概念之中去,但這種微弱的“廣延共同體”的思想使在20世紀70年代的“森林與其他自然客體在法律面前應當擁有地位”觀點的出現就顯得不很突然。
而其他意義上的“權利”思想,即和人類社會同等意義上的“權利”范疇內的自然權利,不可能存在于動物生活領域或其他生物生活領域。澳大利亞哲學家帕斯莫爾認為“權利思想完全不適用于非人類的存在物,人類之外的生命認識不到彼此之間的責任,也沒有能力交流對責任的看法,這一事實意味著只有人類道德才是道德共同體的成員,荒野只有工具價值,當然人類應該以負責任的態度來加以討論,也就是說,大自然的確不擁有權利,但為了自己的幸福而保護大自然,把生態倫理學當作某種人際道德來加以討論是正確的。”羅國杰認為“所謂動物的權利,并不是他們生而俱有的。而是人賦予他們的,人類之所以賦予植物或動物以權利,并不是為了植物或動物本身,而是為了整個地球的生態平衡”閣。因此,并不否認“自然”權利的存在,而是從人類自身的“權利”問題出發,即談到自然的權利,不只是權利主體的改變,其本質與人類社會的“權利”有根本的區別。因此,可以說,這只是一種借用,或類比的用法。同時,也必須承認,人類對于“權利”含義的解釋也不可能至少不能全部在自然那里找到。
1.2“動物權利”的突破和認識自然的起始
在歷史上,很多宗教都倡導“生命意識”,仁慈主義者對任何生命都持有敬畏的態度。他們把對動物的殘忍行為視為人所犯下的錯誤,從宗教的角度看是一種罪孽;哲學家納斯認為,“原則上,動物所擁有的生存和成長的權利,與我們及我們的孩子所擁有的權利同樣多”[’]。英國的勞倫斯最早提出的“畜類也享有權利”的觀念,是倫理上的重大進步。但他反對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也反對激進的仁慈主義者。仁慈主義者的行為在18世紀由民間運動逐漸發展到為保護動物權利立法的斗爭。1876年,使用活體解剖成為爭論的熱門,最后迫使政府立法調節,要求必須用麻醉藥把動物實驗者的痛苦降到最低的程度。
另外還有素食主義者的禁獵行為等,他們和宗教的仁慈主義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動物權利的保護和動物權利解放運動;雖然還只是局限于動物的范疇,但它促進了人類從“狹隘人類中心主義”向“開明人類中心主義”的轉化,這是人類倫理思想的重大進步。
2自然權利的基本特征
人類對自然的認識是一個歷史的過程,從突破“人類中心主義”到“大地倫理”倫理思想的誕生,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人類在曲折的發展中發現大自然同樣存在“權利”,認識到人與自然的“統一性”。綜觀各個時期的自然權利理論,人們發現“自然權利”有以下特征:
2.1自然性
自然權利是自然意志的表現,它源于自然運行的法則,任何違抗自然意志,違抗自然運行法則的,對自然權利的侵犯行為,最終都會遭到自然力量的報復與打擊。自然性是自然權利的本質特征。
2.2一致性
所有生物按照生態規律的存在都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任何生物都有生態學規律規定的存在權利,同時,也有生態學規律規定的義務、自然意志、自然法則。自然力量是不允許任何生物只行使生存的權利而不履行存在的義務;也不要求任何生物只履行存在的義務而不行使存在的權利。
2.3平等性
在自然權利上,所有的生物無貴賤之分,高低之分和優劣之分異,決不因其數量的多少,出現時間的早晚,擁有力量的大小,進化層次的高低而不同;自然這一偉大的造物主既不偏愛也不歧視任何一個成員,任何生物都不可能長期獲得超越生態學規律之上的生物生活特權。 2. 4相對性
在人類出現之后,自然中的其他權利主體行為能力受到了限制。在生態系統中,面對著自衛的、能動的人類,其他的生物往往無法通過自發的活動直接實現對人類的權利要求,而必須通過作為自然義務主體的人類的配合才能實現,人類自然道德義務的履行,對于社會一自然的和諧發展具有巨大的能動作用。
勿庸諱言,人類作為自然道德的義務主體,在自然活動中意味著對自然道德義務的履行。人與人的社會關系的扭曲必然導致人與自然關系的扭曲,人類自然生活史的悲劇,是人類社會史悲劇的延伸。因此,人類的社會文化存在方式必須和自然的存在方式相適應,人類的社會文化運演規律必須服從自然的運演規律。
3“自然權利”理論的豐富和發展
在人類對自然的認識不斷發展的同時,各種關于“自然權利”的理論也發展起來,它既為人類對自然的認識提供理論的指導,同時它也在人類認識的推動下不斷深化和發展,使“自然權利”理論在實踐中不斷得以深化。
1}世紀初期,笛卡兒的“靈魂與肉體的二元論”思想代表了當時人們對自然的普遍認識程度,他把人由于具有靈魂和意識能夠思考而與動物區分開來;提出了動物感覺不到痛苦的理論,認為動物只是一種機械的“自動機”,他堅信人類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擁有者”(sl。笛卡兒因此還成了活體解剖的積極倡導者和實踐者。這是對除了人類之外沒有任何其他的東西可享有人類平等的權利思想的真實反映。在笛卡兒主義盛行的同時,另一種與其截然相反的,新的理論也在發展,這就是邊沁的功利主義倫理觀。即動物是有感覺的,它能夠體驗痛苦,感受快樂。他倡導仁慈對待動物,盡量減少動物所遭受的痛苦的思想;他反潔道,“問題的關鍵不是,它們能推理或說話嗎?而是它們能感覺苦樂嗎?",(67但他同樣認為,動物低于人類,不值得人去尊重和關心,動物的利益是可以犧牲的。他們的這些認識還只是停留在“人類中心主義”的認識層面。
美國著名的哲學家雷根則全面地闡述了“動物權利主義”思想。第一,動物與人類一樣,具有天賦價值,人類與動物最關鍵最基本的相同之處就是都是生命的體驗主體。第二,動物權利運動是人權運動的一部分,權利論不僅局限于人類的范圍,動物與人類具有同等的權利。因此,動物應該獲得人與人之間互相尊重的同等權利。這樣,雷根把動物的權利與人類的權利等同起來,這是人類在道義上對動物的最大平等,是對動物權利的大解放。
而與此同時,被稱為“自然權利運動的先驅”的法國著名的哲學家史懷澤,第一次系統地提出了.‘自然中心主義生態倫理理論”,其核心思想就是“敬畏生命”理論。他認為萬物都是可受尊敬的生命,自然界的任何生命都與人類一樣,具有同樣受到尊敬的權利。他把自然萬物歸結到同等生命的集合,從而使人類的視野得到巨大的擴大。而羅爾斯頓的“自然權利觀”則顯得更明了、更徹底,他對“自然權利”的解釋更具體,更豐富。他著重強調了人與自然發生關系的過程中“自然權利”的產生以及表現形式。
第一,“權利觀”。羅爾斯頓認為權利產生于關系。人之所以存在權利,享有權利,就是因為人類生存的社會處于人與人交往的關系之中[f}l。而同樣如果沒有人類與自然、自然界各個組成部分內部之間發生關系,也就不存在“自然權利”之說;權利不存在于自發性的大自然中,權利附著在感覺之上,在人們關心自發性的大自然時,動物的權利對人類不具有約束力,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動物的權利不是天賦的;因此,不管人類對有感覺的生命產生有害或有利的影響,我們都必須承認,任何生命都擁有某種不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權利。
第二,“不干預”思想。他要求必須尊重物種自由的適應選擇的思想。人們在干預自然的行為中,試圖對其施加普遍仁慈的責任,這種行為過于強硬和主觀而且有限,大自然作為一個最佳的適應之地,這是一種帶有痛苦成分的善。比如,由于山澗漲水,堵住野鹿的去路而導致一些鹿的溺水而死,大部分的人肯定會想方設法為其引路,而實際上這就是人類對大自然的不合理的干預,當然這里與仁慈主義的論點是分開而論的。
綜觀整個自然權利意識的形成和發展過程,直至當今環境間題成為擺在全人類面前的共同的重要的課題。這個過程其實很漫長,很艱辛。從“狹隘人類中心主義”到當今天以生態環境為中心的“大地倫理學”,這是人類倫理思想發展的重大飛躍。“自然權利”理論豐富的內涵也說明了其本身對人類的重大意義。但從根本上來說,這是人類在認識自然的過程中,通過糾正或改正自己對自然犯下的罪行或錯誤,在把自己當作自然有機體中平等的一員,在維護自然權利的同時,人類也在維護自身的利益,在捍衛這個自然萬物生存的空間,從而使人與自然和諧、共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