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五權憲法思想與西方三權分立思想的區別分析
翟紅娥
[論文關鍵詞]五權憲法 權力制約 三權分立
[論文摘要]孫中山的五權分立思想是在西方代議制下的三權分立思想的直接影響下而萌生的,但五權憲法思想是孫中山為了糾正三權分立制度的弊病而創建的,因此兩者并不是簡單的量上的區別,二者有著原則性的區別。
五權憲法思想是孫中山總結了歐美、日本等國建立資本主義政治制度成敗的歷史經驗,采納西方十七、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們的學說,并加入中國歷史上政治統治富有特色的經驗而形成的,是孫中山對所希望的“最新式”民主共和國構想的理論表達,是其憲政思想的集大成。孫中山的五權分立思想與西方的三權分立思想有著密切的關系,可以說,五權分立是在三權分立的直接影響下而萌生的。但是孫中山所主張的“五權分立”與西方代議制下的“三權分立”并不是簡單的量上的區別,二者有著原則性的區別:
一、兩者的思想基礎不同
三權分立的基礎是西方的分權學說,五權分立的基礎則是權能分治。分權學說為洛克、孟德斯鳩等西方啟蒙思想家所倡導,其主張就是要保障人民自由,必須施行法治。為了防止專制,主張將政府的權力分割成幾個獨立的權力,分別由不同的機關來獨立行使,并且相互牽制,正如孟德斯鳩所說:“無論誰掌握了大權,都會把他的威權施用到極點,……要制止威權的濫用,就必須用權力來牽制權力。”…而五權分立則是建立在權能分治的理論基礎之上的,這是孫中山在考察了西方的三權分立思想之后,發現三權分立有著諸多的缺點。為了克服這些弊病而自創的。其主張是只要人民有權,便不怕政府萬能;而且要有萬能政府,才能為人民謀幸福。因此他主張把國家權力分為政權和治權,其中政權為人民所掌握,有選舉、罷免、創制和復決四項大權,前兩者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權力,后兩者是人民管理法律的權力。人民有了這四項大權,民權就充分了,并且有力量去管理萬能的政府,就可以控制它;治權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和監察這五權,用之組織萬能政府,因為去留大權掌控在人民的手中,所以它只能為善,而不許為惡。這樣一來,人民權與政府權并行不悖:既有民權又有效能,使兩者趨于協調、平衡,克服了三權分立之下的許多流弊。
二、兩者的目的不同
正是因為五權分立與三權分立的理論基礎不同,所以二者的目的也不同,三權分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個人的自由與權利,而五權分立的目的是實現人民有權,政府有能。
西方的分權學說完成于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憲法是在人權思想日益成熟為一種理論體系和社會理想后,受特定時代背景制約而誕生的。西方傳統憲法的直接依據源于‘天賦人權’和‘人民主權’理論”。所謂天賦人權,是指人的生命、自由、平等和財產等是人與生俱來的,不可剝奪、不可轉讓的權利。人們為了解決沒有國家和政府的自然狀態下的困難與不便,通過憲法組織政府,其目的就是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能夠保障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實現社會普遍認同的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只是人民的受托人,為了防止政府在得到人民的委托之后,可能重蹈封建君主專制的覆轍的危險,西方的啟蒙思想家們在原有的分權思想之上,發明了權力分立與制衡的理論,用法律來束縛政府,借以防止專制,保障個人的自由與權利。而孫中山的五權分立的目的則是實現人民有權,政府有能,可他在考察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時發現其存在諸多弊端,一則“人民所持的態度總是反對政府”,即人民與政府的關系是對立的;在這種體制下,人民有權與政府有能是背離的,“民權發達的國家,政府則無能;政府有能的國家,則民權不充分,甚至無法保障”。因此孫中山汲取歐美之經驗,順應世界潮流之需要,以實現全民利益為重點,將個人自由納入團體自由之中,提出了打造萬能政府的主張,而實現這一目的的途徑則需“五權分立”,即把政府分成五個不同的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在人民的四項大權控制之下,形成一個群力,造就一架高效率的國家機器,更好地實現“主權在民”。
三、五權與三權在性質與范圍上不同
西方的“三權”是指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孫中山的“五權”則是在上述三權的基礎上加上考試權、監察權,其中考試權是從西方的行政權中分離出來的,監察權是從立法權中分離出來的。應該說孫中山的五權并不是簡單的三權加兩權的問題,在孫中山的設計中,將國家權力分為五權,其性質與范圍已經不同于西方三權,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行政權是執行法律和政策,維護公共安全,派遣和授受外交使節,防御外國侵略的國家權力,是政府職權中不可缺少的,而且政府本質上即為行政。在三權分立的體制下,奉行立法至上,所以行政須受立法的支配,“如果立法機關讓行政機關有權力把能夠為自己的善良行為提出保證的公民投進監獄的話,自由便不存在了”。而且三權分立之下的行政權是一種被動性的消極性的職權,范圍很小。而五權分立之下的行政權,是治權的一種,因為其目的是建立一個萬能政府,為人民謀福利,而實現此功能最主要的是要依靠行政權,所以在這種體制下的行政權是主動和積極的,其范圍也很大。孫中山在提到五權時,總是先提到行政權,依次才是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因此可以說行政權居于之首,其余四權則是圍繞行政權周圍為其服務的,這就打破了西方“立法至上”的格局。
立法權是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權力,是國家的一般意志。在孟德斯鳩的論述中,雖然認為立法權應該有人民集體享有,但是這種直接行使民權的方式“在大國是不可能的,在小國也有許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須通過他們選出的代表來做一切他們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E5因此主張通過代表行使立法權,“代表機關是為了制定法律或監督它所制定的法律的執行而選出的”。在這種理論指導下,三權分立之下的立法權是屬于議會這個代議機關,代表人民監督政府,制定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說,立法權屬于政權。而五權分立之下的立法權則屬于治權的內容,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參考行政經驗,主動地提出法律議案,為行政管理解決問題。而且立法權的范圍比三權分立之下的立法權的范圍要小,因為在五權憲法的設計中,將議會監督政府的大權——彈劾權從立法權中分離出去了。 司法權是懲罰犯罪和裁決私人訟爭的權力,與行政同為執行國家法律,在本質上屬于行政權,只不過司法必須以法律為根據,而行政則不一定非得依法律,因此孟德斯鳩提倡將之與行政權剝離,而獨立出來。“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同立法權合二為一,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此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與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而五權分立之下的司法權則不是獨立的,而是屬于治權的一部分。而且三權分立之下的司法權的范圍主要是審判權,而五權分立之下的司法權的范圍則是凡屬于司法性質的都是司法權的范圍,比如審判權、檢察權、司法行政權等。考試權與監察權為三權分立所未有的,而是五勸分立的一大特色。在三權分立中,考試權是行政權的一部分,監察權是立法權的內容,正是由于二者不獨立,產生了很多流弊。所以孫中山主張將考試權、監察權從行政權、立法權中獨立出來,而成為政府治權的一部分內容,與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相并列。
四、五權之間的關系與三權之間的關系不同
三權分立主張不僅要把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而且這三種國家權力之間是彼此制約與平衡的。其作用是運用制衡原理,三權分別由三個不同的機關獨立行使,使其互相平衡,互相制肘,使政府不致侵害人民自由。其政體以對國家權力及行使權力的人持懷疑、不信任的態度為出發點,認為任何一個機關掌握絕對的支配權都是對民主政治的破壞,為了保持政治自由,必須以權力對抗權力,其目的是想通過不可避免的權力摩擦使他們不能不協調的前進。正如盂德斯鳩所說:“這三種權力原來應該形成靜止或無為的狀態。不過,事物必然的運動逼使他們前進,因此他們就不能不協調地前進。”這里就說明三權分立的體制里包含著政府權力系統的自我約束機制。
而五權分立中的五權是國家機構內的職責分工,他們之間各司其事,各盡其職,而不存在三權分立學說中那種雙向的制衡關系。孫中山對此曾經用一窩之中的蜜蜂“分職其事”,各自擔任覓食、采花、看門等不同的任務來作過比喻,其意是國家的行政、司法、立法、考試、監察等人員要“毫不紊亂”,“做起事來,既不侵越權限,又能夠互相幫助;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個權,就是要有五種工作,要分成五個門徑去做工。”而且,孫中山認為三權之間相互牽制,以權害能或以能害權,造成議會至上,政府無能。
而五權分立的目的在于打造一個萬能政府,因此三權分立的這種互相猜疑的體系有害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因此五權之間要分工、合作,互相配合,才能提高行政效率,如考試選拔才能,監察澄清吏治,立法制定良法,司法保障人民的權益,都是用以增進行政效率,協助政令的推行。所以說五權分立的作用是基于分工原理,按照事務的性質分開五個部門去工作,并互相聯屬,互相幫助,使政府可以替人民謀幸福,是排斥三權分立體制中的那種政府權力之間的自我約束機制的。
綜括上面論述,可知孫中山的五權憲法和西方的分權制之間不但在數量上有多少之別,而且行使各個權力的機關的職責權、相互關系以及其思想淵源等也迥然有異。因此說,孫中山的這種以批判、分析的方法借鑒歐美的民主思想和民主制度,又以徹底的民主立場,從中國實際出發,創造出了嶄新的權力制約的理論。他所探求的人民與政府的關系;他所設計的民主政體的藍圖;他所主張的加強人民對政府的監督,以防止政府背離人民、侵害民利;同時又強調建立強有力而高效的行政機構,以防止民權流弊、社會無秩序狀態四起;主張人民權與政府權的平衡,使社會長治久安。這些資產階級民主思想對我們今天的民主政治建設,對懲治官吏的腐敗,都提供了極有益的啟示。同時也是對憲政理論的卓越貢獻,所以孫中山曾說:五權憲法是“破天荒的政體”。“便是學說上也不多見”,是一點也不為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