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清代云南鹽業法律制度與工商市鎮的形成和發展
徐建平 文正祥
[論文關鍵詞]云南鹽業 法律制度 工商市鎮 影響
[論文摘要]清代云南的鹽稅收入是地方財政的重要支柱,對鹽井的開發也形成了新的高潮。鹽業的發展,推動了云南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重要的是促使主要礦產區興起了一大批工商業市鎮。這些市鎮是有別于傳統政治型城鎮的新型城市,它們的出現反映出X-商業發展的水平,同時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而這一切都與清政府在云南推行的鹽業法律制度息息相關。
作為邊疆民族地區,云南自古以來就以鹽稅為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史稱“滇南大政,惟銅與鹽”。因此,歷朝政府都十分重視云南鹽政。到清代,云南鹽井的開發達到了新的高潮,增開鹽井20余處,形成滇中、滇西、滇南三大產區的生產新格局,并建立起了分區管理模式。鹽業生產的發展,不僅增加了云南的財政收入,推動了云南社會經濟的發展,更為重要的是在主要礦產區形成了一些新興城鎮。這些城鎮不是傳統的政治型城市,而是經濟因素主導下的工商業市鎮,因而它們的出現,對云南城市化發展和社會發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歷史意義。而這又與清政府在云南推行的鹽業法律制度息息相關。
一、清代云南鹽業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清代在云南設有專門機構和專門官吏專司鹽務,對食鹽的生產、銷售、質量標準、價格等方面進行管理。當然,在各個時期,鹽業法律制度又有變化。
(一)管理機構
清初,云南鹽政由云貴總督總理,并由巡案御史監管,后來設鹽法道,作為主管全省鹽政的專門機構,同時主要鹽井地設有專門的管理人員,如提舉、鹽課大使、鹽法庫大使等。
(二)管理政策
1.清初的商包商銷制。清初,云南鹽業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是對云南鹽政采取自由政策,《云南通志》稱:“我朝因地制宜……國有行引之課,且灶煎灶售,民運民銷,立法超軼前代,亦迥殊乎他省。”當時黑鹽井的引鹽之制“滇鹽不行部引,按井給票,商人操辦完課”l3J是最有代表性的,政府這樣做的目的僅是為了課稅。盡管各井的具體情形有所不同,但這一時期,云南鹽業法律政策總體上是商包商銷,政府不壟斷食鹽。從鹽井數量來看,與明末大致相等,故《中國鹽政史》載:清初,錄明舊制加以損益,則設黑鹽井、白鹽井、瑯井、云龍井、安寧井、阿陋井、只舊井、彌沙井、景東井、凡九區J。
2.官運官銷制度的建立。自康熙中葉起,清政府對云南鹽業實行官運官銷制度,由政府對鹽的產、運、銷進行全面控制,即在生產環節實行官督煎,流通環節則實行官運輸,而在交易市場則實行官專賣制度,從而實現了政府對食鹽的壟斷。當然,各大片區建立起官運官銷制度的時間是不一致的。滇西、滇中地區是云南傳統的產鹽區,因而這一制度建立得較早。而滇南地區,因多系新開鹽井,故自雍正后才立官設制,專官專管,改變了原來“夷人自煎食”的分散管理局面。盡管這種封建專制下的“官鹽”經濟體制存在各種弊端,但不可否認,在自給自足、封閉落后的邊疆民族地區,正是有政府的主導,才可能把鹽資源開發成一個產業,從而對當地鹽資源的開發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因此,這一政策實行了百年之久。
3.灶煎灶賣制度的建立。在鹽的官運官銷制度中,鹽的生產和銷售由不同的部門管,這就必然使生產和銷售脫節,對鹽業的發展不利。因此,嘉慶五年(1800年),中央政府規定云南各鹽井一律是灶戶煎鹽,灶戶出賣,民運民銷,這實際上是用商民運銷的方式代替了此前的官運官銷制度,這~制度又稱為“灶煎灶賣,民販民銷”。同時取消了此前按井劃界的銷售辦法,價格由市場調節,故《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三云:“其法無論商民,皆許領票。運鹽不拘何井,銷鹽不拘何地,完課后聽其所之。就諸井現煎實數,將定額均莫攤征,有余作為溢課,盡征盡解,所有放票收課事宜,即歸井員經理。”同時,鹵水由官府分配到灶,各井管理員除擬定票額、發放鹽票、按票征稅外,其他生產、運輸、銷售均由灶戶和商販辦理,從而改變了產銷脫節的現象,使鹽的生產和銷售能夠相對協調。在這一制度下,政府職能更多地體現為宏觀管理,這實際上更符合市場規律和經濟規律。
4.官賣制度的重新建立。清末,中央政府對云南鹽政又重新建立了官賣制度,這是由當時的歷史背景決定的。一方面,西方列強在相繼將云南周邊的緬甸、越南、老撾等國變為其殖民地后,對云南展開了廣泛的經濟滲透和侵略。將大量私鹽運人云南邊境地區銷售即是其經濟侵略的重要一環。而國外的鹽之所以能大量流入云南銷售,最主要原因在于其鹽價較云南鹽價低。云南地處內陸地區,對外交通閉塞,長期以來存在市場的“孤立”性狀況,而且云南鹽礦都是井鹽,由于技術落后,開采、煎制都比海鹽困難,因而成本較高,產量不大,鹽產量難以滿足全省日常生活需求。故云南歷來有“斤鹽斗米”之稱。據唐代樊綽《蠻書》和元《馬可·波羅游記》記載,從唐至元代,云南食鹽還長期充當貨幣流通,足見其在社會經濟中的重要性與價格的堅挺。到清代,即使是康乾盛世時期,食鹽都較緊缺,“滇省墾地日廣,生齒日繁,食鹽不敷”。由此造成鹽價高昂,每100斤鹽價格在4兩以上,導致百姓吃不起鹽,故乾隆元年(1736年)朝廷下旨“著總督尹繼善悉心妥辦,將盈余一項即行裁汰,令鹽價平減。縱使昂貴,亦只可在三兩以下。若裁去盈余之后,公用有不敷處,另行酌議請旨”。也即國家法定的云南鹽價不得超過每100斤3兩銀,同時還調川、粵鹽平鹽價。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民國末年。而云南周邊越、緬等國由于盛產海鹽,其食鹽價格自然較云南低,故“且自緬、越不靖以來,交(即越南)緬私鹽價賤于滇鹽數倍,而彼族又從而力輕其價。聽其販運,小販侵灌,大伙拒敵”8。其價格的優勢,自然能使其鹽在云南傾銷同時,清末滇越鐵路的開通,使云南的交通出現到國外比到國內各省更為便利的狀況,人馬運輸的傳統方式難與現代交通運輸方式相匹敵,這為大量國外食鹽的涌入創造了便利條件。因此,到清末已有千余萬斤外國鹽入銷永昌、順寧、臨安、開化、廣南等云南沿邊地區_9J,導致出現了騰(沖)龍(陵)邊岸“各司皆食緬甸私鹽,一年漏支在三百五十萬元”的狀況。另一方面,咸豐、同治年間云南的社文秀起義,戰火蔓延至滇西、滇中、滇南,而這些都是產鹽重地。戰爭對鹽業生產的破壞是巨大的,導致云南鹽的生產能力萎縮。
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民運民銷的鹽業管理模式已經難以實行,因而只能將食鹽的產、銷收歸政府,再次實行官賣制度。
(三)規范鹽的質量
清代對鹽的質量進行嚴格管理,對鹽中摻沙土等行為進行處罰,對短斤少兩的行為也進行處罰。煎鹽戶在鹽中摻沙土的,勒令重煎。各鹽井管理官員知情而故意縱容的,革職;失察的,降一級調用;知情且受賄的,革職治罰并賠償。如果在運輸中各地方官員發現有摻沙土的,應呈報追查,知情而徇私隱瞞的,革職并賠償。
(四)規范鹽的銷售
規范鹽的銷售主要體現在:一是鹽引以300斤為一引,這顯然只適用于大商人;又規定50斤的小票,專門提供給小販。二是國家不直接銷售鹽,國家鹽倉實際上是向鹽商批發的,然后由鹽商販到各處銷售,故史稱“官鹽店停撤統運,會城小販人民赍持現價赴店買運行銷,官無隨銷考成,惟稽查以杜昂貴病民”。三是對鹽井的銷售范圍予以限定,當然,自嘉慶五年(1800年)起國家下令取消了對各鹽井銷售范圍的限定,因此,從法律層面說,各鹽井的銷售范圍是無限制的,但實踐中對各鹽井銷售范圍的于預仍然存在。
(五)干預鹽的價格
鹽關系百姓生計,鹽價高昂將使百姓無法承受。因此,國家不得不對鹽價進行干預,前述所引乾隆上諭實際上就是由于鹽價太高而引起的中央政府的重視和干預。但如果鹽價太低,使生產和運銷環節缺乏利潤,則又會導致鹽業生產的停止。這不僅影響人民生計,也嚴重影響政府的稅收。因此,若遇此種情形,政府往往會對鹽業采取適當的補助政策,前引“若裁去盈余之后,公用有不敷處,另行酌議請旨”,實際上就是一種補助政策。當時為了平抑鹽價,將其控制在每100斤售價3兩銀以下,只有用每年鹽款的盈余(后來甚至動用銅息)進行抵補。 (六)稅收政策
云南財政在清代一直是入不敷出,因而也一直是接受協餉的省份。當時財政收入全仰于稅收,而云南的稅收中除田賦外,最大宗的便是銅和鹽。銅礦的開采,主要仰仗中央劃撥的銅本,而產品也主要解往京城和他省,故對云南財政的改善難起重要作用。鹽產品則在本省銷售,因而其利益完全為地方財政所吸收。這對解決云南財政困難具有積極意義。據師范《滇南經費略論》、嘉慶《楚雄縣志》卷三、《道光志》卷五十、《光緒志》卷五十八等資料計算,鹽稅的征收標準為:自嘉慶五年(1800年)改革后,每引征正課銀2兩1錢1分5厘3毫2絲,公廉銀4錢5分9厘1毫1絲7忽,經費銀4錢2分3厘3毫2絲。折算下來每100斤鹽征的課銀是7錢5厘1毫2絲,公廉銀是1錢5分3厘3絲9忽,經費銀是1錢4分1厘1毫,即每百斤鹽征稅標準為銀9錢9分9厘。當時鹽稅的收人為:嘉慶、道光年間,云南財政總收入為87萬兩以上,其中鹽稅為37萬兩,占42.53%。據《新纂云南通志》卷一百四十七,嘉慶八年(1803年)核定的云南鹽稅額為37萬至40萬兩左右,這一額度成為之后考評各屆政府的標準。據《新纂云南通志·財政考》記載,鹽稅在萬兩以上的鹽井有黑、元、永三井,以及白井、喬后井、石膏井、磨黑井、抱母井、按版井等。總體而言,鹽稅在云南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大約是:清初為1/4至1/3,中期達1/3至1/2,末期約占1/3Ej,都在1/3上下浮動。鹽稅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七)鼓勵開采
清政府對云南鹽業的發展采取了鼓勵態度,上述鹽業開采政策的不斷調整,也可彰顯政府對鹽業開采的重視。朝廷曾下旨云南地方政府:“著阮元等確查,該御史所奏近日產鹽豐旺地方,是否可以多覓子井,招募民人開采。當然,之所以鼓勵開采鹽礦,一方面是因為鹽稅在地方財政中具有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則是因為人口增長,云南對食鹽的需求增加。《清高宗實錄》:“滇省政府民夷,生齒日繁,食鹽浸廣”;《云南通志》:“滇省墾地日廣,生齒日繁,食鹽不敷”。這正反映了這種狀況。這也決定了清代對云南鹽礦生產只能采取開辟新井、增加產量的策略。對于其政策效果,據《新纂云南通志》卷一百四十九《鹽務考三·場產》記載,清代新開辟井地約23個(實為24井),大致是雍正時增開6井,乾隆、嘉慶時增開11井,道光時增開5井,同治時新開2井,至此云南鹽井已達30多井。同時,從地域上看,清后期新開鹽井多在滇南一線,從而打破了滇中、滇西獨占的局面而形成了滇中、滇西、滇南三大片區的生產格局。
二、因鹽業生產而形成的工商市鎮
(一)工商市鎮的分布
清代云南因鹽業的生產而產生或發展起來的工商業市鎮的分布大致如下:
1.滇中地區。滇中是云南傳統的鹽業開采地之一,在這一地區,因鹽業生產而興起的市鎮主要是白井、黑井、安寧等。白井(即石羊古鎮)自漢代開發,唐代擴建,元代設官,明清時達到極盛,清代時,形成了“商販往來,車馬輻輳,視附近州縣,頗覺熙攘。誠迤西之重地,實財富之奧區也”的繁榮景象,因而既是滇中的財富之區,又是方圓數十里的商品集散地。街坊集市建設達到了相當規模,形成了“南北通衢,總為一市,諸貨齊集”的景象u。據《滇南志略》卷六,白井地區“土瘠民貧,不事紡織,多以鹵代耕”,乾隆《白鹽井志》也云:“人以煎鹽為業,辦課用于滇省”。可見正是由于鹽業的發展才促使了市鎮的形成。到了民國年間,白井地區設立了鹽豐縣,這正是工商市鎮發展的結果。
而黑井地區,據《黑鹽井志》卷六所載:“楚雄黑井,蕞爾之地,又在深山大澤之中,男不耕女不織,飲食日用視其井水煮以為鹽,上以輸課,下以資身”。可見,這里能發展為工商市鎮,也全靠鹽業的發展。最早記載從唐朝時期即有規模開采,因鹽業的興起,還帶動了當地工商業的發展,從而使其成為滇中地區的一個商貿集散中心,形成了“街衢交通,肆市傍列……其街區不獨有前,亦且有后。……其顛巷羊腸而不知其口。肩相摩,趾相蹂,乘騎必須于按轡,步履不容以攜手”的繁盛景象。民國在此設鹽興縣,也正是工商市鎮發展的結果。
安寧則在唐代前期即已發展為一個繁華市鎮,故《南詔德化碑》如此描述安寧:“鹽池鞅掌,利及群歡,城邑連綿,勢連戎癸,遠近因依,閭閻櫛比”。但到清代,因鹽業生產工藝的削減,安寧一度蕭條,鹽業生產對其市鎮發展的影響可見一斑。
2.滇西地區。滇西是云南傳統的產鹽要地之~,因鹽而發展起來的工商市鎮主要是喬化井,隨著鹽的開發,該地區發展較快,形成了“登樓遠望,則城郭排列于前,屋宇層層,灶煙沖霄”.的繁榮景象。
3.滇南地區。滇南地區的鹽井是清代才大規模開發的,其生產格局是清代奠定的,這一地區因鹽而發展起來的工商市鎮主要是磨黑鎮。據《云南通志·食貨志·鹽法下》卷七十二、《新纂云南通志·鹽務考三》卷~百四十九,磨黑井是雍正初期開采的。在清中期以前,磨黑是默默無聞的。到清末,磨黑鹽產量已發展到722萬斤,居全省第二,成為滇南食鹽生產中心,同時發展成為一個十分繁華的市鎮。到民國時期,與一平浪一道成為云南兩大食鹽生產中心。
(二)鹽業法律制度對工商市鎮形成和發展的影響
由上述分析可見,清代鹽業法律制度,盡管體現了封建專制的特點,是為維護封建專制下的專賣制度服務的,也有種種弊端,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一法律制度的推行,又確實對云南的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尤其是對云南工商業市鎮的興起和發展起到了有益的推動和促進作用。工商業市鎮的形成不同于政治性城市的形成,其需具備的基本條件是:一是生產具有單一性,需與外界進行物資交流;二是商販往來頻繁,有固定的商品市場;三是由前述兩點原因而使該地區既是商品的生產地,又是產品的集散地。這其中生產的發展即礦業產品的開發與生產顯然是對工商市鎮的形成產生至關重要影響的前提性因素,而生產要發展,離不開相關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因此,清代云南鹽業法律制度正是通過影響生產發展而促進工商市鎮的產生和發展的。
云南鹽稅在清代長期是地方財政的支柱,因鹽的開發而發展形成了一批工商業市鎮。而后來自井、黑井、喬后的古鎮的衰落,盡管有多種原因,但傳統生產方式和體制在現代化生產方式下的解體和終結,顯然是其中的重要因素。由此可見,云南因鹽而興起的工商古鎮,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其形成有賴于封建制生產方式和維護這一生產方式的法律政策,而其衰落,并非歷史的倒退,而恰恰是一個區域走向現代化的必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