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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元代江南稅糧制度新證

陳高華

稅糧是元代重要賦稅項目之一。顧名思義,這是一種以征收糧食為內容的稅收項目。元代的稅糧制度頗為復雜,南、北有很大的不同,官、民田又有明顯的差別。過去我寫過《元代稅糧制度初探》,對此有所論述。由于資料的欠缺,還有不少問題有待作進一步的研究。近年我讀到《上虞縣五鄉水利本末》一書,其中記載,對于認識元代江南稅糧制度,頗有幫助。此書迄今尚未引起治元代經濟史者的注意。現將有關記載,結合其他資料,說明如下。

關于《上虞縣五鄉水利本末》一書,《光緒上虞縣志》36《經籍志》有介紹:

《上虞五鄉水利本末》二卷,陳恬著。有劉仁本、楊翮二序。嘉靖間邑令張光祖重刊。國朝朱鼎祚續刻。是書分上、下二卷,上卷乃陳恬所著,……。下卷乃朱鼎祚所增刻。歷敘三湖興廢事跡暨堰琪成規,足備考鏡。近時枕湖樓連氏有重刊本,連蘅又附刊《續水利》一卷。

按,此書劉仁本序云:“縣舊有三湖,曰夏蓋,曰上妃,曰白馬,五鄉受田之家實蒙其利,疏治圍筑之規,啟閉蓄泄之法,自東漢逮今,既詳且密。間有擅為覆奪更易者,賴載籍明白,持以證據,于是乎得不泯。鄉之人陳恬又懼其久而或訛也,裒集古今沿革興復事實以及志刻左驗公規訟牘,鋟梓成帙,將垂不朽,俾諗來者,其用心溥矣。”楊翮序云:“蓋夏蓋、上妃、白馬之為湖于上虞舊矣,幸而不為田則其鄉之利甚厚,不幸而不為湖,則其鄉之害有不可勝言者,利害之分較然明著。奈何細人之膚見,往往役于小利率倒施之,可為浩嘆。此晏如所為夙夜倦倦欲使后世長享厚利而毋蹈遺害焉。”文中“晏如”是陳恬的字。可以看出,陳恬作此書,目的在于保存文獻,防止有入圍湖造田,破壞當地的水利灌溉。此書所收資料,從時間上看,最晚到元順帝至正二十一年(1361)。劉仁本、楊翮的序分別作于至正二十二年九月和十二月,當時已“鋟梓成帙”。到明代中葉,“其板已壞,其書僅見而損,且將亡之矣”。嘉靖十五年(1536),上虞知縣張光祖命人整理,捐俸重刊,見此書張光祖序。清代前期朱鼎祚將明代后期至清康熙年間的五鄉水利,輯為一卷,和陳恬的著作合為一書,上卷是陳恬的原作,下卷是朱鼎祚的《續刻三湖水利本末》,全書沿用《上虞五鄉水利本末》一名。清光緒十年(1884),上虞人連蘅重刻,后附《水利案卷》,記錄清道光、同治年間有關夏蓋湖水利的爭訟。這就是現在通常見到的枕湖樓連氏刊本,書名《重刻五鄉水利本末》。

上虞縣在元代屬江浙行省紹興路。全縣共十四鄉,“大抵九鄉在東南,皆綿亙山谷,水利無所預。其西北五鄉襟海帶江,土多斥鹵,雨澤不時,禾受其害①”,主要依靠三湖(夏蓋、白馬、上妃)之利灌溉。陳恬的《上虞縣五鄉水利本末》一書,如名稱所示,主要內容便是搜集三湖灌溉的文獻資料。因為五鄉地處海邊,又有海潮之患,所以書中亦有海堤情況的介紹。全書包括“四圖”(“夏蓋湖圖”、“上妃白馬湖圖”、“三湖源委圖”、“五鄉承蔭圖”),十三目(“三湖沿革”、“植利鄉都”、“溝門石閘”、“周圍塘岸”、“抵界堰壩”、“限水堰閘”、“御海堤塘”、“科糧等則”、“承蔭田糧”、“元佃湖田”、“五鄉歌謠”、“興復事跡”、“古今碑記”)。對于研究元代水利和田賦制度,都有重要價值。但清代修《四庫全書》時,未曾收入,所以沒有受到人們的重視。

本書“征糧等則”中說:“田賦之起,因地定則,地有肥磽,賦有輕重,古法然也。并湖之地,雖曰滋饒,地力亦復不同。自宋至今,其法三變,而賦之上下亦第為三焉。”所謂“其法三變”,是指“宋咸淳年間推排時等則”,“國朝至元間抄籍后等則”和“至正十九年歸類田糧等則”,也就是南宋末、元初和元末三個時期的不同科征標準。

“咸淳”是宋度宗的年號,共十年(1265—1274)。這時已是南宋亡國的前夕。“推排”即南宋權臣賈似道推行的“公田法”,政府強行收購民間的部分田土作為“公田”,以“公田”收入彌補軍餉的虧空②。與此同時,重新確定了田賦的標準。“至元間抄籍”指元滅南宋后在江南推行的人口和資產登記,在登記的基礎上確定了田賦的征收標準③。這次確定的“等則”實際上是元代通行的征收標準,因為“至正十九年”(1359)的“歸類田糧等則”施行時,距離元朝滅亡(1368)已為時不遠。

“咸淳年間推排時等則”和“至元年間抄籍后等則”都是以鄉為單位分等征收的,為便于比較,見表一④:

“至正十九年歸類田糧則例”,則是以都為單位分等征收的,見表二⑤:

從此二表可以看出,“至元等則”和“至正等則”所記田糧數額,實際上相差不大(后面還要具體討論),而“至元等則”和“咸淳等則”相比,則減少了一半以上。為什么有這樣大的變化?原因有兩個:一是元朝在計量方式方面的變化,一是忽必烈減免江南租稅的決定。

“宋代咸淳年間推排等則”“用文思院園斛”⑧。文思院原是宮廷器物制作場,后來職能擴大,承擔度量衡器的制作⑨。“文思院園斛”便是文思院制作的標準量器,在宋代廣泛使用。元平江南以后在至元二十年(1283)五月,“頒行宋文思院小口斛”⑩。可見文思院園斛仍繼續沿用。但沒有多久,中書省便另頒量器,稱為“省斛”⑾。“省斛”比“文思院園斛”大。過去我們討論“文思院斛”與“省斛”關系時,曾指出當時有兩種比例:一種是文思院斛一石折省斛七斗,亦即十與七之比。一種是文思院斛一斗五升折合省斛一斗,亦即十五與十之比⑿。按照后一種比例折算,文思院斛合省斛六升六合強。本書則提出了另一種比例:“至元年間抄籍后等則”“用省降方斛,假如文思院斛米一斗,展(?)省斛米六升八合五勺。”⒀正好在上述兩種比例之間,上虞縣通行的這一折合比例,我們在昌國州(今浙江定海)也可看到。昌國州秋稅“該征二千八百三十一石六斗八升二合三勺,此文思院斛。以今省降斛折之,止該一千九百三十九石七斗一合”⒁。正好合上虞的比例。這就是說,在江南,征收稅糧時,以文思院斛折合省斛,有三種不同的比例,因地區不同而差異。本書所載“至元等則”是按省斛計算的。這樣,從具體數額來說,比起南宋的等則來,就減少了三分之一左右。

總起來說,元代前期江南地區兩種量器系統同時存在,一種是文思院斛,一種是省斛。但官府征收稅糧時,顯然都以省斛為準,文思院斛都要折合為省斛。所謂“省斛”,應是元朝政府沿用金代的量器系統,原來行于北方,統一后又逐步推行到南方。元代北方并不存在兩種量器系統。《元史·食貨志·稅糧》說:江南稅糧,“其輸米者,止用宋斗斛,蓋以宋一石當今七斗故也”。這段話是很不確切的。江南稅糧,在忽必烈時代,作為過渡,兩種量器系統并行,但已經以省斛為主。到了元中期,文思院斛系統實際上已逐漸消失。而且,文思院斗斛和“今”斗的折算有三種比例,“一石”當“七斗”只是其中之一。

折合之外,又有減征。本書“至元年間抄籍后等則”下注,當地稅糧,“除免三分,實征七分”。另一處說:“世祖皇帶憫念越民舊賦之重,歲納秋糧,以十分為率,永蠲三分。德之至渥,萬民感賴。”⒂在現存其他元代文獻中,我們看到減免稅糧三分的記載,有以下兩次:至元二十年(1283)十月,忽必烈頒詔:“江淮百姓生受,至元二十年合征租稅,以十分為率,減免三分。”⒃但這次減免,明顯僅限于至元二十年。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時頒布的詔書中說:“諸色戶計秋糧已減三分,其江淮以南至元三十一年夏稅,特免一年,已納官者,準充下年數目。”⒄“諸色戶”應就全國范圍而言,減免的秋糧應與夏稅相同,亦限于當年。顯然,這兩條記載都不足以證明元朝政府曾對江南稅糧“永蠲三分”。從上引本書記載來看,這是忽必烈“憫念越民舊賦之重”而采取的一項“德政”,很可能是僅限于紹興路(唐代稱越州)范圍之內的。

由于以上兩個原因,至元等則中各類田的秋糧額和咸淳等則相比,相差很大。南宋末年交納秋糧一斗(文思院斛),到了至元年間,折合成省斛6升8合5勺。再除免三分,就變成4升7合9勺5抄⒅。以永豐鄉民田一等為例,南宋末每畝田稅為1斗4升2合7勺,到至元間折合省斛便成為9升7合7勺4抄9撮;再減免三分,打個七折,就成為6升8合4勺2抄5撮了。永豐鄉的其他等級和其余四鄉各等級的稅糧額,都可以此類推。

元代后期,浙東各地普遍實行核田定稅⒆。至正十九年(1359),韓諫任上虞縣尹,“議履畝以計田定賦而差役,思以均齊其民.其法每田一區,畝至百十,隨其廣袤高下形勢,標其號若干,畫為之圖曰魚鱗,以魚鱗條號第載簡冊曰流水,每號署圖一紙,其四至業佃姓名,俾執為券曰烏由。集各號所載得畝若干曰保總,集各保所積得畝若干曰都總。又自各都流水類攢戶第其實管田數日鼠尾,小大相承,多寡分合,有條而不紊,為法可謂密矣”。“由是積弊以革,民瘼以蘇,貧富適均,征差有則,民輸惟期,歲人用足。”⒇本書所載“至正十九年歸類田糧等則”,無疑就是這一次核田的結果。需要說明的是,這時包括上虞在內的紹興地區,已經處于方國珍控制之下。方國珍是浙東臺州路黃巖縣(今浙江黃巖)人,至正八年(1348)起兵海上,后來歸附元朝,但實際上是割據一方的封建勢力。對于方國珍管轄地區內的社會狀況,迄今缺乏研究,至正十九年核田定賦之事,可為此提供若干資料。

試以至正十九年等則與至元等則相比較,可以發現有兩個明顯的區別:一個是以鄉為單位分等征收改為以都為單位分等征收,有的甚至以保為單位分等征收。另一個是由四等改為三等。元朝的基層組織,縣以下是鄉,鄉以下是都,都以下有里、保、村。縣、鄉、都三級各地都是相同的,都以下的設置各地不盡相同。以鄉為單位分等征收,改為以都、保為單位分等征收,意味著征收標準更加細致,顯然更能反映土地的肥瘠程度。

元延祐七年(1320)的一件官方文書中說,江南“田地有高低,納糧底則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勻一般”[21]。分等征稅,是元代江南稅糧不同于北方的一大特點。元代北方地稅每畝三升,是劃一的。江南稅糧則各地有不同的等級。如昆山(今江蘇昆山)“悉以上中下三等八則計畝起科”[22]。常熟(今江蘇常熟)亦同[23]。徽州路(今安徽南部)“一州五縣稅則,婺源六鄉四十都田,但分上中下早晚凡六色,祁門六鄉、黟縣四鄉田,但分上、中、下、次下、次不及凡五色,惟歙縣十六鄉三十七都田,四色之外,又有所謂天荒田、荒田、沙漲田、眾荒田、水沖破田”。徽州路的稅糧,是在元朝統一之初,因“無所依據”,用稅錢折合的,比較復雜。各縣、州每畝稅錢不等,秋苗米相差也很大。但可以肯定的是,各州、縣均分色(等)征收,并不劃一。可惜的是,現有文獻只有部分縣、鄉“上田”的秋苗米數額[24]。歙縣明德鄉上田每畝稅錢一百八十文,凡五畝二角為錢一貫,科夏稅絲六兩三錢一分四厘,綿一兩四錢一分七厘,茶租中統鈔一百四分二厘,秋苗米三斗三升二合二勺三抄。也就是說五畝二角地納秋苗米三斗三升多,折算起來,每畝應合六升多。按此類推,婺源州上田每畝不到一升,休寧縣忠孝鄉上田每畝約三升,祁門縣上田每畝約一升六合,績溪縣仁慈鄉上田每畝約七升,黟縣會昌鄉上田二升弱[25]。各州縣相差懸殊,雖然有土地肥瘠的因素,但“輕重相懸”,其不合理是很明顯的。

相比之下,《上虞縣五鄉水利本末》所載至元等則和至正等則,是現在已知元代江南最完整的稅糧分等征收的資料。它詳細敘述了各鄉(至正等則是都、保)分等征收稅糧的情況,這是其他同類記載中沒有的。而且,它清楚地說明了與南宋糧稅的繼承關系,這在江南是有代表性的,不像徽州路的秋糧,是元平江南以后新定的。從上虞縣五鄉的情況來看,至元等則中民田每畝稅糧最低為4升3合,最高為6升9合;至正等則最低為4升,最高為7升;上下差別是不大的。《水利本末》一處記載:“邑所墾田大率三十三萬畝,公賦一萬八千斛。瀕湖五鄉為田三之一,而糧乃當大半。蓋因田為湖,租未嘗減,再包湖面不耕之地,故賦視他鄉為特重(上山諸鄉每畝止科二升、三升,下五鄉每畝起科六升、七升)。”[26]可知上虞縣其余各鄉稅糧比瀕湖五鄉要低得多,但六升、七升應指上等田而言,并非平均數。

與紹興路毗鄰的是慶元路,有民田19 675頃強,交納秋糧米70 173石強。按此折算,每頃納米3石5斗強,每畝納3升5合強。但慶元路各州縣情況很不相同,請看下表[27]:

以紹興路上虞縣和慶元路相比較,可以認為,浙東一帶每畝民田秋糧額數,自2升至7升不等,其平均數應在3、4升之間。江南其他地區民田秋糧數額,應與此相去不遠。當時北方民田每畝稅糧三升,南、北實際上是差不多的。南方民田的畝產量普遍比北方高,看起來南方百姓似乎負擔輕些。但元朝政府在江南很多地區另征夏稅[28],民田稅糧,包括夏、秋二稅,這樣一來,就比北方重多了。順便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討論。延祐七年(1320)四月,元朝政府決定增加江南田賦,“除福建、兩廣外,其余兩浙、江東、江西、湖南、湖北、兩淮、荊湖這幾處,驗著納糧民田見科糧數,一斗上添答二升”[29]。如此則江南稅糧應增加百分之二十,這是一個很大的數字。不少論著以此作為元朝政府加重剝削的例子。但是,以上虞五鄉的“至元等則”和“至正等則”相比較,顯然變化不大,看不出增加百分之二十的跡象。這個決定是否真正貫徹執行,還是個值得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以上討論的是民田稅糧。“至元等則”中只涉及民田,實際上五鄉有不少官田。據載,五鄉共有土地13.9萬余畝,其中官田2 300余畝[30]。“至正等則”中民田之外,有義役官田、官田、萬年莊田、湖田、葑田、蕩地田。所謂義役官田,應是實行“助役法”時強行從民間抽取的土地。元代差役繁重,應役者往往因此破產。元代中期,政府“命江南民戶有田一頃之上者,于所輸稅外,每頃量出助役之田,具書于冊,里正以次掌之,歲收其人,以助充役之費”[31]。“助役”在民間又稱“義役”。推行“助役法”后,許多地方“助役之田”實際上“入于官”[32],這就成了義役官田。萬年莊田情況不明,疑應是沒收入官的土地,設官管理,當然也是官田的一種。至于湖田,指的是圍湖造田新得的土地,也屬于官田,但與原來官田有別。《水利本末》記載,“三湖官田總計二千二十三畝一角五十五步半”,其中夏蓋湖675畝多,白馬湖田1 270畝多,上妃湖田77畝多[33]。這就是湖田,不在五鄉的官民田數內。葑田又稱架田,“以木為縛為田丘,浮系水面,以葑泥附木架上,而種藝之。其木架田丘,隨水高下浮泛,自不淹浸”[34]。葑田都在湖田上,為數有限。蕩地田應是水蕩排水后開墾之地,不過數畝。葑地、蕩田都在湖田之列。

將官田、湖田與民田相比較,可以看出,官田、湖田納稅糧,要比民田高得多。官田一般均在2斗以上,最高可達3斗6升多。湖田租額與一般官田差不多,但萬年莊田最高達4斗5升。葑田每畝2斗3升,蕩地田2斗。總之,官田、湖田的稅糧,要高出民田5倍甚至更多。這是因為官田的稅糧實際上是租(地租)和稅(田賦)合而為一。上虞西北五鄉官田與民田的另一區別是,各都、保官田稅糧一般不分等,只有個別例外,而民田都是分等的。江南其他地區的官田是否分等,也就是說上虞西北五鄉官田的劃一不分等是否具有普遍性,有待進一步研究。

在討論江南稅糧時,還必須注意某些田土免征的問題.這是田賦研究中容易被忽略的一個問題。根據本書的記載[35],上虞縣西北五鄉共有土地139 748畝2角,名目繁多。除民田(121 399畝強)、官田(2 379畝強)外,還有14種土地,分別是沒官田(12畝強)、財賦官田(130畝強)、灶戶官田(16畝強)、灶戶民田(2 416畝強)、官員職田(537畝強)、站戶元簽田(10 053畝強)、鋪兵免糧田(46畝強)、寺觀免糧田(1 272畝強)、本路儒學田(35畝強)、本縣儒學田(1 096畝強)、義廩田(42畝強)、稽山書院田(244畝強)、民沙地田(62畝強)、秋租地田(2畝強)。民田、官田要交納稅糧,是沒有問題的,其余14類田土中,沒官田和民沙地田亦在納糧之列。田既“沒官”,就成為官田的一部分,之所以另立“沒官田”一類,應是新近沒官的,以示與原有官田的區別。“民沙地田”既以“民”為名,顯然屬于民田。在本書中,官田、民田、沒官田、民沙地田4項有納糧數額的記載。此外12項田土,則沒有納糧數額的記載,說明它們是不納稅糧的。但這12項田土,情況并不相同,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國家規定可以免交稅糧,有站戶元簽田、鋪兵免糧田、寺觀免糧田、儒學書院田、義廩田。元代南方簽發站戶,以稅糧七十石出馬一匹為則,各戶應納的稅糧數額不同,有的一戶應當一匹,有的數戶出馬一匹。也就是說,以稅糧七十石作為供養一匹站馬的費用。站戶的土地,為供應站役所需,便可以不納稅糧,免當差役。但是,有些站戶在入站后又購買民戶的土地,這部分土地原來要交納稅糧,轉入站戶之手后仍需交納。本書記載所說“站戶元簽田”,就是把免納稅糧的站戶原有土地與后來購置的土地分開來。后置的土地,雖然所有權屬于站戶,但其性質仍屬于民田。鋪兵就是急遞鋪兵。元朝設急遞鋪,專門傳遞官府的文書,于民戶中簽發鋪兵,承擔傳遞工作。江南鋪兵“于三石之下丁多戶內差撥,全免各戶差役,據各戶合該稅糧,依弓手例,卻令各戶均納,須要不失元額”[36]。也就是說,充當鋪兵的人戶可以免納稅糧,故稱之為“鋪兵免糧田”。寺觀的土地,原來都可免納稅糧,后來改為宋代舊有的常住土地和朝廷賞賜的田土可以免納,但入元后新收買的田土照例納稅[37]。“寺觀免糧田”即指前一種情況而言,后一種情況仍在民田之列。義廩應即義倉。元朝政府規定,五十家為一社,“每社立義倉,社長主之。如遇豐年收成去處,各家驗口數,每口留粟一斗,……以備歉歲就給各人自行食用”[38]。義廩田應是以田土所出供義倉儲存之用,故亦可享受免稅的優待。學校(路學、縣學、書院)的土地,亦可免納稅糧:“江南學田錢糧,……令學校官管領,贍養生徒,官司不為理問。”[39]

另一種田土要納稅糧,但上交其他機構(官員),不歸地方政府。如財賦官田,一般指撥賜給貴族、重臣的官田,因設財賦府管理而得名。這類土地的收入歸受賜者。灶戶是從事鹽業生產的人戶,他們種的田地,一般是要交納稅糧的[40]。但“鹽民苗稅各輸本場”,不歸地方政府[41]。官員職田一般從荒閑田土中撥給,實際上是官田。但職田子粒由佃戶直接交給分得職田的官員,與地方政府不發生關系。

還有一種秋租地租地田,在不向地方政府納糧之列,但情況不詳,難以歸類。

根據以上所述,可知上虞縣西北五鄉中,在一般的官、民田土之外,有14種不同隸屬關系的土地,其中12種是不向地方政府交納稅糧的,共計田土19 000畝左右,約占全部土地的13%強。也就是說,大約有六分之一田土是不向地方政府交納稅糧的。

江南其他地區的記載可資比較。鎮江路共有田地36 611頃強,內納糧田地27 200頃強,免糧9 410頃強。免糧田土包括財賦府田、王府田、僧道寺院田、職田、贍學田、貢士莊田(學田的一種)、站戶田、急遞鋪田。免糧田占全部田土的四分之一強[42]。慶元路納糧田土共計23 475頃強,免納稅糧田土3 627頃強,免納田土包括職田(99頃強)、驛(站)戶民田(543頃強)、僧道民田(1 387頃強)、灶戶官民田(1 597頃強)。其實還應加上“贍學田土”13 981畝強,折合139頃強,免納稅糧的田土總數應為3 767頃左右。慶元路在元代后期田土總數為27 241頃左右(納糧田土,免糧的職田、站戶民田、僧道民田、灶戶官民田,加上學田),而免糧田土為3 767頃左右,占到田土總數的14%弱[43]。根據以上幾個統計,可以看出,各地免糧田土比重是相當大的。我們研究國家的田賦收入時,對此是應認真加以考慮,不能忽視的。

還應該提到的是,元代江南稅糧分為夏、秋二稅。“成宗元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稅之制。……其所輸之數,視糧以為差。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文、一貫七百文。……輸一貫五百文者,若江浙省紹興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路是已。皆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眾,酌其中數而取之。”明代紹興地方志中記載,“泰定籍夏稅鈔一萬九千六百七十貫九文五分九厘”[44],可見當地確是征收夏稅的。但是《上虞縣五鄉水利本末》中只記“科糧等則”,實則秋糧(稅),而沒有記載夏稅,這應是限于體例造成的疏忽[45],并不是當地田土不征夏稅。

通過對《上虞縣五鄉水利本末》所載資料的分析,并以之與江南其他地區有關記載相比較,可以認為:(1)元代江南田土,從征收稅糧角度而言,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納糧田土,一類是免糧田土。免糧田土中又有不同的情況。它在全部田土中所占比重各地不等,相當可觀。在研究元代江南田賦時,應加考慮。(2)元代江南納糧田土可以分為官田、民田兩大類,每類中又有不同名目。官、民田的比重各地相差很大。(3)江南民田稅糧一般均分等征收,或以鄉為單位,或以都、保為單位。所分等級各地不同,少的三等,多的六等。數額每畝高的六、七升,低的二、三升,而官田稅糧與民田差別很大,要高得多。(4)江南稅糧征收時既用省斛,又用文思院斛,而以省斛為主。文思院斛與省斛的折合,各地不同,存在三種不同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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