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甘肅省失地農民養查保障的困境與出路
魏靜
論文關鍵詞:甘肅省 失地農民 養老保障 困境
論文摘要: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是城市化進程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在對失地農民進行養老保障的過程中,不同的地區存在不同的困境。本文在對蘭州市部分失地農民進行調研的基礎上,找出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面臨的困境及其成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思路。
失地農民是喪失原有土地的特殊群體,是農村城市化的必然結果。學界關于失地農民的界定大致有如下幾種:社會學中把失地農民定義為城市化建設下喪失賴以生存的各類土地的農民。從法學的角度看,一種觀點認為,農民一旦失去土地后,他就不能稱其為農民,但也無法轉化為市民,最終就成了介于農民和市民之間的邊緣人。還有學者認為,失地農民既喪失了土地所帶來的社會保障權利(包括生活保障、就業機會、土地繼承權、資產增值功效、直接收益功效),又無法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權利,這使得失地農民成為既有別于一般農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的邊緣弱勢群體。總之,失地農民就是因喪失了土地因而喪失了生活來源和生活保障以至于相應權利喪失的特殊農民群體。
一、甘肅省失地農民概況
據《甘肅年鑒》的相關數據顯示(見表1):2000年之前甘肅省被征耕地總面積在每年的變化趨勢較為平緩,2000年以后甘肅省被征耕地面積數據具有較大的波動性,其中2002年、2004年和2008年征地面積較大。失地人數也在逐年增長,甘肅省失地農民人數在1990年僅有882人,而到2008年,這一數據便已經達到了1 3079人,近20年的時間這一數據增加了約13.84倍,年均增長率達到了15.25%。而從甘肅省失地農民的總人數來看,1990~2008年間,甘肅省失地農民總人數達到了122 248人。
二、甘肅省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相關政策
目前,圍繞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相應政策規定主要包括《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以及《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等,其中,《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給出了甘肅省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具體做法,而《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和《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分別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養老保險視角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可供選擇的模式作出了具體的分析。在以《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為前提和基礎的情況下,甘肅省的市級及以下城市政府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也制定了相關政策。以蘭州市為例,2009年市政府制訂了《蘭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其中規定:“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征收土地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今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或征收土地后以戶為單位現人均有效灌溉面積不足0.3畝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完全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巧年計算應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全部記人個人賬戶,政府補助全部記人統籌基金。參保時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女年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部分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蘭州市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人為基數,根據征地數量和對其生活影響程度劃分若干檔次確定繳費總額。原則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劃分一個繳費檔次,按照3~8倍確定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全部記人個人賬戶。參保時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75周歲以上個人不繳費。”
三、甘肅省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 困境及成因
(一)征地補償低,農民個人實際承保能力低。以蘭州市部分失地農民為例,19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農民每人分承包土地0.4畝,這部分農民目前都在29歲以上,征地補償費人均只有2萬元左右,由于個人承包土地集中分散情況不一樣,有的征地補償只有1.3元左右,征地補償也是10年前一次性發放的,由于當時政府沒有根據農民這筆補償收入制訂有關養老保障政策,因此很多失地農民都把這些有限的補償用于修繕住房、子女教育、醫療等項目上。2009年蘭州市政府制訂《蘭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其中規定:“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也就是說29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才應交納養老保險費用。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不同區域卻存在與政策上的偏差,如規定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每人需一次性繳納1.73萬元的養老保險費用,這里的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并不是征地時的年齡,而是指身份證中的年齡,而這樣年齡段的人基本上是無地群體,無地群體是沒有征地補償的,這樣無形中擴大了保障范圍,增加了失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的負擔。另外,按政策規定,失地農民繳納保費是以“以小帶老”為原則的,也就是說如果一戶中有70歲以上的老人2人,那么家中年滿16歲(含16歲)以上的農民必須有至少2人購買養老保險,否則老人不能享受養老金待遇。以5口之家為例,丈夫56歲,妻子50歲,孩子27歲,還有2位70歲以上的老人,如果只有丈夫一人曾分地0.4畝,妻子和孩子都無失地補償,那么這戶人家的征地補償總共只有2萬多元,在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情況下再繳納3口人的養老保險5.19萬元,這幾乎是十分困難的事。 (二)集體資產歸屬權不明,集體資產流失嚴重。農民離開土地之后,造成了生活保障上的缺失、就業上的困難、資金的缺乏等諸多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很難在短期內實現農民向市民身份的轉變,他們需要有一個強有力的主體來保障他們生活、工作的繼續,這個主休需要能夠提供資金、福利、就業等多方面的資源。面對龐大的失地農民群體,國家很難直接承擔起這個主體責任,此時發展與壯大集體經濟則成為了失地農民尋求新的責任主體的必然選擇。集體經濟主體承擔著資金支持、社會福利的供給、經濟發展等多重責任,正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存在,成為保證村級社會保障供給正常運轉的基礎。根據《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鎮)、村、組(社)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但是在蘭州城中村改造、鄉改街道、村改社區過程中,集體資產的歸屬權卻在部分地區出現了不明和資產流失情況,由于歷史的原因,某些曾屬于生產大隊的資產在改制過程中流向了改制后的街道(鄉),目前的村級(社區)即從前的生產隊資產所剩無幾,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更是無從談起。在土地征用時,分得的土地出讓金由于缺乏嚴格的監督管理,出現了被相關部門分割和大量流失的情況,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這樣的情況依然如故。
(三)作為養老保障主要支撐力量,政府統籌資金的缺失是非常致命的問題。作為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國家、集體、個人都應該出資,促使投保資金多元化。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政府財政補助意味著對被征土地的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各級財政更應該給予適當補助。以地方政府劃撥專項經費、上級財政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從農村的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等多種方式進行。政府統籌資金作為養老保障的主要力量必須是穩定和牢固的,否則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在實施中就會出現障礙。
四、解決甘肅省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思路
(一)發展集體經濟,確立農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解決土地與農民問題的關鍵在于明晰土地所有權,讓農民享有長期甚至永久土地受益權。從現行法律法規來看,我國《憲法》和有關土地法規都明確規定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明確村民小組是農地的產權主體。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把村民小組作為農地的產權主體是合理的現實選擇。村民小組屬于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符合關于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的法律規定。數量適中,又是最接近農民的集體組織,村民小組在土地發包、調整過程中往往具有實際的絕對性權威,基本上擁有農地的所有權。確立村民小組為唯一的農地所有權人,可以在明晰產權主體的基礎上有效避免征地補償費被其他經濟和行政主體任意占用,使村民小組合法地獨立擁有和支配征地補償費。用好村集體留地,把開發經營的收人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活保障,比如上海市九星村對于失地農民采用“政府+集體經濟”社會保障供給模式,集體經濟承擔起社會福利、社會救助供給的責任,這對于政府的社會福利供給不足狀況起到了有效的補充作用,如在養老保障方面,村里通過集體經濟為60-69歲老人,每人每月補貼600元;7079歲,每人每月補貼800元;80歲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補貼1 000元。村內對老人在享受國家基本養老保障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他們的養老保障水平。
(二)建立農民自治的社區土地股份合作組織。建立農民自治的土地股份合作組織,是有效保障農民權益的關鍵措施。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代表者不是鄉(鎮)政府,也不是村民委員會,而應是村小組范圍內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以來,由于農民沒有能夠維護自己權利的自治組織,鄉村集體經濟常常被異化為政府支配的附屬經濟,農民無任何權利。建立以村小組為基本框架、農戶承包土地為基礎的農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有助于明晰農民土地所有權,也確立了農民集體土地的法人代表問題,將大大增強農民、特別是失地農民對土地的自主和財產處置權。確立村民小組為唯一的農地所有權人,可以在明晰產權主體的基礎上有效避免征地補償被其他經濟和行政主體任意占用,使村民小組合法地獨立擁有和支配征地補償費。國家應出臺法律明確農民對自己的土地享有完整的支配權,允許以集體土地人股分紅,允許集體土地進人建設用地市場流轉等,建立農民自治的社區土地股份合作組織是保障失地農民的有效途徑之一。
(三)培養失地農民權益保護的法律意識。在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時,應進一步加強法律輿論宣傳工作,使廣大干部群眾都知道,失地農民權益問題是關系到國泰民安的大事,讓農民和基層干部充分了解當前嚴峻的失地農民權益保護的重要意義為此,各地應結合國情、省情和當地實情,采取各種宣傳形式,向廣大諳二部群眾宣傳《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社會保障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使他們了解有關規定〔對于廣大失地農民,應當培養他們的權利意識,使村集體和農民認識到他們是資源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敢于和侵害自身權益的非法行為作斗爭。對于基層政府工作人員來說,應當樹立失地農民權益保護意識、為人民群眾服務意識和依法行政意識,創造良好的失地農民權益保護執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