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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試論農民公民意識與我國公民社會的構建

宋健新 劉海朋

論文摘要 我國公民社會正在形成和發展,農村地區的公民社會能否形成關系到我國公民社會整體的構建和發展,增強以主體意識、權利責任意識、參與協商意識為內容的農民公民意識顯得尤為重要,面對影響農民公民意識提高的眾多因素,應該進一步完善農村市場經濟體系,健全基層民主法治,加快農村社區和社會組織的建設。

論文關鍵詞 農民公民意識 公民社會 主體意識

一、公民社會理論及我國的公民社會構建

公民社會的概念最早由亞里士多德提出,亞里士多德把公民社會等同于政治社會或國家。真正現代意義上的公民社會是從黑格爾開始的,黑格爾認為公民社會是區別于政治國家的社會領域。后來哈貝馬斯把“生活世界“引入公民社會領域。西方的公民社會理論是伴隨著在西方市場經濟發展過程,在社會和國家的二元架構下逐步形成的。公民社會同時應該具備三個特征。首先是個人領域的存在,有的學者稱為私人領域。“政治國家、公民社會”兩分法論者認為這是經濟活動的領域,“政治國家、經濟系統、公民社會”三分論者認為是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領域。其次是社團組織,有的觀點認為非政府性、非營利性、相對獨立的社團組織是公民社會的首要標志。再次是社會領域,也就是哈貝馬斯所認為的公共領域,“實際承擔了市民社會從重商主義乃至專制主義控制之下獲得政治解放的語境當中的一切功能。” 我國與西方國家有著截然不同的歷史和現實,因此我國公民社會應該是符合我國國情的。較早研究公民社會理論的學者鄧正來認為,“中國的公民社會是指社會成員按照契約性規則,以資源為前提和自治為基礎進行經濟活動、社會活動的私域,以及進行議政參政活動的非官方公域。也有的學者認為“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契約文化為中軸,以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為主旨的社會自主領域。無論怎樣的觀點,都不否認在我國公民社會的核心內涵是如何處理好國家和社會的權力關系。我國長期處于政社不分的環境下,實現社會權力的回歸是構建公民社會的前提,社會權力作為社會主體擁有的資源對國家權力的影響力是公民社會的根本,雖然這個過程是緩慢的,但是必然的。所以不同的環境也造成了不同于西方公民社會的特點。我國公民社會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具有“自發性與人為性并存,民間性與官方性并存,自主性與依賴性并存”的雙重屬性。我國公民社會這種特征決定了在中國要實現真正的公民社會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公民意識尤其是農民的公民意識的提高對我國公民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農民公民意識與公民社會構建的內在邏輯關系

西方社會下的公民意識是在社會國家二元論的前提下孕育的。我國現代社會的公民意識是相對于臣民意識而言的,是指公民對其所處的社會地位和權利義務關系的認識,是區別于我們通常所講的權利意識。當然權利意識是公民意識的前提和基礎。 公民意識的內容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主體意識、權利和責任意識、參與協商意識。我國農民的公民意識內涵也主要體現在這三個方面。作為我國社會轉型的一部分,農村地區也在經歷著從傳統農村到現代農村的轉型過程。這種轉變是公民社會在農村地區形成和成熟的關鍵,而公民意識的樹立又是這種轉變的前提。因此農民的公民意識與公民社會的構建存在著一定的聯系,本文試以公民意識的內容為線索分析其中的邏輯關系。 (一)主體意識與公民社會 農民的主體意識應該促使農民作為獨立的個體參與社會活動,“作為獨立個人之間的相互承認和自主交往關系是公民社會中的基本關系。”這種交往是以現代契約關系為核心,而契約關系的確立和成熟又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作為社會和國家分化的前提必然構成了公民社會形成的根基。這種內在的邏輯關系說明主體意識的重要性。但我國長期以來是典型的身份社會,自西漢確立了以血緣、宗法制為基礎的社會關系后的兩千多年里,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不是個人,而是群體。目前仍有一部分地區還存在這樣的認識。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農村地區的個體具有高度的依附性。“對家庭的依附,對土地的依附,對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對權力的依附,對權力擁有者的依附。”所以,提高農民的主體意識,逐步打破身份意識,推進契約意識在農村的推廣對構建公民社會有重要作用。 (二)權責意識與公民社會 倡導公民的權利意識的意義不僅僅在于保護農民的權益,以免受非法侵害,更重要的在于其內涵即權利本位意識的推廣,逐步改變長期以來存在的權力本位的意識。公民社會的理念強調個體的權利是首位的,權力是以權利為界限的。但我國農村地區長期存在權力干涉權利的現象,而受制于種種原因沒有得到很好的糾正。責任與權利往往是硬幣的兩面。農民的責任意識長期以來被我們所弘揚,雖然我國農村地區具有“重義輕利,愛國主義”等傳統,但小農經濟影響下的農村地區的責任觀是狹隘的,“為了實現家庭內部和諧的價值目標,遵循的是孝、悌原則,為了維護鄰里人際關系的和諧,他們遵循的是基于人情面子意識而確立起來的信、義。”但對待其他人缺乏普遍的道德責任感。農民權利意識的缺乏、責任意識的扭曲對公民社會的構建不利,正是這種內在的關系說明提高公民的權利責任意識是有必要的。 (三)參與協商意識與公民社會 受制度設計、文化水平的影響,農民對現有的政治參與方式較少接觸。提高農民的參與意識不僅僅在于提高其參政議政的意識,更重要的是作為社會主體的的參與意識,這種參與是以對社會權力的承認,“強國家、強社會”模式認可為前提的。因此農民的參與意識的內容有兩方面:一是對現有民主制度的參與;二是作為社會主體的公民通過社會組織參與國家和社會的管理。因此農民的參與意識是推動“強社會、強國家”模式的重要力量。我國公民缺乏妥協和談判的傳統,非此即彼的思想仍占主流。提高農民的協商意識一方面有助于農民更有效的解決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有助于推動政府的協商意識的提升,而不是官本位意識的泛濫。推動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上更多的依據“博弈理論:政策是競爭環境中的理性選擇、團體理論:政策是團體利益的平衡”,而不是精英們的價值偏好。參與和協商在社會管理中的應用正是公民社會構建的要求。

三、提高農民公民意識,促進公民社會的成熟

通過分析農民公民意識與公民社會的邏輯關系,我們認為提高公民意識,促進公民社會的構建應該立足以下幾個方面: (一)大力發展農村地區的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是公民社會的基礎,因此也是提高農民公民意識的根本方法。首先從農民和農戶角度講,應在農村地區強化契約意識、淡化身份意識,通過一系列措施引導農民和農戶成為市場主體。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激發農民的市場積極性,“讓農戶自主生產,進入市場經營,成為真正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微觀主體。”其次,進一步發展農村個體私營經濟和鄉鎮企業,增加農民就業在非農產業中的比重,加快城鎮化進程,以非農產業的發展帶動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再次,加快發展各種類型的中介性質的農村經濟組織或者新型農業合作社,通過合作社來帶動農戶的發展,增加農戶對市場風險的規避能力。市場經濟在農村地區的發展不僅僅是帶來農村的繁榮,更重要的是促進契約意識在農村的推廣。 (二)基層民主法治的健全和基層政府執政理念的轉變 政治參與是參與社會治理的一方面,結合我國當前現狀,政治參與的完善也是提高農民公民意識的重要內容。現有的基層民主制度為農民政治參與提供了平臺,但是目前的村民自治制度依然存在諸多問題,現在有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停留在選舉上,選舉之后往往沒有相應的自治制度,要改變這種現狀就要實現由“權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的轉變,而這種轉變重要的在于通過制度安排對權力進行再分配”,“通過立法界定自治權限的范圍,保障其權限得得以實現,在不同的組織間建立監督關系以保障他們各自權利的獨立性。”要改變以往自治權力過于集中的弊端,要進一步實現治權的合理分化。同時要改變基層政府的落后的執政理念,改變“官本位”和“政治全能主義”的思維模式,改變行政命令主導的行政執行模式。鑒于此要推動協商民主理念在農村的應用,這不僅僅在村務治理上要求村委會要與村民代表大會、與村民協商,更重要的是基層政府在農村事務上要與村委會協商,提供指導和幫助,而不是以往的行政命令。 (三)農村社區建設與農村社會組織的完善 社區作為居民生活的共同體對于公民意識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社區本身的共同體性質決定了其為公民意識提供最原始的環境,同時借助各種類型的公共活動有利于社區居民增進相互的了解,增強社區居民的歸屬感。“社可以為公共意識的擴展和不斷傳承提供有效的公共輿論力量。”社區在我國長期以來是在城市存在,探索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農村社區也是提高農民公民意識的有效路徑。在農村進行社區化建設有利于改變在農村地區公共服務不均等的現象,有利于克服目前單純的村民自治中出現的“權威型自治”的弊端,引導農民的公共參與意識。由于我國不具備社區自治的傳統,目前正在由政府主導的社區建設向居民自治的社區治理轉變。大部分地區仍然是政府主導的建設模式,所以目前農村社區的建設也以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加強農民參與為主要內容。因此農村社區建設可以作為提高農民公民意識的有效路徑加以探索。 “非政府組織是社會權力的核心。作為社會權力的核心力量,應該以其擁有的社會資源和社會權力協助和監督政府解決社會問題,以應對社會問題的復雜化和政府、市場的失靈,共同促進善治社會的形成。而由于體制、文化水平等原因,我國社會組織沒有得到很好發展,農村的社會組織發展狀況更是不樂觀。在廣大農村地區要依托農村社區開展農村志愿者活動,建立以農民為主體的社會組織。這種組織不僅僅是市場中介組織,而是基于社會分工、興趣愛好、共同需要,以業緣群體、趣緣群體為組成內容的社會性組織。只有農民以社會主體的身份參與到社會中,公民意識才能得意真正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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