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于德沐 王能友
摘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文中探討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的制約因素,提出建立新農保制度的建議與對策,促使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步由區域試點推廣到全國。
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制約發展因素;傳統文化;基本原則;改革。
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新農保)采取的方式是個人繳費與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目標是到2020年基本實現全覆蓋。這是我國農村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的第二次改革,標志著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把全體農村居民的養老逐步從體制外納入體制內。
一、建立新農保制度,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義。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我國進入21世紀以來最偉大的民生工程,是我國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開創性工作。為此,我們要抓住歷史機遇,把試點工作做細、做好,逐步向全國推廣。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社會主義代表廣大人民的利益,新農保是一項惠民政策,促進社會朝著公平、正義的方向發展,實現社會保障資源的優化配置。建立新農保制度是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的一項重大舉措,有利于提高農民收入,保障農民基本生活;建立新農保制度,為數億農民解除養老的后顧之憂,讓廣大農民群眾更好地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
推行新農保,改革我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模式,逐步建立現代社會的養老保障制度,使我國農民幾千年“養兒防老”的思想觀念轉變為社會養老的公民意識,逐步使中國進入現代化發達國家的行列。
推行新農保,使農民養老逐步擺脫對土地保障的依賴,適時引導農民工融入城市,真正地實現城市化,從而進一步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業現代化發展,最終破解“三農”問題。同時,也為實施新農保制度所需要的基金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案,從而促進城鎮職工養老保障與新農保相結合,實現城鄉全體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
二、制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的因素。
(一)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
新中國建立以后,我國開始推行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直接制約著當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設計上,重城市、輕鄉村,是典型的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養老保險制度[1]。占中國人口70%的農村人口,幾乎完全被摒棄于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農民養老基本上依賴于家庭和土地,有限的社會養老保險資源絕大多數都是在保障著城鎮居民,支付農村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的比例極低,農民始終游離在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邊緣。
(二)農村集體經濟名存實亡,農民收入水平有限。
目前在我國推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阻礙是資金問題。50年代以來,我國優先發展重工業,農業為支持工業發展過度付出,削弱了農村集體經濟的基礎,使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大多數成了“空殼經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為“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而實際上,三者都沒有落到實處。政府只給政策扶持不給資金,集體經濟名存實亡,農民個人繳費受到其個人收入的限制又缺少參與的積極性,使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進展緩慢。
(三)農民養老保險的社會化問題日益突出。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基本停留在政策層面。我國傳統的戶籍制度將全國人口人為地劃分為“農村人口”與“城鎮人口”,二者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實質性差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享有養老保險及相關的社會救助制度,而農村廣大居民除了“五保”供養制外,沒有形成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且“五?!惫B制度是建立在農村集體經濟基礎之上,隨著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廣實行,“五?!奔泄B率偏低[2]。對于貧困問題,我國全面推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市做到了應保盡保,而農村貧困群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則處于不規范狀態,屬于“零敲碎打”的階段。
隨著農村集體保障能力的下降,人口老齡化、家庭小型化使家庭養老的保障功能弱化,以及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土地的保障功能逐步喪失,農民傳統的養老保障方式面臨極大的挑戰,城鄉居民由于社會保障支出而產生的個人收入差異大約為l933元,農民迫切需要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障[3]。解決農村老人的養老問題,盡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刻不容緩。
我國在70年代開始推行計劃生育政策,家庭結構小型化,導致一對夫婦面臨著贍養四位甚至八位老人的局面,家庭保障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同時農村勞動力不斷向經濟發達城市流動,進一步加劇了農村人口的老齡化程度,農村“空巢老人”的基本經濟供養難以保證。
三、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建議與對策。
如何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新農保制度,是關系到農民群眾“老有所養”的基本民生問題,是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社會是否公平、和諧的重要問題。
(一)從法律的層面,規范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秩序。
我國的《社會保險法》剛剛實行,但在內容上針對城鎮居民的相關條款較多,而有關農村居民的許多因素則沒有具體考慮進去。新農保建設應當有相應的法律予以指導。通過立法手段,使新農保具有穩定性和合法性;規范管理參保的個人賬戶以及調節儲備金,確保公共財政支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降低農民參保門檻,提高養老保障水平[4]。
(二)從資金的層面,加大國家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力度。
只要具備了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每個國家和地區均可以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著力推進新農保制度建設的步伐,必須加強政策扶持,加大財政支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性”、“福利性”,才能使農民群眾享有平等的養老待遇,才能調動起廣大農民參保的積極性,才能促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健康發展。目前,我國新農保的試點工作正在許多地區穩步推進,也正是得益于政府加大了扶持的力度。除了國家的扶持外,還要多方面地籌集資金,調動農民繳費的積極性。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儲備積蓄的方式,農民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屬于個人所得,國家財政扶持部分也可按一定比例納入個人賬戶,主體上作為統籌部分[5]。農村居民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于個人繳費的多少和時間的長短以及財政預算用于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規模。同時,各級政府應充分發揮公共財政反哺農村的功能,為建立農村養老保障機制提供財力支持。對于中西部的農村地區,建議中央給予更大的支持力度,以減輕中西部省區各級政府的財政負擔。
(三)在保障模式上,吸取國內外的經驗,推動保障制度的創新。
高度重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建設,積極推動保障模式的創新,提高農村養老保障的能力和效果。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機制相結合,逐步提高農民個人的參保率、覆蓋率,擴大社會保障面,使有條件地區的農民盡快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要積極改進保險資金的管理辦法,支持社會化養老保險服務事業發展,強化對養老服務的規范和管理;加強政策制定和宣傳引導,建立健全各級農村社會保險機構,解決和落實人員編制、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為農村基層開展新農保工作創造必備的條件。
參考文獻:
[1]陳銀娥,楊卿。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研究綜述[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8(1):31-34。
[2]張君良,沈君彬。經濟強縣建構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體系的路徑探析[J]。東南學術,2010(1):94-96。
[3]李實,羅楚亮。中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重新估計[J]。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3):115-118。
[4]張秉福。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J]。廣西財經學院學報,2006(10):96-98。
[5]宮曉霞。構建和完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思考[J]。財政研究,2005(11):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