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格律詩的寫成與傳唱
黃震云
唐代格律詩可以傳唱,是大家熟知的事實,但是否都可以傳唱?則至今存疑。其實,只要我們弄清楚唐代格律詩是如何寫成定稿的,這個問題就可以解決了。
入樂歌唱是中國古典詩歌的本質特征,因此詩與歌一體,才有了詩歌之名,三代以來便是如此。周代又細化為樂語與六詩相區別,也就是后來說的聲詩與徒歌,但是徒歌并不是 真正的歌,只類似于后來的誦讀,《周禮》中的徒歌六式興道諷誦言語,則是根據內容形態分的,如道是述古,講述過去的事情,諷就是委婉地提出建議等。六詩是四種形態,就是文字的詩、音樂的詩、歌唱的詩,舞蹈的詩,可以獨立存在,大合樂時又四位一體。這種方式延續至今。
據鐘嶸《詩品序》,建安以后,詩樂開始分離。具體地說就是三曹以后,從魏明帝開始逐步分開,詩可以入樂,也可以不入樂,不舞不唱。魏明帝《議定廟樂及舞詔》說:“凡音樂以舞為主,自黃帝《云門》以下,至于周《大武》,皆太廟舞名也。然則其所司之官,皆曰‘太樂’,所以總領諸物,不可以一物名。武皇帝廟樂未稱,其議定廟樂及舞,舞者所執綴兆之制,聲歌之詩,務令詳備,樂官自如故,為‘太樂’”。
顯然,樂舞與聲詩在三國時期的明帝時代已經分離,但聲詩還是要依據樂器協調律呂,歌唱和音樂仍然要連成一體,之后聲樂才逐步分開來。
那么在此之前,古代的音樂與歌唱是如何融合的呢?《尚書·堯典》說得很概括:“詩言志,歌詠言,聲依詠,律和聲。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尚書》告訴我們,用律來和聲,就是先定音,確定標準音,叫均。傳說黃帝時代用銅管定陽律,用竹管定陰律。到周代定音用編鐘,全國統一,后來的禮崩樂壞,根據出土楚墓曾侯乙鐘的記載,樂壞是說天子禮樂不能號令天下,諸侯定均改用自己的樂器編鐘,全國不再統一,有的還用絲竹,所以出現了地方禮樂。古人說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禮樂的統一正是國家一統的標志。漢代統一以后,漢高祖讓人定律,又統一了律呂。而詩歌的寫作常常是先有文字,然后協調韻字和聲律關系,達到和諧一致以后,再按照詩歌的定式修改寫成,所以之前的古詩都是可以歌唱的。《詩經》為了協調聲韻,把好多的詞序顛倒過來,如家室作室家等等。這在《禮記》等書中也都有具體說明。后來的樂府就是按照曲調來填詞,詞也是這樣。假如要創新,如新樂府、新詞等也是先定音,樂器和弦,所謂絲竹更相和,然后和聲,修改定稿,再進行演奏傳唱。《周禮·大司樂》說凡六樂者,文之以五聲,播之以八音,就是這個意思。也有先有樂再作詞的,如秦始皇的《仙真人》詩、《琴女之歌》和司馬相如的《鳳求凰》等,是將音樂精神翻成歌詞表述。中國古典詩歌入樂的方式就是這兩種途徑。
唐代的歌詩形成方式繼承了古代的傳統,也是唐太宗興禮樂教化的結果。《新唐書》卷第二十一說:“自漢以來,歷代莫不有樂,作者各因其所學,雖清濁高下時有不同,然不能出于法數。至其所以用于郊廟、朝廷,以接人神之歡,其金石之響,歌舞之容,則各因其功業治亂之所起,而本其風俗之所由。”所謂法數就是定樂聲律的過程。白居易在《與元九書》里說,“圣人知其言然,因其言,經之以六義;緣其聲,緯之以五音。音有韻,義有類,韻協則言順,言順則聲易入,類舉則情見,情見則感易矣。”指出因為韻協則言順,言順則聲易入,也很清楚地說明,協韻以后再來協聲。這就是音樂、文字之間表達的順序規律,唐人采取的就是這樣的方式。
杜佑《通典》卷二十五太常卿說:“協律郎:漢曰協律都尉,李延年為之。武帝以李延年善新聲,故為此官。……大唐因之。掌舉麾節樂,調和律呂,監試樂人典課。”顯然,唐代詩歌繼承了傳統的方式,說明古今是一樣的。又《全唐文》卷三八八獨孤及《唐故左補闕安定皇甫公集序》說:“至(唐代)沈詹事、宋考功,始裁成六律,彰施五色,使言之而中倫,歌之而成聲,緣情綺靡之功,至是乃備。”沈宋體就是格律詩,所謂沈宋就是唐代格律詩沈宋體形式的確立的人物,他們的格律詩寫定的方式當然就是唐代格律詩統一的范式了。這段話明確告訴我們唐代格律詩的形成過程。
在沈宋之前,六朝出現了永明體,提出了“四聲八病”之說,主要著眼于聲,形式上雖然是近似格律詩,但畢竟不是,不僅不是,還增加了詩歌創作的難度,因此沒有流行。永明體和格律詩之間的區別在于,永明體在于聲,與格相似,而格律詩以律為本,首先在音律,因此叫格律詩。著眼于律就是說先調整好律,將律與音韻和諧,再進行歌唱,歌唱時聲律形成節拍,以兩字為單位,就是平平仄仄的規律,也就是詩格,至是格律乃備。與《尚書》里說的前面有聯系,后面有差別。所以,自古以來詩歌入樂采用的是同一方式法數,就是現在的歌曲創作也是如此,那么毫無疑問格律詩當然都可以歌唱了。也正因為如此,“旗亭畫壁”時,詩人們等待歌女唱詩,但是并不知道是那一首,因為都是可以歌唱的。
當然,格律詩可以唱,也不是一個或者幾個面孔,就是那些老調子,永遠沒有變化。北宋陳旸《樂書》卷184云:“樂曲諸曲,自古不用犯聲,以為不順也。唐自天后末年,劍器入渾脫,始為犯聲之始。剣器宮調,渾脫角調,以臣犯君,故有犯聲。”又《唐會要》卷三十四中大和九年,“教坊副使云朝霞善吹笛,新聲變律。”元稹:“能唱犯聲歌,偏精變籌義。”也有單舞的,如公孫大娘的舞《劍器》,就是宮調的曲子的樂舞。犯聲有時指整個調,就是犯調,有時候指音節的,就是犯聲。所以白居易的新樂府就強調要順而肆,認為犯聲不合適。杜甫的拗句實際上從音樂上就是犯聲之作。或者說不合格律,宋代人稱為拗救,拗救也可以說就是不合格律。從上述即可看出,唐代的格律詩到武則天時代開始出現變化,也就是新聲,新聲的變化在詩格,但傳唱的特性沒有改變。
正因為格律詩、樂府詩都要協律調韻,聲韻定式,所以詩人在寫作時要修改定稿,也很辛苦,如白居易手肘成胝,未老而齒發早衰白,由苦學力文之所致!時人還見過他有很多草稿。其他亦皆如此。至于即席之作,例子也不少,但相當于依聲填詞,由此我們認為,依律調韻,聲韻定格是格律詩的寫作過程與規律,決定了格律詩都可以傳唱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