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法律淺析
李振希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活著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不僅直接對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和威脅,而且還破壞家庭的穩定和安寧,甚至影響社會的和諧發展。近年來,因家庭暴力所導致的離婚案件及相當一部分人身傷害刑事案件不斷增多。而關于家庭暴力問題的法律理論研究及司法實踐,已經日益成為我國法律工作的熱點。本文試從法律角度就家庭暴力的概念、特點、成因、對策等方面進行簡單分析。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 目前我國對家庭暴力尚無統一概念。大部分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家庭暴力行為給出了具體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而第48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的暴力宣言》中,將對婦女的暴力定義為:身體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從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中規定來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只相當于《宣言》中的身體暴力。在司法實踐方面,在諸多因家庭暴力而導致的離婚案件中,心理暴力及不作為的暴力形式和性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例愈來愈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趨勢。而法律仍將家庭暴力限定為作為的身體暴力形式,遠遠跟不上家庭暴力的演化,嚴重地存在著立法滯后,不利于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后,結合司法實踐進行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家庭暴力和社會上發生的暴力相比均具有違法性,但家庭暴力發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因而更具有其獨特的特點。 1、發生于家庭內部,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家庭暴力發生于家庭的內部,包括因血緣關系、法律擬制而組成的家庭。西方國家的一些學者甚至將已離婚的前夫前妻之間,同居伴侶和原同居伴侶之間,同性戀者之間的暴力行為也列入家庭暴力范疇。結合我國的傳統和現實來看,此觀點過于寬泛,在所不論。 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用持定的親屬關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強勢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這些受害者大多數為婦女、兒童或老人往往因為缺乏獨立的生活能力和自衛能力,同時,存在“家丑不可外揚”的陳舊觀念,因此,長期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采取忍讓態度,從而導致施暴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2、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漸進性。家庭是由生活在一起成員組成的,成員的身份是固定的,不是隨意就能改變的。因此家庭成員固定的生活在一起的時間是相當長的,家庭暴力一般都不是一日突起,往往是日積月累,具有時間上連續性。同時家庭暴力的發生一般呈漸進性,一般均呈現為以下幾種狀態相互轉化,交替循環,即由緊張狀態階段到暴力階段再到親密階段,如此往復交替。 3、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嚴重性。由于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且得不到有效地遏制,導致一些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的性格扭曲,甚至精神分裂;更有的因此致殘。特別是青少年在家庭暴力環境的影響下,不務正業,不思學習和上進,游手好閑,聚眾斗毆,甚至用暴力報復社會以致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同時家庭暴力使家庭破裂,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存在。 三、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世界都關注的普遍性問題,廣泛存在于不同的種族、不同民族、不同的階級、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傳統、不同的職業、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國婦女問題專家巫昌禎教授認為,家庭暴力增長的主要原因是根深蒂固的夫權觀念和經濟轉型期社會關系的劇烈變化,導致人們的心理極不穩定,以及生活理念的多元化使人與人之間的分歧加大。 1、傳統男權文化的影響是產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封建傳統觀念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原因,我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父權、夫權統治觀念貫穿了中國數千年歷史。我國長期以來的文化基礎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會結構中的地位極不平等。雖然男女平等已成為當今社會的主流思想,但幾千年來形成的“男尊女卑”的封建“夫權”思想仍有相當嚴重的毒害,正是這些思想助長了家庭暴力的發生。 2、家庭成員的經濟和社會地位的差別。處于強勢地位的成員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導和支配地位,而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往往在經濟和生活上依賴于他們,一旦發生家庭矛盾,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通常會成為發泄的對象,并且大都表現出逆來順受。而這種軟弱的反應使得施暴者無需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