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及明前期社會變動初探
李治安
內容提要:元代及明前期社會面貌出現了某些與漢唐兩宋異質的東西:南北經濟政治反差與中央地方關系的新格局;推行紙鈔,官營工商業和海外貿易等擴張;全民服役和君臣關系主奴化;突破羈縻傳統,改行直接治理的邊疆政策;社會層級、文化的多元復合建構與儒學邊緣化。中國社會在沿襲唐宋社會基本形態的同時又發生了局部的變態發展。“內蒙外漢”二元體制下兩種文明的相互沖突、相互影響,是元代及明前期社會“走上一變型”的根源所在。
關鍵詞:元代 明前期 變態發展 內蒙外漢 數十年來,唐宋社會變遷一直是隋唐史、宋史和經濟史同仁們討論的熱門話題。這是頗有理論意義的討論,確實能給古代史學者(特別是元明清史學者)提供很多有益的啟示。 稍有遺憾的是,關于元代及明前期的社會變動,幾乎沒有人問津。國內外元史學者研究具體問題較多,但對元王朝給予中國古代后期社會的深重影響注意不夠。即使有所涉及,也只限于軍制、分封制、對外關系等具體問題。而明史學者除了吳晗、王毓銓、鄭克晟等,很少涉及元代。三個月前,承蒙陳春聲教授告知:著名明清史專家傅衣凌生前曾經說,他不喜歡明朝,不喜歡朱元璋。傅先生的兩“不喜歡”披露出:元明之際似乎存在某些與漢唐兩宋中原王朝異質的東西。這更增加了筆者探討元代及明前期社會變動的興趣。 元代及明前期的社會是否發生過較大變動?如果發生過,其表現如何?對當時社會整體結構和發展軌跡是否產生影響?對中國古代后期社會的影響又如何? 本文分六個問題,予以初步探討和闡發。 一 元代及明前期社會變動表現之一:南北經濟政治反差與中央地方關系的新格局。 自南北朝開始,古代中國經濟中心的南移,持續了將近七個世紀。北宋滅亡以后,形成了又一次南北對峙。以淮河及大散關為界,北方是金、西夏和后來的蒙元政權,南方是南宋。北方中原地區過去是非常先進的,特別是漢唐時期。從唐后期到北宋,北方的經濟已受到一定的破壞。元朝統一前后,由于女真、蒙古入主中原和戰亂頻仍,北方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對于前朝,相對于南方,顯著落后了。原南宋占據的廣大地區經濟繼續得以發展繁榮。不僅江浙地區經濟富庶發達,湖廣、江西地區的經濟也得到了長足的開發和進步。據初步統計,包括今河北、山東、山西和內蒙古的元代腹里地區,其年度稅糧數為2271449石,江南江浙、湖廣、江西三行省年度稅糧數為6496018石,江南相當于腹里的2.86倍(不包括江南三省130103錠的夏稅)。北方腹里地區年度商稅額數為303368錠,江南江浙、湖廣、江西三行省年度商稅額數為400383錠,江南比腹里多出近1/4。①就經濟發展水平來說,元統一以后的南、北區域差距更為明顯。 中原經過長期的戰亂,殘破比較嚴重,戶口凋零,經濟發展緩慢,國家的財賦不得不進一步仰賴東南。從元世祖朝開始,因為依賴江南糧食供給,大都城內居民吃的糧食也由粟麥改為稻米為主。于是就有了每年上百萬石的稻米海運北上,就有了對南方的過度榨取和所謂“窮極江南,富夸塞北”②,最終成為80年后南方的大規模反叛的重要原因之一。 與經濟上北方依賴南方形成反對應的是,政治上北方支配南方。元朝國都自漠北和林南移到上都和大都,政治中心一直在北方,而經濟命脈卻遠在江南。于是,在南北關系上,元朝便呈現了經濟上北依賴南,政治上北支配南的新配置和新格局。 這種南北格局一直延續和影響到明朝及以后。鄭克晟先生講到明朝南方地主與北方地主的對立③,很深刻,對筆者很有啟發意義。從明初的政治格局中,我們大體可以窺知,朱元璋嚴厲打擊蘇松地主,起碼他不搞江南本位,不把江南當作主體來依靠。建文帝則依靠江南文臣,搞的是南方本位。朱棣“靖難”起兵燕京,最后定都燕京,他奉行的無疑是北方本位。同時朱棣又不得不依賴東南財富,依賴自南到北的漕運命脈。稍有變化的是,明朝大運河漕運取代了海運。在經濟上北依賴南、政治上北支配南方面,明成祖以后與元王朝如出一轍。清代和近現代中國,也與此驚人地相似。 這種肇始于元王朝的政治上北支配南、經濟上北依賴南的北南關系的新格局,幾乎延續了近八百年。 元代在中央與地方關系方面,有兩個新動向:分封制的死灰復燃,創立行省分寄式中央集權。 以血緣紐帶和家產分配為基礎的宗室分封,曾經是先秦西漢君主制的重要輔助。時至隋唐,分封制基本上名存實亡。到宋代,已經元所謂分封制了,政治方面宋朝宗室的待遇也不高。正如顧炎武所說:“唐宋以下封國,但取空名,而不有其地。”④而元朝時期,包括草原封國、中原食邑和投下私屬等內容的分封制度,又重新抬頭,大體和元帝國共始終。元分封制余波還蕩及明朝。明初朱元璋共封皇子23人為王,多數出閣之國,不僅直轄三護衛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元史》卷九三《食貨志一》、卷九四《食貨志二》,中華書局點校本1976年版。北方腹里年度商稅額包括大都和上都商稅。 ② 《草木子》卷三上《克謹篇》,中華書局1983年版。 ③ 參閱鄭克晟《明代政爭探源》,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④ 《日知錄》卷一四《封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兵,燕王、晉王等北邊諸王還能號令鎮兵,且有“清君側”特權。無論是明前期的宗王出鎮總兵,還是明后期的宗室優厚廩養,都有元朝分封制的遺留和“陰影”。① 元代的一項積極的建樹,是創立了行省分寄式中央集權。元世祖忽必烈統一全國后,先后設立陜西、四川、甘肅、云南、江浙、江西、湖廣、河南、遼陽、嶺北、征東十一行省。就職司和性質而言,舉凡錢谷、兵甲、屯種、漕運等軍國重事,行省無所不轄。十一行省猶若十一大軍區,又兼為中央與地方間的財賦中轉站和行政節制樞紐。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分配,同樣以行省為樞紐。行省具有兩重性質,又長期代表中央分馭各地;主要為中央收權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權力;所握權力大而不專。行省分寄為朝廷集權服務,朝廷集權始終主宰著行省分寄。元行省制創建了13、14世紀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新模式,對明清和近代影響至深且重。 明清兩代,名義上廢除了行省制,但省的區劃并沒有大的改變,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等仍然構成省一級官署。只是省的數目略有增多,省級官署又裂為二、三,分掌行政、財政、司法及軍事,以收相制于外和強化中央集權之效。由于布、按等司鼎立,缺乏應有的協調配合,明后期和清代又另設總督、巡撫,充當統轄一省或數省的封疆大吏,布、按二司則隸屬其下。顯然,明清的三司督撫大體上沿襲了元行省分寄式中央集權的模式。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