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女性被害人惡逆變犯罪的處遇
曾宇
【摘 要】被害人“惡逆變”犯罪,就是指被害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不當甚至違法犯罪行為的侵害后,在不良心理的支配下和其他因素的推動下,促使被害人從心理到行為的逆向變化,亦即從被害者向害人者方向的轉化,從而導致的犯罪。 【關鍵詞】家庭暴力 女性 犯罪 一、概述 女性被害人是惡逆變犯罪的高發人群,在女性犯罪人中犯罪前有被害情節的占很大比例,尤其是在家庭暴力中屬于主要被害群體。女性感情豐富、細膩而脆弱,容易感情用事,失去理智,當長久的情感壓抑無法得到解脫時,往往會出現在再次被害時或被害后因為情緒的波動情感的扭曲而不計后果地實施犯罪行為。當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以后,心靈上有了巨大的創傷,需要周圍人的安慰、幫助。而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往往因此而受到學校、家庭和社會等方面的冷漠和遺棄,有的甚至被家里掃地出門,變得生活無著。而這時的她們又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在心靈的煎熬中,她們的“善”慢慢消失,而“惡”卻悄然生長,從而完成了一個由受害人變為加害他人的心理上的逆變過程。 二、正當防衛和“受虐婦女綜合癥” 女性主義認為,刑法中傳統意義的“防衛”是以男性在特定情形下的合乎情理的反應的經驗作為衡量的標準。這一“合乎情理”的認定標準及運用是歧視女性的、有缺陷的,并不適合于一個合乎情理下的女性的防衛特征,尤其不適合那些在身體、心理及情感上長期遭受男性配偶暴力侵害的女性防衛的情形。對于在家庭暴力中處于高度恐懼狀態而通常在體形和體能上處于劣勢的受虐婦女,她合乎情理的防衛手段只能是在遭受暴力之后當她感到安全時才實施行為,這也許是在整個受虐過程中的一個間隙。而法律將她的行為界定為長期怨恨積蓄下的有預謀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對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反應,對女性來說是不公平的。 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規定行為人在激憤情形下實施殺人者,可以部分地免除刑事責任。激憤防衛要成立,防衛者須證明是因對方的過錯而導致其突然地、暫時地失去了控制能力,即是在激憤狀態下而實施了暴力攻擊行為。由于女性反抗配偶的虐待而殺人的行為,因時間、采用的手段等因素難以符合法律的要求,也難以適用激憤防衛。 鑒于在立法與司法中“防衛”界定的種種缺陷,女性主義者一致認為法律中有關防衛的概念是建立在男性行為特征標準的基礎上,由于女性出于防衛而殺人的方式有別于男性,傳統法律中“防衛”的界定條件對女性而言并不合理,尤其不適合受虐婦女反抗家庭暴力的防衛行為。為此,女性主義提出刑法中防衛的概念應體現出女性在遭受暴力侵害下自我防衛的經歷和特點。 作為對法律中“防衛”概念不足的反應,“受虐婦綜合癥”(Battered Women Syndrome)理論發展為為證據向法庭解釋長期遭受暴力侵害婦女的行為征。最先提出這一理論的是美國的心理學家、女性義先鋒雷妮?沃克(Lenore Walker)。她認為長期生在家庭暴力關系下的女性,患有“受虐婦女綜合癥”,具體包括下述理論。 第一,“沃克暴力循環理論”。沃克認為許多在家庭暴力關系下的女性能夠預見下一輪暴力事件發生的時間及其嚴厲程度。因為家庭暴力往往呈現出階段循環式,即起始于“緊張關系形成階段”,進而上升為“痛苦的施暴階段”,隨之進入施暴者“愛的痛悔階段”。暴力的循環性特征說明女性能夠感覺到“緊張關系形成階段”即將結束而“痛苦的施暴階段”的開始,這也意味著女性能夠從常規的暴力方式的細微變化中感受到更為危險的暴力侵害的即將來臨,即她們能感受到正面臨致命的不法侵害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