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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人本法律觀與當代中國憲法哲學

李龍 張薇薇

一、人本法律觀基本問題闡釋

人類的歷史是人類自我解放、人性回歸的歷史。以人為本,關注人本身是人類的職旨與永恒追求。作為理念的“以人為本”源遠流長。無論在中國古代,還是在西方,都有相類似的說法。我國春秋時期法學家管仲就曾經說過:“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為本”。在西方,人文主義學派主張用人性否定神性,用個性自由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用平等觀念反對封建等級制度。當然,中國古代的人本觀以及西方的人文主義跟我們現在所講的人本觀有本質區別。筆者認為,以人為本的科學內涵需要從兩個方面來把握,首先是“人”這個概念。“以人為本”的“人”是在社會歷史中生活著的現實的人,是相對于神和物而言的。其次,“以人為本”的“本”不只是“本位”,更是“根本”,是人的價值與人的意義之所在。正如有學者所指出,以人為本是要回答在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上,什么最重要、什么最根本、什么最值得我們關注。[①]所謂以人為本,就是以人為本是指以人的價值、人格尊嚴和基本人權的實現為內核的基本精神。其核心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權。

以人為本的思想在法律領域的具體應用即是我們所主張的人本法律觀。為了準確且完整地認識人本法律觀這一法律理念,我們必須將其納入法律觀的歷史發展進程中去理解。我們認為,法律觀大致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即神本法律觀、物本法律觀、社本法律觀和人本法律觀。[②]其中,神本法律觀在前資本主義時期盛行。在古希臘、古羅馬,學者們將法律與神等同起來。中世紀時期,包括法學在內的一切學科幾乎都受到神學的支配,成為神學的附庸。在資本主義條件下,法律被物役,物本法律觀的出現成為必然。馬克思主義法學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用唯物史觀揭示了法律的奧秘。揭示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重任落實到了中國共產黨身上,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以其為指導,形成了以人為本的法律觀,即人本法律觀。人本法律觀創造性運用了馬克思關于異化的理論,揭示了法律產生→異化→回歸的發展過程。與此相適應,法律觀也隨之變化,即神本法律觀→物本法律觀→社本法律觀→人本法律觀。可見,人本法律觀是以人為本的思想在法律領域的具體應用,是對法律文化遺產的科學總結和對傳統法律觀的反思與超越。

人本法律觀是以中國國情、特別是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為基礎,以人的全面發展和人民根本利益為出發點與落腳點,以保障人權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根本目的科學體系。具體講來,人本法律觀的科學涵義可以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在法律活動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為出發點與歸宿,要把“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貫穿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全過程。第二,從理論和實踐相結合上,弘揚人文精神,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第三,強調法律同其他社會現象和諧一致,強調法律同經濟、社會、環境等安排協調發展。第四,在法制的每一個環節上,都要尊重人格、保障人權,體恤人的自然權利。總之,人本法律觀,就是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權利為尺度,實現法律服務于整個社會和全體人民的理論體系。人本法律觀強調法律的人文關懷和對人的終極價值的追求。

人本法律觀的確立,既是法律本身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依法治國的價值定位,更是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和實施依法治國的時代要求。人本法律觀是法律從異化再到回歸的必然過程。人本法律觀的提出必將引起中國法律觀和法治實踐的深刻變化。人本法律觀是直接影響中國法學走向的重要因素,代表并反映了中國法學發展的方向。

二、當代中國憲法哲學的學科定位

哲學一詞在英語中即“philosophy”,來源于希臘語,它常被解釋為“愛智慧”或“愛真理”之學。憲法哲學是什么?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解讀。[③]應該說,這些學者都從不同的視角詮釋出他們對憲法哲學的認識。在我們看來,憲法哲學是對憲法基本問題形而上、一般性的概括與理解,是隱含于憲法文本背后的價值與準則。它重新審視憲法學的邏輯起點及其目標指向,探討憲法的倫理價值與正義性問題。換言之,憲法哲學是運用哲學的方法來思考和研究憲法和憲政問題的一門理論憲法學學科,它揭示了憲法和憲政現象的本質和規律。憲法哲學既有利于我們高瞻遠矚,把握憲法和憲政實踐的全局性問題,又便于我們深入認識紛繁復雜的憲法和憲政問題的實質。[④]

需要指出的是,憲法哲學既不屬于哲學,也非政治哲學。憲法哲學屬于憲法學,是法哲學。它關注的是憲法和憲政的價值世界、意義世界。憲法哲學是站在法律的立場而非政治的立場來考量憲法的,是以法學的視野而非政治學的視野來審視憲法和憲政問題。由此,我們說,憲法哲學應當具有獨立的法學品性。在當代中國,學者們對憲法哲學的研究剛剛起步,憲法哲學的發展也相對薄弱。這些都已構成制約中國憲法學發展的瓶頸之憂。當代憲法哲學理論基礎的匱乏造成了憲法理論上的尷尬與實踐中的失范。憲法是人權的保障法,人權是憲法的核心價值。要充分發揮憲法的功能,必須樹立科學的憲政理念,加強對憲法哲學的理論研究;必須轉變憲政理念,充分認識人權在憲法中的價值和憲法對人權保障的價值功能。因此,我們認為,憲法哲學的研究對于中國憲法和憲政建設而言,具有根本決定性的意義。

三、人本法律觀與當代中國憲法哲學

人本法律觀作為現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是貫穿法治始終的生命線。當代中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和諧社會,要求我們堅持以人為本,樹立人本法律觀,以充分發揮法律服務于人的功能。[⑤]由于以人為本與立憲主義在發展進程、基本內涵、目標宗旨及實踐價值等方面具有內在一致性,因此,以人為本理應成為當代中國的憲法哲學的基本內核與根本理念。

首先,從歷史發展進程角度看,以人為本與立憲主義具有同步性。如前所述,人類法律觀經歷了從神本法律觀,到物本法律觀,再到社本法律觀,最終回歸人本法律觀的演進過程。在西方的歷史上,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把人從中世紀宗教神學統治的黑暗中解放出來,使人重新開始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人,開始了“以人為本”的歷史演進。從憲法發展史的角度看,憲法從其誕生之日起,就以反特權為使命,以保障和促進公民個人權利與自由為目標。從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到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與1791年美國的《權利法案》,一部近現代立憲主義歷史,同時也是一部人權發展史。從這個意義上說,人類的憲法史,就是人權保障史。[⑥]保障人權、促進人權是憲法的首要功能與終極價值。離開了“以人為本”的精神指引,憲法就將失去其存在的根由,成為無源之水、無根之木。

其次,從基本內涵方面而言,以人為本與立憲主義具有一致性。如前所指,以人為本是指以人的價值、人格尊嚴和基本人權的實現為內核的基本精神。其基本內涵在于尊重并保障人權。“以人為本”實質是“以人權為本”。在整個西方憲政史中,始終不變的一個概念是人類的個體具有最高價值,確認并維護人權是憲法的首要價值和根本功能。就憲法基本內涵講,它包括國家權力的配置和公民權利的保障兩方面的內容。其中,公民權利的保障是主要的、決定性的方面。畢竟,國家權力的配置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免遭侵害。歸根結底,憲法是研究國家權力如何為公民權利服務的。保障人權是憲法的首要內容和核心所在,憲政制度的規定從根本上講應該服務于人權保障。由此,我們認為,以人為本統率憲法的基本內容,貫穿憲法的始終,是憲法的真正本質和核心。憲法的理論基礎應是以人為本,以人為本構成了憲政正當性與合法性的基礎。

再次,從價值目標的層面說,以人為本與立憲主義的指向具有同一性。人類憲法和人權保障制度的歷史表明,憲法與人權是互為表里、緊密聯系的。憲法的人權保障狀況反映了一個國家憲法文明發展的程度,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憲法現代化程度的重要尺度。正如美國學者費里德里希所指出的,憲法旨在維護具有尊嚴和價值的自我,因為自我是憲法的首要價值。[⑦]在我們看來,憲政的終極關懷是人權,其根本意義與根本目標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實現對公民個人權利與自由的保障。真正的憲政在于一種特定的精神上的追求,一種尊重與維護每個個體存在與發展的價值。因此,當代中國憲法文化和憲法制度建設的重要任務就是要重鑄憲法的人文精神,完善憲法的人權保障機制和國家權力的制約機制,以實現從憲法到憲政的歷史性過渡。

最后,從憲政實踐的維度講,人本法律觀作為法治的核心理念,是解決憲法理論和實踐困境的內在訴求,對于中國憲法學走出困境具有方法論的意義。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憲法哲學獲得較大發展,但仍面臨諸多困境。其深刻的緣由在于憲法與部門法學對話的意識和能力不強、直接切入社會熱點問題尤其是公民權利問題并加以解決的意識和能力不強等幾個方面。[⑧]要走出現實困境,必須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和要求,構建憲法哲學理論。這要求我們的憲法理論與憲政實踐都必須遵循以人為本的精神,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為基本原則”,充分尊重并切實保障人權。以人為本正是重構我國憲法哲學的基本原理,它理應成為當代中國憲法哲學的根基。

在當代中國,隨著人們認識的深化,以人為本業以成為全國人民的共識,業已發展成為發展著的馬克思主義的重要原則,業已成為各項工作發展的基本理念。憲政規律告訴我們,人是憲法的出發點和歸宿,是憲法的根本價值與功能所在。因此,在建設社會主義憲政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我們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并保障人權。這既是人本法律觀的要義,也是當代中國憲法哲學的精義所在。作為法治國家的核心理念,人本法律觀為也必將為中國憲法哲學走向成熟提供精神動力,為憲政國家、法治社會的構建貢獻理論支撐。唯有堅持人本法律觀,并將之真正貫徹到憲政實踐過程中,憲政中國的實現必將不再遙遠。

注釋:

[①] 袁貴仁:《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載《求是》2005年第22期。

[②] 李龍:《人本法律觀簡論》,載《社會科學戰線》2004年第6期。

[③] 相關論文參見李琦:《憲法哲學:追問憲法的正當性》,載《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3期;范進學:《憲政與方法:走向憲法文本自身的解釋》,載《浙江學刊》2005年第2期;江國華:《憲法哲學:自由的哲學》,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3年第5期。

[④] 參見文正邦:《憲法哲學——深化憲政理論的新視野》,載《檢察日報》2002年6月16日。

[⑤] 李龍:《用科學的發展觀統領中國法學的全局》,載《武漢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

[⑥] 李龍著:《憲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頁。

[⑦] [美]卡爾?J?費里德里希編著,周勇、王麗芝譯:《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4-15頁。

[⑧] 劉茂林:《中國憲法學的困境與出路》,載《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原載于《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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