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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淺議農村社會轉型與新農村建設研討

佚名

論文摘要:新農村建設要求農村社會實現根本性的變革和轉型,具體而言,就是要逐步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變革束縛農村生產力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二元經濟制度,轉變經濟生產方式,塑造現代新型農民,為推進新農村建設創造制度環境。而農村社會轉型,又是新農村建設的歸宿和目標。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轉型;新農村建設.

引言

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發展,推進新農村建設,已成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對中國新農村建設和農村改革發展的歷史方位做出了準確的判斷,并指出中國總體上已進入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進入加快改造傳統農業、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關鍵時期,進入著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重要時期。面對新農村建設的復雜系統工程,其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是如何推進農村各項制度改革。

制度創新是新農村建設的關鍵。農村經濟發展與農村經濟制度創新和變遷有著密切的關系。回顧農村經濟制度變遷路徑,可以清楚地發現二者之間的關系。20世紀50年代初隨著農村土地改革的完成,建立了耕者有其田的農村經濟制度和土地產權制度,新制度的確立使農村生產者成為真正的生產主體和利益主體,潛伏在社會中的生產力被激發了出來,農民作為經濟主體和利益主體在新的制度安排下極大地推動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當新制度剛剛展現出其較好的制度效率時,新一輪的制度變遷因國家工業化目標的需要而隨之發生,農村合作化、集體化生產的制度安排被確立,集體化制度安排在與其相配套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作用下,在最初生產者同樣以經濟主體和利益主體所具有的積極性加入到團隊生產中去,但是,由于集體化生產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監督,更主要的是利益分配缺乏激勵機制,導致了農村生產的低效率。與此同時,以二元戶籍制度為中心的城鄉分割的二元制度把農民限制在農村和土地上,更使得農村勞動力過密化使用,在土地產出受地力限制不可能無限提高的情況下,過密化勞動力的投入進一步降低了隊生產效率,也降低了隊生產成員的經濟福利。

家庭聯產責任制是對集體化制度安排的創新,它通過科學處理國家、集體和生產者的利益分配制度而確立了有效的利益激勵機制,又一次調動了農村經濟主體生產的熱情,推動了農村經濟的發展。這一制度創新是在國家計劃體制沒有根本改變下進行的,當市場經濟體制沒有完全建立起來之前,農民在沒有外在經濟機會和比較利益選擇的情況下,對土地的專注投入的確提高了生產力和土地產出,但這種產出的提高是相對于計劃體制下的土地產出而言的。相對于計劃體制長期的低效率和產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優勢一下子就顯示出了。但是,在二元經濟制度下,農民被束縛在土地上難以有效釋放出來,這種制度所包含的潛力在長期運行過程中逐漸釋放完畢,使得當市場化改革進程加快,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后,農村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很難完全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安排中獲得與城市經濟主體大致平均的利益,城鄉收入差距由此逐年拉開并呈擴大趨勢。

因此,在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改革二元經濟制度,使農民能以和其他的市場主體和經濟主體相對等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關鍵。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然內在要求變革二元經濟制度,實現制度創新。新農村必須要有相應的制度創新和制度變革作為制度支撐和制度保障。為此,本文擬圍繞農地制度改革、二元制度改革、非正式制度創新及生產方式創新等方面探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一、農地產權制度改革:新農村建設的利益保障制度

土地是農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但當前的農村土地制度,產權界定模糊,一方面抑制了農民投資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難以有效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因此,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首先就要構建有利于農村經濟法制和保障難民土地權益的土地產權制度。 家庭承包制改革,在實踐中形成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和農民家庭承包使用的多重產權制度。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安排多重存在形態,為各級政府通過集體組織侵犯農民土地權益設置了制度空間。在如何保護農民土地權益問題上,有些學者提出土地私有化模式或國有化模式,應當說,這兩種模式都認識到了界定土地產權主體的重要性,但是,由于這種制度變遷從目前來看并不具有可行性;有些學者主張通過完善集體土地承包制來界定集體組織和承包家庭之間的權利關系,雖然,表面上看來不無道理,但是,卻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集體和農戶之間的多重產權結構,從而也就達不到制度改革所預計的目標。從立法方面來看,盡管《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都從法律上對農民的權利作了規定,但是它并沒有解決土地產權主體多元化和模糊化的既有產權主體結構。只要繼續保留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結構上多重主體構造,“農民長期而有效的土地使用權”的政策目標就很難實現。

為此,就構建一種土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民家庭作為獨立的土地產權主體地位,而國家(包括地方政府)和村委會在農村土地產權關系上,則是作為管理者而不是產權主體行使職能,避免了國家和村委會既是管理者又是產權主體而發生角色錯位。至于集體經濟組織,由于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在現實中難以作為農村土地產權主體。而農民家庭作為農村最基本的生產單位和組織,成為農村土地產權主體則是順理成章的制度安排。這樣,就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多重產權主體并存而導致權利界定不清的局面。當我們明確地找到產權主體時,產權的界定自然也就明確了,產權排他性行使也就得以實現。為了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需要確立農民家庭土地產權制度。

首先,農民家庭土地產權制度是在家庭土地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以農民家庭為單位構建的獨立的人格化的產權主體,把承包土地的產權完整地賦予農民家庭,使農民家庭擁有包括土地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在內的完整的產權束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其次,在農民家庭土地產權制度下,農民家庭是唯一合法的土地產權主體,國家和村民委員會則作為農村土地管理者發揮作用。農民按照利益最大化對土地資源進行合理有效地配置和利用,國家和村委員會作為管理者主要負責因公共利益、經濟發展和城市化建設需要而對農村土地進行統一規劃。農民家庭作為獨立的產權主體,有利于土地產權在彼此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交易和流轉,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從目前來看,隨著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民非農就業的增加,農村土地開始出現轉包、轉租、代耕等各種自發的土地流轉形式,但是,由于土地產權主體地位不明確,這種流轉處于一種無序和得不到有效保護的狀態。在農民家庭土地產權制度下,土地產權流轉因為產權主體的明確化將會變得更加規范、穩定和有效。

二、二元制度轉型:新農村建設的制度前提

如果說,農村土地制度的構建是確保農民的土地權益和經濟利益的制度保障的話,那么,改革二元制度則是為保障農民的經濟權利提供制度前提。計劃體制下形成的城鄉分割的、以二元戶籍制度為核心,包括二元就業制度、二元社會保障制度等二元經濟制度,已成為當前新農村建設、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制度性障礙。

20世紀50年代中后期中國開始實行一種嚴格的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管理制度。這種戶籍制度嚴格限制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形成了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管理制度,人的身份被劃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從那時起,農村人口被嚴格限制自由遷徙,長期被束縛在農村及土地上,并且成了一種身份制度而沿襲至今。同時,農村勞動力作為一種生產要素長期被限制在農村,不能自由流動,直到20世紀90年代以后才開始有所松動,但是戶籍制度仍然是制約人口自由遷徙的制度安排。

二元戶籍制度不僅僅是人口管理制度,更主要的是隱藏在戶籍制度背后的經濟利益關系。經過五十多年的發展演變,二元戶籍制度逐漸完備并形成一種制度慣性和利益關系而難以觸動。在這種制度安排下,導致了一個國家內部,農村戶口與城市戶口的公民具有完全不同的經濟權利和政治權利。它們目前主要表現在以二元戶籍制度為核心而形成的二元就業制度、二元社會保障制度。

二元戶籍制度決定了農民的就業等經濟活動是二元的。二元就業制度安排是伴隨二元戶籍制度而衍生的。它把城鎮就業和農村就業從制度上進行分割,農村人口只能在農村安排就業,從事農業生產。由于現行的就業制度安排沒有把農民就業納入正式就業制度之內,不管是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還是進城務工,都不是國家正式職工。因此,政府或國家不需對農民的非農就業承擔和城市職工一樣的各種義務(如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二元就業制度設計的歧視性,使農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處境極其艱難。而從國家現代化進程來看,二元就業制度和戶籍制度共同作用的后果是把農業和工業化分開,把農村及農村人口和城市化進程分開,農民的身份被固化和職業化。

與二元戶籍制度和二元就業制度一樣,中國城鄉社會社會保障制度也是二元分割的。在國家所提供的正規社會保障制度缺位的情況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選擇只能另尋出路。這替代性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就是以土地制度為核心、以農民家庭和村集體為基礎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一般來說,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為了保障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而依法建立的,由國家和社會向公民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或使其達到某種生活質量的制度,是為了保證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要而制定的一種制度。社會保障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內容,其中社會保險f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個方面)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從國際通行做法來看,社會保障的對象包括全體國民。社會保障在制度設計上對一國內所有公民是平等的,其目的在于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但在二元戶籍制度和二元就業制度決定了中國社會保障制度也是二元的。農村居民被排斥在國家正規社會保障體系之外,不能與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這種二元保障體系的結構是:城鎮居民享受著國家提供的相對較為完善、水平較高的社會保障服務;而農村的廣大農民在這方面的情形恰好相反,主要依靠傳統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

因此,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從根本上改革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制度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前提。

首先,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目前,由于國家在農村的社會保障缺位,土地扮演著農村社會保障的功能,使土地資源難以資產化和有效利用。國家應當逐步增加公共財政在農村的投入,在農村逐步建立廣覆蓋的包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制度等社會保障體系,緩解農民的后顧之憂。

其次,改革戶籍制度和就業制度,給予農民以國民身份待遇。現行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和就業制度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農村剩余勞動力難以從農村有效釋放出來,導致農地關系矛盾尖銳化。因此,改革二元戶籍制度和就業制度,使農村勞動力能夠自由遷徙、就業,與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機會,是經濟體制改革的當務之急,也是當前新農村建設的重點和難點。

三、生產方式轉型:新農村建設的基礎

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推進農村二元經濟體制改革,是為農民經濟權益和農村生產力的提供制度保證。按照新制度經濟學流行的觀點,有效的制度安排是經濟增長的關鍵。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村生產力的發展,亟須實現農村生產方式的轉型。生產方式的轉型是新農村建設的基礎。按照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基本原理,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的過程。生產方式及其變革,是推動生產力發展與生產關系變革的決定力量。

現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對傳統生產方式的回歸,它沒有改變小農經濟的性質和生產方式。雖然在改革初期,在商品化、市場化、社會化生產方式尚未形成時,通過對家庭個體的經濟激勵,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農業產量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商品化、市場化、社會化生產方式日益成熟,市場經濟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進步加強,分散生產的以小農經濟為特征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缺陷和弊端也就逐漸的突顯出來。(1)抵御自然風險的能力降低。改革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解散,農田水利建設和維護也日趨荒廢,而對于分散的單個農戶來說,工程巨大的農田水利建設,對其既沒有積極性,也無力進行。農業生產和農民抵御自然風險的能力變得異常的脆弱。(2)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不強,缺乏市場競爭力。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生產單位是分散的單個農戶。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單個的農戶已無法有效地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參與市場競爭。

因為,單個的農戶資金有限,沒有大規模生產實力,難以有效地開發或利用現代農業科技,難以有效地組織農產品的生產、倉儲、運輸和銷售,從而難以有效地參與市場競爭,而只能局限于溫飽狀態下的小農經濟。(3)貧富兩極分化加劇。市場經濟條件下,小農經濟的自發發展必然導致農村的兩極分化。由于農民家庭擁有的主客觀資源稟賦的差異性,在自發的激烈的市場競爭面前,貧富差距會拉大,在失去集體經濟組織的統籌安排下,甚至會出現嚴重的兩極分化。

顯麗易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必然要求轉變分散的小農經濟生產方式,走向聯合生產或合作生產道路。

早在20世紀50年代初,毛澤東就指出,為了避免小農經濟自發發展必然導致農村嚴重的兩極分化,為了滿足了社會主義工業化對原料、資金和市場的大規模需求,唯一途徑,就是把農民組織起來,引導他們走社會主義集體化道路。毛澤東指出:“全國大多數農民,為了擺脫貧窮,改善生活,為了抵御災荒,只有聯合起來,向社會主義人道前進,才能達到目的。”國家通過對農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廣大農民走上了合作化、集體化道路。它體現了農業現代化、農村社會化與國家工業化和現代化的一般要求和內在關系,奠定了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理論基礎,指明了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與方向。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日益完善,農業現代化技術日益被推廣和應用,分工與合作13益深化和密切,農戶個體經營已越來越不適應現代化生產的要求。從農村改革實踐來看,一家一戶的分散生產方式解決溫飽問題有余,但要實現農村現代化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更高層次的要求,需要進一步轉變農村分散生產的經營方式。南街村、華西村發展的直接證明與小崗村發展現實的間接證明:農戶個體經營可以解決農村居民的溫飽需求,解決不了更高層面的富裕需求,因此,農民整體要增收走向產業聯合是大勢所趨。

四、非正式制度轉型:新農村建設的關鍵

影響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制度性因素中,除了產權制度、二元制度、生產方式等之外,還包括存在于農民之中的風俗習慣、文化價值、倫理規范、道德觀念等。而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前者屬于正式制度安排,后者屬于非正式制度安排。在一定的條件下,非正式制度對農村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影響甚至是起關鍵的作用。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但是,一定區域內的人們在長期演進中形成的獨具體系的風俗習慣、文化價值、倫理規范、道德觀念等思想意識,又會反過來影響人們的決策和選擇,從而影響著社會的進步。

從各個國家、地區經濟轉型和體制改革來看,新的正式制度的移植、模仿和學習比較容易,但是,要從根本改變深深植根于人們內心深處的傳統觀念、風俗習慣,則并非易事。這也就是為什么在轉型過程中,采取同樣正式制度的兩個不同社會(或國家),其經濟績效卻完全不同。除了其他因素的影響之外,非正式制度的影響也是至關重要的。一般而言,正式制度的引進、復制或移植是相對容易的,但是正式制度的實施則需要非正式制度的配合。非正式制度,是一個社會在其漫長的歷史演進中自發形成的被社會成員共同認可的、不成文的行為規范。它一般包括風俗習慣、文化價值、倫理規范、道德觀念等。通過歷史積淀而形成的傳統文化價值觀念體系已深深地浸潤在人們的內心深處,在其自身的實施和發展過程中存在著難以自糾的“路徑依賴”。正是由于本土非正式制度的惰性難以在短期內改變,新借鑒引進的正式制度和原有的非正式制度勢必產生沖突,其結果使得借鑒引進的制度可能既無法實施也難以奏效。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國內學者們比較一致的看法是,推進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現代化,首先要改變農民的傳統觀念、改變封閉小農社會下不利于經濟社會發展的規范與習俗。只有當作為非正式制度的傳統價值觀念體系朝著與正式制度轉型一致的方向轉變時,正式制度的引進、創新及其實施,才能有效地進行。

既然如此,如何才能有效實現在新農村建設中非正式制度的轉型?

首先,實現農民身份轉化,賦予農民作為公民的平等權利。農民是新農村建設的主體和主力軍。推進新農村建設,要求逐步廢除城鄉分割的戶籍身份制度,構建公民社會,賦予農民作為公民所應享有的平等權利。只有在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上獲得平等地位和待遇,農民傳統的價值觀念體系才能有實質性的轉變。正如馬克思所深刻指出的那樣:“人們的觀念、觀點和概念,一句話,人們的意識,隨著人們的生活條件、人們的社會關系、人們的社會存在的改變而改變。而且,賦予農民作為公民的平等權利和地位,同時也是新農村建設內在要求。

其次,塑造新型的現代農民。農村的現代化,農業的現代化,首先是農民的現代化。為此,就需要把農村的教育工作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位置。通過教育來改造人,通過教育來實現人的現代化。一方面,通過基礎義務教育掃除農村青壯年文盲;另一方面,通過各種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村勞動力的現代職業技能,掌握現代化的信息技術;此外,通過科普、文化下鄉和農村文明基礎工程建設,提高農民的整體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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