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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議中國近代職業教育學制立法的演進

彭爽

: 論文摘要:中國近代形成了較完整的職業教育學制法律體系,其發展經歷了確立、改革、發展和形成四個階段。在學制法律內容上,每個階段都有各自的特點。中國近代職業教育學制立法經歷了從模仿到本土化的過程,在政府與社會雙重推動立法、適時的法律調整以及法律文本的構成等方面,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論文關鍵詞:中國近代;學制立法;嬗變

從1902年“壬寅”學制的頒布到1949年南京國民政府的垮臺,中國近代職業教育學制立法經歷了四個階段的嬗變:1902—1911年的確立;1912—1922年的改革;1922—1932年的發展;1932—1949年的形成。經過近半個世紀的探索,四個階段的嬗變,形成了較完整的職業教育學制法律體系。梳理嬗變的過程、總結學制體系的特點,對當代職業教育學制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1902—1911年實業教育學制的確立

中國近代職業教育學制立法發端于20世紀初。“壬寅·癸卯學制”中關于實業教育學制的一系列條款,是第一套由國家正式頒布的實業教育學制文本;學部對“壬寅,癸卯學制”的補充和調整,共同構成該時期實業教育學制的基本內容。該時期實業教育學制立法在中國職業教育學制史上具有奠基作用。

(一)“壬寅·癸卯學制”對實業教育學制的設計

“實業學堂”一詞出現于國家正式頒定的學制系統中是1902年擬定的“壬寅學制”。在該學制系統圖中,實業學堂按從低到高的層級分為簡易、中等和高等3級;簡易實業學堂3年,相當于高小程度;中等實業學堂4年,相當于中學程度;高等實業學堂3年,與高等學堂和大學預科相當。另外在中學堂第三、第四年設實業科,高等小學堂課程設實業科目。該學制由于種種原因,未能正式實施。

將中國職業教育學制送入早期現代化軌道的是1904年頒行的“癸卯學制”。該學制共有23個法律文件,專屬實業教育類型的文件有7個:《實業學堂通則》、《初等農工商實業學堂章程》、《中等農工商實業學堂章程》、《高等農工商實業學堂章程》、《實業教員講習所章程》、《實業補習普通學堂章程》和《藝徒學堂章程》。這套制度文本將實業教育設計成與普通教育、師范教育平行的獨立的教育體系。實業學堂層級為高等、中等、初等3級;種類為實業教員講習所、農業學堂、工業學堂、商業學堂、商船學堂5類,水產學堂歸屬農業,藝徒學堂歸屬工業。內容涵蓋了實業學堂性質、各學堂間遞升次序、入學資格以及各級各類學堂的培養目標、修業年限等與學制有關的內容。“癸卯學制”的頒布,使實業教育學制獲得了法定地位。從文本數量來看,是所有教育類型中最多的(普通教育6個、師范教育2個)。足見對實業教育的重視。“癸卯學制”中實業教育雖然是模仿日本學制制定的,但在有些方面比其臨摹的范本更合理些,與其他教育類型相比,更接近中國的實際情況。

(二)學部對實業教育學制的調整

1905年學部成立后,即開展了對實業教育法律制度的調整。對實業教育學制的調整主要是實業學堂種類設置、入學資格和修業年限。

在“癸卯學制”學制系統圖中,農業、商業都有初等,但工業出現斷檔,沒有初等,學部于1909年奏請增設初等工業學堂。“癸卯學制”實施之初,符合入學要求的很少,不得已而變通或先入預科。但至宣統年間,中初等學堂均有畢業生,原高等農業學堂、商業學堂所設預科此時也無存在必要,學部奏請予以裁撤。“癸卯學制”中修業年限參差不一,致使各地避難就易,學生避長就短。1910年,學部根據學科要求和各地方情形,將修業年限調整為2至4年。

二、1912—1922年實業教育學制的改革

伴隨著新政權的建立,開始了實業教育學制新的立法,體現在1912—1913年頒布的“壬子·癸丑學制”中。到1922年,該時期的實業教育學制受“壬子·癸丑學制”的規范。“壬子·癸丑學制”中規范實業教育學制的主要法律文件,是《實業學校令》和《實業學校規程》。

實業學校分甲種乙種:甲種實業學校施完全之普通實業教育;乙種實業學校施簡易之普通實業教育,亦得應地方需要授以特殊之技術。實業學校之種類為農業學校、工業學校、商業學校、商船學校、實業補習學校等。蠶業學校、森林學校、獸醫學校、水產學校,均視作農業學校。藝徒學校視作乙種工業學校,亦得參照工業補習學校辦理。女子職業教育得就地方情形與其性質所宜,參照各項實業學校規程辦理,修業期因學校種類不同稍有差別,一般是甲種實業學校預科1年,本科3年,但得延長1年以內;乙種實業學校3年以內。

之所以稱該時期為“改革”時期,是因為該時期與前一時期相比,在基本形式上并沒有多大變更。突出表現在實業教育在組織形式上與普通教育分立,作為一種獨立的體系存在。但作為一種新的學制,具有自身明顯的特點:第一。學級層次減少一級。“癸卯學制”將實業學堂分為初、中、高三級:“壬子·癸丑學制”將實業學校的層級限定在甲乙二種,分別與中學校和高等小學校平行,沒有高等層級。第二,不以升學為目的。前一時期各級實業學堂自成一個系統,由下級升入上級;該時期實業學堂的目的即是“以教授農工商業必需之知識技能”,強調傳授技藝,與后來的職業教育目的逐漸接近。第三,實業教育的種類多樣化。除包括前一時期的種類外,還增加了蠶業學校、森林學校、獸醫學校、水產學校等學校類型。第四,縮短了學制年限,甲種實業學校預科1年、本科3年;而中等實業學堂預科2年、本科3年。第五,設立女子職業學校,女子首次獲得與男子平等的法定受教育權。

三、1922—1932年職業教育學制的發展

以1922年11月“壬戌學制”頒布為標志,中國近代職業教育學制立法發生了重大變化。該時期規范職業教育學制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壬戌學制”,1928年制訂的“戌辰學制”對職業教育學制進行了部分修訂。

(一)“壬戌學制”中有關職業教育學制的規定

壬戌學制有關職業教育學制的規定有:(1)小學課程得于較高年級時,斟酌地方情形,增置職業準備之教育;(2)初級中學施行普通教育,但得視地方需要,兼設各種職業科;(3)高級中學施行普通、農、工、商、師范、家事等科,但得酌量地方情形,單設一科或兼設數科;(4)職業學校之期限及程度,得酌各地方實際需要情形定之。此外還有兩項附注:(1)依舊制設立之甲種實業學校,酌改為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工、商等科;(2)依舊制設立之乙種實業學校,酌改為職業學校,收受高級小學畢業生,但依地方情形,亦得收受相當年齡之初級小學的學生。

“壬戌學制”與“壬子·癸丑學制”相比,職業教育學制立法有很大的發展:一是將過去沿用的實業教育改為職業教育。職業教育更注重技能的培養,以“為個人謀生之準備”。二是學制的轉變,由雙軌制變成單軌制。在此之前的學制,在初等小學以后即區分為普通教育與實業教育,實業教育作為一個獨立的體系存在。而“壬戌學制”則由小學、中學、大學一線相承,將職業教育與普通中學混合成一種“綜合中學”。三是實施職業教育的途徑分為二類:專門的職業學校和普通教育學校,如小學高年級的課程、初級中學的職業科、高級中學的農工商家事專科,后者是職業教育的主要實施者。四是職業學校的入學和學制具有彈性,對職業學校的修業年限未做硬性規定,入學時只有最低年齡的限制而沒有程度限制。五是兼顧了升學與就業。如小學階段的職業教育準備以及中學開設的職業科,使學生既能準備升學,又能盡快就業。

(二)“戌辰學制”對職業教育學制的修訂

1928年“戌辰學制”修訂的重點是高等教育部分,對職業教育只是作了部分修訂。主要表現為規定初級中學可兼設各種職業科;高級中學除分為農、工、商、家事等科外,還規定“可單獨設立初級職業中學”及“可單獨設立高級職業中學”,修業年限各為3年。同時將“壬戌學制”中規定的初等教育階段的“職業準備教育”,納入到正規職業教育體系,規定在小學增設職業科。

四、1932—1949年職業教育學制的形成

1931年2月,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定《確立教育目標與改革教育制度案》,決定廢除綜合中學制,“中等教育分為中學、師范、職業三部分,各自獨立專設學校”。“1932—1933年學制”即體現了該決議精神。1932年12月國民政府公布《職業學校法》,標志中國近代職業教育學制基本形成。除《職業學校法》外,該時期公布的職業教育法制中涉及到學制的還有《職業學校規程》(1933年9月)和《職業補習學校規程》(1933年9月);抗戰爆發后,為適應戰爭的需要,對職業教育學制進行了補充。“1932—1933年”學制和抗戰時期的補充,構成了該時期職業教育學制的基本內容。 (一)“1932—1933年學制”對職業教育學制的規定

職業學校分為初級和高級,種類為農業、工業、商業、家事及其他職業。初級職業學校招收小學畢業生,或從事職業而具有相當程度者,修業年限為1至3年。高級職業學校招收初級中學畢業生,其修業年限為3年;招收小學畢業生,或具有相當程度者,其修業年限為5年或6年。職業補習學校附設在各級學校,入學資格為曾受識字教育,年齡在12歲以上;修業期限由學校依地方情形及職業性質訂定。

該學制與前一時期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將職業教育與中學、師范教育重新分開設立,各自獨成體系,但又不是民初學制簡單的回歸。職業教育學制在該時期改進很多,具體表現為:第一,高級職業教育的學生來源更廣,擴大至小學畢業生;第二,學制年限更具靈活性,初級職業教育是1至3年,而乙種實業學校為3年;第三,職業學校之間不存在遞進關系,即初級職業學校畢業后不可進入高級職業學校繼續學習,是一種終結性的學習,畢業即就業;第四,職業學校種類分科要復雜得多,職業學校的種類除其他職業者視地方情形設立外,農業、工業、商業、家事四類的分科,遠比以往各時期分科更細;第五,職業教育實施的形式日趨多樣,除職業學校外,還有職業補習班、職業補習學校。

(二)抗戰時期的補充

抗戰時期職業教育學制基本上沿用1932—1933年學制,但根據形勢的變化進行了補充,主要表現在對職業教育科類設置上。

1938年7月教育部頒布《創設縣市初級實用職業學校實施辦法》,決定創設初級實用職業學校,設置農藝、農產制造、紡織、機工、畜殖等九科,以培養實用技術人員,以解決一縣人民食、住、行、日常生活必需之供給。修業期為1至3年。戰時技術人員匱乏,教育部頒發《教育部指定職業學校設置中等機械電機技術科辦法》等相關制度,加強戰爭急需職業教育科類人才的培養。從1940年起,開設機械、電機、水利以及農工醫等各種中等技術科,招收16—20歲的男性初中畢業生,在校學習三年后再到工廠實習一年。

五、中國近代職業教育學制立法演進的特點

近半個世紀的探索,中國近代職業教育建立起了較完整的學制法律體系,在發展完善的過程中,呈現出下列特點:

(一)中國近代職業教育學制的建立,經歷了從模仿到本土化的過程

中國近代職業教育學制的創制是在中國社會發展對規范職業教育有內在需求,而本土法律資源供給嚴重不足的情形下產生的。這樣的立法背景產生借鑒甚或移植先進法制國家制度本文的客觀需要。中國近代職業教育學制立法學習模仿的對象經歷了從單一取向向多元取向的轉變。在轉變的過程中,世界主要發達國家日、德、美、英、法等都曾影響中國職業教育學制的制訂。只是由于客觀條件和需求不同,在不同時期模仿對象和影響程度不一。1902—1911年時期,“戊戌以后,法律改革成為國內政治改革的主題之一,而日本的強盛、法學的發達,又特別為國人所注目。因此,日本法成為中國采用西法的主要對象,成為影響中國法律改革的最重要的法源”。民國初期學校法制創制時,“理想殊高,部中所招致之留學生,英、美、德、法、俄、日皆備,原擬將各國之學制譯出,舍短取長,以造成適合我國之學制”,但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最終出臺的學制文本“亦歸宿于模仿日本制”。因而在1922年新學制之前的學制文本,主要模仿對象是日本。1917年中華職業教育社成立后,極力推廣美國職業教育制度,到1922年新學制討論過程中,除美國外,德國、法國等國家的學制文本都成為模仿對象,最終頒布的新學制被多數論者認為是“采取美國式”。但無論是日本模式還是美國模式,“學來學去,總是三不象”,其原因就在于沒有結合國情“制成獨創的學制”。中國的職業教育“應專就中國特殊國情以解決各種問題,不可抄襲外國所用之解決辦法”。于是從1932年開始,國民政府對職業教育學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學制制訂更加注重中國實際,基本上完成了本土化的過程。

(二)政府重視和社會參與推動著中國近代職業教育學制的不斷完善

中國近代職業教育學制文本的出臺,離不開當時的社會背景,但從其制訂的直接推動力來看,并不全是來源于政府的啟動。除政府外,還有來自民間的積極倡導,可分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二種形式。二種形式在不同時期對職業教育學制文本的出臺所起的作用不盡相同,前者是主要形式。“自上而下”模式是政府主導下制訂職業教育學制的模式,參與職業教育學制立法的組織或個人都享有法定的立法權,1902—1911年、1912—1922年、1932—1949年時期即是以該種模式為主;“自下而上”模式即主要是由民間推動制訂職業教育學制的模式,1922年新學制即是該模式的產物。在政府主導模式下,擔當立法重任的是中央教育行政機構,但不同時期中央教育行政機構行使的立法權不盡相同,且存在法定立法權與實際立法權不一致的情形:有時行使的是“厘訂”、草擬權,如1902—1911年時期;有時則獨自擔當了職業教育所有的立法權,包括草擬、審議、表決和公布,如1912—1922年時期。在“自下而上”的模式下,推動立法的組織不具立法的職能和職責,但對立法的啟動、過程、內容和運行等起著不可忽視的影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起決定性作用。如民國時期的全國教育聯合會,該組織對1922年新學制的出臺產生了重大影響。

(三)中國近代職業教育學制文本的構成,基本上是總法加分法的形式

除1922—1932年時期外,中國近代職業教育學制文本的構成,都是總法加分法的構成模式,并不是只有單一的法律文本。1902—1911年時期,實業教育的總法是《實業學堂通則》,分法則是由初等、中等、高等農工商實業學堂章程等6個制度組成;1912—1922年時期,總法是《實業學校令》,分法是《實業學校規程》;1932—1949年時期,總法是《職業學校法》,分法是《職業學校規程》、《職業補習學校規程》等。在總法中一般規定職業教育的宗旨、層次、種類、名稱、設立程序等;在分法中規定各級各類職業教育的辦學目的、入學資格、修業年限、科目種類、課程設置、教師資格、學校組織等內容。這樣一種構成模式,滿足了職業教育復雜性的需要,使職業教育學制形成了較完整的法律體系:既有對職業教育共性的規定,又對不同類型職業教育的具體規定,針對性強,也有利于法的實施。

(四)在入學資格和修業年限的設計上,富有特色和彈性

入學資格和修業年限作為學制的重要內容,各個時期的規定均有特色和一定的彈性,而不是只有考試一種入學模式和剛性的修業年限。整個近代職業教育學制,除清末極少數類型的實業學堂入學需“經考驗合格而使入學”外,其他各個時期,無論何種類型和層次的職業教育,都沒有將文化考試作為入學的條件之一,基本上只有年齡和學力的要求。雖然1932年頒布的《職業學校法》中規定“職業學校招收學生,均應經入學試驗及格”,但在《職業教育規程》中,職業學校的入學資格只有年齡和學力的要求。在修業年限的規定上,“癸卯學制”和“壬子·癸丑學制”按職業教育的種類規定修業年限,在1932—1933年學制則是按職業教育的層次規定修業年限;在學業年限上,體現了一定的彈性,且學業年限在縮短。如“癸卯學制”規定中等農業學堂“預科二年畢業、本科三年畢業”,1932—1933年學制規定“初級職業教育的修業年限一年至三年”。

(五)對職業教育學制進行適時的制度調整和補充

除1912—1922年這一特殊時期外,其他三個時期的職業教育學制在國家系統的學制文本頒布幾年內,都進行了調整和補充,而不是較長期限內的一成不變。1902—1911年時期,“癸卯學制”頒發2年后,學部即對實業教育學制進行了調整;1922—1932年時期,“壬戍學制”頒布4年后,“戌辰學制”即對職業教育學制進行了修訂;1932年學制施行6年后,隨著抗戰的需要,從1938年始對職業教育學制進行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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