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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錢法變遷考

王裕巽

明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史上的一個重要階段,在其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歷史進程中,貨幣流通制度亦相應變革。縱觀包括朱元璋建明前的鑄行大中錢時期和有明一代的貨幣制度演革過程,除明前期曾實施的純紙幣流通外,銅錢一直作為朝廷的法定貨幣之一,與紙鈔、白銀構成其時的流通貨幣結構。因此,錢法與鈔法、銀兩制度同屬明代貨幣流通制度的基本組成內容。在明史研究中,明鈔與銀兩一直是諸家潛心研究的課題,而錢法則尚未及作系統探討。為此,試考其要。

明代貨幣流通制度變革歷程,應以朱元璋受封為吳國公時鑄行大中銅錢為起點。建明后,洪武八年發行大明寶鈔,至洪武二十七年改行純紙幣流通制度;英宗初弛用錢用銀之禁后,白銀逐漸排斥紙幣,成為流通中的主要貨幣;明后期隆慶朝,中國封建社會后期以銀為主,以錢為輔,銀錢兼行的貨幣流通制度正式確立,變革才告完成。在這一變革進程中,錢法曾作多次調整,先后構成了鈔錢并行、單行鈔、鈔銀錢并行、銀錢并行等幾種貨幣經濟結構的不同流通格局。

明代,銅錢雖在洪武八年頒行大明寶鈔后,就已失去流通界主要貨幣的地位,不再是最重要的計價和流通手段。但銅錢作為民間日常交易支付所普遍使用的小額貨幣,在貨幣經濟結構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在明朝進行貨幣流通制度的各次改革中, 皆重視錢法的相應變動〔1〕,主要有五次。

一、鑄行大中錢時期與明初錢法

(元至正二十一年至洪武七年)

鑒于元鈔流通的崩潰,元明之際,一些反元起義軍在建立各自的政權后,都鑄行銅錢,重新恢復銅錢流通。至正二十一年(1361年),朱元璋受小明王之封,為吳國公,于應天設寶源局,開始鑄行大中通寶平錢(即每枚值一文的銅錢),由李善長"復制錢法"〔2〕。 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擊敗陳友諒。次年,改稱吳王,"命江西行省置貨泉局,頒大中通寶錢五等錢式"〔3〕,鑄行平錢、當二、當三、當五、 當十共五等錢,通行于吳政權全境。

自至正二十一年至建明前的鑄行大中錢時期,其錢法之主要內容見于史籍者主要有三:其一、 規定新鑄大中通寶錢"與歷代錢兼行"〔4〕。其二、許元鈔繼續使用,史云"明太祖即吳王位,……凡商稅三十取一,收鈔及錢"〔5〕。其三、規定銅錢與元鈔的比價, "四十(文)為一兩,四文為一錢"〔6〕。其中所說之"兩",為元鈔單位。 世祖中統元年七月,詔造中統元寶交鈔,以兩為單位。是年十月,又造中統元寶鈔,以貫文為單位,元寶鈔又稱元寶、寶鈔。律定元寶鈔一貫同交鈔一兩〔7〕。中統二年諭告又復申明此制:"諸路通行中統元寶,街下買賣金銀絲絹緞疋斛@①一切諸物,每一貫同鈔一兩,每兩貫同白銀一兩行用,永為定例,并無添減"〔8〕。據此可知, 其時以大中通寶錢四十文折元鈔一貫。

1368年,朱元璋建明,即皇帝位,建元洪武,"頒洪武通寶錢"。錢式如大中通寶,亦為五等,命"各行省皆設寶泉局,與寶源局并鑄"〔9〕。承用大中錢法而稍有改易,主要內容有五。其一,規定洪武、大中錢與歷代錢兼行。其二、"嚴私鑄之禁"。其三、仍許元鈔繼續使用。直至洪武八年頒行大明寶鈔前,商賈猶"沿元之舊習用鈔,多不便用錢"〔10〕。其四、改定錢鈔比價,洪武元年曾定為"銅錢一千文八十貫"〔11〕,即元鈔降價為每貫合錢十二文半。其五、洪武四年二月,"命改鑄大中、洪武通寶大錢為小錢"〔12〕,恢復初鑄大中通寶時所行的單一的平錢制。洪武二十二年又恢復五等錢制,并規定新錢式,即五等錢皆在錢后背鑄上記重文字,分別為"一錢"、"二錢"、"三錢"、"五錢"和"一兩"〔13〕。其背"一兩"錢還在穿孔上方加鑄一個"十"字,以示其值當平錢十文。

自朱元璋受封吳國公至洪武八年頒行大明寶鈔前的十四年間,實行大中、洪武錢與舊錢兼行的銅錢流通制度,并許民間余存元鈔依對銅錢的法定比價繼續通行,只是漸次降低元鈔折價使其逐步退出流通,以避免貨幣流通制度驟變造成社會震蕩。

二、大明寶鈔初行時期的錢法

(洪武八年至洪武二十七年)

洪武八年,"始詔中書省造大明寶鈔,令民間通行"〔14〕,同時,"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罪之。"〔15〕重建全國統一的鈔法,實行以寶鈔為主,鈔錢并行的貨幣流通制度。為保證鈔法暢通,對錢法作相應變易,主要有三。

其一、規定大中、洪武通寶及歷代舊錢皆等值使用,與寶鈔兼行。洪武八年,規定"中書省奏準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16〕,"每鈔一貫準銅錢一千";洪武二十五年,又令"大明寶鈔與歷代錢兼行,鈔一貫準錢千文"〔17〕。

其二、規定寶鈔與銅錢皆為國家通貨,但銅錢主要用于小額支付,并規定專用銅錢的支付額度。洪武八年,規定商稅課程"一百文以下,則止用銅錢"〔18〕;洪武十年,又令各省寶泉局"鑄小錢與鈔兼行,百文以下止用錢"〔19〕。洪武二十二年,又令"更造小鈔自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20〕,自此,只用銅錢的支付額度從一百文降為十文以下。

其三、降低銅錢的法定地位。洪武八年,規定"凡商稅、諸色課程,錢鈔兼收,錢十之三,鈔十之七"〔21〕;洪武十年,又申令"商稅兼收錢鈔,錢三鈔七"〔22〕。

這一鈔錢并行制度下的錢法,是服從于朝廷以鈔為主、以錢為輔的貨幣流通政策的。

洪武年間雖規定官爐鑄錢皆以"生銅"為鑄材〔23〕,實際上卻因銅材缺乏,往往"皆用廢錢及舊銅器鑄之"〔24〕,故洪武通寶錢成色不一。洪武二十三年起,鑄錢每文加鉛二分〔25〕,與此前所鑄之洪武錢,成色又有差異。

洪武錢法定錢重之制,為時較晚。洪武二十二年始定"每生銅一斤,鑄小錢一百六十,折二錢八十,當三錢五十四,當五錢三十二,當十錢一十六"〔26〕。次年,改定為"每小錢一文,用銅一錢二分"〔27〕,"其余四等錢依小錢制遞增"〔28〕。

三、禁行錢,專用鈔時期

(洪武二十七年至宣德十年)

洪武二十七年八月,因"鈔法阻滯","詔禁用銅錢","令有司悉收其錢歸官,依數換鈔,不許更用銅錢行使。限半月內,凡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毀者罪之。"〔29〕自此,開始了明前期的純紙幣流通階段。洪武以后,建文、永樂、洪熙、宣德四朝皆承其制,并增立"戶口食鹽"等制"以重鈔法"。

在實行純紙幣流通制度的四十一年間,錢法并未絕對廢止。成祖永樂六年,命鑄永樂通寶錢;宣宗宣德八年,命鑄宣德通寶錢〔30〕。并突破洪武時頒定的"禁金銀銅錢不許出番"的法令,"遣內官赍往外番及西北買馬收貨"。銅錢自海陸兩路"所出常數千萬"〔31〕,亦常用于賞賜外國。如永樂九年,遣使赍敕賜日本國王諸物中,有"錢五十緡"。對邊地還曾開放錢禁,永樂九年,詔諭交zhǐ@②,"其金銀銅錢亦停禁三年,聽民于境內交易"〔32〕。永樂十三年,依交zhǐ@②布政司之言,該處境內官鹽召商,定例"許以金、銀、銅錢中納",并議定"銀一兩,銅錢二千五百文,(各)給鹽三引"〔33〕。

永樂、宣德兩朝不但依然鑄銅錢,規定開鑄之省局及年鑄錢額度〔34〕。而且從永樂、宣德通寶錢存世實物看,鑄作皆較精整,版式亦較整齊,顯示有錢式規定。銅錢不僅大量用于外貿,并許個別地區行用、支付,各有法度。這些規定,構成了此階段之錢法。

四、弛用銀之禁至專用銀時期的錢法

(正統元年至嘉靖四十五年)

宣德十年十二月,英宗甫登位,即詔"弛用錢之禁"〔35〕。次年,改元正統,又"弛用銀之禁"〔36〕。自此至嘉靖四十五年,凡一百三十一年間,明貨幣流通制度轉為鈔銀錢并行,并在立法上始終未改變以寶鈔為主要貨幣的規定,還在本階段初期的正統、景泰年間,出現過"以鈔法不通,復申錢禁"的波折〔37〕。但鈔法崩壞是無法扭轉的趨向,成化以降,鈔法全面崩潰,"鈔法自弘正間廢",及至嘉靖初,更是"鈔久不行,錢已大壅,益專用銀"〔38〕,寶鈔雖至明亡仍不斷發行,但僅成保存祖制的形式而已,鈔銀錢并行的貨幣流通制度,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已失去實際意義,以銀為主。銀錢并行的貨幣結構格局已經出現,正處于這一貨幣流通制度正式確立的前夜。

本階段錢法的主要內容有五。

其一、恢復銅錢的法貨地位,"聽民間鈔錢兼相行使"〔39〕。

其二、恢復和提高銅錢的法償地位。"令天下諸司,凡征收支給之額,錢鈔兼用"〔40〕,"凡征商稅課程,錢鈔中半兼收"〔41〕。成化以后,寶鈔漸不行,稅課、支給或折錢,或銀錢兼用。

其三、恢復明錢與歷代舊錢并用之制,"令民間除假錢、錫錢外,凡歷代并洪武、永樂、宣德銅錢及折二、當三,依數準使,不許挑揀"〔42〕。

其四、規定明錢、歷代舊錢比價及對白銀的折價,并不時調整。弘治以前,明錢、舊錢皆"依數準使",等值行用,并定"每錢八文,折銀一分"之比價〔43〕。弘治二年,改歷代錢以二當洪武等明錢一〔44〕。正德六年,修定為"歷代真正大樣舊錢"仍與明錢"相兼行使,不許以二折一"〔45〕。次年,改定錢銀折價為"每七十文折銀一錢"〔46〕。嘉靖時期,經幾次調整,于三十三年定明錢、歷代錢分等折價,詔云:"錢法且從民便,以朕紀元者,七文易銀一分,洪武等號十文,前代三十文"〔47〕。嘉靖四十四年,又取消法定比價,改為銅錢與白銀"準折宜從民便,不必定其文數"〔48〕,任其在流通實際中,隨時自由調整折價。

其五、嚴私鑄之禁。景泰時期,"以內外私鑄者多,通行禁約"〔49〕。嗣后諸朝,私鑄益見猖獗,皆曾嚴下禁止私鑄之令。明代中期,因官鑄錢數量少,不敷行用之需,故此嚴禁私鑄,卻不嚴禁私鑄之錢的流通。嘉靖三十三年,世宗采納御史何廷鈺之言,"請許民用小錢(私鑄劣錢),以六十文當銀一分",令"錢法宜從民便"。諸濫惡小錢遂得"奉旨開行"〔50〕。

這一階段的錢法,除以上五點外,還有四個方面也值得注意。一是本階段曾鑄錢者僅弘治、嘉靖兩朝。嘉靖六年開鑄嘉靖通寶錢時,將錢重由洪武二十三年所定"小錢"每文一錢二分增為一錢三分〔51〕。鑄錢成色更有重大變動,弘治十八年,規定每銅一斤加好錫一、二兩〔52〕,嘉靖六年開鑄后,規定每銅四萬七千二百七十二斤,加水錫四千七百二十八斤,即每銅一斤加錫一兩六錢許〔53〕。特別應當注意的是自嘉靖時期起,正式采用黃銅鑄錢〔54〕,這是中國古代鑄錢史上有劃時代意義的幣材變化。二是嘉靖六年起,始定本朝官鑄之流通錢名為"制錢",從此成為明清兩代之法定稱呼。嘉靖六年以后,常見"本朝制錢"、"國朝制錢"的說法。嘉靖三十三年,前代舊錢中的官爐錢亦曾稱制錢,稱為"前代制錢"〔55〕。三是嘉靖時期運用錢局的技術優勢和當時黃銅冶煉工藝的發展,曾鑄造與私鑄錢明顯不同的三等優質制錢,即"金背"、"火漆"和"鏇邊"三種錢〔56〕。史載金背錢系"以金涂背",火漆錢系"以火薰其背,使黑",鏇邊錢系"錢邊皆旋,色黃質堅,工料重大"〔57〕。亦有說火漆錢是以藥涅之使變黑〔58〕。隆慶、萬歷兩朝承續此制。其實,金背錢以黃金鍍背,似不可能。萬歷四年工部奏言中說:"用四火黃銅鑄金背,二火黃銅鑄火漆,務求銅質精美"〔59〕,證明金背錢實是使用精煉黃銅所鑄的精錢。四是嘉靖二十三年,"命工部造嘉靖通寶錢,依洪武折二、當三、當五、當十式,各三萬文,續解貯庫"〔60〕。自此變永樂以來只鑄小錢之制,復開鑄大錢之例。此后,除隆慶、泰昌外,各朝皆曾鑄大錢。

嘉靖時期,公私用銀更為廣泛,至其后期,"課稅及官俸俱用銀"〔61〕,嘉靖四十二年,"停鼓鑄,自后稅課征銀而不征錢"〔62〕,造成銅錢壅滯,錢法不通的局面。封建經濟周轉中銀、錢在支付中的關系亟待調整,以促進以銀為主,銀錢兼行貨幣流通制度的誕生。

五、頒定和實施以銀為主、銀錢并行時期的錢法

(隆慶元年至崇禎時期)

世宗卒后,穆宗隆慶初,依然是"錢法不行"〔63〕。戶部議錢法之弊云:"及稅課專征銀而不得征錢,又民間止用制錢,不用古錢,于是錢法始壅"〔64〕。隆慶三年,兵部侍郎譚綸奏議:"請令民得以錢輸官,則錢法自通"〔65〕。穆宗令改革嘉靖舊法,定新制,以銀為主,以錢為輔,銀錢并行的貨幣流通制度遂告確立。次年,巡撫山西都御史靳學顏上理財疏,復論銀錢并行事,"章下所司,復言錢法已有定議"〔66〕,可證此制度已為定制。此后,萬歷、泰昌、天啟、崇禎錢法,皆本于此制,而有所改易。

本階段的錢法,內容主要有四。

其一、規定一應財政收支,皆小額用錢,大額銀錢中半;房號、行戶俱收錢,確保銅錢的法償地位。隆慶元年規定:"崇文門課鈔,除該銀三兩以上者收銀,其三兩以下者,及九門各城房號行戶,俱令收錢行使"〔67〕,官俸"按季銀錢兼支"〔68〕。隆慶三年,復申其制〔69〕。萬歷六年,令"稅銀三兩以下,盡數收錢;三兩以上銀錢中半兼收"〔70〕。銅錢在稅課征納中的支付額度,較隆慶時有擴展。萬歷九年推行一條鞭法后,雖賦役一概折銀征收,但仍注意銅錢在朝廷財政支、納中的地位,以維持錢法。如萬歷二十八年,為廣設錢局,通行錢法,奉旨"仍申明法例,一應稅贖及官俸、軍糧、商價等項,俱銀錢均搭收放"〔71〕。同月,又令湖廣地方,"凡存留錢糧,各官員師生俸廩,各役工食等項事例,銀錢兼收。其工費等項,悉遵旨通融處給"〔72〕。

其二、以立法方式,確定小處用錢,大處銀錢兼用的貨幣流通秩序。隆慶時曾規定,"買賣貨物,值銀一錢以上者,銀錢兼使,一錢以下者,止許用錢"〔73〕。

其三、規定本朝制錢與先代舊錢兼用。隆慶元年,定"國朝制錢"與"先代舊錢"等值并行〔74〕。萬歷時曾改為銅錢分三級,以三等錢價兼用,以嘉、隆、萬三朝金背錢為一級;火漆、鏇邊錢為二級。以洪武等明朝制錢和先代舊錢為三級,此兩種錢同級等值并用〔75〕。本朝制錢與先代舊錢兼行,是明代錢法的傳統政策。萬歷初,改定"古錢止許行民間,輸稅贖罪俱用制錢"。崇禎中,改行盡銷古錢從鑄新錢的政策。事見《實錄》及《明史·食貨志》等記載。

其四、調整銀錢并行中銅錢對白銀的比價。隆慶初,定國朝制錢與先代的錢皆八文折銀一分〔76〕。隆慶四年,曾詔"錢法委@③聽從民便,不必立法紛擾"〔77〕,取消官定比價。萬歷年間,又重定比價,曾定嘉靖金背錢五文折銀一分〔78〕。隆萬金背錢八文,火漆、鏇邊錢十文,洪武等明朝朝制錢和先代舊錢十二文折銀一分〔79〕。崇禎元年又定崇禎通寶錢每文重一錢二分五厘,"六十五文估銀一錢"〔80〕;崇禎三年,改式為每文重一錢,"每千值銀一兩"〔81〕。

本階段的天啟時期,曾對大中以來由工部寶源局主掌錢法的銅錢鑄行機構設置作重大變革。天啟元年,"以遼餉缺乏,增置戶部寶泉局"〔82〕,由戶部右侍郎督理,名"錢法堂"〔83〕。此后,鑄錢重心亦由工部移至戶部。

隆慶時期確立的以銀為主、銀錢并行的貨幣流通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晚期貨幣流通制度定型的標志。萬歷十五年,戶部奏:"錢法參酌古制,與銀貨并行,民甚便之〔84〕,顯示錢法調整合度,銀錢并行之制已開始穩定運行。

隆慶四年與萬歷四年開鑄兩朝制錢時,分別定錢重為一錢三分與一錢二分五厘〔85〕。萬歷前期年鑄額雖高于隆慶時期,但初鑄萬歷通寶錢時亦僅規定為十萬貫。及至萬歷二十年,年鑄額也只增為四十五萬貫〔86〕。這證實隆慶至萬歷中期以前,仍保持年鑄額有限、鑄錢務求厚重精整的明代錢法傳統。

萬歷中期以降,由于財政日益困窘,視鑄錢為朝廷取利要途之一,以致陷入遍設局爐、大量增鑄的唯利是圖坑,制錢益見輕劣。天啟時,錢法已嚴重敗壞。崇禎初,企圖整頓錢法,曾令開鑄"寶色精采"的崇禎通寶錢〔87〕,亦僅曇花一現。至崇禎六、七年后,財政趨于極度惡化,錢局無限額濫鑄,制錢輕劣無度,錢價暴跌,實際上已無有效錢法可言。

注:

〔1〕即使在洪武二十七年至宣德末的純紙幣流通階段, 禁用錢的原因系出于重視流通中銅錢對寶鈔的排斥現象。 《明太祖實錄》卷234,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丙戌記其動因云:"時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而鈔法益壞不行"。

〔2〕《明史》卷127《李善長傳》。

〔3〕〔4〕〔9〕〔13〕〔14〕〔15〕〔17〕〔22〕〔36〕〔38〕〔61〕〔62〕〔63〕〔65〕〔81〕《明史》卷81《食貨五·錢鈔》。

〔5〕《續文獻通考》卷18《征榷一》。

〔6〕《明太祖實錄》卷9,辛丑年二月癸未。

〔7〕《元史》卷93《食貨一·鈔法》。

〔8〕《秋澗先生大全文集》卷80《中堂事記》所錄中統二年諭告。

〔10〕《明會要》卷55《食貨三·鈔法》。

〔11〕《明會典》卷179《計贓時估》。

〔12〕《明太祖實錄》卷61,洪武四年二月丁卯。

〔16〕〔18〕《明太祖實錄》卷98,洪武八年三日辛酉。

〔19〕〔31〕〔35〕〔37〕〔49〕〔75〕〔77〕〔79〕〔80〕〔88〕《續文獻通考》卷11《錢幣五·明錢》。

〔20〕《明太祖實錄》卷196,洪武二十二年四月戊申。

〔21〕〔39〕《天府廣記》卷22《寶源局》。

〔23〕《明會典》卷194《鑄錢·洪武間則例》。

〔24〕《明太祖實錄》卷87,洪武七年正月庚午。

〔25〕〔53〕〔54〕《明會典》卷194《鑄錢》。

〔26〕《明太祖實錄》卷196,洪武二十二年六月癸丑。

〔27〕〔56〕《明會要》卷55《食貨三·錢法》。

〔28〕《明太祖實錄》卷205,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戊辰。

〔29〕《明太祖實錄》卷234,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丙戌。

〔30〕《明宣宗實錄》卷106,宣德八年十月乙亥。 《明史·食貨志》、《明會典·食貨三·錢法》等,列為九年。

〔32〕《明成祖實錄》卷74,永樂九年二月甲寅、丙辰。

〔33〕《明成祖實錄》卷96,永樂十三年四月庚申。

〔34〕《明會典》卷31《錢法》記永樂宣德鑄錢除兩京外,皆命浙江、江西、廣東、福建四布政司并鑄。宣德八年鑄額為十萬貫,永樂時鑄局既相同,鑄額應近同。

〔40〕《明憲宗實錄》卷41,成化三年四月己未。

〔41〕《明憲宗實錄》卷19,成化元年七月丁巳。

〔42〕〔43〕〔51〕〔67〕〔68〕〔70〕〔73〕〔74〕〔76〕《明會典》卷31《錢法》。

〔44〕《明孝宗實錄》卷29,弘治二年八月甲寅。

〔45〕《明武宗實錄》卷72,正德六年二月庚寅。

〔46〕《明武宗實錄》卷83,正德七年正月庚午。

〔47〕《明世宗實錄》卷408,嘉靖三十三年三月戊申。

〔48〕《明世宗實錄》卷546,嘉靖四十四年五月戊午。

〔50〕《明世宗實錄》卷408,嘉靖三十三年三月戊申。

〔52〕《明武宗實錄》卷2,弘治十八年六月戊寅。

〔55〕《明世宗實錄》卷408,嘉靖三十三年三月戊申。

〔57〕《續通典》卷13《食貨十三·錢幣下》。

〔58〕朱國禎:《涌幢小品》,中華書局1959年版。

〔59〕《明神宗實錄》卷49,萬歷四年四月己卯。

〔60〕《明世宗實錄》卷282,嘉靖二十三年正月辛酉。

〔64〕《明穆宗實錄》卷4,隆慶元年二月丁酉。

〔66〕《明穆宗實錄》卷42,隆慶四年二月丙寅。

〔69〕《明穆宗實錄》卷35,隆慶三年七月辛卯。

〔71〕《明神宗實錄》卷345,萬歷二十八年三月丁未。

〔72〕《明神宗實錄》卷345,萬歷二十八年三月戊申。

〔78〕《明神宗實錄》卷187,萬歷十五年六月辛未。

〔82〕《天府廣記》卷22《寶源局》錄侯恂條陳。同卷,有說為天啟二年事。

〔83〕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38《戶部四·寶源局》。

〔84〕《明神宗實錄》卷187,萬歷十五年六月辛未。

〔85〕見于《明穆宗實錄》卷40,隆慶四年三月辛巳;《明會典》卷194《鑄錢》。

〔86〕《明神宗實錄》卷47,萬歷四年二月乙酉,記是年鑄錢額二萬錠。錠五千文,計十萬貫。《明神宗實錄》卷254, 萬歷二十年十一月壬戌,記是年鑄錢額九萬錠,合四十五萬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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