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與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北京市朝陽區和豐臺區個案研究
佚名
㈢建立專門針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 我們常說土地是農民的最后的保障,因此,當我們在征用農民的土地時,也要從“最后的保障”的角度來審慎地處理這個問題。因此,在土地征用時,要留足資金,對失地農民的養老、醫療和失業問題應該有個說得過去的政策安排。 目前,現在政府給予農民的征地補償實在太少,特別是對于因為公共工程或公益性項目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如果是變相征地,農民只能得到“政策”和很少的現金補償。從保障生存權或基本生活權力的角度考慮,這意味著相對確定的可持續的“土地保障”被以市場為著眼點的不確定的“政策”取代了,這對失地農民是不公平的。 建議政府從土地差價中以一定的比例提出一筆特別的基金,用于解決所有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僅要考慮現在和以后的被征用土地的農民的問題,對以前,即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被征用土地的農民也要有相應的對策。這部分失地農民距離老齡階段更近或已經進入老齡階段,因此需求也更迫切。除了考慮社會保障問題之外,還應該讓失地農民多少有個“生意本”。因為對于他們中的大多數,用鼓勵自謀“可持續生計”的方式來解決當前的生活問題可能是最切實際的。 為失地農民而設立的各項社會保險制度,不要直接與現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銜接。應推廣浙江省的經驗,遵循“低進低出”的原則,即設計一種“少繳費、少得益”的新制度。參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為準。[1][1] 需要說明的是,這樣的政策選擇不是權宜之計。因為現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是一個有很大缺陷的制度,這些缺陷中就包括保障的標準過高,超過了各方(政府、企業、個人)的負擔能力,因此,企業和個人參保積極性都受到影響(近年來擴面受阻便是一明證)。因此,在東部沿海一些發達地區,已經在考慮將來使這項“低進低出”的制度發展成為主要的制度,以讓企業自由選擇的方式給予它更大的發展空間。而將現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局限于“體制內”,使之隨著市場的發展和民營經濟的壯大而自生自滅。 至于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這類純粹的儲蓄積累式的制度在當前的社會環境和經濟條件下是沒有發展潛力的。 ㈣城市化的本質是人的城市化 在工業社會中,通過就業同時滿足了人們兩個基本需求,一是獲得維持生計的收入,二是獲得參與社會的機會。 但是自上個世紀70年代末以來,因為全球化、信息化的影響,人們獲得可持續生計的渠道拓寬了。因此,有相當一部分人不再通過就業的方式一并滿足上述兩個基本需求,而是將獲取收入與參與社會分開,在以某種方式(譬如SOHU——家庭辦公的方式)使生計得到保障之后,再通過社區和社團的方式來參與社會,這在發達國家已經成為普遍的現象。 在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之后,應該以社區為依托,組織這些“新市民”進行各種健康的文化、教育和培訓活動。城市化的本質是人的城市化,而不僅是擁有大高樓、大馬路、大廣場。所以,對于失地農民,不管他們是否已經轉為城鎮戶口,都要為他們提供走向城市文明的各種角色轉化和適應環境的服務。在對失地農民的各種培訓中,這應該成為最主要的內容。 結語 就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前景而言,城市化的過程是一個不可逆轉的社會變遷的過程。于是,在城市擴張的過程中,土地用途被改變似乎也是不可避免的。鑒于此,原來以土地為生的農民的生計問題在“失地”的過程中需要得到政府特別的保護,因為這涉及到他們的生存權和基本生活權利。如果這些最基本的利益的不到保證,社會穩定勢必受到影響。而一個靠人為地“制造”城市貧民“發展”起來的城市的前景也必然是黯淡的。 要解決失地農民的問題,“可持續生計”也許是一個比現在常用的“就業”或“彈性就業”內涵更深、外延更廣因而更具生命力的概念。生計是否可持續,要問市場,我們千萬不要用行政權力去破壞有生命力的市場。而維持生計和參與社會在現代社會中完全可以分開而成為兩條平行的人生軌跡。 至于社會保障,唯一的選擇就是在征地時留出足夠資金以適時建立,當農民的土地已經失去,他們就沒有任何可用來交換的本錢了。所以“土地換保障”的原則必須牢記。 注釋:
[1]關于“基本生活需求”,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正在進行研究,研究方法借鑒了國際上流行的“標準預算法(Budget Standard )”,研究成果年底可以問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