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中國傳統無訟法律文化對建設當代和諧社會的啟示
佚名
[摘要]和諧是傳統人關于人生、、乃至宇宙的最高理想,傳統中國人將無訟視為和諧運用到社會關系方面的結果,創造了獨特的無訟文化。當前,我國正在進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宏偉大業,作為傳統社會達至和諧的手段的無訟法律文化對能為之提供一些有益的啟示。
[關鍵詞]無訟和諧社會法律文化
和諧是中國社會的悠久而珍貴的思想傳統和價值追求,包含了我們祖先關于社會和人生的高超智慧。傳統中國人將和諧運用到社會關系方面,最簡單的對應便是無訟,其基本就是“一個社會因沒有紛爭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雖有法律而擱置不用”。[1](321)為了達到無訟的和諧境界,傳統中國人設計了獨特的社會控制手段。當代中國正在進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宏偉大業,傳統社會中作為達至和諧手段的無訟法律文化以期對該項事業提供一些有益的啟示是十分必要的。 一、 無訟——傳統中國人追求和諧境界的價值選擇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基礎上,在傳統中國人的世界觀中,人的領域和自然界領域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古人對自然的總認識便是和諧。[2](175-177)古代中國人在整個自然界尋求秩序與和諧,并將此視為一切人類關系的理想,“對于中國人來說,和諧的便是好的。這并非單純的審美意識,而是他們關于人生、社會、自然乃至宇宙的最高理想。當然,也是他們解決一切紛爭的出發點”。[3](142)和諧運用到社會關系方面,最簡單的對應便是無訟,“無訟不過是和諧延伸到司法上的一個轉用詞,其意蘊和旨趣是一致的” 。[1](324)在傳統中國人看來,訴訟被認為是一種破壞社會和諧秩序的極端方式,所謂“訟,終兇”(《周易·訟卦》),而“對社會秩序的破壞,也就是對宇宙的破壞”,[4](31)因此,主張“訟不可長”、“訟不可妄興”,所以對破壞和諧的訴訟極力予以反對。 在對待訴訟的態度上,春秋戰國百家爭鳴時期最有的道家、法家、墨家、儒家的態度表現出驚人的一致。將“小國寡民”、民眾“老死不相往來”的自然和諧作為理想社會的道家主張“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要求人們“無為”,“使民不爭”(《老子》第三章),教誨人們要“絕圣棄智”、“絕仁棄義”、“見素抱樸,少私寡欲”(《老子》第十九章),這樣的社會自然是無訟的。力主“以法治國”的法家,同樣也將無訟視為社會人際關系和諧的前提,它所追求的終極目標并不是刑殺,而是為了定紛止爭,“以殺去殺”、“以刑去刑”(《商君書·畫策》),達到所謂沒有紛爭和訴訟的“刑措”的境界。墨家主張“兼相愛,交相利”、“非攻”,訴訟也被視為對和諧秩序的破壞,故對訴訟也本能地持排斥的態度。早期的儒家吸收了道家“天道和諧”的宇宙觀,在此基礎上,孔子提出了他的“大同世界”的理想,“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禮記·禮運》)。為了實現“大同”、“太平治世”的理想,孔子明確提出了無訟的主張,他鄭重地宣布:他的施政目標之一就是“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其無訟乎”(《論語·顏淵》)。在孔子這里,“聽訟”是實現“無訟”的一種手段,“無訟”才是“聽訟”的最終目的。孔子提出的這一觀點成為長達二千多年的中國封建社會一以貫之的基本訴訟理念,深深影響著中國古代的訴訟立法和司法實踐,成為千百年來司法活動和訴訟實踐一以貫之的行動指南,幾乎歷朝歷代都將其奉為圭臬而遵守之,沒有太大的變動。 二、傳統中國社會達至無訟境界的社會控制手段 已充分證實,傳統中國人所追求的沒有紛爭的無訟社會始終只能是一種理想,難成現實,“‘無訟’乃是一個‘幾千年的中國夢’,在現實法制生活中,則是沒有一日沒有爭訟,以致官方當局與士人階層每每哀嘆‘世風澆漓’和‘人心不古’”。[5]既然社會生活中沖突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盡量減少乃至消滅紛爭以及在發生紛爭后如何和平地解決紛爭以達到無訟的和諧境界是傳統中國人所思考的一個,為此,在傳統中國社會里誕生了獨特的社會控制手段。 1、利用德主刑輔、禮法互補的模式,將紛爭消滅中萌芽之中。中國傳統社會中,“禮”是儒家學說的核心范疇,它既是一種社會政治理想,也是一項倫理道德原則與規范。“禮”既在社會政治生活中具有普遍的大法和綱紀性質,又具有人倫道德屬性,具有整飭、安定社會秩序,矯正人性的功用,所謂 “禮,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傳·隱公十一年》),“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辯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禮記·曲記》),故“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左傳·昭公二十五年》)。在強調禮的功能前提下,儒家的政治學說以性善論為基礎,對人性充滿了樂觀,孔子曾說:“其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 (《論語·學而》)。所以只要通過適當的禮義教化,則“人皆可為堯舜”、“天下為公”的理想社會就不難實現。漢儒董仲舒重視儒教的傳統,開始強調德在治國方略中的主導地位,他以天人感應說為哲學基礎,以陰陽五行相輔相成之理,提出了“陽德陰刑”的。東漢時,劉向提出“且教化,所恃以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的主張。到了唐代,唐太宗則明確地提出了“為國之道,必須撫之以仁義,示之以威信”的治國方略。于是,“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治理國家應該“德主刑輔”(《唐律疏議·序》),“統治是以懿行美德而非法律來影響百姓的,毋須繩以法規,只有對野蠻、未開化的人才須實施懲罰”[6](109)逐漸成為中國封建統治者治國的共識。 2、利用調解方式和平地解決已發生的紛爭。無訟法觀念支配下的古代中國,無論是普通民眾,還是清官廉吏,從觀念上都將訴訟看成是一種惡,一種不道德、不光彩的行為,因此訴訟的目的不是或者主要不是為了裁斷糾紛,而是為了實現無訟,為了“明刑弼教”,因此,司法官辦案的第一原則就是:“人有爭訟,必諭以理,啟其良心,俾悟而上。” 從周代開始,官制中就設有調人之職,“司萬民之難而和諧之”的專門負責調解事務的官員,后歷朝官員百姓均樂于以調解來解決糾紛。明朝時,法律規定:“各州縣設立申明亭。凡民間有詞狀,許耆老里長準受理于本亭剖理”。清朝時,《戶部則例》規定族長有查舉該族良莠之權,即包括對宗族內部糾紛的調處權,其他中央和地方的立法中涉及民間調解的內容就更多了。因此,勸訟、止訟、息訟也成為作為“民之父母”的各級官吏們的重要使命和斷案宗旨,力圖以此來實現“完賦役、無訟事”的“天堂世界”。與此相對應的是訴訟多則常被視為官吏德化不足和政績不好的表現,為了達到“政簡刑輕”表面上和諧的統治境界,各朝統治者為此發明了“拖延”、“拒絕”、“感化”以及通過立法設“教唆詞訟”罪等息訟之術以平息訴訟。[7](164-174) 統治者采用兩手以做到糾紛前防范及糾紛后息事寧人,加上由于傳統農業社會的封閉而形成的熟人社會的影響,傳統社會中,中國民眾普遍養成了厭訟、息訟的生活習慣和思維定勢,“在許多堅持社會理想的人們心目中,對證公堂是鄙下的,為君子所不恥”。[8](127) 民眾普遍形成了以訟為恥,視訴訟為不祥、可鄙之事,無訟即德、無訟則安的心理定勢,正如明王士晉《宗祠條規》中的宣稱的那樣:“太平百姓,完賦稅,無訟事,便是人間天堂”。[1](337)民眾遇到爭訟特別是民事爭訟,大多依家族家規、風俗習慣由長輩裁斷,或通過親友族鄰出面調解說理,不愿告之官府,法律從而被擱置不用,以致許多巨族大戶都以幾十年“無字紙入官府”自譽自勵,同時還將息訟、無訟的思想記入祖訓家法,以規誡后人。如安徽黔縣南屏葉氏《祖訓家風》就明白地告之后人:“族內偶有爭端,必先憑勸諭處理,毋得遽興詞訟。”并自豪地宣稱:“前此我族無一人入公門者歷有年。……族中士庶以舞弄刀筆、出入公門為恥,非公事不見官長。或語及呈詞訟事則忸怩不寧,誠恐開罪宗祖,有忝家風。”[9](34)此類的祖訓、家規在傳統中國社會里極為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