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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元代鹽政及其社會影響

陳高華

三 鹽的產銷與元代社會

鹽的產銷過程和鹽的生產者(貧苦鹽戶)以及鹽的消費者(廣大群眾)有著極密切的關系。對于貧苦鹽戶來說,從事鹽業生產的結果是他們的生活日益貧困化,這不能不激起他們的反抗斗爭。對于廣大人民來說,鹽的流通意味著鹽課的不斷加重,從而使他們的生活更為困苦,因而大大加深了他們與封建國家之間的矛盾。與此同時,國家對鹽的產銷過程的控制,又必然導致私鹽販賣的盛行和鹽徒的大批出現,這使得元代社會矛盾更加復雜化。下面,我們就上述三個方面分別加以說明。

(一)貧苦鹽戶的日益貧困化和他們的反抗斗爭

貧苦鹽戶承擔著沉重的封建義務。繳納額鹽是封建義務的主要部分。封建國家為了增加鹽課收入,不斷提高各鹽司上繳的鹽額。從世祖末年到延祐、天歷時,前后不過三四十年,全國鹽產量增加了75%強[108]。如以延祐、天歷時各鹽司鹽額與全國統一前后的鹽額比較,可以發現,四、五十年內,除了兩淮鹽司因為原來鹽額太高,增長比例不大(但絕對值仍有很大增長。至元十六年(一二七九年)為五十八萬余引,天歷二年(一三二九年)為九十五萬余引)外,其他鹽司普遍增加了一倍、數倍甚至數十倍[109]。隨著總的鹽額數不斷提高而來的是各家鹽戶的“課額歲以增”[110]。當許多鹽戶因生活困苦被迫逃亡時,官府又將他們留下的鹽額加攤到現存戶頭上,“勒令帶煎”[111]。而在“逃亡戶率令見戶包納其鹽”時,照例是“豪強者以計免,而貧弱愈困”[112]。課額日增,結果是“煎戶日困窮”[113]。

其他封建義務也加深了貧苦鹽戶的苦難。例如浙西一帶鹽戶承擔雜泛差役,“役又不得休,坐是敗產者眾”[114]。

除了沉重的封建義務之外,封建官僚機構的腐化營私也大大加深了貧苦鹽戶的貧困化。貪污腐化是封建官僚制度的先天屬性,元代此風更甚,鹽政系統也不例外。發放“工本”是鹽政系統官吏舞弊的主要目標。“亭民歲給工直,恒半入奸吏”,已成為元代的普遍現象[115]。而已被“主給者掊克于上”的“工本”,再經與官吏相勾結的“富強者包領于下”,貧困的“細丁罔有濡潤”[116]。這樣,在多數場合下,貧困的鹽戶連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代價都得不到。

貧苦鹽戶的身份具有強烈的封建依附性質,社會地位近似農奴。鹽政系統的官吏不僅作為封建皇權的代表,而且作為生產者的監工出現。他們的統治手段較之一般行政系統更為殘酷兇暴。他們對待鹽戶“如圈置兔,狼殘隼虐,無毫毛隱痛”[117]。每當征收額鹽時,“追收急星火,犴獄常糾紛”;鹽戶繳鹽不能滿額時,便“往往死鞭扭”[118]。總之,貧困的鹽戶不僅在經濟上受到苛重的剝削,而且人身受到種種凌辱。

元代貧苦鹽戶所受壓迫是十分深重的,他們的命運是極其悲慘的。元末詩人王冕曾在一首詩中描述了浙東一家貧苦鹽戶的不幸漕遇,而這也正是所有貧苦鹽戶命運的深刻寫照:

清晨度東關,薄暮曹娥宿;草床未成眠,忽起西鄰哭。敲門問野老,謂是鹽亭族。

大兒去采薪,投身歸虎腹;小兒出起土,沖惡入鬼箓。課額日以增,官吏日以酷;不為公所干,惟務私所欲。田園供給盡,鹺數屢不足。

前夜總催罵,昨日場胥督;今朝分運來,鞭笞更殘毒。灶下無尺草,甕中無粒粟;旦夕不可度,久世亦何福。夜永聲語冷,幽咽向古木。天明空啟門,僵尸掛荒屋。[119]

殘酷的壓榨使廣大貧苦鹽戶瀕于死亡線上。這種悲慘的境地必然使得他們起來反抗。貧苦鹽戶反抗斗爭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有下列三種:

一、鬻賣私鹽。元政府嚴禁鹽戶私自賣鹽。為了杜絕鹽戶私自賣鹽的途徑,元政府在鹽坊周圍設置巡防軍隊,嚴密糾查。但是,“鹽萌依私榷為命”[120],為了維持生活,他們不顧統治者的禁令,出售私鹽。例如至正十一年淮東一次捉獲私鹽四起,其中兩起便是由鹽戶手中賣出的[121]。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反抗形式。

二、逃亡。為了保證勞動力,鹽戶被固定在鹽場上,不得離開。這就迫使他們用逃亡的辦法來擺脫悲慘的命運。山東地區,“十家村落逃亡五”[122]。兩浙地區“各場元簽灶戶一萬七千有余,后因水旱疫癘,流移死亡,止存七千有余”[123]。廣東鹽司的“灶戶鹽丁,十逃三四”[124]。

三、武裝斗爭。貧苦鹽戶的反抗斗爭更進一步發展,便采取武裝起義的形式。世祖時,福建鹽夫就曾參加黃華領導的反元起義[125]。元末農民戰爭中,崛起于淮東的張士誠部起義軍,主要是由“苦于官役”的鹽丁組成的[126]。福建長樂、福清一帶的鹽丁,也曾策劃起義,但沒有成功[127]。

必須指出,貧苦的鹽戶由于他們受剝削被壓迫的階級地位而不斷進行反抗斗爭,而富有的鹽戶則積極支持元朝政府鎮壓這些反抗斗爭。這在元末農民戰爭中表現得最為明顯。張土誠部起義軍初起事時,立刻遭到丁溪鹽場大姓劉子仁的反動武裝堵截[128]。而在他進軍浙西時,元嘉興守將繆思恭曾使他遭受相當大的損失[129];這個繆思恭“世居[淮東]拚茶場”,正是鹽戶中的上層富戶[130]。

(二)苛重的鹽課大大加深了元政府與廣大人民之間的矛盾

元政府取得巨額鹽課收入的辦法,除了對貧苦鹽戶進行殘酷的壓榨外,便靠對消費者(廣大人民)的剝削。

在第一部分第三節中,我們已經指出,元政府付予鹽戶的“工本”只相當于鹽價的五、六分之一,甚至是十分之一。其余除了部分用來支付鹽政機構的管理費用外,便都成了封建國家的純收入。這一純收入中包括有對貧苦鹽戶的剝削,同時又是對廣大消費者進行掠奪的結果。鹽的價格與成本之間巨大差額的存在,是元政府獲得巨額鹽課的關鍵所在。

元朝政府財政收入經常不敷支出,統治者便用濫發紙幣作為彌補虧空的手段,其結果是紙幣不斷貶值,物價上漲。鹽價也不例外。至元十三年(一二七六年),全國統一之初,每引鹽售價為中統鈔九貫[131];到延祐三年(一三一六年),增為每引一百五十貫[132]。四十年間,增加了十六倍強。人民群眾為物價的增長遭受了巨大的損失,政府則從中得到了很大的收入。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上面所述的只是官定價格,實際價格要遠遠超出官價。如至元十八年時,官價一引十五貫,而潭州賣到一百八十兩(貫),江西賣一百七十兩(貫),大都也要一百二十兩(貫)[133]。皇慶年間鹽價一百貫一引,“官豪商賈,乘時射利,積塌待價,又取五百文一斤。市間店肆,又徼三分之利。故民持一貫之鈔,得鹽一斤,賤亦不下八百”。據此,則實際售價為官價的三、四倍。因此,“瀕海小民,猶且食淡;溪山窮谷,無鹽可知”[134]。

鹽價的高昂及其不斷飛漲,已使“民財困竭”;“食鹽”法的推行,給廣大人民帶來了更大的痛苦。

在“食鹽”法下,國家對廣大人民進行著直接的、赤裸裸的掠奪。購買食鹽成了每個編戶齊民必須承擔的封建義務,就連在襁褓中的嬰兒亦不得免[135]。在分攤鹽額時,不管戶口有無減耗,只依原額樁配。逃亡死絕人戶的鹽額,便落到四鄰人戶頭上。如昌國州,“遞年以來,逃亡事故,民戶比元數已虧,而鹽額如故。多是里正、主首及見在戶口,代為閉買;年復一年,包皆靠損”[136]。不僅如此,各地鹽司在積鹽過多時,還不斷遞加樁配額。山東在世祖時每戶月樁配三斤,年三十六斤。成宗大德時,“口歲至五十斤”[137],以每戶四口計,則增六倍。昌國州大德元年攤派一千六百另四引一百十四斤;第二年,“運司以鹽課壅滯,遂于額外增二千五百六十引”[138]。增加額較原額更多。定海當延祐時,“縣民包買食鹽,三倍于元會計之數”[139]。不僅如此,官吏們還往往利用“樁配”的機會,進行敲詐。如山東,“鹽勝而食弗盡,盡誣以私粥”[140]。因此,“食鹽”法引起人民傾家蕩產之事,層出不窮。如福建,“鹽法……行樁配,民至破家鬻產以償”[141]。陜西人民“糶終歲之糧,不酬一引之價。緩則輸息而借貸,急則典鬻妻子”[142]。兩廣地區,“食鹽害民,所在皆是;而嶺海之間,其害尤甚。……民至破家蕩產猶不充。”[143]

總之,無論是商旅販鹽,或是“食鹽”法,都給人民帶來了很大的苦難,從而大大加深了廣大人民與元政府之間的矛盾,這種矛盾有時激化,引起了武裝起義。順帝至正初年福建漳州人民起義便是由樁配食鹽引起的[144]。而苛重的鹽課和其他封建賦稅一起,更使得元末浙西一帶“民間破家蕩產,不安其生”,因而“入海為盜者有之”[145]。

(三)私鹽販賣的盛行,鹽徒及其與農民起義的關系

為了保證鹽利為國家所專有,元政府采取各種措施,嚴禁私鹽。這些措施主要包括:嚴格防止鹽場與外界交通[146]、在各地設立巡鹽軍和緝拿私鹽的吏役[147]、制定嚴厲處置私鹽販賣的律令[148]等。

但是,官鹽價昂,一般百姓食用不起,勢必設法買食低價的鹽;而貧苦鹽戶生活十分困苦,也需要私下出售一部分鹽,用以維持他們低下的生活水平。這兩個方面都是元政府嚴密控制鹽的產銷、對生產者和消費者進行殘酷剝削的必然后果。只要封建國家繼續對貧苦鹽戶和廣大群眾進行剝削,私鹽販賣就必然存在。政權強力不可能消除私鹽販賣現象,因為封建國家不能放棄鹽課收入,也就不能不對貧苦鹽戶和廣大群眾進行剝削。同時,由于封建官僚制度必然具有的腐化貪污這一先天屬性,又使得元政府的各項防范措施往往轉向它自身的反面:官吏和軍人都憑借權勢從事私鹽販賣,從而更為大規模的廣泛的私鹽買賣提供了條件和可能。

元代稱私鹽販賣者為鹽徒[149]。鹽徒的聲勢極盛。內地的鹽徒“搆集人眾,執把器杖,再行趕喝驢馬,動者不下百十頭匹。販賣到私鹽,……公然販賣食用”[150]。“每遇巡捕,拒傷官兵。”[151]僅河東鹽司地面,每年捉獲的私鹽販即“不下千百余起”[152]。沿海的鹽徒則駕駛“在海大船,每歲入場,通同場官、灶戶人等,公然買賣。……每船少者買數百引,多者千余引。運至揚州路崇明州地區石牌鎮揚子江口轉賣。此間邊江撥腳鐵頭大船,結腙運至上江發賣。拒敵巡哨軍船,殺官人等,歲歲有之”[153]。

從社會身份來區分,鹽徒有兩類。一類是豪強大姓,他們為了牟取暴利而從事私鹽買賣[154]。例如浙東紹興,“有余大郎者,私鬻盜鬻,招集亡命之徒,動以千百。所至強人受買,莫敢誰何!”[155]另一類是貧困的下戶,他們中間有的為饑寒所迫,不得不以販賣私鹽作為謀生的途徑[156];有的則因買不起官鹽,便組織起來私煮私販,解決自身的食鹽問題,元末福建福寧州地區流傳的一首歌謠,便反映了這種情況:“大男終歲食無鹽,老婦蒸藜淚盈掬;阿男辛苦學弄兵,年年擔鹽南海濱。擔頭有鹽兵一束,群行大隊駑四鄰。”[157]

在統治者看來,販賣私鹽,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已是不可容忍;武裝走私,更是“背法欺官,莫甚于此!”[158]因而經常出動軍隊剿捕。這樣,私鹽販與官軍之間便經常發生武裝沖突,“私鹽漸多法漸密,隩里干戈攘白日”[159]。鹽徒們“拒捕斥后懦,爭彊夸直前”[160],官軍往往不是他們的對手。有時這種沖突還導致了大規模的武裝斗爭。世祖時,廣東鹽販陳良臣起事,“眾至萬人”。陳敗后,歐南喜“復嘯聚其黨,至十萬人,僭稱名號,偽署官職,攻陷城池,戕猨吏民”[161]。順帝初年,山東益都鹽徒郭火你赤等起事,“擁旂鼓,入城邑,掠人民,篡囚徒,共益其黨。火廬舍,劫府庫,爭取其材(財)。橫行曹、濮、滑、濬、相、衛諸郡,西抵太行,由滋(磁?)、洺而歸”。他們把山東、山西、河南都鬧了個天翻地覆,使得“廟堂”也“以為憂”[162]。

在元末農民戰爭中,大量鹽徒參加了起義軍。由于他們一般均具有較豐富的斗爭經驗和社會閱歷,因而往往很自然地成為起義軍中的一部分重要骨干力量。浙東的方國珍出身“魚鹽負販”[163],淮東張士誠出身亭戶,但也“兼業私販”[164]。江陰起義軍領袖朱定的出身也是“販鹽無賴”[165]。福建鹽徒在起義斗爭中起了重要作用:“眾盛稱十二支,……攻破閩侯官、懷安、閩清、永福、長樂諸縣及福清州。”[166]就是南系紅軍徐壽輝集團中,鹽徒也不在少數;在這一支起義軍向長江下游發展過程中,鹽徒起了重要的作用:“江州在江南,舒州在江北。……私鹽船上插紅旂,下江攻城如翦急。前年江州李侯死,余侯今歲舒州沒”[167]。

必須指出,鹽徒并不全是農民戰爭的積極參與者。他們中間有很大一部分往往站在統治者一邊,是舊王朝的積極擁護者;還有一部分雖然參加了起義,但極易反復動搖。前一種情況的例子如全國農民戰爭前夕,集慶花山有一股起義武裝,數量不多,“官軍數萬不能進討,反為所敗”,后來元政府招募鹽徒,才將它消滅[168]。后一種情況的例子是元末浙東的方國珍,他雖然曾參與反元斗爭,但很快就變節降元。

在階級斗爭風暴中,鹽徒中間有著不同的政治態度,這是很自然的。鹽徒包括兩種身份截然不同的人,一種是豪強大姓,一種是貧民下戶。豪強大姓從事私鹽販賣,既與封建國家有矛盾,但又往往與官吏相勾結,互為奸利。他們在一定時期一定條件下可以起來反抗官府,但其根本的階級利益是與封建王朝一致的。因而他們在階級斗爭高潮中不是堅決與元皇朝站在一起,便是在參加起義后動搖變節。而一般貧民下戶出身的鹽徒,除了少數受蒙蔽參加反動陣營一方外,絕大部分則是農民起義的堅決參與者。

結 語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的結論:

元代,鹽課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封建國家之所以能夠獲得巨額的鹽課收入,主要是由于它嚴密地控制了鹽的整個生產過程和運銷過程。

封建國家對鹽業生產基本生產資料的占有,以及它對勞動力的嚴密編制,是它對鹽業生產實施嚴密控制的前提。在這個前提之下,封建國家對生產過程進行監督,并強迫生產者承擔沉重的封建義務,從而保證了對全部生產物(鹽)的占有。而全部生產物(鹽)的占有,又正為國家控制運銷過程提供了條件和可能。無論在商運商銷方式下,或是官運官銷方式下,鹽的銷售都具有國家專賣性質,只是在程度上兩者有所差別。

鹽的產銷過程是封建國家對鹽的生產者(貧苦鹽戶)和消費者(廣大群眾)進行殘酷剝削和掠奪的過程。因而,這一過程必然日益加深封建國家與鹽戶和廣大群眾之間的矛盾。這個矛盾表現為多種形式。當它進一步深化時,便激發為武裝斗爭。

鹽的產銷過程中,暴露出來的矛盾是封建社會基本矛盾——地主階級及其政權與人民群眾之間矛盾的一種表現形式、一個方面。而它的深化,反過來又大大促進了這個基本矛盾的尖銳化。

注釋:

① 《元典章》卷二二,《鹽司人休買要鹽引》,沈刻本,第57頁下。

② 解放前劉雋寫有《宋元官專賣引法的創立與完成》(《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第6卷第2期),一般地敘述了元代鹽的運銷制度。日本田山茂寫有《元代の榷鹽法について》(廣島史學會編:《史學研究》第9卷第2期,1937年),原文我未曾見到,只在其他地方看到其主要論點的介紹。解放后,還沒有人就這個問題發表過論著。

③ 《元史》卷九四,《鹽法》,百衲本,第9頁上—下。

④ “(福建)所轄十場,除煎四場外,曬鹽六場。所辦課程,全憑日色曬曝成鹽。”(《元典章》卷二二,《禁治砂鹽》,第57頁上)

⑤ 王諱:《重修鹽池廟碑》,《河東鹽法備覽》卷一二,乾隆刊本,第30頁上。

⑥⑧ 這個數字是根據《元典章》卷九,《鹽場額辦引數》條統計得出的。此條為沈刻本所無,見陳垣:《沈刻元典章校補》,第51頁下—54頁上。

⑦ 這個數字是根據《元史》卷九四,《鹽法》統計得出的。

⑨ 據《元典章》卷九,《鹽場額辦引數》條(此條所記系世祖末年情況),全國產鹽額為一百七十一萬余引(第51頁上)。但據《元史》卷九四,《鹽法》門所列至元二十六一二十九年間各鹽司鹽額統計,則為一百七十七萬余引。

⑾ 成宗時,明令:“罷民間鹽鐵爐灶。”(《元史》卷一九,《成宗紀二》,第6頁下)后來四川一度開禁,但不久又禁止,見《元史》卷三六,《文宗紀五》,第3頁下—4頁上;《順帝紀一》卷三八,第19頁上;《順帝紀二》卷三九,第2頁上。

⑿ 《元史》卷九四,《歲課》,第1頁上。

⒀ 《元典章》卷二二,《新降鹽法事理》,第31頁上。

⒁ 陳椿:《熬波圖·鑄造鐵柈》,《上海掌故叢書》本,第38頁上。

⒂ 元初北方簽發民戶為鹽戶之事見《元史》卷九四,《鹽法》門。招募舊戶復業之例見《長蘆鹽法志》卷一四,《越支場重立鹽場記》,雍正刊本,第11頁下;同卷,《三乂沽創立鹽場舊碑》,第5頁下。

⒃ 《元史》卷一一,《世祖紀八》,第8頁下。

⒄ 黃潛:《沿海上副萬戶石抹公神道碑》。《黃學士文集》卷二七,《四部叢刊》本,第6頁下。又見唐元:《松江府判致仕呂公墓銘》。《唐氏三先生集·筠軒文稿》卷一二,明成化刻本,第3頁下。

⒅ 它們是:兩淮、兩浙、山東、福建、河間、河東、四川、廣東、廣海。大都路曾設鹽運司,大德元年并入河間。遼陽地區至元初立“開元等路運司”(《元史》卷九四,《鹽法》,第14頁上),但《元史·百官志》內不列此司,可能不久即廢,待考。興和路寶昌州有鹽池,中統時“置鹽使司”(《元史》卷五八,《地理志一》,第8頁下),張德輝在他的《記行》中亦提及昌州(即寶昌州——引者)有“鹽司”(《秋澗文集》卷一○○,《四部叢刊》本,第6頁下)。此司于至元二十年廢,見《元史》卷一二,《世祖紀九》,第18頁下。

⒆ 陳椿:《熬波圖·各團灶舍》,第2頁上。

⒇ 元代每“灶”戶數已不可知,宋代“一灶之下,無慮二十家”(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四,《淮浙鹽》,光緒增刻武英殿本,第8頁下),料想元代相去不遠。

[21] 陳椿:《熬波圖·筑壘圍墻》,第3頁上。

[22] 危素:《翰林侍講學士黃公墓志銘》,《危太樸文續集》卷二,《嘉業堂叢書凈本,第19頁上。

[23] 《元史》卷一○四,《刑法·盜賊》,第12頁上;卷一○四,《食貨》,第1頁下。

[24] 馬克思:《資本論》第2卷第1章,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0頁。

[25] 劉敏中:《益都路總管李公去思記》,《中庵集》卷二,北京圖書館藏鈔本,第3頁上。

[26] 黃潛:《江浙行省參知政事王公墓志銘》,《黃學士文集》卷三一,第11頁下。

[27][31][53] 陳椿:《熬波圖·日收散鹽》,第47頁上。

[28] 如煎鹽每引“工本鈔”為五貫時,曬鹽為四貫;煎鹽增為八貫時,曬鹽亦相應增為六·四貫。見《元典章》卷二二,《添支煎曬鹽本》條,第56頁。

[29] 陳椿:《熬波圖·樵砍柴薪》,第31頁上。

[30] 王惲:《順德路同知寶坻董氏先德碑銘》,《秋澗文集》卷五五,第8頁上。

[32] 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第37章,第828頁。

[33] 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第47章,第1033頁。

[34] 此類事例如《元史》卷九六,第26頁下、第28頁上;《元典章》卷三,第6頁上。

[35] 如“右諸場工本,較之浙東,每引減楮泉五緡者,以有涂蕩供菹薪也。繇亭戶稍耕之,遂收其稅,既而又加重焉”。(陳旅:《運司副使東潁李公去思碑記》,《兩浙鹽法志》卷二九,清嘉慶刊本,第19頁上)

[36] 《均賦役》,《元典章》卷三,第2頁下—第3頁上。

[37][39] 《運司副使東潁李公去思碑記》,《兩浙鹽法志》卷二九,第19頁上。

[38] 《元史》卷二八,《英宗紀二》,第13頁下。

[40] 蘇天爵在《齊文懿公神道碑》(《滋溪文稿》卷九,《適園叢書》本,第4頁上)中,吳海在《故翰林直學士林公行狀》(《聞過齋集》卷五,《嘉業堂叢書》本,第5頁上)中,都提到福建大戶“妄稱煮鹽避役”的現象,可見當地鹽戶是免役的。

[41] 元代役法問題頗為復雜,這里所述只是一些初步看法,還有待進一步探討。

[42] 《元典章》卷三,《息徭役》,第11頁下。

[43] 鹽丁“是失去了土地的農民”,“很多鹽丁,不得不靠販賣私鹽為活。他們冒著很大危險,才能賺得一升半合,因而他們的生活很不安定,作為一個階級來說,……可劃為游民無產者。”(王崇武:《論元末農民起義的發展蛻變及其在歷史上所起的進步作用》,《歷史研究》1954年第4期,第96頁)這個論斷是不正確的。鹽丁絕大多數并非“失去了土地的農民”,而是為國家強制征調被迫依附于土地(鹽田)之上的民戶。販賣私鹽,固然可以作為“生活很不安定”的一個證據(其實也不盡然,豪強大姓也販賣私鹽,見下),但根本不能用來作為劃分階級的標志。

[44] 《元典章》卷二二,《新降鹽法事理》,第31頁上。

[45][47] 楊瑀:《山居新話》,《知不足齋叢書》本,第48頁下。

[46] 宋濂:《元知婺州路總管府事致仕趙侯神道碑銘》,《宋文憲公全集》卷四二,《四部叢刊》本,第2頁上。

[48] 楊果:《繆氏二賢祠記》,《兩淮鹽法志》卷五四,清嘉慶刻本,第26頁上。

[49] 蘇伯衡:《江浙行省參知政事周公墓志銘》,《蘇平仲文集》卷一二,《四部叢刊》本,第21頁上。

[50] 吳萊:《李仲舉、岑尚周哀誄辭》,《淵潁集》卷六,《續金華叢書》本,第14頁上。

[51] 徐一夔:《黃灣馬公墓表》,《始豐稿》卷一三,《武林往哲遺著》本,第20頁下。

[52] 陳旅:《運司副使東潁李公去思碑》,《兩浙鹽法志》卷二三,第19頁上。

[54] 宋代鹽戶有上、中、下三等之分。“上戶為下戶發本,此不可無者也。中間上戶為官司催鹽,亦尚可留者也”。(黃震:《浙東提舉到任榜》,《黃氏日抄》卷八○,清乾隆刻本,第2頁上)可見南宋的“上戶”,即元代的“富戶”。但上、中、下戶三等鹽戶之分,元代不復見。

[55] 陸居仁:《運司判官戴官章德政碑記》,《兩浙鹽法志》卷二九,第23頁下。

[56] 元代鹽引通常歸各鹽司發賣。但大德十一年武宗初即位時,曾“權時制宜,從戶部鬻鹽引八十萬”(《元史》卷二二,《武宗紀一》,第18頁下)。又據劉敏中記:“壬午,權奸阿合馬死。朝廷驛召公(劉楫——引者),議罷鹽轉運,戶部發引收課,以公為尚書統之。公言:歲已過半,恐誤課計。若及今告戒,始自來歲正月改行,為可。堂議是之而止。”(《尚書左丞商議尚書省事劉公墓銘》,《中庵集》卷八,北京圖書館藏鈔本,第2頁上),但后來未實行。

[57] 兩淮鹽司原來由鹽商買引,自行赴場支鹽;大德四年,“改法立倉,設綱攢運,撥袋支發,以革前弊”。(《元史》卷九七,《鹽法》,第16頁上;參見《元典章》卷二二,《新降鹽法事理》,第27頁下—30頁下)

兩淮改制后,兩浙于延祐年間也設立鹽倉,見《元史》卷二六,《仁宗紀三》,第17頁下;《元史》卷一七六,《曹伯啟傳》,第2頁上。山東于順帝時立鹽倉,見《元史》卷三九,《順帝紀二》,第14頁。

北方河間鹽司“積鹽而席其鈞石之所”,稱為“堝”。各鹽場出產的鹽,都要運至“堝”集中。可知“堝”即鹽倉。見姚燧:《金行都統萬戶事榮公神道碑》,《牧庵集》卷二二,《四部叢刊》本,第10頁下—11頁上。

[58] 日本田山茂將“入中”法和“計口賣鹽”法說成是“官賣”法(“食鹽”法)的兩種形式,而以“官賣”法與“通商”法(“行鹽”法)并列,由《元代の竹の專賣とその施行意義》一文轉引,《東洋史研究》第一六卷,第二號第152頁注⑨)這是不妥的。從上所述,可知“入中”法是客商販鹽的一種形式,它的基本程序與“行鹽”法相同而與“食鹽”法(即“計口賣鹽”法,見后)完全不同。

[59] 《元史》卷一七三,《崔斌傳》,第2頁下。

[60] 姚燧:《中書左丞姚文獻公神道碑》,《牧庵集》卷一五,第7頁下。

[61] 姚燧:《中書左丞李忠宣公行狀》,《牧庵集》卷三○,第5頁上。

[62][64][66] 柳貫:《送劉宣寧序》,《柳待制文集》卷一六,《四部叢刊》本,第7頁上。[63] 《元史》卷一四○,《鐵木兒塔識傳》,第9頁下。

[65]蘇天爵:《郭敬簡侯神道碑銘》,《滋溪文稿》卷一一,第8頁上。

[67] 此類事例甚多,如《元史》卷二二,《武宗紀一》,第17頁下;卷二二,第23頁上;《文宗紀二》卷三三,第8頁上。

[68] 如:“甲午(太宗六年——引者)之秋,受旨煎造。……河路通便,商販往來。”(王鶚:《三乂沽創立鹽場舊碑》,《長蘆鹽法志》卷一四,雍正刊本,第5頁下—6頁上)

[69] 《元典章》卷二二,《立都提舉司辦鹽課》,第25頁下。

[70] 權衡:《庚申外史》卷上,《學海類編》本,第11頁下。

[71] 《元典章》卷二二,《鹽司人休買鹽引》,第57頁下;參見《元史》卷二一,《成宗紀四》,第2頁下—3頁上。

[72] 《元史》卷一五,《世祖紀一二》,第23頁下。

[73] 《元典章》卷二二,《設立常平鹽局》,第23頁上。

[74] 余闕:《兩伍張氏阡表》,《青陽集》卷一○,《四部叢刊》本,第11頁上。

[75] 楊維楨:《鹽商行》,《鐵崖先生古樂府》卷五,《四部叢刊》本,第3頁上。

[76] “水程”是一種填明引數、鹽商姓名、運銷地區的運鹽憑證。

[77] 《元典章》卷二二,《提調課程》,第81頁下。

[78] “行鹽各有郡邑,犯界者減私鹽一等”,見《元史》卷九四,《鹽法》,第9頁上。

[79] 《元史》卷九七,《鹽法》,第19頁下。

[80] 《元典章》卷二二,《新降鹽法事理》,第35頁下—36頁下。

[81] 《元典章》卷二二,《改造鹽引》,第50頁下。

[82] 《元典章新集》,《鹽法》,第17頁上—下。

[83] 《元史》卷一四七,《史天倪傳·附史楫傳》,第12頁下。

[84] 《元史》卷九四,《鹽法》,第9頁下。

[85] 《元史》卷九七,《鹽法》,第5頁下。

[86] 魏初:《青崖集》卷四,《奏議》,第10頁下;《中庵集》卷二,《益都路總管李公去思碑記》,第12頁下;《元史》卷九七,《鹽法》,第11頁下—12頁下等有關記載。

[87] 《元史》卷九七,《鹽法》,第13頁。

[88] 《元史》卷二○五,《阿合馬傳》,第2頁上;參看《元史》卷五,《世祖紀二》,第20頁上。

[89] 姚燧:《提舉太原鹽使司徐君神道碑》,《牧庵集》卷一八,第14頁下。

[90] 《元史》卷九七,《鹽法》,第14頁下。

[91] 陳旅:《王經歷惠政記》,《安雅堂集》卷九,北京圖書館鈔本,第4頁下。

[92] 《大德昌國州志》卷三,《食鹽》,《煙嶼樓刊宋元四明六志》本,第6頁下。

[93] 元中葉,王艮反對浙東“食鹽”制度,提出的理由之一是浙西某些地區沒有行“食鹽”法。據陳旅記載,他說:“夫蘇、杭,商旅之所集也;它郡口會,蘇、杭未嘗會也。”(《王經歷惠政記》,《安雅堂集》卷九,第4頁下)據黃溍記載,則是“且浙右大都,商旅輻輳,未嘗以口計也”(《淮東道宣慰副使王公墓志銘》,《黃學士文集》卷三四,第15頁下)。《王艮傳》大體據墓志銘,作:“浙右之郡。”(《元史》卷一九二,第8頁下)

三者之中,應以前者為是。(一)《王經歷惠政記》作于王艮生前,是同時代人的記述,自然比較翔實;后二記載,作于王艮死后,難免失真。(二)從其他記載來看,除了蘇、杭之外,浙西其他地區,包括松江(《松江府志》卷五○,《古今人傳·費案》,嘉慶刊本,第27頁上)、嘉興(俞鎮:《盧侯頌德詩序》,《嘉興府志》卷八二,光緒刊本,第68頁下—69頁下)都實行過計口食鹽制度。籠統地說“浙右大都……未嘗以口計也”,自然是不確切的。

[94] 《元史》卷九七,《鹽法》,第23頁上。

[95] 由《永樂大典》卷一一九○七,《廣字部》轉引,中華書局影印本,第200冊,第60頁上。

[96] 《元史》卷一八,《成宗紀一》,第9頁下。

[97] 姚燧:《江東宣慰使珊竹公神道碑銘》,《江蘇金石志》卷一九,江蘇通志局刊本,第49頁下。

[98] 《元史》卷九四,《鹽法》,第14頁。

[99] 《元典章》卷二二,《新降鹽法事理》,第32頁上。

[100] 《元史》卷四一,《順帝紀三》,第3頁上。

[101] 《元史》卷四一,《順帝紀三》,第4頁下。

[102] 柳貫:《嘉興鹽運分司紀惠頌》,《柳待制文集》卷九,第24頁。

[103] 《元典章》卷二二,《設立常平鹽局》,第23頁上—25頁上。

[104] 《元史》卷九七,《鹽法》,第5頁下。

[105] 《元史》卷九七,《鹽法》,第5頁。

[106] 劉敏中:《益都路總管李公去思碑記》,《中庵集》卷二,第3頁上。

[107] 世祖晚年(至元二十六—三十年間),全國鹽產為一百七十余萬引(見第一部分第一節),此時鹽價為每引中統鈔一錠,鹽課收入應為一百七十余萬錠。至元二十九年,“天下所入凡二百九十七萬八千三百五錠”(《元史》卷一七,《世祖紀一四》,第14頁上)。以此計算,鹽課占“天下所入”57%—60%左右(我認為這里所謂“天下所入”并非全部財政收入,而是財政收入中的錢鈔部分,不包括實物。從下面元中葉的數額可以證明這一點)。元中期的財政收入只有文宗天歷二年有記載,計鈔九百二十七萬七千八百錠,糧一千余萬石,此外有幣帛、金、銀、絲綿等項(《元史》卷三四,《文宗紀二》,第25頁上)。同一時期鹽課收入為七百六十六萬余錠(《經世大典序錄·鹽法》,《國朝文類》卷四○,《四部叢刊》本,第21頁上),鹽課應為財政收入中錢鈔部分的十分之八左右。

日本井ノ崎隆興說:“至元二十六年度鹽課二百萬錠,和至元二十九年的總歲辦額相比,占67%強。……到元中期以后,鹽課收入常占財政收入的七八成,這是可以斷定的。”(《元代の竹の專賣とその施行意義》,前引雜志,第146頁)從上面所述,可以看出,他的結論是不很準確的。

[108] 參看本文第一部分第一節:《鹽業生產的一般情況》。

[109] 《元史》卷九四,《鹽法》各有關記載。

[110][113][118] 王沂:《傅夢臣淮漕使遺愛詩》,《伊濱集》卷一,《四庫珍本叢書》本,第16頁上。

[111] 《元史》卷九七,《鹽法》,第24頁下。

[112] 《元史》卷一七六,《謝讓傳》,第12頁上。

[114] 陳旅:《運司副使東潁李公去思碑記》,《兩浙鹽法志》卷二九,第19頁上。

[115] 貢師泰:《送朱元賓赴南靖縣尹序》,《玩齋集》卷六,清乾隆刊本,第9頁上。

[116] 陸居仁:《運司判官戴官章德政碑記》,《兩浙鹽法志》卷二九,第23頁下—24頁上。

[117] 楊維楨:《兩浙鹽使司同知木八刺沙侯善奴碑記》,《東維子文集》卷二三,《四部叢刊》本,第1頁上。

[119] 王冕:《傷亭戶》,《竹齋詩集》卷一,清嘉慶諸暨王氏刻本,第10頁下。

[120] 楊維楨:《送蘆瀝巡檢范生序》,《東維子文集》卷四,第4頁上。

[121] 《元南臺備要·建言鹽法》,《永樂大典》卷二六一一,中華書局影印奉,第32冊,第4頁下。

[122] 郭五常:《憫灶丁》,《山東鹽法志》附編,清嘉慶刊本,第40頁上。

[123] 《元史》卷九七,《鹽法》,第18頁下。

[124] 《元史》卷九七,《鹽法》,第24頁下。

[125] 《元史》卷一○,《世祖紀七》,第11頁下。

[126] 葉子奇:《克謹篇》,《草木子》卷三上,中華書局,1959年,第53頁。

[127] 吳海:《故翰林直學士林公行狀》,《聞過齋集》卷五,《嘉業堂叢書》本,第5頁下。

[128] 《洪武實錄》卷二○,江蘇國學圖書館影印本,第6頁上。

[129] 姚桐壽:《樂郊私語》,《學海類編》本,第17頁下—18頁下。

[130] 楊果:《繆氏二賢祠記》,《兩淮鹽法志》卷五四,第26頁上。

[131][132] 《元史》卷九四,《鹽法》,第9頁上。

[133] 《元典章》卷二二,《設立常平鹽局》,第23頁上。

[134] 葉知本:《減鹽價書》,《兩浙鹽法志》卷二七,第10頁上。

[135] “長兒五歲方離手,小女三周未能走,社長呼名散戶由,下季官鹽添兩口。”(王冕:《江南婦》,《竹齋詩集》卷二,第10頁上)

[136][138] 《大德昌國州志》卷三,《食鹽》,第6頁下。

[137][140] 劉敏中:《益都路總管李公去思記》,《中庵集》卷二,第3頁上。

[139] 黃溍:《中興路石首縣尹曹公墓志銘》,《黃學士文集》卷三三,第6頁下。

[141] 蔣易:《送韓士敏從尚書行部還朝序》,《鶴田文集》卷下,北京圖書館藏鈔本,第9頁上。

[142] 《元史》卷九七,《鹽法》,第13頁下—14頁上。

[143] 鄭元祐:《江西行省左右司郎中高昌普達實立公墓志銘》,《僑吳集》卷一二,明弘治刊本,第14頁下。

[144] 《元史》卷九七,《鹽法》,第23頁。

[145] 朱德潤:《平江路問弭盜策》,《存復齋續集》,《涵芬樓秘籍》本,第40頁下。

[146] 陳椿:《熬波圖·各團灶舍》,第2頁上。參看《元典章》卷二二,《新降鹽法事理》,第32頁下—33頁上。

[147] 世祖中統年間,令各地設巡禁私鹽軍(《元史》卷五,《世祖紀二》,第12頁上),平南宋后,在江淮一帶設置了一支五千人的巡鹽軍(《元典章》卷二二,《鎮守軍人兼巡私鹽》,第59頁)。成宗時江浙以船五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鹽(《元史》卷一九,《成宗紀二》,第6頁)。此外,各地鎮守的軍隊,地方上的弓手,都有緝拿私鹽的職責。

[148] “諸犯私鹽者,杖七十,徒二年,財產一半沒官”(《元史》卷一○四,《食貨》,第1頁上)。按:元代私鹽,“不計斤兩”,一體處刑,與唐、宋之制不同。后來明代繼承了元制而又加重,見沈家本:《鹽法考》,《沈寄簃先生遺書》,1929年刊本,第9頁。

[149] 王崇武先生將鹽徒、鹽丁混為一談(《論元末農民起義的發展蛻變及其在歷史上所起的進步作用》,《歷史研究》1954年第4期,第96頁,注⑤),這是不準確的。元代官私文獻中都將兩者嚴格區分開來,前者指私鹽販,后者指鹽業勞動者。

[150][152] 《元南臺備要·建言駝贓馬匹》,《永樂大典》卷二六一一,中華書局影印本,第32冊,第14頁下。

[151] 《元典章》卷二二,《私造酒曲依匿科斷》,第68頁下。

[153] 《元南臺備要·建言鹽法》,《永樂大典》卷二六一一,中華書局影印本,第32冊,第6頁上。

[154] “而私鬻盜販者,皆猾民豪室”。(王沂:《送李舜舉轉運判官序》,《伊濱集》卷一五,第19頁上)

[155] 王棉:《紹興讞獄記》,《王忠文公集》卷八,《金華叢書》本,第34頁上。

[156] “鄉鄰有以阻饑而與旁縣民私鬻鹽者,類輩數十百人。”(蘇伯衡:《韓君墓志銘凈,《蘇平仲文集》卷一三,《四部叢刊》本,第15頁下》

[157] 《福寧州謠》,《元詩選》癸集,壬卷下,清康熙刊本,第35頁下。

[158] 《元典章》卷二二,《私造酒曲依匿科斷》,第68頁下。

[159] 王逢:《憂傷四首》,《梧溪集》卷二,《知不足齋叢書》本,第42頁下。

[160] 劉基:《感時述事十首》,《誠意伯文集》卷一三,《四部叢刊》本,第33頁下。

[161] 黃溍:《廣東道都轉運鹽使合剌普華公神道碑》,《黃學士文集》卷二五,第2頁下。

[162] 蘇天爵:《新升徐州路記》,《滋溪文稿》卷三,第10頁下。

[163] 《洪武實錄》卷七,第1頁下。

[164] 陶宗儀:《紀隆平》,《輟耕錄》卷二九,中華書局,1959年,第356頁。

[165] 《洪武實錄》卷六,第1頁上。

[166] 吳海:《故翰林直學士林公行狀》,《聞過齋集》卷五,第5頁下。

[167] 盛景年:《哀歌行》,《元詩選》癸集己卷上,第43頁上。江州即九江,舒州即安慶。李侯指李黼,元江州守官。余侯即余闕,元安慶守官。二人先后為南系紅軍所殺。

[168] 陶宗儀:《花山賊》,《輟耕錄》卷二八,第351頁。參看《元史》卷四一,《順帝紀四》,第13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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