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中國政治文化現代化之基本路徑論析
伍俊斌
摘要:推進中國政治文化現代化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推進中國政治文化現代化,需要在六個方面做出努力:一是根除人治意識,弘揚法治意識;二是破除權力本位意識,樹立權利本位意識;三是根除臣民意識,培育公民意識;四是擯棄官本位意識,樹立民本位意識;五是轉變全能政府意識,樹立有限政府意識;六是轉變揚善為主意識,樹立制惡揚善并重意識。 關鍵詞:政治文化;法治意識;權利本位意識;公民意識;民本位意識;有限政府意識;制惡揚善并重意識
政治文化是一個民族在特定的社會經濟和政治活動進程中形成的政治認知、政治態度、政治信仰、政治情感和政治評價。中國政治文化發軔于兩周,制度化于秦代,定型于兩漢,承襲發展于隋、唐、宋、元、明、清各代,流行數千年經久不衰,成為政治體系和政治生活牢固的精神支柱與深層的文化土壤,對當代中國政治發展具有深遠影響。推進中國政治文化現代化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本文擬對中國政治文化現代化需要實現的六個根本轉變展開深入分析,以期對推進當代中國政治文化發展有所助益。 一、根除人治意識,弘揚法治意識 中國政治文化中人治意識源遠流長,且一直占主導地位。孔子認為國家的興衰取決于有無圣主明君:“為政在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 ①孟子同樣認為:“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國定矣。”② 荀子在《荀子·君道》中更開宗明義提出“有治人,無治法”,即只有自覺致治的人,沒有自動致治的法。“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③ 君主是超越于禮義法度之上的,禮義法度是約束百姓的。法度只是君主“牧民”、“馭民”的工具,且法度依附于禮義。它賦予君主、圣人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 與西方政治文化推崇“天賦人權”不同,中國政治文化倡導“天賦王權”。君權神授,真正的君主是體現“天人合一”的大德之人。自然的天或人格化的天賦予君主絕對的政治權力,民眾只有服從的義務,毫無權利可言。君權至上,可遍及社會政治生活的所有領域和各個層面。“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④ 國家權力為君主所私有,君主獨攬國家立法、行政、司法和軍事大權,君主隨時享有對官員和民眾生殺予奪的權力。正所謂,民以君為心、君為民之本、官為民之主。儒家非常重視統治者道德教化的政治功能,強調統治者教化民眾的社會責任,把教化與否作為評判政治系統好壞的根本標準。務治民心是政治統治的最高境界,道德教化是王道政治的根本標志。 人治意識的根本特征是權力至上,統治者意志至上。人治把國家和人們的前途與命運完全交給少數官員,尤其是最高統治者掌握。統治者支配著公共權力,權力依附于權力的擁有者,而不是處于其外的法律。人治之下,權力支配法律。它直接導致了法律與社會的分離,因為法律不體現民眾的共同意志,不反映社會的基本訴求。民眾不是基于保障自身權利發自內心地尊重和服從法律,而是基于權力的強制不得不服從法律。權力支配法律會導致法律對權利的限制和消解,權力借法律之助,侵犯甚至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法家也倡導法律的統治,但法家的法律觀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法治觀念,法家在倡導“法”的同時,將其與“術”、“勢”并列,正體現了人治的特征。法家認為,權術的應用是無條件的,不受法律的約束,當法與權術相結合時,法不再能體現法的精神,而只是權力的附屬品和權勢的工具,嚴刑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維護既定的統治秩序和強化君主的統治權威。 中國政治文化現代化要求徹底根除人治意識,大力弘揚法治意識。把法律而不是把某個人或少數人的意志作為社會政治生活管理的最高準則。徹底根除人治意識,大力弘揚法治意識,將法治提升為治國方略,必須體現三個方面的核心思想:一是樹立法律至上意識。這是劃分法治和人治最根本的標志。凡是憲法和法律權威高于任何個人或集團意志的治國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憲法和法律權威屈從于個人或集團意志的治國方式都是人治。法治要求全體社會成員普遍地服從法律體系的規約,不得有任何個人、集團或權力超然于法律之上、游離于法律之外,它從根本上否定特權意志和特權現象。二是堅守保障權利意識。切實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法治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前提。這意味著憲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人的基本權利不可侵犯、不可剝奪,維護這些權利的目標不得背棄。法律必須根植于社會生活,反映多數人的利益和社會發展的要求,破除人民對權力的高度依附,塑造具有獨立自主人格和良好法治意識的新型公民。法律是否體現了這些原則,不僅是基于國家意志和利益的判斷,而主要是現代社會的多元價值評判經過公共領域,進行公開的、自由的、理性的討論而整合為公共輿論,進而通過政治系統成為制定法律和公共政策的依據和監督力量。它不僅構成了國家權力的正當性基礎,而且為憲法和法律制度的變革開辟了道路。三是強化制約權力意識。“治權”是法治的重要功能之一,法治要求嚴格界定、約束和規范政府權力與政府行為,有效控制權力的自我擴張、自我腐化。法治要求政府不得違背其價值前提——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直至最終把國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規則納入憲法的軌道,使政府權力受到理性的、透明的、穩定的憲法性規約,使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得到真正的實現。 二、破除權力本位意識,樹立權利本位意識 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權力是謀取個體利益和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權力是衡量個體地位和人生價值的基本尺度,此種意識為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可。權力是政治國家的主導運行規則,當國家與社會、政治與經濟高度一體化時,權力必然會泛化為整個社會體系的主導運行規則,即表現為權力本位。國家政治功能無限膨脹、全面覆蓋,社會自主空間極度狹小、社會經濟功能極度羸弱。在中國封建社會,對于高居獨尊地位的政治權力的無尚尊崇和絕對服從,對于作為政治權力人格化的君主和各級長官的無條件忠誠乃至盲目迷信,成為中國民眾的重要特征。 權力本位意識的基本特征可集中概括為八個方面:一是權力無界觀念。即認為“權力圓”無限大,權力的行使范圍和影響范圍沒有邊界,可以隨心所欲地滲透到任何權利者的任何領域,不受權利者“權利圓”的邊界限制,其具體表現是權力無邊,權力包管,權力很少甚至不受約束。二是權力萬能觀念。即相信權力可以改變一切、實現一切,受權力支配的一切人都必須無條件服從權力,否則必受權力者懲罰。三是權力至上觀念。權力在整個社會序列中處于最高等級,其地位至高無上,人也因擁有權力的大小分屬于不同的等級。四是權力情結。權力擁有者將權力看做一種不可或缺的資源,整個社會普遍呈現迷戀權力、崇拜權力和爭奪權力的傾向。五是權大于法觀念。在理念上將權力的價值和地位看得高于法律,在實踐中權力擁有者往往輕視法律、虛置法律,以自己的意愿取代法律,破壞法定的制度。六是權力獨立化傾向。權力的價值被從“工具”提升為“終
極”。七是強調公共權力的至高無上地位,傾向于認為有了權力就有了一切,沒有權力就會失去一切;社會政治生活中的官本位、家長制盛行;對權力的保護的力度和廣度遠大于對權利的保護。⑤ 八是主張個人利益無條件服從集體利益。權力本位理念下,只談集體利益,漠視個人利益,要求個人利益必須無條件地服從和服務于集體利益。
市場經濟的發展是經濟從封閉走向開放的過程,也是權利從權力中獲得解放的過程,即權力與權利發生結構分化的過程。努力維護基本權利、切實保障基本權利、充分享有基本權利,成為文明社會成員的共同心聲。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與社會的兩重分化、文明社會的建構、權力本位的逐步消褪和權利本位的逐漸生成是同時發生的歷史過程。
樹立權利本位意識包含如下五方面的基本內容:一是權力來源于權利觀念。權利是權力的基礎和源泉,權力是權利的次生形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源泉,國家權力由人民所賦予,被人民所委托。國家權力的配置、國家官員的產生、國家權力機構的設置及其運作方式和程序等都是公民行使權利的結果。權力來自于社會的權利沖突和社會管理的需要,不是權力“創造”和“衍生”了權利,而是權利“創造”和“衍生”了權力。人民的利益應成為國家活動的根本目的和力量源泉。二是權力服務于權利觀念。國家權力的目的和價值都體現在為人民的權利服務之中,維護正義、保障自由、防止侵權、懲惡揚善是國家權力的應盡之責。國家政治權力的配置和運作,只有為了保障主體權利的實現,協調權利之間的沖突,制止權利之間的互相侵犯,維護權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當的。權力服務權利,不僅體現在防范對權利的侵害,更重要的是為權利的行使和實現創造條件,并隨著社會的發展拓寬權利的領域。三是權力以權利為界限觀念。權利界定了國家權力運作的合理性基礎、范圍和限度,它是國家權力的界標。憲法和法律所確認的公民權利就意味著公民的自由活動空間,就是防止國家或他人干預的屏障。在這個空間內,主體可以盡其所能地行使自己的意志自由,充分享有憲法和法律所認可和保護的利益,創造性地發揮其才能和潛力,同時也為社會創造更多的物質和精神財富。這個自由空間不僅是為他人所設定,也是為國家所設定,國家權力的運行應當以此為界限。⑥ 四是權利制約權力觀念。這是由權力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決定的,權力自身具有強烈的擴張性,不受控制的權力常帶來破壞性的結果,且其容易成為強者壓迫弱者的工具。找尋制約權力的有效途徑是政治哲學家們矢志不渝的追求。許多現代文明國家都將權力的分立和制衡作為憲法制度的靈魂,權力配置和相互制約機制構成現代憲法的基本內容。以權力制約權力和以權利制約權力是迄今在實踐中應用于制約權力的兩種最有效的手段。五是法大于權觀念。權力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行使,任何個人或組織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以權利為核心重構現代法理念已成為民主與法治社會的共同追求。法律是解放人類的工具,而不是束縛人性的枷鎖。良法的本質在于它同正義與道德原則的一致,而不在于它同命令與威脅的結合。 三、根除臣民意識,培育公民意識 臣民意識是傳統社會的基本政治意識,臣民意識與君主專制制度相伴而生、如影相隨。中國兩千多年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宗法關系、專制皇權導致的權威崇拜、奴性心理,人治傳統造成的依附順從觀念,是形成臣民意識的深層文化土壤,臣民意識至今仍深深影響人們的政治思想和行為模式。 臣民意識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高度依附心理。君權至上是封建專制社會基本的政治價值準則,人們處于絕對的從屬和被支配地位,毫無自主性,沒有權利意識和主體意識,更談不上政治參與意識。等級森嚴的封建專制社會嚴重扼殺了人的個性,束縛了人的自主意識,造就了人們無條件服從的依附心理和奴性意識。封建專制之下,個人具有高度的依附性:對家庭的依附,對土地的依附,對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對權力的依附,對權力擁有者的依附,直至對最高權力擁有者——君主的依附。這種高度的依附性使個體的自主、平等從根本上失去了成長的土壤,形成了“盡人皆奴仆”的政治心態。二是迷信盲從心理。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分散封閉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上的愚昧落后為迷信盲從心理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對權力的膜拜又加劇了人們的迷信盲從心理。面對強大的自然力量的威脅和公共權力的宰制,人們深感自身的渺小軟弱、無可奈何,于是唯有求助超自然力量的庇護和超驗的幻象來支撐。綿延幾千年的封建專制統治則為其推波助瀾,迷信盲從心理已積淀成一種穩定的深層“負文化”。民眾無法獨立自主地以整體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平衡為目標作出理性選擇和價值判斷,從而使某些政治異己力量僅僅通過低頻率的宣傳動員就能激發人們的迷信盲從心理,在短時間內產生“風響云集”之效,危及政治秩序和社會穩定。在社會政治生活中常見的唯命是從、唯上是從、隨大流、一窩蜂、人云亦云等,都是迷信盲從心理的現實表現。三是崇尚明君和清官心理。在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人們往往把國家和個人的前途命運寄托在能“為民做主”的明君和擁有清正廉潔、剛正不阿、不畏強權、秉公執法品質的清官身上,人們期望明君和清官來主持公道,捍衛百姓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并視其為根治世間丑惡的靈丹妙藥。在政治管理中注重個人的修養,強調個人的作用,以為有了明君和清官就可以天下大治,而忽略人性的弱點、忽略程序的正義、忽略制度的防范。明君和清官形象是封建統治者追求賢人政治所需標榜的對象,是平民百姓在人微言輕的社會里的最后一縷曙光。 實現政治文化的現代化必須根除臣民意識,培育公民意識。公民意識是現代社會以公民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為內容,以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主體地位為基石,將權利觀、義務觀、歸屬感、責任感、使命感、自律意識、法治意識、平等意識和寬容精神等融為一體的現代民眾意識。培育公民意識是現代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和基本理念得以形成和發展的前提條件。公民意識是衡量政治現代化程度的重要標尺,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強大動力。現代公民意識的培育集中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樹立政治主體意識。個體應擺脫依附和臣屬心理,克服政治冷漠心理,具有獨立的政治人格意識,在社會政治生活中從被動、消極的客體轉變為主動、積極的主體。在社會政治生活中體現出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時代使命感和積極主動的精神。二是強化政治參與意識。社會成員對政治參與不再是非理性的狂熱抑或極端冷淡,而是伴隨著理性的約束和規范的熱情。對政治的普遍參與(包括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是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其目標在于影響政府決策和與政府活動密切相關的公共政治生活。政治參與意識實質上也是一種踐行政治權利、履行政治業務的意識。公民廣泛參與政治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要求,公民政治參與的程度也反映著政治民主化的水平。有序、有效的政治參與是公民發揮其政治主體地位的重要途徑。三是培育政治監督意識。沒有對權力濫用和權力腐敗的監督與制約,就不會有民主政治成長的健康環境,就不會有公民發揮其主體作用的活動空間和政治舞臺。培育政治監督意識是公民文化的題中應有之意。四是確立政治規則意識。克服幾千年的“為政在人”的人治思維定勢,確立起法律法規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導地位,依法治國,依法治權(此權包括權力和權利),促進公民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實現國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促進公民政治參與的有序化、理性化。民主社會的公民不同于專制統治下的臣民,就在于后者只是統治者的順民,只能絕對服從統治者,沒有參與國家政事和反抗政府的政治權利,也沒有自覺的權利意識;而前者的這種參與權和反抗權受到高度尊重,以制度規則的形式得到體現,并被因勢利導,使之成為推進政治改革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
四、擯棄官本位意識,樹立民本位意識 官本位意識是人們頭腦中存在的以官為本、以權為綱、官尊民卑、官貴民賤的思想意識和價值取向。官為百業之首,唯有走上仕途,才能出人頭地,光宗耀祖;只有做了官,才能獲得特權和利益。人們把做官、升官看做人生最高價值追求,同時又用做官來評判人生價值的大小。官與民社會地位完全不同:官貴民賤,官重民輕;官為中心,民為邊緣;官在上,民在下;官為主,民為仆;官的特權可延伸擴張,而民的權利被壓縮甚至被剝奪;用官僚體制管民、牧民、控民、壓民,自下而上一級捧一級,從上到下一級壓一級。人們以官為貴,以官為尊,以官為榮,全社會形成以官職大小衡量人的價值、成就、地位的官本位意識。官本位意識是封建集權制和官僚制在觀念形態上的反映,同時反過來維護和服務于封建集權制和官僚制。 官本位意識的基本內涵有四:一是政治系統的設計和公共權力的運行以“官”的利益和意志為最根本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二是嚴格的上下層級制度,下級對上級唯首是瞻,上級對下級擁有絕對的權力。三是以是否為官、官職大小、官階高低為標尺,或參照官階級別來衡量人們社會地位和人生價值。官大,社會價值就高;官小,身價自然就低。與官不相干的職業也比照“官”來定位各自的價值。四是在此基礎上全體社會成員形成普遍的敬官、畏官社會心理。⑦ 從歷史維度看,中國的官本位意識萌芽于先秦時期,成型于秦朝,因科舉制度的實施而漸趨興盛。明清時期,官本位意識達到了頂峰,辛亥革命后官本位意識才逐漸走向沒落。新中國的建立開始了從根本上擯棄官本位意識的艱難歷史進程。但官本位意識根深蒂固。直到今天,官本位意識不僅在一些官員身上嚴重存在,而且在一些普通群眾中也廣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