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當代契約精神與法律意識
佚名
我國由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正催發著我國新生的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的生成,其中突出的就是契約關系在經濟生活及其他社會生活中表現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們可以先從下面的一些變化說明這個。
其一,合同、契約在經濟和非經濟生活中覆蓋面的擴大。我們在剛開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時,行政調控經濟的方式還比較強,但隨著市場經濟的引入和發展,契約關系從原來的萌芽狀態得到了迅速發展,契約觀念是對客觀存在的契約關系的反映,這樣,契約觀念也得到迅速的發展。這突出的表現,就是經濟合同總量增長并對國民經濟覆蓋的擴張。不論是個別的產購銷活動,還是承攬工程、不動產租賃、聯營、攻關協作、技術轉讓等廣義交易活動,都映現出我國經濟契約化的進程。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統計,1983年全國經濟合同總量大約4億份,1985年約6億份,1987年約占10億份,1991年達到20億份,呈逐年遞進的過程。合同種類也不斷增加,其中也涉及到大量非經濟類的合同。有資料表明,至1990年6月底,國有企業合同制職工已達1210萬人,占國有企 業職工總數12%;集體所有制企業合同制職工達370萬人,占集體所有制企業總數10%.這反映了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契約發展的關系。
其二,信守合同或契約的履約率呈上升的趨勢。在我國契約運行中的違約現象可謂紛繁復雜,違約行為更是犬牙交錯,人們談論到這個問題總是搖頭,表示一種無奈,但至少人們都不滿意這種現象,反映了社會的一種普遍意識,即重視對契約的信守問題,不信守是不正常的。同時,也要看到,隨著我國經濟形勢的發展,合同履行率正在不斷上升。市場有序化中引進的契約化約束,正在逐漸被人們接受。
其三,糾紛裁決硬度提高,契約法律約束觀念增強。過去人們習慣于行政的約束或規范,用行政手段調解人們的糾紛,保證合同的執行,或社會生活的有序性。但現在法律約束的地位逐漸上升為主要方面。我們看到這樣的事實,在我國合同履行率逐漸提高的同時,訴訟到法院的經濟合同糾紛或民事糾紛卻在急劇增加,這表明,市場契約的硬度在增加,契約法律約束觀念得到了增強。我們分別以下面的兩個數字來看這個變化。
年份 1979-1980 1984 1986 1988 1989 件數 3875 80000 300000 500000 700000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件數 11196 13325 20819 29330 33476 35967
當然,我們在這里主要還是從狹隘的意義上使用契約一詞,它指的是人們的一種承諾行為,通過承諾行為明確契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廣義上的契約關系反映的是人們之間交往中每個權利主體必須履行一定的契約義務。我們有必要從市場經濟運作機制的特征入手,說明這種契約關系存在的必然性。
市場經濟有它的特點。一般說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基礎的經濟,這就是它的運行機制。這已經是一個共識。這樣來理解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突出的是它的資源配置方式的變化。但如果我們的認識不是停留在這個認識層面上,再深入地下去,我們看到市場經濟其實由前提、手段、目的三要素構成,前提即社會的生產分工,手段即市場交換,目的即滿足人們之間的消費需求。所以,市場經濟又可以這樣來概括,它是以市場交換為手段,由不同的社會分工的獨立性主體所構成,以滿足主體消費需求為目的的一種經濟運行方式。市場經濟的各個要素歸根結底都要價值的調節。在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中,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征是資源配置的變化,但不僅僅是資源配置方式的變化,更為重要的是人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態度的改變。市場經濟的主體,既包含國家、政府等,也包含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一切人和法人。這與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情況完全不同了。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由于國家或政府是經濟活動的唯一主體,因此形成一切經濟活動都 必須嚴格依政府指令或指導進行,形成難以更改的企業或個體對國家的無限依賴。但市場經濟中,由于一切自然人和法人主體地位的確立,擺脫了昔日人對人的依賴關系,而通過物(包括實物和貨幣)的依賴關系進行活動。市場經濟運行機制造成了,不論是主體與主體間、主體與客體間,只能由契約關系為基準的經濟運行模式。確立契約關系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第一,通過交換來實現各自的利益,這是市場經濟中經濟活動的普遍形式,而契約是實現這種交換活動的主要手段。之所以突出了契約化的這種關系,因為在市場經濟中,當事人之間都充分認識到自己的獨立存在及其價值。他們都是不同的利益主體,都有自身獨立的利益要求。人們之所以偏偏要進行市場交換,而不去自己生產自己所需要的全部物質生活資料,是因為他們認識到自己本身并沒有能力生產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物質生活資料,同時又沒有權力命令他方無償地提供這方面的幫助,因此也就有了對他方進行交換的客觀需求。市場上利益主體之間進行交換,雙方都以主體的身份出現,契約方式體現了他們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平等不僅僅是契約締結的前提,而且還可以看作是契約實現的過程和結果,否則,契約的任何一方都會以不平等的相待而中止交換活動的正常進行。同時,利益主體在締結契約時,其意志的表達是自由的。對于市場主體的雙方來說,就是以這種方式彼此相互為對方提供服務以滿足自身利益。對于社會而言,則實現了資源合理的配置和流動。
第二,契約成為規范人們經濟行為,保證交換活動正常進行的具體標準。這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首先,從市場規則說。市場活動是群體性的社會活動,任何想進入市場從事交換活動的人,必然首先都要通過各種方式習得,并從內心承認市場規則。當人想作為交換者進入市場以后,他只有按照規則行事,他的行為才能被他人所承認,他所期望的與他人的交換才能實現。所以市場規則是任何一個要從事市場活動的人都必須遵守的,它是市場的靈魂。而這 種市場規則,就我們國家而言,它本質上反映的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給予保證的體現人民共同利益或要求的一種具有普遍性的社會約定。這種約定帶有契約的性質。其次,再來分析具體契約,即每一個經濟行為在實現過程中的契約行為。毫無疑問,任何市場規則都是具有抽象性的,它是對某一類行為共性的認識或把握,因此這就有了具體契約存在的合理性。通過具體的契約,使市場主體雙方約定具體而明確,這樣契約依法訂立以后,就對雙方產生法律所承認的約束力。所以一個具體的行為是應當受到肯定和保護,還是應當受到否定和制裁,其首先的標準就是依法訂立的契約。通過合法的平等契約而引導經濟行為,是市場經濟形成秩序,實現交換活動正常進行的保證。
第三,契約使社會企業法人的權利和義務明確,是社會企業法人活動的基本依據。如前所述,市場機制,特別是對資源的合理配置,離不開契約關系的建立,是在契約精神的引導下實現的。如果沒有契約關系的中介,沒有契約精神的指引,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也是難以發揮作用的。同時,通過契約規范人們的行為。與此相聯系,依契約也就產生了權利和義務關系。在這里,契約既是權利和義務實現的手段,又是權利和義務形成的條件,社會企業法人的活動這樣就有了基本依據。如果合意的一方作出違背契約的意思表示和行為,或第三者實施了破壞現有契約關系的違法犯罪行為時,維護自由合意的神圣性或及時排除對契約的妨害,就是絕對必要的了。凡是不符合契約關系的行為,實際上也就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侵犯和對市場經濟秩序的一種干擾與破壞,維護當事人的權利不僅是當事人必須做的,也是政府或國家有義務這樣去做的。市場經濟的契約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它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獨特的社會秩序或方式,契約精神的確立,正是對這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