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先生立法與行政關系思想的探討
吳建銘
論文關鍵詞:孫中山;立法;行政;關系
論文摘要:孫中山先生是偉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他的政治思想內容十分豐富。從一個新的獨特的視角解讀孫中山先生關于立法與行政關系的思想,介紹孫先生對西方立法與行政關系的批評,以及對西方立法與行政關系制度的改造和創(chuàng)新。
立法與行政的關系,主要指立法權與行政權,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系。這是古希臘羅馬以來政治學者、政治家們孜孜以求探索和實踐的重大問題,也是人類政治生活中無法回避的重要問題。孫中山作為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在學習西方政治制度的同時,通過對西方發(fā)達國家立法與行政關系的理論和制度的分析,發(fā)現(xiàn)其中存在的弊端。他批評西方立法與行政關系理論和制度,說:“兄弟曾將對美國憲法的仔細研究.又從憲法史乘及政治各方面比較考察,美國底三權憲法到底如何?研究底結果,覺得他那不完備的地方很多,而且流弊亦不少。”他認為弊端主要有:一是立法與行政分離,彈劾權和考試權沒有獨立起來;二是間接民權即代議政體有缺陷,用代議士管理政府,人民不能直接全面管理政府,導致政府無能。他對此提出了具體的改造意見。
一、批評立法權,將彈劾權獨立起來
孫中山先生早在1906年11月15日與該魯學尼談話中就對立法權的使用進行了批評.在辛亥革命和北洋軍閥時期,他對彈劾權的運用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1.立法權包含彈劾權存在弊端。其一,糾察制度使用不充分?!爸劣诩m察制度,是除了要監(jiān)督議會外,還要專門監(jiān)督國家政治,以糾正其所犯錯誤,并解決今天共和政治的不足之處?!痹谒磥?,糾察制度的作用要比現(xiàn)在還大。其二,立憲國家糾察權歸議會掌握,權限因國家而不同,帶來大量的弊端。比如,美國糾察權歸議院掌握。議院往往擅用權力,迫使行政機關不得不俯首聽命,常常造成議院專制。而只有雄才大略的大總統(tǒng),如林肯、麥堅尼、羅斯威等,才能保持行政獨立。糾察權容易成為議會控制行政相關的工具,導致立法與行政關系失衡。其三,從理論上講,裁判人民的司法機關是獨立的,而裁判官吏的機關卻反而隸屬其他機關,是沒有道理的。因此,他提出“故此機關也要獨立”。其四,彈劾權規(guī)模狹小?!捌┤缑绹鴱椲罊啵吨⒎ㄉ献h院議決,上議院三分之二裁可,此等案件開國以來不過數(shù)起.他則付諸司法巡回裁判官之處理貪官污吏而已。英國彈劾亦在貴族、平民兩院,關于皇室則在御前議政院,亦付諸立法也?!?/p>
2.中國監(jiān)察權有優(yōu)良傳統(tǒng)。“如我中國,本歷史習慣彈劾鼎立為主權之監(jiān)察院,代表人民國家之正氣,此數(shù)千年制度可為世界進化之先覺?!逼湟?,監(jiān)察歷史悠久?!白蕴朴葙s歌飚拜以來,左史記言,右史記事,行人采風之官,百二十國寶書之藏,所以立綱紀,通民情也?!睆哪菚r開始,漢代御史大夫,唐代分同御史,宋代御史中丞,元中丞,明清兩代御史,官職雖小而權重內外,上有君相,下及微職,都在其糾察范圍內。其二,作用大?!爸翉椲罊?,在歷史上能彈劾皇帝,其權限雖僅限于皇帝,然此制度實世界所未有,故中國實為世界進化最早之第一國。”其三,彈劾權是中國“憲法”一部分。中國古代“憲法”也是三權立法,君權兼有立法、行政、司法之權,此外,還有彈劾權和考試權。
3.西方學者對立法權的批評。孫中山引用美國學者喜斯羅的觀點,該學者主張國家權力分為四權,將國會彈劾權獨立出來,理南是國會議員常常用彈劾權來壓制政府。
孫中山認為,“古時彈劾之制,不獨行之官吏,即君上有過,犯顏諫諍,亦不容絲毫假借。設行諸近世,實足以救三權鼎立之弊。”
二、批評行政權,將考試權獨立出來
1.對考試權放入行政權進行批評。其一,選舉弊端多。選舉比委任來說,顯得公平一些,但是單純用選舉而不用考試,還是會漏掉許多人才。“就選舉上說,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結國民,運動選舉;那些學問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訥于口才,沒有人去物色他。所以美國代表議院中,往往有愚蠢無知的人夾雜在內,那歷史實在可笑?!逼涠?,委任弊端多,“就委任上說,凡是委任官都是跟著大統(tǒng)領進退。美國共和黨、民主黨向來是迭相興廢,遇著換了大統(tǒng)領,由內閣至郵政局長不下六七萬人。同時俱換。所以美國政治腐敗散漫,是各國所沒有的。這樣看來,都是考試制度不發(fā)達的緣故?!逼淙歼x之權放在行政部下不完全。孫中山認為.考試制度原是中國發(fā)明的,英、美學去后,大凡下級官吏,必要考試合格,才能委任。但這只是用于下層官員,而不涉及中高層官員??歼x權地位在行政部下。成為行政部職權之一,“雖少有補救,也是不完全的。”
2.考試是中國優(yōu)勢文化傳統(tǒng)?!爸袊鴼v代考試制度,不但合乎平民政治,且實過現(xiàn)代之民主政治?!睂O中山認為.中國自世卿門閥薦舉制度被推翻以來。唐宋元明清考試制度效果明顯.是平等政治的最直接體現(xiàn)?!俺癁槠矫瘢辉嚨玫冢旱桥_省,世家貴族所不能得,平民一舉而得之?!碧扑我詠?,官吏均考試出身。任何權力不得干涉科場制度?!耙唤浥蔀橹骺紝W政.為君主所欽命,獨立之權高于一切。”他認為,“此予酌古酌今,為吾國獨有,而世界所無也。”對考試權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的作用,給予了較高的評價。
3.考試權必須獨設。孫中山說:“將來中華民國憲法,必要設獨立機關,專掌考選權。大小官吏必須考試,定了他的資格,無論那官員是由選舉的抑或由委任的,必須合格之人,方得有效。這法可以除卻盲從濫舉及任用私人的流弊?!痹诰鲗V茋?,考選制度設想雖好,但是空文一張。而在共和政體下,這種選人方法非常好,官吏必須稱職,才能作為國民的公仆。“但是這考選權如隸屬于行政部,那權限未免太廣.流弊反多,所以必須成了獨立機關才得妥當。”
三、批評間接民權(代議制),將直接民權作用凸顯出
來民權主義是孫中山始終堅持的政治理論,在此基礎上,孫中山從1916年開始,就在各場合提出了直接民權的思想。如1916年7月15日.在上海尚賢堂茶話會上的講話等,特別是在孫中山起草的《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就說“國民黨之民權主義,于間接民權之外,復行直接民權,即為國民者不但有選舉權,且兼有創(chuàng)制、復決、罷官諸權也。凡此既以濟代議政治之窮.亦以矯選舉制度之弊。”
一方面,他指出了間接民權的弊端。一是共和政體是代議政體,在代議制下,人民只能享有一種代議權。二是代議政體弊端,他認為人民被選成議員之后,在議會中可以管國事。凡是國家的大事,都要由議會通過,才能執(zhí)行;如果在議會沒有通過便不能行。這種政體叫做“代議政體”,即所謂“議會政治”。他認為,這種政體弊端極大,“現(xiàn)代的代議士都變成了‘豬仔議員’,有錢就賣身,分贓貪利,為全國人民所不齒。各國實行這種代議政體都免不了流弊,不過傳到中國,流弊更是不堪問罷了?!比敲駲喟l(fā)達的國家,多數(shù)的政府都是無能的,民權不發(fā)達的國家,政府多是有能的?!耙郧皼]有充分民權的時候,人民選舉了官吏、議員之后,便不能夠再問,這種民權是間接民權。間接民權就是代議政體。用代議士管理政府,人民不能直接去管理政府?!绷硪环矫?,他提倡要借鑒直接民權的經驗。孫中山十分欣賞美國和瑞士的直接民權。他認為“瑞士已經實行過了三個權.……在美國的西北幾省,現(xiàn)在除采用瑞士的三個政權以外.并加入一個罷免權。”與此同時,他贊美俄國新發(fā)生一種政體,“……是人民獨裁的政體……當然比較代議政體改良很多?!?/p>
在此基礎上.他提出權能理論.以民權主義建設全民政治。其一,孫中山的理想是“我們拿歐美以往的歷史來做材料,不是要學歐美,步他們的后塵,而是用我們的民權主義,把中國改造成一個‘全民政治’的民國,要駕乎于歐美之上?!逼涠瑱嗄芊珠_,他認為,民權就是人民去管理政治,引用美國學者的話“現(xiàn)在講民權的國家,最怕的是得到了一個萬能的政府,人民沒有方法去節(jié)制他;最好的是得一個萬能政府.完全歸人民使用,為人民謀幸福?!彼J為要改變人民對政府不信任,總是防范,不許政府有能力。不許政府萬能的態(tài)度。他認為解決之道就是“權”與“能”的區(qū)別。“國民是主人,就是有權的人.政府是專門家,就是有能的人。”其三,人民擁有四個政權,即選舉權、罷免權、創(chuàng)制權和復決權;政府擁有五個治權,即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考試權和監(jiān)察權?!坝辛诉@九個權,彼此保持平衡,民權問題才算是真解決,政治才算是有軌道?!逼渌?,人民可以管理政府?!叭嗣窆芾碚膭屿o,要有四個權.就是要有四個節(jié)制,要分成四方面來管理政府。政府有了這樣的能力,有了這些做工的門徑,才可以發(fā)出無限的威力,才是萬能政府。……政府的一動一靜.人民隨時都是可以指揮的?!? 四、對西方立法與行政關系的制度進行改造和創(chuàng)新
針對西方立法與行政關系通常采用總統(tǒng)制或內閣制的設計模式,孫中山以權能理論和五權憲法為基礎,設計了一套獨特的立法與行政關系制度,對西方立法與行政關系制度進行改造和創(chuàng)新。
1.設立國民大會。早在1916年,孫中山提出“今此三千縣者各舉一代表,此代表完全為國民代表.即用以開國民大會,得選舉大總統(tǒng),其對于中央之立法,亦得行使其修改之權,即為全國之直接民權。”在《建國方略》中,他提出在各縣完全自治的基礎上,“皆得選舉代表一人,組織國民大會,以制定五權憲法?!眹翊髸穆殭啵岢鲞x舉、罷免、創(chuàng)制、復決四權,他認為使“專司憲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之失職”。五院制中央政府對國民大會負責。而國民大會職員的資格由考試院定。
2.設立五院制中央政府。孫中山提出以五院制為中央政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jiān)察院。行政院通過各縣人民投票選舉總統(tǒng),由總統(tǒng)組織;立法院也由各縣人民選舉代議士組成;其余三院院長在立法院同意下,由總統(tǒng)委任,但不能對總統(tǒng)、立法院負責。五院皆對于國民大會負責。而各院人員失職.由監(jiān)察院向國民大會彈劾之;而監(jiān)察院人員失職,則國民大會自行彈劾而罷黜之。
在1924年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中,孫中山強調,“中央統(tǒng)治權則歸于國民大會行使之.即國民大會對于中央政府官員有選舉權,有罷免權.對于中央法律有創(chuàng)制權,有復決權?!泵鞔_無誤地指出,國民大會擁有最高地位,對中央政府有控制權。
3.五權之間取消了權力制衡。孫中山說:“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個權,就是要有五種工作,要分成五個門徑去做工”五權內是國家職能分工,“做起事來,既不侵越權限,又能夠互相幫助?!痹趯O中山的設想中,五權各自獨立,一起對民大會負責。立法院與行政院之間已不復有“三權分立”制度下,那種相互制約的關系。也就是說,“五權分立”中各權的職權范圍、性質不同于“三權分立”中各權的職權范圍、性質。“五權分立”并沒有吸取“三權分立”中各個權的職權思想,它沒有搬用分權制衡原則。
4.形成國民大會——中央政府體制。國民大會與五院制中央政府關系是負責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孫中山明確提出來,五院直接向國民大會負責。
五、結語
孫中山先生關于立法與行政關系的思考,可以大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從他開始從事革命活動,一直到護法戰(zhàn)爭時期。孫中山從中國傳統(tǒng)政治文化中發(fā)現(xiàn)監(jiān)察制度和科舉制度的優(yōu)點.反思西方實施三權分立制度所帶來的弊端,主張用五權理論來彌補三權分立學說的不足。他認為,從立法權分出檢察權,專門從事監(jiān)督工作,從行政權中分出考試權。專門從事人才選拔工作。但他并沒有對五權架構進行詳細的描繪和分析。第二階段,從護法戰(zhàn)爭后期到逝世,一方面,他開始反思民國立法與行政關系的實踐情況,另一方面.吸收國內外對代議政治反思改造的許多新觀點,如瑞士的直接民權制等。從理論上提出了權能理論,對五權憲法理論的內涵外延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正與完善,形成了獨特權能理論和五權憲法理論,從制度上,他提出了設立國民大會和五院制政府的構想,并對其中的運作機理進行了設計,形成了獨特的制度安排。而正是后者,在國民黨執(zhí)政時期,為制定五五憲草和1946年憲法,提供了廣大的彈性想象空間,引發(fā)了廣泛的爭論。
孫中山設想的國民大會——五院制中央政府制度,是以權能理論和五權憲法為理論支撐的,但理論的完善和現(xiàn)實的制度設計是有距離的,現(xiàn)實的制度設計同實際生活的運行更不相同,因此,在國民大會——五院制中央政府模式中,存在兩個問題.成為日后人們將之轉化為憲法模式爭論的焦點:一是國民政府的四權,進行具體操作.難度太大,如何具體化?如果由國民大會代表實施,豈不變成間接民權?二是國民大會與五院制中央政府之間各項權力如何分配,國民大會地位如何凸顯?如何構架有效的運作機制?這些為后人留下許多探討空間,在實踐中引發(fā)了諸多爭議,得不到有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