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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國時期的研究審查與激勵

佚名

民國時期對學術的激勵主要表現在大學及研究院對學者,主要是教員和研究人員的聘任、晉升方面,根據對其學術能力的評估確定職銜并給予相應的薪酬,教育部等官方機構及中華教育文化基金董事會等社會組織則有部聘教授、研究教授之類學銜授予杰出學者,即中觀層面的評價制度比較健全。這時也陸續建立了推出了一些舉措,例如學術研究補助金、獎金、出版、研究報告制度等,確定了一些機構負責審定學術成果,以激勵學術研究。這些補助、獎金制度主要由教育部主導,某些大學及中央研究院則起一種輔助作用,一些非官方組織對于學術激勵亦有所貢獻,并出現了以個人名義設立學科獎金獎勵優秀成果的情況。表現出激勵主體的多元性,激勵對象的個體性;激勵面有限但質量較高。

一對學者的分級分檔與研究補助

民國時期,對學者的分級分檔并實行學術研究補助金制度,是進行學術激勵的主要手段。它始終在教育部主導的大學及中央研究院實行,而一些非政府組織也參與其中。在大學及研究院的正式教研職級之外,還有更高級別的職級,諸如教育部認定的「部聘教授」、中基會認定的「研究教授」、以及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的聘任委員、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的評議員,1948年選舉的中央研究院院士則是最高的學術榮譽。

1 將學者分級分檔

1917年5月《教育部頌國立大學職員任用及薪俸規程令》中規定,教學人員分為正教授、本科教授、預科教授、助教、講師五個檔次(外國教員薪俸另行規定),前四個級別薪俸分為六個檔次,(講師則按授課時數付酬)。其晉級與否,須參酌五項條件:一、教授成績二、每年實授課時間之多寡;三、所擔任學科之性質;四、著述及發明;五、在社會之聲望1。當年9月,將教員名稱改設為正教授、助教授、講師三級;1927年始,又改劃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而同一級別教員薪俸分檔的作法則一起延續下來,成為界定學者水準的一個尺度。

2 中央研究院的研究人員分級分檔

1930年,中央研究院第一屆院務年會成立了職員加薪晉級標準委員會,由徐偉曼、竺可楨、傅斯年、王敬禮、陳翰笙組成,委員會討論通過《職員薪俸標準及加薪辦法草案》2,規定薪俸標準為:一、事務員及助理員,自60元至180元,分26級,每級5元;二、專任編輯員及技師,自120元至300元,分20級,每級10元;三、專任研究員,自200元至500元,分30級,每級10元。

3 北京大學1946年規定本校教員升級辦法3

教員升級之推薦,除服務年資外,應根據學術研究的成績。

關于學術研究之標準如下

(1)研究成績以有學術性之論文或實驗報告為限

(2)改任講師之研究,以相當于研究所畢業論文為標準

(3)改任副教授之研究,以相當于博士論文為準

(4)上項研究,以在原級服務期間完成者為限

(5)學術研究得由升級委員會轉請有關學科之校內外專家審查之

教員服務屆滿規定年限,而研究未達到前項標準者不得升級,但研究特優者,亦得不受年資之限制

教員升級之推薦,由系主任、院長于每年五月底以前向升級委員會提出

4 教育部學術研究補助費的發放

1946年9月6日《教育部代電》4,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員支給學術研究補助費暫行辦法

(1)國立各專科以上學校教員,除原有一切待遇外,得支給學術研究補助費,俾便購置圖書儀器文具供參考研究之用

(2)國立各專科以上學校教員學術研究補助費,由教育部請行政院另撥專款分別轉發

(3)國立各專科以上學校教員學術研究補助費,按照核定之等級及下列標準給支(單位:元/人.月)

級別 32年度 33年度 34-35年3月 35年4-6月 35年7月起 一、教授 500 1000 2000 25000 50000 二、副教授 380 760 1500 20000 40000 三、講師 250 500 1000 15000 30000 四、助教 130 260 500 10000 20000

國立北京、清華、南開大學部聘教授35年度7-12月薪俸及學術研究費表5

姓名 每月薪俸數 每月學術研究費數 六個月薪俸及學術研究費合計數 吳宓 600元 1000元 96000元 湯用彤 同上 同上 同上 馮友蘭 同上 同上 同上 饒毓泰 同上 同上 同上 曾昭掄 同上 同上 同上 張景鉞 同上 同上 同上 莊前鼎 同上 同上 同上 劉仙洲 同上 同上 同上

注:上兩表費用懸殊高達數倍,系貨幣單位不同,待考。

中華教育文化基金董事會(中基會)作為一個民間人士主導的機構,自1924成立始,即是資助與獎勵學術研究的一大動力。1927年該會即決議設立科學研究補助金及科學獎勵金。但均以自然科學及其應用為限。1930年,北大與中基會合作研究特款,其中有設立北大研究教授與設立助學金及獎學金的規定6:「研究教授之年俸,自4800元至7200元不等;遇有特殊情況,年俸應超出此最高額時,得由北大商取委員會之同意。此外,每年應有1500元以內之設備費。如有研究上需用之重要設備,由各教授提出詳細預算,請北大校長提出顧問委員會議決購備。」

此外,在某些年份或針對某些研究,還有其他一些對學者的研究補助。例如,1943年,中基會接受委托,對大學和研究機關的教授和研究員,如果有重要著作發表或者經濟狀況艱窘者,以審定發給「特別研究補助金」。1944年,為便利建設事業之研究及西南文物之探討,在西南聯大設立了研究講座五十名,講座教授每人每月給予研究補助金一萬元7。1948年,教育部為補助各大學研究所指導教授及研究生的研究,頒布了《大學研究所特種研究補助辦法》8,以補助研究經費之不足。

二審定并獎勵學術研究成果

從民國初年起直至1940年代,教育部等官方機構制定了一系列條例對學術研究成果作出定義,并對優秀成果給予獎勵,非官方機構,甚至個人也推出了各種獎金獎勵特定專業的研究。

(1)1918年3月,教育部公布《學術審定會條例》9,規定由教育總長延聘或派充學術審定會會員若干人并指定會長。其審定范圍是:哲學及文學上之著述;科學上之著述及發明;藝術上之著述及發明。并對學術著述和學術發明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條例》規定,以下情況不得認為是學術著述:一、翻譯著作;二、編輯其他作者的著作;三、由三人以上纂輯成書;四、剿襲他人的著作;五、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及與其程度相當的教書、教師或學生參考書;六、通俗教育用書(即普及讀物)及講演集;七、記錄表冊及報告說明書。以下情況不得認為是學術發明:一、無正確的學術根據及說明;二、學術原理或應用無獨特價值;三、發明程序不明或發明事項未完成;四、偶然發現(即未得到重復驗證);五、他人已經發明者。

這可以說是對于學術著述概念的最早定義,其積極意義在于,它力圖將學術著作與一般讀物區別開來,強調學術作品必須具有原創性、邏輯嚴謹性,并且不得抄襲,從而將編輯、普及、手冊之類劃分出去。在實際運作中,有助于鼓勵高品論著的撰著,但隨著學術隊伍的擴大和專業分工的發展,這一過于嚴格的定義也受到了責難與批評。

(2)1928年年底,國民黨中央訓練部提出了《保障學術人才》等辦法五種10,經蔡元培等審查修正后,國民黨中央原則通過交國民政府辦理。其中有:「由國家印刷公費,補助學者印行學術專著」,「規定學術研究獎金辦法」,「確定獎勵學術研究獎勵基金」等內容。

(3)1934年5月,國民政府考選委員會、教育部聯合設立「建國獎學委員會」11,利用政府撥款、私人及公共團體捐助、刊物發行之獲得等,獎勵「論文考課評定后認為優良者」及 「學術著述及發經審定后,認為確有者」。

(4)1937年2月,國民黨中央執委會試圖仿照諾貝爾獎金,決定設立「總理紀念獎金」12。獎金分為文藝、社會科學、自然科學、教育、社會服務等五個類別,每類設五個等級。為此特別撥付基金三百萬元,運用其利息,分別獎勵有突出貢獻者。

(5)1939年7月,教育部決定設立學術審議委員會(前節已對此委員會的組成及在教員資格方面的作用有所討論),其《章程》規定的任務中有「建議學術研究之促進與獎勵事項」 13,在此后的幾年中,該項規定在大學學術研究中發揮了尤為重要的激勵作用,是民國年間最重要的獎項。

1940年5月,委員會第一次大會通過「補助學術研究及獎勵著作發明」一案,規定著作分為文學、哲學、社會科學、古代經籍研究四類;發明分自然科學、應用科學、工藝制造三類;美術分繪畫、雕塑、音樂、工藝美術四類。此項獎勵,每年舉辦一次,由教育部就本國學者之著作發明及美術制作中按照以上各類選拔若干種,予以獎勵。獎勵范圍以最近三年內完成者為限。

對于什么是學術著作,文件規定:中小學教科用書、通俗讀物、記錄表冊或報告說明、三人以上合編之著作、翻譯外國人之著作、編輯各家之而無特殊之見解者、字典及辭書、講演集,共八種,均不在著作獎勵之列。

著作及發明審查標準為:一、作者觀點或所代表之思想是否正確;二、參考材料是否詳瞻;三、結構是否完美;四、有無特殊創見;五、是否有獨立體系或自成一家學說;六、是否為有系統之敘述或說明;七、整理前人學說有無改進之點或特殊貢獻;八、是否適合國情或對于我國社會經濟及農工業各方面之影響如何;九、是否有學理根據……共十三條,其中與人文社會科學有關的為上述九條。劃分獲獎等級的標準是依據其獨創性或發明性的程度分列一、二、三等,并遵循寧缺毋濫的原則,一律嚴格審選。

從1941年至1947年該獎項共頒發了六屆(1946與1947合為第六屆),獲獎項目總計272項(此外還有26項為等外「給獎助者」),其中人文社會科學類獲獎項目為120項(此外有6項為等外「給獎助者」),占總數的44.1%。其中文學34項(此外5項等外「給獎助者」),哲學12項,古代經籍研究29項,社會科學55項(此外1項等外「給獎助者」)。

在獲獎名單中,我們看到,朱光潛《詩論》曾獲文學二等獎,曹禺《北京人》、王力《中國語法理論》曾獲文學三等獎,馮友蘭《新理學》曾獲哲學一等獎,聞一多《楚辭校補》曾獲古代經籍二等獎,陳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論稿》曾社會科學一等獎,鄧廣銘《宋史職官考正》、費孝通《祿村農田》曾獲社會科學三等獎。在評獎中,意識形態色彩淡漠,一方面,確實有如孟云橋的《三民主義之理論研究》、崔書琴的《三民主義理論》獲三等獎的情況,但同時也有李顯承的《馬克思及其地租論》、張質君的《人類社會與民族國家論》獲三等獎的情況。

1948年,教育部發布《著作發明及美術規則》14,受理該年度的獎勵申請,其內容與1940年的獎勵辦法基本相同。

(5)中央研究院的研究激勵制度15。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的規定,中央研究院的任務就有「指導、聯絡、獎勵學術之研究」,其評議會,為「全國最高學術評議機關」。但在它1928年成立以后,主要專注于自身的研究,并未能有效發揮這一職能,只是作了非常有限的一點工作。為了獎勵科學研究,為了紀念兩位已故的總干事楊銓、丁文江,分別于1936年和1937年設立楊銓獎金、丁文江獎金。兩項獎金分別授予對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分人文類和社會科學兩類,按屆輪換)和自然科學研究(分數理化、地質、生物三類,按屆轉換)有新貢獻者。第一屆楊銓獎金為語言學家李方桂所得,第一屆丁文江獎金為物理學家吳大猷所得,此后董同龢、勞干曾獲楊銓獎金;許德佑、盧衍豪、尹莘蕓、丁振麟等亦曾獲得丁文江獎金。

(6)1926年中華教育文化基金董事會就曾設立社會研究獎金16,獎金分甲乙兩種,每年各設二名,針對北京大學法律政治經濟三系的研究人員和畢業生、高年級學生的著述給予獎勵。1930年,中基會又制定了《增進科學研究事業計劃》和相關實施辦法17,仿照歐美國家,計劃提出了三項內容:(1) 設立科學研究席;(2) 設立科學研究學額;(3) 獎勵研究結果。計劃決定出資延聘中外著名科學家若干人出任研究席的研究員(研究教授),同時津貼研究生在研究員的指導下從事研究工作。要求「凡設研究席及研究生之學校,每年須將研究情形報告于本會,所有研究結果之出版品應交本會一份存查」;并且設立研究獎金,分為三等,額度分別為三千元、二千元、一千元,若研究成果在有價值之雜志上發表,且得到著名科學家或教授推薦,經相關執行委員會議決,給予頒發。1940-1948年間,中國地質學會曾頒發獎金給李四光、黃汲清、楊鐘健等五人,表彰他們對該學科的貢獻。

中國科學社在1925年和1936年兩次議決設立「中國科學社獎章」18,分為生物科學、物理科學、工程科學、社會科學四科,推定胡先骕、胡剛復、顧毓琇、黎照寰分別負責,并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人資格。中國科學社還設立了多種獎金獎勵特定學科的研究成果。如1931年設立考古學獎金,首次獲獎者為發現北京猿人頭骨的裘文中;此外還有愛迪生獎金獎勵物理化學的著作,其他如以個人名義設立的獎金則有:何育杰物理學獎金、紹桐生物學獎金、裘可桴、裘汾齡父子科學著述獎金、范太夫人獎金(范旭東捐贈)等。

三學術研究報告制度

對于學者的各種晉級與補助、獎勵是激勵的核心,但激勵需要輔之以必要的審查與考核。當年沒有如今的量化評價體系,學術研究報告制度就成為對學者研究計劃及進程的重要手段。正如《國立清華大學的研究所辦法大綱》19所規定的:「各研究所應于每年年度開始前由所長或分組、所主任編擬工作計劃送校核定。各研究所應于年度終了時編具報告,由校印分送國內外有關系之學術機關。」而研究所的計劃、報告又是匯總概括研究人員的計劃、報告而來,所以我們從中央研究院和各大學存留下來的史料中,看到了院所及個人這方面的大量匯報材料,從中了解到當年的學術研究管理方式。

例1、國立北京大學研究教授工作報告20(第二次 中華民國23年6月)

序言指出:北京大學研究教授第一次工作報告,于22年6月輯成付印。本年度22年至23年除繼續聘請丁文江……(下略12人)為理學院研究教授,周作人、張頤、陳受頤、湯用彤、劉復為文學院研究教授,張忠紱、趙廼摶、劉志敭為法學院研究教授外,又增聘朱物華等二人為理學院研究教授,計共21教授。茲將各教授工作分述如次(此處僅著重列舉文科工作):

周作人教授:周教授因上學年譯注希臘神話未能完成,本年度除任課外仍繼續工作,擬譯成后仍由文化基金會編譯會出版。下半年擬研究并翻譯日本神話,即日本最古史書《古事記》中之〔神代卷〕,此為日本神道之經典,所謂〔神國〕觀念即從此出者也。

張頤教授:研究「康德如何從自然科學之探討轉到純凈哲學之考究」……此中經過,最中心展示科學與人生及哲學之關系。且亦為吾人今日所極應知悉者。現正將所得結果草擬「康德哲學之醞釀及其發展歷程」一文,約本年七月中可以完成。張教授在上年計劃中,原擬于數年之內,將黑格爾哲學之重要部分,陸續研究,分別作文陳述其要旨,并討論其價值……尚須自歐美搜求數種參考書,其中頗有絕版者,一時不易搜得,故將黑格爾哲學暫行擱置,而從事于康德哲學之研究。現擬于下年度仍研究黑格爾哲學……。

張忠紱教授:張教授本年度除任課并兼任政治系主任外,其研究題目為「中華民國之外交,1911年至1931年(九一八事變)」,該書暫定之章目約如下列(以下為大綱九章)。此外,張教授尚著有《歐洲外交史,1815年至1933年》教本一種,分上下二卷,由世界書局承印,約在本年八月中出版。

陳受頤教授:其研究工作仍集中于「明末清初的中西文化接觸」一總題。除「控中歐文化接觸史」已寫至17世紀后半外,并作范圍較小之特殊研究五種(下列五種的題名)。

湯用彤教授:整理所搜集材料編纂《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茲將新擬定之目錄連同已作成部分(約12萬字)之綱目列下(以下為大綱22章及余論,并注明:上述已成部分幾全系新作,并非就舊日講義加以增改,故頗費時日。此外復留意于唐玄奘前百年間學說之發展,而認定……)

趙廼摶教授:對于研究工作成有「商業循環的理論」論文一篇,其綱要如下(以下列大綱四節及細目,并在書后作為附件第13號公布)

劉復教授:劉教授本年度除任課并主持研究院文史部外,其研究工作可分五項:一、完成之論文四篇(以下列四篇名稱,并在書后作為附件第14、15、16號公布);二、增改《十韻匯編》,現已編完,即交本校出版組印行;三、故宮所藏古今樂器之音律,已測驗完畢……現將結果編排,即交故宮印刷所印行。四、為完成「古聲律研究」起見,曾至開封、上海、河南鞏縣等處測驗、攝影、記錄,并做相關施工,已可得其大概,擬再旁求證據,作為論文;五、本年暑假,擬往平綏路沿線各處調查文音音素及音調之變化。

劉志敭:劉教授已將專題研究項下之「平津鋪底問題」解決,并摘要在南京法治周報發表(附件第17號)。現正研究「典當之損害賠償」問題。又專著項下之現行法注釋亦在努力進行中,本學年終即可完成。這一報告的特點是:

1.簡明扼要,但涵蓋了研究工作的所有方方面面。包括:已發表、尚未發表及正在進行中的論文、著作;說明參加的國際國內學術會議及提交的論文;完成和進行中的實驗、實地調查研究;等等。

2.已發表及待發表的著作、論文,列出其大綱、章節,論文作為附件載于《工作報告》后面,并說明其創新之處和學術意義。

3.預期進程未能完成,說明其延誤的原因(如周作人的希臘神話譯注、生物學張景鉞教授的光與植物生長關系研究)及繼續之安排。研究成效不大,說明系教學、行政原因還是研究條件欠缺(如物理學家饒毓泰教授之光學研究)。

例2、中央研究院史語所報告21

《傅斯年全集》第六卷的全部40萬字內容就是作者當年擔任史語所所長時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代從1928年至1948年。1928-1936年,年年都有報告,有的年份甚至月月都有報告,每年的報告因情況和任務的差異而框架有所不同,但均相當規范;1937-1945年,即抗戰期間,則是只有三份報告;1946-1948年,年年都有報告,但已比較籠統而粗糙。說明抗戰前該所曾有很好的發展,亦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下面以1934年度的報告為例說明對研究人員的考查。

該報告長達2.3萬字,包括:一、組織;二、房屋及設備;三、各組工作;四、歷史博物館籌備處工作報告四個部份。其中第三部份就是檢查匯報研究工作,對從第一至第四的歷史、語言、考古、人類學四個組分別報告,在分組報告中,幾乎涉及到每個人的工作成果和進展。如陳寅恪、徐中舒、勞干、俞大綱;趙元任、羅常培、李方桂、丁聲樹;李濟、董作賓、李景蚺、梁思永;吳定良、凌純聲、芮逸夫,等等。根據每個學科性質的不同特點,報告其研究工作、整理工作、校勘工作、調查工作、實驗工作、發掘工作中的相關進展,對于論著的進行、初稿、發表;資料整理的對象、編輯及發現;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及提交的報告;調查、實驗及發掘工作的內容、時間、地點及收獲……,以及病假、事假、出訪,均有相當詳盡的說明。同時也報告研究中發生的經費、設備、人員方面的要求和困難。切實證明當時的報告制度對于研究機構負責人和研究人員發揮著一種實實在在的檢查、考核與督促作用。

四獎學金制度

各大學和中央研究院均設立了各種獎學金,鼓勵在學和畢業研究生的優秀研究業績。

1、北京大學在1932年通過了《研究院獎學金草案》22,規定對各科研究生均設立獎學金一名,共十五名,根據其成績經驗與研究,經獎金委員會審定后獎給二年級以上研究生中的優秀者。此后,北大單獨或與中基會等機構合作,又設立過多種形式的獎學金,獎勵或不分學科,或針對特定學科,羅庸、張煦等人曾獲獎。

2、中央研究院為了獎勵科學研究,為了紀念已故院長蔡元培,于1948年設立蔡元培獎學金。蔡元培獎學金設50名,分別授予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央大學、武漢大學、浙江大學、中山大學、交通大學的成績特優學生。

3、以個人捐款的方式設立的獎學金。早在1928年,科學社社員高君珊女士就曾捐款設立高君韋女士記念獎金23,獎勵國內大學及專科學校內學習自然科學及應用科學的學生。黃昆、陳國達曾是獲獎者。1935年,北大教授周叔迦設立了「佛法研究獎學金」24

五對研究計劃給予資助

1927年,中基會設立的科學研究補助金可以說是最早的對于研究計劃的資助。在其《規程》25中規定:研究問題以天文氣象及地學、理化科學、生物科學為限;研究年限為一年至三年,確實延期的可酌量延長;申請人員須具備一定資格并有前期基礎工作;對于計劃的研究要提出詳盡的論證報告;被資助者須每六個月報告其進展一次,若經審查認為其研究進行無望,得中止資助;無故半途停止研究,要求其繳還資助費用……。其特點是僅面對自然科學研究,不受理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對申請的審查和效果要求相當嚴格。

針對社會科學方面的研究資助,現在只見到1945年美國國務院撥款給西南聯大,資助六項計劃26,其中包括中國古建筑遺跡調查(3000美元,一年)、戰時中國勞工情況調查(2900美元,一年)、通貨膨脹及物價和生活費用調查(2300美元,10-12個月)、中國西南地方的土民調查(2800美元,一年)四項,均系委托專人負責的社會調查研究,而非基于文獻資料整理考證基礎上的研究。

六其他激勵措施

1、自1914年始,民國政府便設立了獎章、勛章,獎勵在教學與研究方面作出貢獻的教員與職員,蔡元培、陶履恭。陳漢章、沈尹默等,就是最早的獲獎者。

對北京大學曾在1935年作出規定,除獲得碩士學位繼續從事研究,考核成績合格可以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外,如果「一、在學術上有特殊之著作或發明者,二、曾任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者」,經教育部合格,也可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2、在1915年由九位留美學生學者──胡明復、趙元任、周仁、秉志、章元善、過探先、金邦正、楊銓、任鴻雋,創立的「中國科學社」,其宗旨就是「發起'科學'(Sciece)月刊,以提倡科學、鼓吹實業、傳播知識」27,成為民國時期最活躍、最有影響的學者聯誼團體,為發展幼稚時期的中國科學(這個由科學人文主義者主持的組織始終是將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歸為一體的)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他們為激勵學術研究,一是嚴格審查申請入社的人員資格,并將社員身份劃為六種類型──社員(普通社員)、特社員、仲社員、贊助社員、名譽社員、永久社員,主要根據其學術貢獻或資金贊助來劃分。其中一類「特社員」,規定「凡本社社員有科學上特別成績,經董事會或社員年會過半數之選決者,為特社員」。蔡元培、馬君武、竺可楨、吳稚暉等即被選為特社員;另外一類「名譽社員」,規定「凡于科學學問事業著有成績,經董事會之提出得年會到會社員過半數之選決者為本社名譽社員」,張謇、愛迪生就被選舉為名譽社員。

1917年由嚴修、蔡元培、黃炎培等創立的「中華職業教育社」,以發展與表彰職業教育為宗旨,也根據其贊助和研究貢獻,將社員分為四類,第四類「特約社員」,即授予有專門研究或有實在之贊助者。

七幾點認識

1、民國時期的學術審查與激勵建基于同行評議之上,較好地保證了這些辦法的有效實施。一是出于學術界的抗爭,弱化了行政系統的干預,并將學術與宣傳劃界,保證了學術研究的相對獨立運作;二是如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中研院評議會評議員、北平研究院學術會議會員及大學的審議機構均由當時學術界公認的一流學者主持,使審查的質量與激勵對象的水準有所依憑。

2、激勵應以激勵學者為主,激勵成果為輔。學術研究的開展須依賴學者的創造力,近現代學術機構對學者學銜的認定和晉升是對其創造能力的總體評價,而不同于對成果的判斷只是一種個別的階段性的評價,所以激勵學術研究應以激勵學者為主,民國時期選擇的這一激勵形式是合理的。在教研人員升級審查時,考慮年資與學術研究成績兩個因素,以研究成績為重;研究水平不夠,達到年資也不能升級;水平特優,不夠年資也可以破格,這是一個重大的激勵舉措,而設立富于公信力的升級委員會,采取同行評議方式審查并確認,程序也是較為得當的。學者(尤其是人文社會科學學者)的研究總需要購買文獻資料,開展印刷出版、查詢研討等活動,應當在經費上得到保證。當時實行的將薪俸及學術研究費明確分開,但同時撥付給教研人員的作法,有利于學者認識到自己的研究責任,不可將研究費用于生活開支,不妨視為體現專款專用的一種嘗試。但數額是非得當,怎樣加強管理,則需要進一步探討。

3、定期報告是對學術研究進行督促檢查的必要形式。激勵與檢查是一個統一體,既然給教研人員撥付了學術研究費,他就應當取之于研究亦用之于研究,這里自律是第一位的而他律也不可或缺。固然可以采用量化考核的辦法,但它既不公正又不合理,此處不再贅述28。取而代之的辦法就是定期的報告制度,將個人和機構已經完成和進行中的研究、發生的困難、需要的幫助以及預期的進度,向同行、部門、上級及撥款單位作出匯報。這應當是受益于公共財政或者民間資助的學術機構和研究人員向納稅人和贊助者負責所必須承擔的義務,也是相互檢查督促的有效手段。

4、限定對研究計劃(課題)的資助范圍。對研究人員發放學術研究費,已經可以保證學者從事研究所需的一般性開支。但是由于相當部份自然科學研究需要購置儀器設備,需要聘請輔助人員,所以對于有價值的研究計劃或課題再行撥付必要的經費是合理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則不然,除去社會調查、考古挖掘等少數學科或課題外,并不需要額外的撥款,民國時期將對計劃的資助限制在特定的范圍,將資金更多地用于獎勵成果而不是獎勵計劃(課題)設計是更可取的。

5、激勵方式的多元性。對學術研究的激勵可以來自行政系統,即所謂縱向激勵;也可以來自民間渠道,即所謂橫向激勵。即可以是獎金一類的物質激勵,也可以是授勛、出版文集等形式的精神激勵,等等。民國時期的激勵已初步體現出多元性,但畢竟更多的來自教育部這樣的官方系統,更多的以物質激勵出現,似有主次倒置之嫌。為了體現學術文化對于政治體系與經濟體系之獨立性,學者的使命主要在于提升人的精神世界,對它的激勵最好更多地以民間的、精神激勵的形式出現。

6、某些作法值得商榷。民國時期,認為翻譯著作、由三人以上纂輯成書、普及讀物等,不承認其為學術著作;規定「曾任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者」,經教育部合格,也可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一些學術團體將其成員劃分為若干類型,授予資助者和有學術成就以特殊的身份以區別于一般成員,……,就今天的學術交流、學術合作、學術普及看來,從導師選拔學術繼承人看來,從社會性學術團體應當體現科學的普遍主義原則看來,是否妥當,有必要給予批評、檢討和改進。

注釋

1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三輯教育》,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6月。第165-167頁

2 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秘書組編印:《中央研究院史初稿》,民國77年,第45頁

3 王學珍郭建榮主編:《北京大學史料第四卷1946-1948》,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月12版,第114頁

4 王學珍郭建榮主編:《北京大學史料第四卷1946-1948》,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36頁

5 王學珍郭建榮主編:《北京大學史料第四卷1946-1948》,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35頁

6 王學珍郭建榮主編:《北京大學史料第二卷1912-1937》,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363頁

7 王學珍郭建榮主編:《北京大學史料第三卷1937-1945》,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360-362頁

8 王學珍郭建榮主編:《北京大學史料第四卷1946-1948》,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583頁

9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三輯教育》,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6月。第730-732頁

10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一編教育(二)》,江蘇古籍出版社1994年5月。第1412-1415頁

11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一編教育(二)》,江蘇古籍出版社1994年5月。第1421-1424頁

12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一編教育(二)》,江蘇古籍出版社1997年9月,第1425頁

13 「學術獎勵」,《國立西南聯大史料三》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55-769頁

14 王學珍郭建榮主編:《北京大學史料第四卷1946-1948》,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580-581頁

15 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秘書組編印:《中央研究院史初稿》,民國77年;李揚編著:《國立中央研究院史》,圖書情報工作雜志社,1998年出版

16 王學珍郭建榮主編:《北京大學史料第二卷1912-1937》,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570頁

17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一編教育(一)》,江蘇古籍出版社1994年5月,第237-241頁,17王學珍郭建榮主編:《北京大學史料第二卷1912-1937》,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361-1362頁

18 冒榮:《科學的播火者》,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85-86頁

19 《國立清華大學研究所辦法大綱》,《西南聯大史料三》1998年版,第529頁

20 《國立北京大學研究教授工作報告》,中華民國23年6月(北京圖書館藏)

21 《傅斯年全集》第六卷,湖南教育出版社,200 3年版

22 王學珍郭建榮主編:《北京大學史料第二卷1912-1937》,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341頁

23 冒榮:《科學的播火者》,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84-85頁

24 王學珍郭建榮主編:《北京大學史料第二卷1912-1937》,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626頁

25 王學珍郭建榮主編:《北京大學史料第二卷1912-1937》,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361-1362頁

26 《國立西南聯大史料三》,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46-752頁

27 冒榮:《科學的播火者》,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1-43,84-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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