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審計內容
王俊倡
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項審計中重點突出如下幾方面:一是為有效地提高管理效益,增強合作醫療本身的抗風險能力,更好地保障農民的基本醫療,減少浪費,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的審計監督;二是為維持合作醫療費用的收支平衡,減少不合理醫療開支,真正保障合作醫療參加者的基本醫療需要,加強對合作醫療衛生服務單位的審計監督;三是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者的審計監督,主要是抽查是否存在多檢查、多開藥、濫用高精尖設備檢查、與亂用非基本藥物及是否存在為他人開藥和借證他人就診等行為。結合當前的實際情況,其具體審計內容筆者認為有如下一些:
1中央補助資金申報情況。主要依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個人繳費金額,對地方政府申報報表進行審查,看有無虛報參合農民人數騙取中央資金問題。
2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補助資金到位情況。目前我縣各級補助資金分別為中央財政40元/人,省財政37元/人,縣財政3元/人。主要審查地方各級政府撥款文件和資金到賬情況,看是否按時足額到位。尤其審查清地方各級政府補助資金的來源渠道,看有無擠占挪用其他項目財政資金和虛假配套問題。
3鄉鎮政府代收農民繳費情況。參保農民每年繳納一定資金作為合作自繳資金,由鄉鎮政府組織有關人員代收,統一交鄉鎮財政所,開具專用收據,并匯總上繳縣財政專戶。主要審查其是否按時足額上繳,有無截留挪用或滯留資金。
4銀行賬戶開設和資金存儲情況。設立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切實做到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賬專用、專人負責,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使用。目前合作醫療基金設立了兩個賬戶,即:財政設立基金收入專戶、農醫局設立支出賬戶,前者主要負責基金籌集,后者主要負責基金開支。主要審查開戶許可證、銀行對賬單和存款余額,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是否開設在國有商業銀行,有無將資金挪用、跨行存儲和賬賬不符等問題。
5農村合作醫療機構設立、辦公經費及人員經費列支情況。目前,我縣農村合作醫療機構的工作經費來源有縣財政按農業人口每人每年0.5元預算縣農醫局工作經費,各鄉(鎮)按農業人口每人每年1元標準籌集開展農村合作醫療的工作經費。主要查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中心編制批文,審查辦公經費和人員工資等有無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列支問題。
6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出情況。鄉鎮定點醫療機構、縣級定點醫療機構、縣外定點醫療機構和非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線由原來的100元、200元、300元和300元分別調整到100元、300元、600元和800元。對參合農民在一年內患病住院醫療的,只計算其中最高級別醫院的一次起付線。同級醫療機構只設立一個補償比。鄉鎮定點醫療機構、縣級定點醫療機構、縣外定點醫療機構和縣外非定點醫療機構的補償比例由原來的50%、40%、30%和30%分別提高到70%、55%、40%和30%。住院平產補助由原來的鄉級定點醫療機構、縣級定點醫療機構補助200元、100元分別提高到300元、200元,縣外醫療機構補助100元。住院補償封頂線由原來的1.5萬元提高到2萬元,以當年內實際獲得補償金額累計計算。還有大病醫療費支付。對這些的審計主要是對照有關規定,看其是否有不符合規定支付。 7定點醫療機構收費情況。主要抽查參合農民住院記錄(住院時間、住院檢查治療項目及收費標準、所用藥品及收費價格等),看是否存在多計、重計住院次數;是否存在多檢查、濫檢查現象;是否存在過多使用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用藥條目之外的藥品(使得大部分費用需要農民自理,變相增加農民負擔等)。重點對醫療機構的檢查項目和藥品價格進行審查,看檢查項目和藥品價格是否執行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是否存在提高收費標準和無依據亂收費等問題。
8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用藥、檢查情況。主要抽查是否存在多檢查、濫檢查現象,是否存在濫用藥情況。此外審計時要注意外出人員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情況及是否存在非農人員參加農村合作醫療。
9鄉鎮衛生院醫療服務能力情況。主要調查鄉鎮衛生院醫護人員年齡、知識、專業結構及大型醫療設備、醫療用房和住院床位等情況,對照《鄉鎮衛生院建設基本標準》,考核鄉鎮衛生院達標和醫療服務能力情況。
10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節超情況。將縣財政局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專戶與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中心賬目進行合并,計算當年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節超情況,分析查找節超金額偏大的主要原因,以便確定合理的補償比例和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的收費行為。
11風險基金建立情況。目前,我縣風險基金按每年籌集額中大病統籌資金的3%劃入,總額保持在年籌集10%左右。主要審查上繳方式及賬務處理情況,看風險基金是否建立,上下級賬面記載是否一致。
12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公示情況。主要查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中心是否將基金收支情況向社會公示,以保證參合農民的參與、知情和監督權利。
13農民對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滿意情況。采取調查問卷方式,了解農民對農村合作醫療政策情況及對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滿意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