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當代中國社會體制下的刑法理念現代化內涵
翟笑梅
論文摘要 刑法現代化的實現關鍵在于刑法理念現代化的實現,基于我國社會體制下的發展與實踐證明,我們有必要去研究它,本文著重從三方面即轉變刑法的權利本位思想、強化刑事法治理念的微觀面、明確刑法的謙抑性來論述了刑法理念現代化的內涵,內涵的豐富與完善對我們日后國家法治的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時也為廣大法律研究與愛好者作為研讀鋪墊之用。
論文關鍵詞 刑法理念 現代化 法治 內涵
當今社會是一個法治的社會,在其現今的發展軌跡中有其自身時代意義,而在此意義下,我們有必要去研究刑法的理念在中國社會體制下發展的脈搏,即刑法理念的現代化。在研究此問題時,先要對刑法的理念加以分析,它對中國刑事法治建設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論指導和實踐準則的作用,主要涉及三個層面上的內容,即制度、理念與技術。一個國家在法治上具有引領作用的要歸屬理念,其包含價值意義和根基的東西,只有正確的理念才能引導我們朝著健康、向上的法治國度發展,“其包括三個內容,即人權保障的理念、刑法謙抑的理念和形式理性的理念。”對制度和技術的理論與實踐性,在此不加以贅述,便于突出理念現代性問題的闡述。
一、刑法思想現代化概述
自“科技、國防、農業、工業”口號喊出時,中國政府已利用二十余年的時間來踐行著,在此于1999年將“依法治國”方略寫進憲法,標志著我國第五個法治現代化正式啟動,且刑法現代化在法治現代化中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執法的現代化、立法的現代化和司法的現代化組成了法制現代化,無論你是宏觀的,還是微觀具體的,都不可缺失理念在指導現代化上的作用。在其社會歷史演變中不同的文明國度產生了不同特色的時代鮮明的法律文化傳統,它成為了民族精神的載體,折射出一個民族的價值追求和其準則,更蘊藏著豐富的關于民族法律調整的經驗,同時也成為了一個反思自我的鏡子。縱觀我國法制發展歷史歷程,不難發現歷朝歷代立法指導思想不盡相同,例夏商“君權神授”的天罰、天討、天命主義法制觀,西周時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宗法主義法制觀,秦朝的重刑主義與唐的寬仁慎刑、法令簡約主義法制觀,明代的重典治亂世法制觀等。大家都知道,我國古代一向重刑法輕民眾,上提及的理念既是他們所處朝代的法制理念的縮影,建國后我國刑法理念主要表現在:國家本位主義傾向嚴重、忽視程序價值、重刑主義傾向、社會秩序維護功能優先重視實體正義與刑法依賴思想嚴重等。伴隨物質、精神、法制的高速發展,其文明下的法制現代化也急需我們的刑法理念隨之變化,以更好的適應社會和國際,從而徹底擺脫司法困惑,以為和諧、高效服務。
二、刑法思想現代化的內涵
對于刑法現代化的實現,關鍵在與對刑法理念現代化的認識與掌握,我們應以實際為落腳點從多方位、立體式的去分析問題,解決其中病垢,抓重突精的完善自我觀念,使刑法的思想在現今中國體制下得到更為廣闊發展和豐富。 (一)轉變刑法的權利本位思想 在此背景下,如何樹立正確的刑法理念,我國刑法泰斗馬克昌在接受記者訪問時,曾提及此問題,馬教授回答到:市場經濟體制下,如要發展,必須要更新刑法觀念。一要,改變階級斗爭的刑法觀,樹立正確的、健康、良性的社會主義市場服務的新型刑法觀。從刑法的功能角度來說,要關注刑法所規范的行為及維護社會秩序的同時也要更加關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及公民合法權益保障的功能。二要,補充、豐富、完善危害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犯罪觀,改變以往傳統的犯罪觀念,將生產力發展是否受到危害也定為構成犯罪的標準。三要,計劃經濟的刑法觀要適應社會形式,在此基礎上要更加的發展與市場經濟想適應的刑法觀。鑒于該觀點上,就是要突出強調刑法的權利本位觀,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刑法過于的服從了政治階級,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逐漸以政治因素為目的的觀念開始由主位變次位,以民主、人權為觀念的思想在開始不斷強大,推演出刑法所具有新型的使命,即維護社會秩序與人權保障的功能。人們越來越關注的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下的人類社會及自我價值的體現,伴隨社會的進步,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個人的全面發展。為使刑法觀念徹底的改變必須要改變以權利本位為核心的刑法觀念,這樣才能實現權利保障、社會秩序的維護及刑法價值的平衡。
(二)強化刑事法治理念的微觀面 陳興良教授談及了他對建立現代刑法理念的三點看法,指出如下,追求法律真實、實現對實質理性的建構與形式理性的守護、從實體正義的關注轉向對程序正義的關注。從他的觀點看就是強調刑事法治,分析研究此問題者,多以宏觀刑事法治的精神與實質角度來論述,刑法作為刑事的核心和樞紐,必然要遵守刑事法治的理念,不能單從宏觀角度出發,也要更多關注微觀層面上的理念。首先,罪行法定要夯實。刑事法治的前提要件就是罪行法定,它的底線也是罪刑法定,在規定中要求法無明文規定不可以定罪、不可以不處罰。以其衍生的一些原則包含禁止類推解釋和類推適用、排斥絕對不定期刑、排斥習慣法、禁止溯及既往等。由于此原則與權利本位刑法觀有接連,所以允許類推解釋和類推適用以及從舊兼從輕原則的并存。其次,對程序正義的關注。我們要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從立法中心主義向司法中心主義的轉變、從最高機關釋法向法官釋法的轉變、從職權主義訴訟向對抗主義訴訟的轉變、從客觀真實到法律真實的轉變。”立法中心主義向司法中心主義的轉變,要有法必依,法治的關鍵在于司法而不是立法,司法令行禁不止的話,那就可怕了,儼然一片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套路,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因此立法權的形成對司法領域的司法權的約束和正義的維護是法治實現的關鍵點。最高機關釋法向法官釋法的轉變,使我們對程序的獨立價值關注度變高了,司法權的恰當與高效運轉對實現法治具有不可磨滅的作用,由于對司法解釋和司法權的關注,必然要求我們在法律運作的核心和主體上確立法官的地位,他是國家正義的代表和化身,我們可以通過他們對案件做深入了解,對法律深入剖析,對雙方的陳述與意見的裁決做出明確的判斷,這樣法律才有了鮮活的生命力。職權主義訴訟向對抗主義訴訟的轉變,訴訟模式的改革在我國已有好長時間了,可在訴訟結構和訴訟模式上依然有很尖銳的矛盾,基于此因,我國的訴訟模式是一種滯后性的無奈結局,其導致的影響是惡劣的,所以要對其進行深層次的改革和總結,堅持訴審分離的原則下,實現正真的有效的對抗,確立司法與審判為核心的訴訟模式。客觀真實到法律真實的轉變,必須以案件的事情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準繩,這種對案件客觀目標的評定是很高的,恰反映出一個問題來,客觀真實永遠都是人們向往正義的一種愿望,它的過于理想化和不現實化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我們不能為了敷衍或形式搞理想來踐踏人權,這樣是不劃算的。 (三)明確刑法的謙抑性 刑法謙抑性,即在對待犯罪的各種社會反應機制中應保持刑法的克制性。也就是只把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作為犯罪來看待;只有在其他社會規范、其他處罰方法都不能很好調整和抗衡以及處罰某一嚴重危害行為的前提下,才能夠讓刑法來做出相對應的處罰。即刑法應當是控制不法行為的最后一道防線,也就是能用其他法律不用刑法,能用輕刑法不用重刑法來調整。該原則要求我們必須以三思再三思,謹慎再謹慎的態度來對待刑法,不能過分的迷信和依賴刑法。著名的刑法學家李斯特在《德國刑法教科書中》表述了其觀點:即我們在利用法制與犯罪做斗爭的過程中,要想取得好的成果,必須具備兩個要素:一是正確認識犯罪的原因;二是正確認識國家刑罰可能達到的效果。這也是刑法發展中對自身的功能和價值理性反思的結果。現今許多國家的刑法謙抑理念有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更為恒久的生命力,這離不開刑法的輕刑化、非犯罪化、非監禁化在世界范圍內的提出。刑法謙抑性跟人的自律性有一定的相似性,那就是圍繞自身的一種自律、自我約束和限制。這種帶有自律性的限制與輕刑化、非犯罪化、非監禁化一起已成為指導當代各國刑法的重要理念。中國的傳統刑法是比較殘忍的,即使新中國成立后也有著嚴重的刑法依賴思想和重刑主義傾向,對我們而言更有必要明確刑法謙抑性的理念。我們國家的法律并不健全,現今花花綠綠的社會誘惑性比較大,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一些之前沒有過的新的危害行為,此時切不可腦袋一熱就要修改刑法將其定為新罪。再者,我們國家的死刑偏多,應當考慮像經濟犯罪、財產犯罪等貪利型犯罪的死刑可視情況適當減少。在定罪量刑的時候萬萬不能通過具有類推性質的擴張釋義來定罪,更為甚者科以重罪。也就是“立法者在權衡罪與罪之間刑罰的協調問題時,不能以兩罪之間較高的法定刑為基準,而應以較低的法定刑為基準”不然,我國刑法中的法定刑會越來越重。只有這樣才能更有利的推動我們的輕刑化改革,更好的實踐刑法的謙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