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我國失地農民問題
李聰穎
摘要:隨著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失去了他們賴以生存的土地,其生存、發展和就業權利受到了嚴重威脅。本文試圖從失地農民、政府、國家三個層面分析失地農民問題成因,找出對策以充分發揮失地農民、政府、國家三方優勢,確保失地農民權益得到保障,解決失地農民問題。
關鍵詞:失地農民;問題;補償;保障
伴隨著我國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土地的用途越來越廣,失地農民的數量越來越多。農民失地是社會進步的結果,但也是我國社會穩定面臨的重大難題。本文通過概述失地農民問題,分析失地農民問題成因,找出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對策,以維護我國社會穩定,促進我國現代化建設。
一、失地農民已成為不可忽視的整體
“失地農民”一詞是現階段中國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由農村型向城市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產生的新詞匯。據專家測算,目前我國失地農民累計不少于4000萬人。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2010年發布關于制定《失地農民社會保險條例》的提案,指出,失地農民作為農民中的一個特殊群體,數量迅速擴大。據預測2020年我國失地農民總數將達1億人以上。[1]
農民作為土地的“主人”,在城市化和工業化占用土地的過程中理應成為土地的最大受益者,但事實上農民在土地上的收益大部分被剝奪。據陳錫文專家在2003年估計,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低價征用農民的土地,使農民最少蒙受了2萬億元損失。[2]更有甚者,部分農民變成了“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游民”。這一問題已經成為我國不容回避的重大社會問題,失地農民已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群體。
二、失地農民問題成因
土地對于農民來說,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經濟基礎,也是農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而喪失了土地的農民,導致當代及其子孫后代的生活風險系數極大提高,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表現在三個方面:就失地農民而言,就業率低;就政府而言,安置方法不到位;就國家而言,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
(一)就業率低。
失地農民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農就業技能,在就業方面處于劣勢地位,有相當一部分處于失業和半失業狀態。多數失地農民由于缺少技術專長,常常是上崗又下崗,長期處于失業或半失業狀態,部分失地農民處境艱難。據抽樣調查,有60%失地農民生活困難,沒因失地影響基本生活的只占30%;有81%的失地農民對未來生活擔憂,其中擔憂養老占72.8%、經濟來源占63%、醫療占52.6%。[3]
(二)安置方法不到位。
我國目前主要的征地補償安置方式是貨幣補償方式,貨幣補償費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補償費只有3萬元。而九三學社中央在全國政協十屆二次會議上的一個提案曾指出:被征用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至30%,企業占40%至50%,村級組織占25%至30%,農民僅占5%至10%。[4]而在這5%—10%中,也往往由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定不清,農民實際只獲得了極少的一部分。由此可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補償標準明顯過低,農民得到的補償費用極為有限,再加上我國農村保障制度嚴重缺失,失地農民一旦把有限的補償安置費用完,而又找不到就業門路,生活就會陷入困境。
(三)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
就目前而言,我國絕大多數農村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還不具備把所有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均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條件。失地農民一方面擔心失去農民身份既有的利益,例如,農村醫保、家電下鄉補貼等惠農政策;另一方面又擔心不能享受城鎮市民待遇,例如不能享有與城鎮市民一樣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三、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對策
加強培訓,提高失地農民就業競爭力
首先,根據職業素質、就業狀況和勞動力市場供需狀況,進行科學文化知識培訓,以提高失地農民的綜合素質,做好職業技能培訓或轉崗培訓的指導工作。其次,一方面根據失地農民不同的年齡階段和文化層次,有針對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訓內容,來提高他們市場就業的競爭力。另一方面要根據不同工作需求,開展多層次培訓。最后,根據不同培訓對象的接受程度和個人愛好,充分發揮他們的主動性,根據本人意愿選擇自己感興趣的行業,有針對性的開展農科知識培訓、經營知識培訓、技能知識培訓等。對有一定經營頭腦和經濟實力的人員進行創業培訓,鼓勵他們辦廠、開店,并對招用失地農民就業的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在稅費優惠、資金支持上享受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待遇。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提供職業供求信息,使各種培訓與社會對各類職業工種的需要相對接。 完善執法監督機制,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一、加強科學決策和立法,明確監管責任,盡快研究制定并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條例》、《社會保險法》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條文。
二、杜絕借公共利益之名行經營牟利之實。一方面,充分保障農民對土地的相關權益,完善市場準入制度。為防止舞弊行為,把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就業安置、社會保障等問題是否有效解決,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建立財務公開、信用和績效評級制度以及嚴格的經濟處罰制度。另一方面,規范征地程序,履行征地告知、落實聽證程序,切實保障農民征地前的知情權和咨詢權、征地中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征地后的受益權和監督權。
三、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結合農民現狀和未來生活需要,逐漸形成靈活的補償標準調整機制。
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保障無地農民基本生活,建立適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過去農民吃、住、薪柴甚至水電基本都不花錢,農民失去土地后,則要考慮這些基本生活開支。針對此,民政局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了解并準確把握當地失地農民情況,對家中有老弱病殘的困難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金。另外,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地區之間的貧富差異相對較大,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情況,最低生活標準可以存在差異,但國家投入重點要放到經濟欠發達地區。
建立形式多樣的醫療保障制度,結合失地農民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形成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投入、共擔風險的運行機制。例如,為失地農民建立相應的社會醫療救助制度,以政府資金為主,集體資金為輔,并引導周邊企業、慈善機構及個人等方面的捐助,使政府和民間相結合以保障失地農民醫療基金的充實。建立專門的醫療救助小組,一方面定期宣傳科學的醫療衛生知識,喚醒人們預防疾病的意識,另一方面了解當地人們的身體健康狀況,為應急突發疾病的防治做好鋪墊。在地區條件允許和農民自愿的情況下,將土地補償費中的一部分資金用于購買失地農民的大病醫療保險,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
建立渠道豐富的養老保障制度,一方面,政府和村集體負責一部分資金,用作養老保險基金投入到養老服務事業;另一方面,采取個人繳費的方法來充實個人養老賬戶,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的待遇與繳費多少直接掛鉤,繳費水平可以較低但應有一個最低標準,并鼓勵多繳。
農民是農村社會的主體,要實現農村的和諧、快速和可持續發展,就必須要千方百計保護好農民的權益。失地農民,失去的不僅僅是土地本身,還有一系列直接或間接地與土地相關聯的權利和利益。解決好失地農民問題,事關我國社會穩定,事關我國現代化建設,要高度重視,妥善解決。
參考文獻:
[1]朱磊.政協委員呼吁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N].法制日報,2011-03-10.
[2]雷寰.北京市郊區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利益問題研究[D].中國農業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
[3]中國網.每年新增失地農民約200萬 60%失地農民生活困難。
[EB/OL].http://www.china.com.cn/news/local/2011-03/09/content_22092950.htm
[4]鳳凰網.傅蔚岡:被征農地同地不同價 收益分配農民僅占10%
[EB/OL].http://finance.ifeng.com/opinion/mssd/20100222/184117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