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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至民國時期陜西南部的環境保護

鈔曉鴻

【英文標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THE SOUTHERN PART OF SHAANXI FROM THE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AN CHINA

【內容提要】近年來,學術界對明清以降秦巴山地的討論是以山區開發及其所帶來的環境惡化作為核心。本文主要探討清代至民國時期陜西南部的環境保護及其前因后果,以期擴展、深化對歷史上生態環境問題的研究。

【英文摘要】A major topic in acadmic circles in recent years is the development of Qin-Ba muntain areas and its impacts on environmen since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In order to deepen the research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the past,thispaper deals mainly with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cludingit's causes and results in the southern part of Shaanxi from the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an China.

【摘 要 題】古代經濟史研究

【關 鍵 詞】環境保護/陜南/清代/民國

【 正 文】 秦、巴山區是明清時期特別是乾嘉以降我國境內的大規模開墾地區,社會經濟變遷比較典型,素為學術界所關注。近年來,隨著學術界對環境因素、環境變遷的重視與討論,該地區再次成為人們考察的重點地區之一,但討論的核心是山區開發及其所帶來的環境惡化問題,內容大致涉及:人口遷徙、土地開墾、作物種植、水利興修、林木采伐、工場造作等,從而使植被遭到破壞、水土流失嚴重、江河溪流的水文特征發生明顯變化、自然災害加劇、環境惡化,其開發史特別是環境惡化也日益為世人所認識(注:如張建民:《明代秦巴山區的封禁與流民集聚》,《明清山區資源開發特點述論——以秦嶺大巴山區為例》,分別載《中南民族學院學報》1998年第2期,《武漢大學學報》1999年第6期。鄒逸麟:《明清流民與川陜交界地區的環境問題》,《復旦學報》,1998年第4期。耿占軍:《試論清代陜西的經濟開發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西北史地》1998年第4期。葛慶華:《試論清初中期川陜交界地區的開發與環境問題》,《西北史地》1999年第1期。蕭正洪:《清代西部地區的農業技術選擇與自然生態環境》,《中國歷史地理論叢》1999年第1期。王元林:《明清西安城引水及河流上源環境保護史略》,該文指出明清西安城引水河流水小沙多與其上源環境惡化有關,“而要解決西安城引水問題就必須恢復上源良好的生態植被”,是呼吁今人以史為鑒,應該“切實保護好河流上源生態環境”,而不是探討明清時期河流上源是如何展開“環境保護”的。載《人文雜志》2001年第1期。)。與此形成強烈反差的是,學術界對在此之下所必然出現的環境保護卻很少考察,知之甚少。誠然,研究者的學術興趣不一、學術視野各異,未必都來關心環境保護問題,但在今天環保意識提高、呼聲高漲的情況之下只談當時何以破壞、不講如何保護,終究不是很正常的現象,筆者以為,這其中與資料的限制不無關系:縱觀這些有關秦巴山區的論著,大致上仍以地方志與幾種主要的私人著述作為基本史料,而這些資料重在記載各地的風土人物、賦役治安以及作者的興利除弊之策,環境保護的史料相對較少、尤其是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民間環保史料更是少之又少,欲從中爬梳尋覓、詳細探討當時當地人的環境保護實在不易,因此還需在此基礎上另辟新的資料。有幸的是,在陜西省古籍整理辦公室的組織協調下,一套大型的《陜西金石文獻匯集》正在陸續出版,從而為研究陜西各地特別是晚近以來基層社會的方方面面提供了十分難得的詳細資料,《安康碑石》與《漢中碑石》就是其中有代表性的兩部(注:張沛輯:《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據該書序言,“安康地區現存的各種碑石,據初步調查,約有二千余通?!緯皇珍浟擞幸欢ㄊ妨蟽r值的各類碑石二百二十余通”。陳顯遠輯:《漢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據該書序言,“據初步調查,全區現存石碑,約在四千通以上,……實際收錄有一定價值的各類碑石三百四十七通”??梢娸嬩洺霭娴谋笾聝H占現存資料的十分之一,因此陜南的碑石資料還有可供開拓的廣闊天地。),學術界已有人利用此類資料進行了相關研究,其中就包括有明清時期的環境問題(注:陳良學:《湖廣移民與陜南開發》一書已引錄利用了部分資料,三秦出版社,1998年出版。梁中效、陳小赤:《碑石所記明清時期漢中安康的環境問題》,該文是筆者目前看到的主要利用上述兩部資料研究環境保護的唯一一篇學術論文,在這篇長約五六千字的文章里,有關環境保護是全文的三個主要部分之一,約一千八百字,選取了七塊碑石資料進行典型分析,正與文題“碑石”對應,但若要從探討環境保護而言,似應以環保的內容為基準,而將材料僅僅作為論證的根據,因此盡管此前已有該方面的論文出現,但無論從論題的廣度與深度、還是資料的發掘利用方面,還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載《漢中師范學報》1999年第2期。又,近來也有人主要利用這兩部資料研究了清代陜南的水利與自然災害,張建民:《碑石所見清代后期陜南地區的水利問題與自然災害》,《清史研究》2001年第2期。)。但筆者對以上所有涉及秦巴山區的論文仔細閱讀后依然認為,關于當地在大開發之后的環境問題仍有進一步探究、補充、擴展、完善的必要,這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其中有些問題未必僅僅存在于明清秦巴山區的環境研究領域): 一、人們習慣于探討大開發之后的環境惡化問題,但環境惡化并非全由開發所致,盡管開發是其中不可忽視的誘因之一;若要就后者而言,說環境惡化在于開發,那也是在于開發不當,因此開發方式值得特別關注?;诖?,減少、杜絕環境惡化也并非是無所作為、棄置封禁,而是因地制宜、合理開發。 二、環境惡化也不僅僅是森林植被與河流水文特征的逆向變化,它實際上是人類生存的外在環境的惡化,在自然環境方面表現為系統失調與生態失衡的動態連鎖反應,于是在表面上看來只是森林的逐漸消失,背后卻隱藏著食物鏈的破壞、生物包括某些動物的退化、減少以至滅絕等等,因此對環境惡化的考察應包括自然資源的諸多方面,而且也應包括人文環境如人文景觀等等。 三、在今天看來是環境保護之舉,但在當時其出發點卻是多種多樣的,即客觀上有利于環境保護,但在當事人的主觀上卻并非為、或者嚴格地說并非皆為環境保護而為;同樣,歷史上出于環境保護目的而出臺的舉措,事實上有一些起不到任何環保的作用。因而需對歷史上的環境保護作具體分析。 四、歷史上的環境保護也不僅僅是封山育林、禁止砍伐、保護植被等一味地追求保護、任其自然消長,保護環境是為了更好地利用環境,故而應該是積極地介入諸如利用、優化食物鏈等等提高資源利用的效率、保證某些資源的長期有效利用。而且除了對森林植物資源的保護外,還有對其他生物資源以及水資源、土地資源等方面的保護。 五、歷史上的環境惡化與環境保護都是客觀的歷史存在,問題是我們今天如何正確看待這一矛盾的兩個方面,人為的環境惡化未能得到明顯的遏制,說明了當時環境保護的有限性,但如何看待某些無奈的破壞與這些有限的保護?如何評估歷史上環境保護的當時功效及其對今世影響? 鑒于此,本文在前賢的研究基礎上,主要討論清至民國時期秦巴山地之間陜西南部的環境保護及其前因后果,雖不能全部解決以上所提出的問題,但畢竟有利于問題的逐步解決。另外,由于該地區晚近以來大開發與環境破壞的典型性,因而當地人的環境保護與治理措施,在中國環保史具有不可忽視的地位。 一、環境破壞與保護的直接原因 生態環境變遷既有社會因素,也有自然原因,與人們的環保意識、宗教信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國家法令制度、人地關系、氣候變化、火山爆發等有著密切關系,陜南概莫能外。例如在氣候方面,清代中后期基本上仍屬于寒冷期(注:可參閱竺可楨:《中國近五千年來氣候變遷的初步研究》,《竺可楨文集》,科學出版社,1979年。關于此也有爭議與補充,可參閱于希賢:《遷四千年來中國地理環境幾次突發變異及其后果的初步研究》,《中國歷史地理論叢》1995年第2期;特別是王業鍵、黃瑩玨:《清代中國氣候變遷、自然災害與糧價的初步研究》的有關綜述部分,《中國經濟史研究》1999年第1期。),根據干濕波動與冷曖變化大致對應這一特點,該時期也處于干旱期,各種植物的垂直、水平分布及其自我更生能力受到影響。而此時適逢人口大量入遷,原有天然資源被大量消耗,且隨著人口的機械與自然增長而日益減少(注:終清之世,陜南明顯的移民入遷有兩次——分別以乾嘉與同光時期為中心。參文:《晚清時期陜西的移民入遷與土客融合》,《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8年第1期。),從而加大了開發成本,增強了對剩余資源與其他財富的爭奪,打破了對資源的適量與有序利用,出現了愈窮愈墾,愈墾愈窮的惡性循環。清人嚴如煜的《老林說》記載,“往時郭外即山,地不逾百里者,今則幅員千里”(注:(清)嚴如煜:《三省邊防備覽》卷14《藝文下》,清道光年間刻本,第51頁。);在秦嶺腹地的孝義,據當地地方志記載,“南山夙稱寶山,廳屬平平耳,林木之利已盡,即些微藥材,采者皆裹糧冒雪,犯險以求,故微利亦甚難得耳”(注:光緒《孝義廳志》卷3《風俗志·物產》,光緒六年刻本,第12頁。);位于大巴山之中的鎮坪,據道光年間所刻碑石記載,因為“山林樹木,恣意砍伐,肆行偷竊,忝然無忌,以致民食艱鮮而俯仰不給”(注:《鎮坪撫民分縣嚴禁牲匪賭竊告示碑》,道光九年立石,現存鎮坪縣白家鄉茶店村?!栋部当返?40~143頁。)。不過就該時期陜南的環境破壞而言,與以下幾個方面直接相關: 一、為當時短期的經濟利益所驅使。如道光年間石泉縣所出現的“淘挖沙金損毀田地”事件,就是一些人只顧淘金而增加收入,從而毀壞了附近的一些良田(注:《石泉知縣整飭風化告示碑》,道光五年立石,現存石泉縣中池河衛生院?!栋部当返?32~135頁。)。對秦巴山區森林的濫伐也是如此,留壩紫柏山的不少樹木被伐,十年之內,“林木全非”,當局認為“究其故,皆佃戶希圖漁利,私行轉佃,一任砍伐,住持亦從中肥己,以致古木蕩然”。指責佃戶砍伐謀利,未免偏頗,但漁利肥己,的確指出了其中的重要經濟原因(注:(清)俞逢辰:《禁伐紫柏山樹木碑》,《留壩廳足征錄》卷1《文征》,道光三十年廳志附刊本第35頁。)。后來隨著天然林地的日益減少、木材需求量增大,就連一些栽種的樹木也不斷遭到人為破壞,如陜南著名的水利工程——五門堰在西河坎上栽植的樹木,多年以來發揮了護田固堰之功效,但在民國時期先后數次被人盜伐,甚至出現了罰款“尚未呈繳,又往伐樹”的失控局面,其主要原因均為“樹長成材,木料價高”(注:《五門堰傅青云等認罰贖咎碑》,1920年立石,現存城固縣五門堰文物保管所?!稘h中碑石》第399~401頁。)。 二、過度墾殖及具體生產方式所制約,后者在這里主要是指具體的勞動生產形式。在開墾山地時,即采取刀耕火種、毀林開荒的粗放形式,“開山之法,數十人通力合作,樹巔縛長@①,下縋千鈞巨石,就根斧鋸并施。樹既放倒,本干聽其霉壞,砍旁干作薪,葉枝曬干,縱火焚之成灰,故其地肥美,不須加糞”(注:(清)嚴如煜:《三省山內風土雜識》,關中叢書本,第27頁。),其中不少是坡度大,不宜耕作的山坡地,初始因焚燒樹木雜草,地土尚肥,時隔不長則地力衰退,水土流失,于是遷徙另墾,“數年地薄,則又轉徙而之地。今州屬(指原興安州)諸山既盡童矣,遷徙者北咸寧、西西鄉,亦不常厥居矣”;“緣山內砂石多而土少,各就有土之處墾種,即于其處結茅棲止,零星散處,遷徙無常”(注:乾隆《洵陽縣志》卷11《風俗·物產附》,乾隆四十八年刊本。(清)盧坤:《秦疆治略·寶雞縣》,清刻本,第43頁。)。某些高寒地區,一般的山區作物也難以種植,如西鄉縣“西南巴山老林,高出重霄,流民遷徙其中,誅茅架屋,墾荒播種,開辟大半,惟老林之旁,地氣高寒,只宜燕麥苦蕎,即包谷亦不能種,民食頗為艱窘”(注:(清)盧坤:《秦疆治略·西鄉縣》,清刻本,第54頁。)。墾種及擴展田地面積時,因燒毀植物枝桿而往往引起森林火災,如在清末安康,“姚光華燒地,燒死漆樹無數”,地方上因而出臺禁令,要求人們引以為戒(注:《洋溪護漆戒碑》,宣統元年立石,現存嵐皋縣洋溪鄉政府院內?!栋部当返?56~357頁。)。而“開荒之外,有鐵廠、木廠、紙廠、耳廠各項”,其中“木廠分園木、枋板、猴柴、器具各項”,“木耳廠擇山內八九年五六年花栗、青g?。睿纾愧凇㈣鳂溆弥?,不必過大”,根據樹木的大小與種類分別利用,事實上對林木進行全部采伐,“黑河山內木廠砍樹之法,樹木大小皆用斧伐砍”,徹底破壞了原有植被、導致水土流失。至于當地常見的有相當規模的伐木燒炭,也有火災隱患,而且其原料往往又是剛剛復蘇地方的幼林或成材林,使得這些恢復的植被再次遭到破壞,“炭廠有樹木之處皆有之。其木不必大,山民于砍伐老林后,蓄禁六七年,樹長至八九寸圍,即可作炭……冬春之間,藉燒炭販炭營生者數千人”(注:(清)嚴如煜:《三省山內風土雜識》,關中叢書本,第28頁;(清)嚴如煜:《三省邊防備覽》卷9《山貨》,清道光年間刻本,第1頁,第4頁,第16頁。)。實際上不少手工場是從他人租佃而來,“俱系客戶給稿立券,預寫木盡留山,木盡留土字樣”,故具體操作中對林木采取普伐(注:乾隆《洵陽縣志》卷11《風俗·物產附》,乾隆四十八年刊本。)。如此墾殖采伐之后,昔日青山綠水,幾成童山濁溪,“至南山一帶,老林開空,每當大雨之時,山水陡漲,夾沙帶石而來,沿河地畝,屢被沖壓”,田廬受損,河流漲溢,“近山近渭之處,每遇暴雨,非沖開峪口,水勢奔騰,沙石沖壓地畝,即渭水漲發,漫溢田莊”(注:(清)盧坤:《秦疆治略》藍田縣、華州條,清刻本,第8、31頁。)。而且對林木的過量砍伐,破壞了食物鏈與森林系統的生態平衡,會使某些動物逐漸減少、種群退化以至滅絕,而山區對某種動物的大量捕殺,也會導致同樣的惡果。有資料記載,在秦嶺山區,“鹿,山人獵獲甚多”,老虎日益減少(注:光緒《鎮安縣鄉土志》卷下《特產》,光緒三十四年刊本,第63頁。),起初“野豬踐害,貧民遠徙”,時隔不長,“野豬稀少”(注:光緒《鳳縣志》卷1《地理·水利》,光緒十八年刻本,第14頁。)。此外又如“毒河捕魚”,不僅毒死魚類,而且也毒死了其他一些水生資源,破壞了水圈中的食物鏈,污染了水源。寧陜、磚坪等地都曾出現過此種情況。 三、戰爭的破壞與影響。如嘉慶初年白蓮教起義期間,就有不少樹木被毀,“自元年來,教匪滋事,漢南郡縣,蹂躪特甚,廟中之地,已瓦礫成堆,松柏為薪矣”(注:《重修武侯廟碑》,嘉慶七年立石,現存勉縣武侯祠。《漢中碑石》第233~234頁。)。李藍起義軍與太平軍余部在陜南時,由于戰爭的影響,水利失修,環境惡化,如洋縣,“藍逆蹂躪是邑,祠宇公局盡毀,田地荒蕪,堰堤崩壞”(注:光緒《洋縣志》卷4《水利志》,光緒二十四年抄本,第11頁。),沔縣(今勉縣),“自同治二年,長毛入境,人民離散,加之過多泥淤石梗,溝渠塞滿,堤垠無形”(注:《修復泉水堰碑》,同治五年立石,現存勉縣小中壩張魯女墓亭內?!稘h中碑石》第299頁。)。戰爭對環境的破壞是顯而易見的。 四、制度與政策缺陷。清中央政府無專門的保護森林等與環境密切相關部門與機構(注:趙崗:《中國歷史上生態環境之變遷》,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6年,第20頁。),后來對砍伐樹木、毀林開墾大多采取放任自流甚至縱容態度,在山區只伐不植,如嘉慶皇帝諭軍機大臣等曰,“朕意南山內既有可耕之地,莫若將山內老林量加砍伐,其地畝既可撥給流民自行墾種,而所伐材木,即可作為建蓋廬舍之用”(注:《清實錄·清仁宗實錄》卷53,嘉慶四年十月戊戌,中華書局,1968年,第648頁。)。陜西地方當局也對開墾山地態度積極、甚至下達行政命令,如乾隆年間陜西巡撫陳弘謀申飭地方各屬開墾山地,“如開墾田地,陜省地方廣闊,山坡嶺側未必盡無隙地……凡爾士民當以食指繁多,得業艱難之時,正可以于無主間空山地,端力開種,以廣生計,墾得一畝,即有一畝之收,可以養活家口,……如一二年后無收,仍可歇耕,另墾另處”(注:(清)陳弘謀:《陜撫陳公申飭官箴檄》,乾隆《鎮安縣志》卷10《藝文》,乾隆十八年抄本,第17~18頁。)。再如租佃關系中具體承種者的短期行為、土地使用權分散、主佃間的利益分配等也是影響環境保護的重要因素,陜南“土著人少,所種者不一二。招外省客民納課數金,輒指地一塊,立約給其墾種??兔褚嗖荒鼙M種,轉招客佃。積數十年,有至七八轉者,一戶分作數十戶”(注:(清)嚴如煜:《三省山內風土雜識》,關中叢書本,第27頁。)。一些地方“佃客不蓄漆秧、漆樹,其意以為怕好地主”,甚至在“芟除雜木草茨”時,“連漆秧一并燒挖”(注:《中河村公議保護漆林藥材章程碑》,1915年立石,現存嵐皋縣洋溪鄉中河村?!栋部当返?63~364頁。)等等。 與上述情況相反,一些人出于某種原因,客觀上、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時的自然與人文環境,雖然其最初的出發點未必皆為保護環境而為。在陜南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保護寺廟道觀、古樹祠墓,美化私人園林,從而部分地保護了當地的自然環境、風景名勝與文物古跡。這種現象比較常見、普遍,如勉縣武侯(諸葛亮)祠、武侯墓,清末與民國期間,漢中府與該縣當局均明文予以保護,“(祠內)所有古柏等樹、凌霄花,均系漢代舊物,亦令以時灌溉,加以保護,并就隙地栽種成材樹木”(注:《漢中府批示武侯祠呈文碑》,光緒七年立石,現存勉縣武侯祠?!稘h中碑石》第331~333頁。);“其墓前古柏六十余株,森森毓秀,……則侯墓古柏,亟宜愛惜,豈容宵小任意砍伐”(注:《武侯墓定章碑》,1916年立石,現存勉縣武侯墓陵園?!稘h中碑石》第393~395頁。)。實際上,當時的一些名勝古跡具有教化撫民、加強統治之功能,官方的重視自在情理之中,而那些寺廟道觀,也會不時得到信徒的護養與關照,留壩廳出示禁令保護張良廟周邊樹木,而傅至@③方丈“生徒滿堂,羽流盈室,蒔花種竹,雕墻竣宇”(注:《大宗師傅萊賓方丈墓志銘》,1931年立石,現存留壩縣張良廟西北二里方丈墳?!稘h中碑石》第429~431頁。)。城固洞陽宮,“(主持)陳本秀培植風景,栽扦松杉,創修逼火城”(注:《洞陽宮永守清規碑》,1924年立石,現存城固縣洞陽宮。《漢中碑石》第414~415頁。)。北魏、南宋兩度設置在今天南鄭的廉水縣,至清代道光年間城郭遺跡雖不可考,但“城隍殿宇尚在”,“儀門古柏已數百年物”(注:《重修廉水縣城隍廟碑》,道光二十六年立石,現存南鄭縣廉水鄉中學?!稘h中碑石》第276~277頁。)。私人園林方面,如城固縣清初時草莽荒野、頹垣殘壁不少,而“皖陽先生之別墅”,“水陸草木之花,錯雜交映,應接不暇,中有一古松,挺然高數丈……縱目遠眺,則山之高,水之深,迤邐縈繞,接于檐下,恍然非復人世矣”(注:(清)王穆:《游杜園記》,康熙《城固縣志》卷10《藝文》,光緒四年刻本,第68~69頁。)。 二、風水的考慮。這種情況雖保護范圍有限,但一般執行得比較徹底。如白河縣即出于風水考慮而禁止墾種山地,該縣縣城之后山地,被視作“城山”,“至山后來龍所經、有關地脈者,尤不得有所侵損”,因而該處居民開挖耕種,使得“城垣愈卑”,與龍脈有恙,“所關殊非細故”,“雖系民間私業”,也不得隨意墾種,否則“以侵毀城池律治罪”(注:《白河知縣嚴禁挖種后山地及隨意遷葬墳墓告示碑》,同治七年立石,現存白河縣文化館?!栋部当返?37~238頁。)?,F存平利縣迎太鄉光緒年間所立《迎真寺禁碑》寫到,“獅子壩興平堡為本鄉鐘毓之氣,所關甚廣。于光緒六年秋公議:嗣后無論業歸何氏,上下周圍不得挖毀。特此勒石禁止”(注:《迎真寺禁碑》,光緒八年立石,現存平利縣迎太鄉迎真寺?!栋部当返?70頁。),即以風水關系不準墾挖。 三、保護當地環境。如防止水土流失以保護水利設施,據光緒三年《留壩廳水利章程碑》記載,當地“每年夏秋雨多之時,山水暴漲,挾帶泥沙”,“第坡勢既陡,沙脈復松,夏秋雨淋,水沙雜下,殊于渠道有害”,于是規定“禁挖沙坡,以固渠埂也”,“預定歲修,以免壅淤也”(注:《留壩廳水利章程碑》,光緒三年立石,現存留壩縣城關鎮大灘村。《漢中碑石》第370~373頁。)。1948年西鄉縣政府出示公告,為保護當地重要的灌溉工程金洋堰,其中規定鄰近坡地,不得開墾,以保植被,防止水土流失而淤塞渠道,并于堤堰兩旁植樹護堤,“沿堰渠內外山坡,禁止開墾,藉免沙石淤墊渠道,并在沿堤兩旁,栽植樹木,以固堰基”(注:《保護金洋堰布告碑》,1948年立石,現存西鄉縣金洋堰水利管理站?!稘h中碑石》第101頁。)。官方與民間為保護當地環境而采取的舉措在下文中還有不少的例證。 四、維護部分人的財產與既得利益。如留壩對紫柏山樹木的保護,官方的解釋是,“歷系官山,應申官禁”(注:(清)俞逢辰:《禁伐紫柏山樹木碑》,《留壩廳足征錄》卷1《文征》,道光三十年廳志附刊本,第34頁。)?,F存嵐皋縣的道光年間碑石規定,嚴禁盜竊濫伐,放火燒山,保護財產安全,“柴山竹木,寸草寸物,各有所主。如私砍盜賣及放火焚毀,一經查獲,公同處罰,置酒賠山。倘不遵者,亦公同稟究”(注:《雙豐橋組碑》,道光三十年立石,現存嵐皋縣躍進鄉雙河口原雙豐橋頭?!栋部当返?77~186頁。)。漢陰縣塔嶺鄉桃園村禁碑寫到,“立嚴禁罰款人漢昌承大耳扒山場耳林壹塊,若不嚴禁拿獲,幾為眾人共置之業,其何以堪。茲此去冬,拿獲二人,罰禁山碑一塊,請客兩席;大洋三元,以給捉賊工資。今而后,如再有肆行無忌,以作損人利己之事,此立有嚴禁數條,勒之于石,以垂不朽云”(注:《桃園村護耳山禁碑》,1930年立石,現存漢陰縣塔嶺鄉桃園村。《安康碑石》第383~384頁。)。又如平利縣秋山溝護林條規規定,嚴禁偷竊毀壞漆秧、漆根,砍伐大小漆樹及其他樹木,輕者依價賠補,重則送官,以戕害農林條規與盜賊罪懲究(注:《秋山溝公議護林條規碑》,1920年立石,現存平利縣秋坪區林管站?!栋部当返?71~372頁。)。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自然資源的有序、適時、適量利用,也有利于幼苗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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