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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試議我國農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立

史小艷

論文摘要:農村土地信托是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新方式。我國農村土地信托在信托權利、信托期限等方面存在特殊性。農村土地信托在各地的實踐表明,農村土地信托在增加農民收入,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及金融市場,遏制荒地,調整農業結構,促進農業可持續性發展,打造社會誠信體系等方面均有現實意義。我國應先以條例及其實施意見的方式規范農村土地信托服務機構,農村土地信托合同,農村土地信托登記及信息公開制度,農村土地信托監管體系等方面內容。

論文關鍵詞:農村土地;信托制度;承包經營權流轉

一、農村土地信托的基本概念厘清

信托制度是一個非常靈活的機制,現代法學家普遍認為信托起源于中世紀英國的“用益制度”。在該機制中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以及為了實現某一目的,而擁有并管理信托財產。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農村土地信托是指委托人為了有效的利用土地,保障自身權益,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變的情況下,將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定程序有償信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利用其專業進行統一經營與管理,并將經營利潤作為信托收益分配金交付給受益人的法律行為。依據此定義,我國的農村土地信托應具有以下特點:

(一)農村土地信托的權利具有特殊性。因在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所以,能夠進行農村土地信托的權利僅包括承包權和經營使用權。這與傳統信托法有很大不同。

(二)農村土地信托的時間具有期限性。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均有年限限制。如: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所以,農村土地信托的時間只能在剩余承包期或使用期內協商確定。如有超過,超過部分無效。

(三)農村土地信托的行使具有局限性。農村土地信托的行使局限性表現為不能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和農村經營機制;也表現為農村土地信托的受托人不能隨意改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涉及的土地用途。

(四)農村土地信托的目的具有利益性。農村土地信托所具有的利益性體現多元化。首先,體現受益人利益。主要表現為固定的經濟利益,包括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其次,體現受托人利益。要遵循公平合同的原則很好的保護受托人的生產積極性。最后,體現政府利益。信托服務能促進政府對土地進行有效管理,保護本地區的耕地,調整地區農業結構及促進地區農業現代化。

(五)農村土地信托的生效具有要式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用益物權。依照我國《物權法》、《信托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農村土地信托的生效必須有真實有效的書面合同。因而使農村土地信托的生效具有要式性。

(六)政府機關在農村土地信托中具有橋梁作用。信托是基于信任所產生的委托。目前,我國的信用機制不是很完善。由讓政府指導成立農村土地信托服務機構,并對農村土地信托服務機構進行統一監管。

二、我國建立農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現實意義

《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這就給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進一步深化指明了方向。各地區的實踐成果充分說明在我國建立農村土地信托制度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農村土地信托有利于保障農民的經濟利益

農村土地信托不影響農村集體所有的性質,也不影響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經營機制。這樣既可保證委托人的現有土地基本權益,又可使他們放心轉移到二三產業中去發展,從而在總體上保障與增加農民的經濟利益。

(二)農村土地信托有利于遏制農地拋荒,調整農業結構

隨著農村勞動力大量地流向城市,承包的土地大量荒蕪。農村土地信托在保障農民利益的前提下依照農民的自由意愿將土地交給有技術,懂管理的專業農業生產者按照土地的自然狀況統一規劃、統一耕作、統一管理從而更好地實現土地農業價值,調整農業結構。

(三)農村土地信托有利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建立

通過成立農村土地信托服務機構,解決了供需雙方見面難、談判難的問題。同時,以市場定價為標準價格,解決了信托土地的價格機制,從而促進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的建立。

(四)農村土地信托有利于保護我國的土地資源,特別是耕地資源

我國是個人口大國,糧食安全關系到國泰民安。國家再三提出要保障十八億畝的耕地底線。農村土地信托中介服務機構將農民待流轉土地進行統一登記、備案、管理,為農村耕地資源的監督、保護提供可靠的真實資料。

(五)農村土地信托有利于農村金融體系的建立

農地金融制度的建立需要相對發達的農地交易市場,農地金融制度的發展、壯大也必須以農地制度改革創造的資金、土地需求為基礎。農村土地信托機構將委托人的土地依法登記,并將土地按土地肥力、地域特征、周圍生態環境等土地經營要素的不同加以分類,出租或轉包給受讓人,形成良好的供需市場,為農村金融市場在我國的真正建立創造有利條件。

(六)農村土地信托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促進農村土地可持續發展

農村土地信托的受托人是有技術、懂管理的農業生產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科學的技術與專業化的管理能更好地保障農村土地的高效可持續性利用與發展。

(七)農村土地信托有利于信用理念的樹立,打造社會誠信體系

作為一項經濟制度,農村土地信托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作為一項法律制度,農村土地信托制度又將誠實信用原則制度化,起構筑社會信用基石的作用。所以,土地信托制度的有效運作,有利于培育民眾的信用意識,營造誠實為本、信用至上的社會環境,打造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 三、我國農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立

(一)我國農村土地信托制度構建的法律框架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信托的實踐探索主要在《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物權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規與規章調整中進行運行。但農村土地流轉是一個綜合性較強的工作,現有法律的規定仍不能為農村土地信托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我國應及時完善農村土地信托的相關法律法規,規范與保障實踐中大量存在的農村土地信托流轉方式,使農村土地信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鑒于我國農村土地信托只處于初級階段,目前可行的做法是由國務院信托主管機關結合其他相關部門就土地信托制定條例及實施意見,等時機成熟后,再就土地信托制定部門規章或單獨立法。當然無論以哪種形式出現。農村土地信托只是作為其中一章進行規范。

(二)我國農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基本內容

依農村土地信托實踐中的操作程序,我國的農村土地信托制度中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農村土地信托服務機構

接合我國實踐,農村土地信托服務機構應采用兩種產生模式:第一,在經濟發達的地區,可用市場化運作方法,采用獨立于政府,獨立于村集體的土地信托公司作為農村土地信托服務機構;第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可將農村土地信托服務機構定性為公益性或準公益性機構,由政府就農村土地信托流轉專項給予一定的財政支持。農村土地信托服務機構在政府的監管下,按照法律規定和章程開展活動。

2、農村土地信托合同

農村土地信托合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在農村土地信托服務機構的協調、指導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土地使用權信托所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它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合同主體

農村土地信托合同主體包括委托方與受托方雙方當事人。委托方一般情況下應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本人。但需注意兩種情況:一是轉租等方式受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是否可將土地使用權進行信托。筆者認為,為了進一步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允許土地便用權人在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的書面同意下,在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內將自己占有使用的土地信托給受托人;同時,因本文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為視角,也將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尚未發包或預留的農業用地享有農村土地使用權排除在農村土地信托之外。

(2)訂立原則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農村土地信托合同的訂立應遵循以下原則:第一,堅持保護耕地原則。這就要堅持耕地的農業用途不變,確保耕地的復墾能力,保證糧食生產安全;第二,堅持“穩制活田,三權分離原則。堅持“三權分離”,明確土地使用權流轉后,農民承包權不收歸集體;第三,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這是一條《合同法》的類推原則。

(3)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是農村土地信托法律關系中的客體。它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有限定的農村土地使用權(當土地使用權能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脫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權利,且土地使用權人已征得承包者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將土地使用權在土地剩余使用期限內進行信托)。

(4)信托類型

土地信托包括出租型信托、轉讓型信托。此外,實踐中還出現一種入股型信托,如湖陽益陽的土地信托就包括此類型。考慮到農村土地信托流轉方式還處于積極探索階段,入股型信托因存在一定的風險,不利于穩定承包經營權。所以,在目前先不將其納入我國農村土地信托的類型之中。

(5)信托期限

農村土地信托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土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內自由確定信托期限。但依據公平原則,應允許委托人的信托收益應隨著信托期限的延長而增加。

(6)雙方權利與義務

信托法對農村土地信托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則的設定,是為了更好地協調各當事人之間關系,減少彼此間利益沖突的制度設計。[4]農村土地信托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依具體情況,參照合同法相關條款,通過權利義務的確定來保障自己應有權益。

(7)信托風險負擔

在信托合同執行階段,可能會存在道德風險、市場風險等風險而導致一方或雙方利益受損。對于這些風險的負擔問題可依過錯方承擔為主,公平原則為輔原則加以處理。或在合同中將處理方法加以明確。

3、農村土地信托的登記與信息公開制度

依我國《物權法》第127條及《信托法》第八條的規定,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農村土地信托的有效成立均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在此情況下,進行農村土地信托的信息公開制度無疑是保護多方權益的有利武器。農村信托服務機構要及時公開關于信托地塊、信托合同雙方當事人等信息,盡可能地減少因農村土地信托各參與人間信息不對稱或合同不完全等原因所帶來的風險。

4、農村土地信托的監管體系

為了使農村土地信托高效、有序運行,有效的監管成為必須。依據我國信托法的一般原理及相關法律規定,借鑒國外的監管模式。我國農村土地信托監管體系應包括立法監管、政府監管、行業自已監管與社會監管四大部分。使我國盡早建立含蓋立法、政府、行業協會與社會多元為一體的農村土地信托監管體系,為我國農村土地信托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結語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信托是我國近幾年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進行積極探索的最新成果。但因存在多方面制約因素,在實踐中還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應建立農村土地信托制度及時地反映、總結現實成果,規范農村土地信托行為,調整農村土地信托的各種法律關系,從而有力推動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促進我國農業生產力與農村經濟的發展及農民收入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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