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金融發展面臨的問題與對策
李敏
提要當前,我國農村還存在融資困難、風險分散機制不完善、金融產品缺失、農村金融信用環境缺失等,為此應在加大農村融資政策支持、加強農村金融機構建設、加強農村金融創新等方面不斷努力,從而推動農村金融發展,為新農村建設提供金融支持。 關鍵詞:金融發展;問題;對策
金融在農業生產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生產要素,但是當前我國農村金融在諸多方面存在問題,制約著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為此應該大力推動農村金融發展。 一、農村金融的內涵 農村金融市場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信貸市場、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是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農村金融可以視為一個系統,這個系統包括農村金融市場、金融中介組織和金融工具,這個系統必須能夠為農村居民提供中介、儲蓄、信貸、匯款、保險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務,且能長期保持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數量。農村金融包括農村儲蓄、借貸、融資和減少風險的機會以及相關的準則和制度,農村金融市場具有三個功能:一是生產信貸功能,即通過提供生產信貸來提高借款者的生產能力和收入;二是消費信貸功能,即通過提供消費信貸來平穩收入和平滑消費;三是保險功能,即通過提供農戶獲得信貸的潛在可能性來提高農戶應對潛在風險的能力。在當前加快新農村建設的背景下,農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是實現新農村建設目標的基礎和前提。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現代農業經濟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當前,資金嚴重短缺等金融問題困擾著我國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其基本原因有農村融資困難、金融產品單一、農村信用環境缺失以及與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這些因素制約著農村金融的進一步發展,如何消除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制約因素,發揮金融的核心作用,已成為我國新農村建設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農村金融發展面臨的問題 (一)農村融資困難,導致農業和農村投資嚴重不足。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2006年底,我國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僅為1.32萬億元,占5.9%,2007年涉農貸款達2.36萬億元,約占總貸款的9%,盡管有所增加,但是在金融機構30萬億元總的貸款中占的比重還是偏小。農村融資的困難會導致大量的農戶和農村企業往往因為無法獲得足夠資金而放棄非常好的創業項目。當前農村小企業及小項目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農民自由資本積累以及從親戚朋友處借來的資金,更有甚者來自于高利貸,很少一部分來自于我們正規的金融機構。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 1、金融機構的內在約束,致使農村資金外流現象嚴重。農村貸款具有利率低、款項額度小、居住分散、信用低等特點,金融機構要求貸款具有收益高、風險低,而這些特點使得金融機構在農村“無利可圖”,金融機構在農村只剩下了“吸血”的功能,而把“血”輸向城市。即便是專為三農服務的中國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這些專為“三農”服務的銀行,在農村除了傳統的存款業務,也把大部分的存款投資轉向有利可圖的商業性產業工程。這些都使得農村資金儲備越來越少,而這與農村日益增長的資金需求嚴重脫節。 2、農村擔保難,加劇了資金供需矛盾。農民“貸款難”,說到底就是擔保難。目前,我國信貸主要有兩種方式:“抵押擔保”和“信用擔保”,出于控制風險的考慮,如今在農村,金融機構還是側重于“抵押擔保”,但由于農村產權不清晰、不動產變現能力差等特點,使得“抵押擔保”也很難取得金融機構的信任。那么,農民在向正規金融機構貸不到款的情況下,只能要么就近借款,要么向成本非常高的非正規渠道貸款,而這又將加大相關的成本,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農村風險分散機制不健全。農村金融市場第三個功能就是保險功能,但這一功能對農村而言幾乎為空白。農民除了一些基本的人身險之外,其他險別微乎其微,尤其是商業保險,包括農村常見的農業險、養殖險和私人財產險。在農村,很少有為自己的產業投保,一旦發生災害,這部分的損失便無法得到補償。養殖業,它存在著疾病、價格波動的風險;種植業遇到較嚴重天災,就有可能導致血本無歸,而這些不安全因素又阻礙農民投資這些產業的積極性,這也為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很大的阻力。 (三)農村金融產品單一。我國的金融市場尚處于發育階段,其金融產品與發達國家相比,無論是品種還是數量還有相當大的差距,而農村金融產品就更加缺乏。目前在農村,金融產品非常單一,主要集中在信貸業務,新興的中間業務在農村非常少。投資渠道的缺乏加上農民自身對金融知識的缺乏導致理財、投資、咨詢、消費、信貸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產品、保險單、股票、企業債券、基金、期貨等遠離農村市場。目前為止,我國農村金融市場銀行業占據絕大多數比例,證券、保險幾乎沒有,農村金融市場缺乏活力,隨著農民生活觀念的改變,他們的金融取向也向多元化方向發展,但由于受到自身文化水平及專業知識的限制,所以需要金融機構提供理財、咨詢等金融服務。 (四)農村信息不對稱導致金融信用環境缺失。在農村,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是基于親情紐帶或長期觀察交往所形成的認識,“鄉土社會的信用不是對契約的重視,而是發生于對一種行為的規矩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能性”。因此,農戶資信能力的獲得更多地基于地緣和人緣關系,信息具有高度人格化特點,很容易導致信息不對稱,而這種信息不對稱在農村金融市場主要表現為:第一,對于金融機構而言,一方面由于農作物周期長,居住分散,物權不清晰,加上農村沒有一套健全的信用體系,金融機構很難獲得資金需求方的信用情況,如果想要掌握需求方的信用,就必須調動人力、物力、時間,這無疑使征信成本增高,引起交易成本的上升;另一方面由于農戶本身的信用意識淡薄,有些農戶認為沒按時還款,自身也沒有什么損失,所以容易產生逆向選擇,越是還不上款越要貸款。同時,其他農戶也會跟風拖欠貸款,引起“多米諾骨牌效應”,導致農村金融機構不良貸款增多。第二,對于農民自身而言。農戶作為一個文化水平相對較低的群體,他們對金融知識缺乏了解,對市場信息獲取渠道也不夠暢通,不能選擇較好的投資方向,客觀上會影響他們的投資獲利能力,造成還款能力不足,引起信用風險,阻礙金融市場的運行。 (五)農村金融法律不健全。金融是在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與完善的產物,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并非“獨立的王國”,完善的金融法律是金融正常運轉的基礎。任何意義的金融創新都必須從制度方面加以詮釋才有真正的效力。我國現有的金融法制基本上都是針對城市出臺的,對農村金融這一龐大的市場卻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和保護,例如針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合作社,并沒有專門的法律相適應,只是參照已有的《商業銀行法》或《國務院關于金融改革決定》,與法律針對性強的發達國家相比,存在業務進行緩慢、創新能力弱、改革混亂的現象。 三、促進農村金融發展的對策 國家高度重視“三農”工作,出臺了一系列惠農政策和措施,并配套財政、醫療、教育等相關政策,為“三農”的全面發展提供了有力保證,力促建成一個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結合,資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務完善,運行安全,多層次、全方位農村金融體系。 (一)采取措施,改善農村融資環境。首先,各金融機構應該明確職能,準確定位,比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該除了繼續做好棉、糧、油的惠農政策,應該多加一些現代農村的支農產業,如林業、漁業、養殖業等的扶持政策,而中國農業銀行也應減少商業化投資,真正做到“三農”銀行為“三農”,增加支農能力;其次,為了適應農村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需求,我們可以借鑒國際上農村經濟發展比較好的國家的做法。例如,美國的多元化農村金融體系是典型的代表,它的主要特點是以私營機構及個人的信貸等農村商業金融為基礎,以農村合作金融的農業信貸系統為主導,以政府農貸機構等政策性金融為輔助,商業性、政策性和合作型金融層次分明,被稱作“復合信用模型”;最后,建立完善農村金融服務成本補償機制。農村資金外流,說到底是因為農村金融組織利潤少、風險高、交易成本高,“無利可圖”,想要基層金融機構積極配合國家的改革政策,主動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必須建立一套能讓鄉村金融機構“有利可圖”的成本補償機制。一是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的定價機制,擴大農村金融產品利率浮動的范圍,以實現農村金融服務風險與收益的對等;二是通過財政補貼,通過貼息、減免稅收、創新業務品種、減免營業稅及相關稅費等政策,對服務好“三農”的組織進行獎勵,對相關損失予以補償,保證金融機構的利益,解決其后顧之憂,安心服務于農村。 (二)建立農村擔保機制,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問題。政策上,建立適應農村特點的擔保機構,發展投資擔保基金,發揮擔保基金的杠桿作用,放大資金效益。從法律上說,明確農民的《物權法》,其土地、房屋等產權清晰,擴大擔保范圍,凡法律、法規不禁止、產權歸屬清晰、價值評估合理的各類資產都可允許其作為貸款的抵(質)押物,對應收賬款、倉單、漁權、林權等加大推廣力度,提高不動產的變現能力,進一步增強擔保抵押的安全度。從管理上,推行“四位一體模式”、“五位一體模式”,引入商業保險資金,以銀行為房貸資金主體核心的信用轉移通道,通過多個信用承載主體有關聯的組合進行信用放大。 (三)推進農村保險業發展,完善農村風險分散機制。農業生產的自然風險很大,應該建立適合國情的農業保險制度,也是架構現代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內容。我國農業保險制度建立時間不長,保險的理賠以及保費監管機制尚不健全,國家應組建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專門負責貫徹落實農業保護
政策,經營管理農業風險基金,為農村金融機構提供風險保障的同時,探索建立保費補貼機制,對關系國計民生的農作物,保費應當由國家全額補貼,其他農作物保險給予保費補助,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積極性,加快農村保險業的發展;另一方面,農民也應該提高保險意識,吸取以往損失慘痛的經驗,為現有產業投入相關險別,而且保險機構也應該積極向農民宣傳農業、商業性保險。 (四)創新農村金融產品,服務農村金融市場。面對多層次,多元化的個性農村金融需求,必須為“三農”量身打造適合當地特點的金融產品,以適應不斷變化前進的農村金融市場。一方面針對傳統的信貸業務,可根據農戶借款的用途提供不同的金融產品、服務,根據不同的需求、特點,為不同貸款設置不同的利率、還款方式,比如針對農民“貸款難”的問題,實行信用評級,聯保貸款。同時,擴大農民的消費性貸款;另一方面針對農村私人企業(龍頭企業)可實行更多的融資方式,比如票據貼現、項目融資、訂單貸款、科研貸款。另外,針對農民的需求,開放證券市場,引導農民從事更多的金融業務活動。例如,對農村價格波動較快的養殖業、林業進行期貨保值,避免價格波動帶來的損失。 (五)構建信息交流平臺,建立信用評級體系,解決信息不對稱。解決信息不對稱,其實就是交易雙方的信息溝通問題,如何讓雙方信息更流暢,更準確地傳遞給對方,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引發的問題的關鍵。 1、搭建信息交流平臺,促進政府、金融、企業、居民、媒體的溝通與交流。通過宣傳和推廣金融新業務、新品種、新政策,普及金融知識,逐步提高農村需求方的金融知識和信用意識,提升農民的整體金融素質。 2、構建農村信用評級系統。通過創建信用村鎮,評定農戶、企業信用等級,解決農村金融市場信息不對稱。具體就是為農戶、企業建立信用檔案,加快建立農戶、企業信用檔案數據庫,將銀行、工商、稅務等部門的信息集中統一到信用數據庫中,對數據進行加工整合,爭取將農戶、企業信用檔案數據庫與國家信用數據庫對接,實現銀行、政府、執法部門之間的社會信用數據互聯互通,使金融機構有效利用系統信息資源,通過信用連接防止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3、建立還款激勵機制,防止“多米諾骨牌效應”。我們可以借鑒印尼人民銀行,對于提前還款的給予貸款借款金額一定比例的獎勵或利息返還,同時再次貸款時給予更簡便快捷的審批和更多的信貸支持,如果不能按時還款,則可以提高利率,個人信用上也會受影響,進而影響個人以后的貸款和工作,以此激勵農民和農業盡快還款,減少“多米諾骨牌效應”。 (六)創新農村金融法律體系。許多國家證明,如果沒有法律法規的支持,農村金融機構的改革很難持續穩定發展。目前,我國已經放松村鎮銀行進入農村金融市場的管制以及進入的門檻,這很有利于銀行間的競爭及農村經濟的發展,然而對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這兩大支農銀行,并沒有相適用的專門的法律,對此,我國應該獨立制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法》,對于農信社可以參照現有的《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對銀行的設立宗旨、經營原則、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做出規定,為金融業有條不紊的發展提供支持。 (七)創新農村金融文化氛圍。文化可以推進經濟發展,因此為了跟上金融變革的步伐,必須加緊金融市場的文化培養。第一,銀行人員要增加對專業知識的學習,掌握新型金融產品與服務,為解答農民的疑問做好充足的準備;第二,銀行人員應針對當地特點,舉辦金融知識培訓班,為農民講述金融知識;村干部也應該組建信息交流小組,供村民們交流學習;農民們也可以利用當地的一切資源,提高自己的金融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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