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家庭暴力救濟
盧文捷
論文關鍵詞:家庭暴力救濟
論文摘要:家庭暴力對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家庭成員造成嚴重損害,必須予以制止,但我國目前尚無防范救濟體系。因此,有必要對家庭暴力的救濟進行研究。
近年來,關于家庭暴力的報道越來越多,現狀之慘烈,后果之嚴重,令人觸目驚心、不寒而栗。其不僅嚴重損害了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壞了家庭的穩定與幸福、影響了社會的安寧和發展。因此,對家庭暴力進行有效救濟,已經成為人們所關注的婚姻家庭中的焦點。
一、家庭暴力現狀考察
自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關于家庭暴力的調查和投訴均反映出家庭暴力的嚴重性。1995年國務院《中國婦女的狀況》白皮書公布:全國2.67億個家庭,離婚率1.54%,約40萬個,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2000年全國婦聯系統來信來訪分類情況統計中,婚姻家庭類投訴和咨詢約占總數的50.3%,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案件占該類投訴總數的15.5%?!吨袊鴭D女報》“家庭暴力問題公眾調查”顯示:11.2%的女性曾挨過丈夫的打,全國婦聯信訪處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護婦女權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類來訪1,600人次,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0%左右。該報記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區婦聯采訪時了解到,自1993年以來,在各級婦聯接待的來信來訪中,婚姻家庭類占70%~80%,而其中屬于家庭暴力的案件達40%左右,農村個別地方達70%之多。中國法學會“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對策研究與干預”項目的社會調查分項目,于2000年12月~2001年2月在浙江、湖南、甘肅三省九市(縣)通過調查顯示:77.9%的農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在孩童時代遭受過父母打罵。而在調查夫妻打架動手頻率問題時,有34.7%的人承認有過家庭暴力的經歷。據反家暴項目和其他調查顯示,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75%~90%以上。這一調查結果與2004年北京市婦聯從事的家庭暴力問卷調查數據不謀而合。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經成為我國一個普遍存在且亟待解決的嚴峻社會問題,應積極采取救濟措施,防治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一)歷史原因。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男女兩性的地位一直不平等,而且“三綱五?!弊鳛榉饨ㄉ鐣凶钪饕膫惱淼赖乱幏兑恢庇绊懼两?。尤其父權和夫權思想在人們的頭腦意識里還有很大市場,無論夫妻關系還是親子關系,男性在家庭中始終處于主導地位,以自己的意志支配整個家庭,家庭成員須無條件服從。許多人視老婆和孩子為自己的私有“財產”,認為打罵老婆和孩子是天經地義之事。甚至把打罵老婆視為解決家庭矛盾的途徑,打罵孩子則是教育子女成長的方法。此外,“三從四德”封建觀念在人們的頭腦中根深蒂固,使得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極其低下,常常是逆來順受不敢反抗,對家庭暴力幾乎是容忍和麻木,從而強化了被害人的角色。
(二)社會原因。我國民間一直流傳著“清官難斷家務事”、“打是親、罵是愛”等之類說法,即使科學文明高度發達的今天,還有相當多的人依然持有這種觀點,認為家庭糾紛純屬自家常事,甚至把夫妻之間的打罵現象視為情感粘合劑。所以,很多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夫妻間的分內之事或是家庭內部的私事,外人不應過問或干涉,甚至還有人認為對他人家庭事務干涉是無道理的,也是不道德的。從而未能及時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鮮有部門主動管理,產生了真空地帶,在一定程度上姑息放縱了家庭暴力,使其愈發日益嚴重,許多不該發生的家庭暴力最終演化為犯罪。而往往也只有家庭暴力演化為犯罪時,才引起人們的關注。
(三)家庭原因。我國絕大多數家庭歷來傳統是“男主外女主內”,從而使得大多數婦女只能從事家務,照料子女,被嚴格限制在家庭當中。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夫妻間的經濟收入差距較大。一般來說,大多數女性的收入明顯低于男性,造成大多數家庭中男女經濟收入不平衡,其直接結果是家庭經濟地位的落差,這就勢必導致家庭主從地位過于懸殊,許多男性因此而具有一種優越感。另外,某些家庭中存在大男子主義,這些男性視自己為整個家庭的主宰,其家庭地位明顯高于其他家庭成員,夫權作為家庭權威成為了家庭生活當中的主要思想,家庭暴力發生也就在所難免。此外,其他諸如因男性染有酗酒、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遭到家庭其他成員的反對后,也會引發家庭暴力。
(四)婚姻原因。作為婚姻家庭的核心主角,婚姻中的男女兩性承擔著養老育幼的義務。但因經濟收入緊張、家務瑣事、贍養老人、教育子女等原因,夫妻之間經常會產生分歧、發生糾紛。如果夫妻之間不能互相尊重理解、體諒忍讓,會導致夫妻之間感情不和,進而惡化。特別是受國外性解放思潮的影響,找情人、“包二奶”現象層出不窮,因此導致婚外情頻發與泛濫。喜新厭舊之下感情漸無,而施暴以圖泄憤報復。此外,婚姻質量差也是導致家庭暴力發生的婚姻原因之一。因男女雙方在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結婚,以至于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彼此之間除了履行法律上的應有義務,很少有其他方面的溝通。這就使得婚姻基礎極其脆弱,家庭暴力的發生也就在所難免。
(五)法律原因。盡管我國的一些法律對家庭暴力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但缺乏具體的認定和制裁標準,使得家庭暴力的立法表現出明顯不足:(1)家庭暴力散見于不同法律中,至今未能形成完善的防范、制裁體系;(2)受害者屬于弱勢群體,需要全社會的積極救助,但我國目前的相關立法欠缺對受害者法律援助方面的規定;(3)盡管婚姻法規定居委會和村委會對家庭暴力應予勸阻、調解,但往往因調解無約束力而流于形式,起不到應有作用;(4)雖然相關法律賦予受害者一定的救濟權利,但家庭暴力大多發生在家中而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受害者舉證困難。因此,一旦發生家庭暴力,受害者無法得到法律的及時救濟。
三、家庭暴力危害后果
(一)造成身心傷害。因大多數施暴者通常采取毆打、捆綁、殘害等手段對受害者進行傷害,造成受害者身體不同程度的明顯病變。據有關資料顯示:家庭暴力所致的傷害中,輕微傷為83.63%,輕傷為14.85%,重傷為1.52%。同時,因施暴者的手段過于惡劣或殘忍,使受害者的精神受到強烈刺激而導致精神傷害。
(二)影響家庭穩定。受害者因經?;蜷L期受到家庭暴力的折磨,對施暴者的感情漸無,并對家庭失去信心,使得幸福的家庭蒙上陰影,甚至受害者還會厭惡家庭而離去。原本穩定的婚姻開始出現裂痕乃至最終破裂,從而導致家庭破碎,喪失其應有的社會功能。據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全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1/4就緣于家庭暴力。
(三)妨礙社會發展。受害者受到傷害后,會產生悲觀、失望乃至厭世情緒,喪失生活信心,參與社會生產活動的積極性也會有所降低。另外,無論施暴者所針對的是成年家庭成員還是孩子本人,都會對孩子的成長產生不良后果。在這樣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孩子,心理會留下灰暗、悲傷的陰影,容易患上恐懼、焦慮、孤獨、自卑等心理障礙,甚至將會影響其行為模式及價值取向。若得不到及時診治,可能會敵視或報復社會,走上犯罪道路。
(四)引發報復犯罪。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折磨,有些受害者在無法繼續忍受的情形下,往往會失去理智,產生極強的報復心理,因此誤入犯罪歧途。受害者34歲的北京市房山區農村婦女王某就是這樣一個悲劇。長期以來,重男輕女的丈夫將沒有兒子的怒火發泄到妻子身上,動輒打罵。2004年10月27日,因不堪忍受近10年的欺凌與折磨,王某用鐵錘砸死其夫,而被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
四、家庭暴力救濟措施
為了反對家庭暴力、制裁施暴者、保護受害者,建立一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社會的穩定、和諧和發展,必須采取相關救濟措施,構筑一個有效的保障、防范機制。
(一)積極推進綜合治理
1、加強普法宣傳工作。家庭暴力頻發不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當事人缺乏應有的法律意識。施暴者認為,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乃天經地義之事,而受害者雖明知自己受到不應有的傷害,但與施暴者的心態幾乎一致,想法如出一轍,認為自己受到懲罰是罪有應得,不懂得通過正當途徑進行救濟。所以,相關部門應加強普法宣傳活動,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讓法律知識和法制觀念有效地滲透到社會成員的工作和生活當中,以提高其法律意識,培養其法制觀念。 2、公安機關積極干預。《婚姻法》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睋?,當受害人遭受到家庭暴力時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對于家庭暴力嚴重的,公安機關應視具體情況給予施暴者以行政處罰甚至作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以遏制家庭暴力之風在社會上愈演愈烈。
3、有關組織及時介入。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的婦聯的根本任務,各級婦聯要充分發揮積極作用,關注家庭暴力,為深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兒童“撐腰”。另外,《婚姻法》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痘橐龇ā分詫⒕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受害人所在單位介入家庭暴力以法定的形式確定下來,就在于可以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在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時,從挽救家庭、維護社會穩定立場出發,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受害人所在單位有義務予以勸阻、調解。
(二)建立民間救助機制。家庭暴力的防范和救助固然是國家機關的法定職責,但也離不開民間力量的參與??梢园l動社會上關注并有志于反對家庭暴力的人員積極參與到具體工作中來,利用網絡、咨詢熱線等途徑建立民間救助組織,包括由律師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相關人士等志愿者組成法律咨詢服務中心、社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家庭暴力救助協會等等,建立起一個有效的民間救助機制。
(三)提高自身保護意識。作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旦發生家庭暴力,受害者應該提高自身保護意識,學會懂得維護自身權益,敢于對家庭暴力說“不”。在婚姻當事人之間,發生家庭暴力后,受害者可與施暴者解除婚姻關系,以結束家庭暴力所帶來的傷害;另外,受害人受到傷害的,不必忍氣吞聲,膽小怕事,可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提起刑事自訴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
(四)提高有效司法救治
1、加快相關立法進程。目前,英國、新西蘭等國已制定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為制止本國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而我國目前尚無相關專項法律。不過,我國部分省市于近年來對反對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做出了有益探索。自湖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于2000年3月31日通過了我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以來,已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了該方面法律文件。與此同時,我國一些來自公檢法司、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各級婦聯組織、NGO以及醫療系統的志愿者,在中國法學會的支持下,于2000年6月啟動了《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對策研究與干預》的項目,并于2003年建立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民間網絡和研究中心,致力于反對家庭暴力的調查研究,提出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建議稿,而且已經提交給了全國人大議案委員會和全國政協。筆者認為,我國應加快反對家庭暴力的立法步伐,制定一部相關的基本法律,與地方性法規緊密結合,從法律上形成一個嚴密的防范體系。
2、擴大法律援助范圍。我國的《法律援助條例》雖明確了援助范圍,但范圍比較狹窄,應適當擴大,將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納入其中。原因有二:一是在許多經濟困難的家庭中同樣會發生家庭暴力;二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屬于社會弱勢群體,需要法律上的支持和幫助。所以,有必要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列入援助對象。這對于遏制家庭暴力將會起到積極作用。
3、設置專門家事法庭。我國法院的審判法庭僅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法庭,沒有針對家庭暴力案件的審判法庭。鑒于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建議國家在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設置專門家事法庭,審理針對包括家庭暴力、婚姻、撫養、贍養、繼承等糾紛在內的家庭案件,以實現對家庭暴力的有效司法救治。
(五)積極尋求國際合作。家庭暴力并非我國的特有現象,而是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問題,其嚴重性和危害性被國際社會所關注,因而有必要加強反家庭暴力的國際交流合作。特別是為了消除家庭暴力,聯合國發布了《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并確定11月25日為“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我國可以加強同其他國家聯系,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共同探討家庭暴力的防范和遏制,使家庭暴力得以最終消除。
[1]潘躍.婦聯:“反家庭暴力”任重道遠[N].人民日報,2002.1.29.
[2]羅萍.中國家庭暴力的現狀、原因及法律措施[A].中國婦女運動文獻資料匯編:第1冊[C].北京:中國婦女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